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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四項制服

發布時間:2022-01-17 02:18:52

『壹』 重慶計劃生育4+2重點工作內容是什麼

「4」即集中精力做好計生民生建設、服務體系公共服務職能建設、人口信息化建設、陽光計生行動四項重點工作;「2」即創造性地破解人口性別治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兩項難點工作。

『貳』 陝西的計劃生育政策內容是什麼

陝西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確認條件的政策性解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和國家人口計生委、財政部下發的關於開展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的有關文件和《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口計生委省財政廳關於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方案(試行)的通知》(陝政辦發〔2005〕63號)精神,現就全省開展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獎扶對象確認條件的政策作出具體解釋。 一、基本條件: 根據國務院文件規定,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二)1973年以來沒有違反國家和我省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生育; (三)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年滿60周歲。 二、關於四項基本條件具體應用中的政策解釋 根據國家人口計生委有關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文件和我省地方性計劃生育法規政策的規定,對國家規定的獎勵扶助的四項基本條件的具體應用和界定作如下解釋: (一)、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1、「本人及配偶」指現夫妻,包括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實施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夫妻。「農村居民戶口」指現戶口登記地在村委會,有承包責任田,以從事農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2、喪偶或離異現無配偶的,以本人戶口是否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進行界定。 3、以上規定不包括口袋戶、戶口待落定、沒有戶口的人。 4、符合獎勵扶助條件,但觸犯刑律,正在服刑的人員,本人戶口已被所在村注銷,按無戶口人員對待,不在獎勵扶助范圍。 (二)、1973年以來沒有違反國家和我省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 5、1981年4月30日以前生育的(包括1973年以前的生育行為),以我省首次出台的計劃生育政策規定《陝西省計劃生育工作若干問題的試行規定》(陝革發〔1979〕101號)規定的生育政策為依據界定。 6、1981年5月1日至1986年7月30日生育的,以《陝西省計劃生育暫行條例》(1981年4月30日陝西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5月1日公布施行)規定的生育政策為依據。 7、1986年7月31日至1991年3月2日生育的,以《陝西省計劃生育條例》(1986年7月25日陝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7月31日公布施行)規定的生育政策為依據。 8、1991年3月3日至1997年8月1日生育的,以《陝西省計劃生育條例》(1991年3月3日陝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規定的生育政策為依據。 9、1997年8月2日至2002年9月28日生育的,以《陝西省計劃生育條例》(1997年8月2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正)規定的生育政策為依據。 10、2002年9月29日以後生育的,以《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9日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規定的生育政策為依據。 1 1、1981年4月30日之前生育兩個子女的不考慮間隔; 1981年5月1日以後生育的,生育間隔不少於四年。 (三)、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已死亡現無子女 1 2、符合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規定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 1 3、符合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規定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死亡,現無子女的夫妻。 1 4、夫妻雙方曾生育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但其生育時均未違反當時的計劃生育法規、規章和政策性文件規定,現存活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 1 5、再婚夫妻雙方均未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生育,再婚前後生育子女的現存數合並計算只有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的夫妻。但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孩子的獨生子女父母,再婚後未生育的,可不合並計運算元女數,保留其身份不變。 1 6、送他人收養的生育子女,計入其曾生育子女數和現存子女數。 1 7、孩子出生後被遺棄或去向不明,未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子女,計入現存子女數。 1 8、合法收養子女後,與曾生育子女數合計為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者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均已死亡現無子女的夫妻。 1 9、獎勵扶助對象不包括雙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20、生育雙胞胎、多胞胎的,以子女的個數計運算元女數量。 (四)、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年滿60周歲 2 1、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當年滿60歲的,為當年的獎勵扶助對象。獎勵扶助對象年齡的認定以其本人身份證的出生時間為准,對於從未辦理過身份證的,則以戶口簿登記的出生時間為准。 三、其他: 2 2、各地在獎勵扶助工作實際執行過程中對有關規定和問題難以確定的,由各市計生局匯總情況後,向省人口計生委書面請示,由省人口計生委書面批復後執行。 2 3、陝西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具體政策由陝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2 4、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叄』 離婚後再生育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婚再婚生育條件之受理條件:夫婦一方或雙方為再婚夫妻申請再生育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再婚夫婦「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2、再婚夫婦「一方喪偶生育過兩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3、再婚夫婦「雙方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均依法隨原配偶生活的」。

離異再婚生育之審批程序:

1、本人申請。夫妻雙方向女方戶籍地鄉(鎮、街辦)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鄉(鎮、街辦)初審。由鄉(鎮、街辦)人口計生辦或女方單位根據申請條件,派人調查核實,獲取有關證明材料,並張榜公布5天,填寫《政策性再生育子女審批表》,審查後上報縣級人口計生局。

3、縣級審批。根據規定條件進行必要的社會調查, 一方或雙方為國家工作人員的,須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審核無疑後由縣再生育子女審批組織集體審批通過,並由其辦事機構發給本人《再生育服務證》。

離婚再婚生育條件之受理時限:自批准機關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決定。

離異再婚生育之需提供的材料:

1、再婚夫婦「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木生育的」,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所需材抖:

(1)夫妻雙方提出的再生育申請書;

(2)女方戶口復印件(所在單位或村蓋章);

(3)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審核原件,留存復印件);

(4)夫妻雙方近期合影二寸免冠照片4張。

(5)夫妻未生育一方所在村(居)委會出具的初婚證明或雖有婚史但無生育情況的證明;

(6)夫妻另一方所持的一孩《生育服務證》,或生育過一個孩子的證明(所在村居委會出具的生育孩子的姓名、生育時間、孩次的證明);

(7)夫妻生育過一個孩子一方的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看原件,留存復印件);

(8)再婚生育的《結婚證》(看原件,留存復印件)。

2、再婚夫婦「一方喪偶生育過兩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所需材料:

(1)夫妻雙方提出的再生育申請書;

(2)女方戶口復印件(所在單位或村蓋章);

(3)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審核原件,留存復印件);

(4)夫妻雙方近期合影二寸免冠照片4 張;

(5)夫妻喪偶一方原配偶的死亡證明(死亡醫學證明或死於何種病、死亡時間的證明);

(6)夫妻喪偶一方身邊留有兩個孩子的證明(所在村、居委會出具證明,要分別寫明兩個孩子的姓名、出生時間);

(7)夫妻未生育一方所在村(居)委會出具的初婚證明或雖有婚史但無生育情況的證明;

(8)再婚夫妻的《結婚證》(看原件,留存復印件)。

3、再婚夫婦「雙方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均依法隨原配偶生活的」,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所需材料:

(1)夫妻雙方提出的再生育申請書;

(2)女方戶口復印件(所在單位或村蓋章);

(3)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審核原件,留存復印件);

(4)夫妻雙方近期合影二寸免冠照片4 張;

(5)再婚前夫妻一方離婚時的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看原件,留存復印件);

(6)再婚前夫妻另一方離婚時的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看原件,留存復印件);

(7)再婚夫妻的《結婚證》(看原件,留存復印件);

(8)女方或男方的在村(居)委會出具的確認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證明材料。

離婚後再婚也是重新找到幸福的一種,再婚是否可以生育,我國有相關的政策規定。

以上資料參考:網路---人口計劃生育條例

『肆』 哪位朋友知道安徽省蕪湖市計劃生育管理規定啊

屬於第三胎。《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作出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決定: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關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徵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二)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但前一個子女不滿3周歲或者女方不滿26周歲生育的,徵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三)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領生育證生育的,徵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四)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雙方上一年度總收入的3至4倍徵收社會撫養費;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增加2倍收取雙方社會撫養費。 前款第(四)項中的總收入按雙方實際收入計算;難以計算的,農村以雙方所在鄉(鎮)上一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計算,城市以本縣(市、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計算。 按上述規定,處罰只按第四項的前款執行,不屬於增加2倍的范圍。

『伍』 計劃生育四術人員沒有養老補助嗎

一年來,我鎮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在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和黨委政府的領導下,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改革、創新、服務」為主題,進一步解放思想,科學管理,求真務實,狠抓落實,深化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改革,在全鎮幹部群眾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各項工作健康有序的發展,為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創造健康良好的人口環境。今年我鎮總人口44707人,已婚育齡婦女10753對,其中一孩夫婦7231對,初婚257對,晚婚率61.03%,今年共出生人口336人〔其中一孩277人,二孩47人,計劃外12人(其中一孩9人)〕,出生率為7.5‰,計生符合率96.43%,今年共亡306人,人口自然增長率0.67‰。今年落實長效避孕措施470人(當年落實措施137人),第一次查孕查環率為99%(應查6077人,已查6023人)。回顧一年來的工作,我們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強化計生組織網路制度軟硬體建設,繼續推行計生目標管理責任制。

今年自我鎮被列入市計劃生育基礎薄弱鄉鎮後,黨委政府極為重視,黨政主要領導專門三次組織計生辦人員會議,聽取計生工作匯報,分析計生工作的現狀和存在問題,研究落實新形勢下計生工作的任務,並投入2萬多元新購入微機電腦2台,B超機1台,增添鎮人口學校的部分設施,對計生幹部在工作中的用車、誤餐也提供方便,在人力物力上對計生工作的開展創造了良好的環境。

同時為明確任務,落實責任,黨委政府還從各村著手,進一步明確由黨政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的原則,根據年初市委市府下達的計劃生育考核指標,結合本鎮的實際,對村、鎮幹部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並與79個行政村簽訂了計生目標管理責任狀,對全年的計生工作進行了全面的量化,考核結果直接與工資、獎金掛鉤,做到政策、制度、措施三落實。同時行政網路健全,重新調整計生辦人員的崗位職責。設辦公室、協會、宣傳、政法、流動人口、葯具、統計、知情選擇、便民窗口等九大線九個片和計生養老保險、人戶分離、再生育審批等12項辦中心工作,還完善建立了計生專干匯報交流例會制、婚育知識培訓制、信息資料收集匯總反饋制、計生聯系員例會制、「四項手術」報銷制等5項制度,使計生工作規范化、制度化。

二、抓基層基礎,促全面平衡,深化計生綜合改革,使計生工作落實到實處。

基層是計劃生育工作的落腳點,基礎工作是得以落實的關鍵。

1、抓村級計生服務員的隊伍建設。我們對79個行政村的聯系員進行了全面的調查,把年紀輕、有文化、有能力、素質好,熱愛計生工作的優秀農村婦女充實到聯系員隊伍中來,在去年調整3個村聯系員的基礎上,全年又調整充實了1名計生聯系員(赤峴村),並在今年四月份對全鎮村級計生聯系員進行了1期業務知識培訓,糾正了個別村計生聯系員有人不到位,到位不到崗的狀況,確保了計生工作情況明、底子清。

2、抓好村級月報告單的核實、反饋工作,把月報告單的信息與微機管理有機結合起來,反饋冊各片專干,村聯系員每季度核對一次,計生統計誤差率控制在1.5%以下。

3、積極開展創一流協會活動,在加強行政措施的同時,大力加強協會建設,通過協會組織,使群眾真正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上來,進一步深化了計劃生育村民自治民主管理工作,在深化計劃生育民主管理工作中,在去年40個行政村開展這項工作的基礎上,今年又增加20個行政村,深化面達到76%。並由30%的村協會開展收繳會費工作。

4、進一步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①繼續做好農村計劃生育對象社會養老保險和一次性補助對象落實工作,在前兩年對已放棄生育的185戶家庭辦理參保手續和一次性補助的基礎上,今年又參保48人,一次性補助2人。②進一步落實優先優惠政策,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發放《計劃生育優惠證》109份,並加強督促,確保了計劃生育家庭在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收費優惠、宅基地審批、中考加分,使優惠政策落實到實處,真正使群眾得到實惠。③抓好計劃生育公益金的發放工作,按照市《計劃生育公益金保障制度實施辦法》的要求,在調查排摸的基礎上,今年又對5戶計生特困戶家庭得到了計劃生育公益金的救助。

三、抓宣傳教育,抓優質服務,走依法管理的路子。

1、繼續深化宣傳教育,努力提高宣傳質量。計劃生育宣傳教育面廣量大,政策性強,加上原基礎較差。我們針對這一實際,加大了宣傳力度,特別是重點抓了「一法一例一辦法」的宣傳教育。今年共發放宣傳資料600份,宣傳精品3500份,舉辦新婚期、青春期培訓班12期,培訓人數達800餘人次,已婚育齡人群計生基礎知識普及率95%以上,為計生工作創造良好的氛圍。

2、創造條件,提供優質服務。在繼續做好知情選擇工作的同時,對知情選擇對象進行了一次全面的核實,按照協議內容規定,進一步落實了措施,對今年已生育的336名育齡婦女做到信息反饋快、情況明。措施個個有落實,同時利用2個多月的時間下村為6077名育齡婦女進行一年二次查孕查環和婦女病普查工作,效果良好、深得群眾歡迎。

3、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口計生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抓好計劃生育的源頭,為認真搞好計劃生育流動人口管理,我們專門建立和完善了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的工作機制,重新建立外出外來育齡人員檔案,並對全鎮4982名(育齡婦女2450名)外出人員和外來238名(育齡婦女119名)人員進行了出證、驗證。對全鎮135家企業法人落實了計劃生育責任制,又對鎮12家外來人口較多的重點企業簽訂了外來人口計生管理責任狀。在6月份專門組織服務站人員,到華隆綉品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查孕查環查病,服務對象達80多人,受到外地民工的歡迎。完善了流動人口「本地化」管理服務機制,真正做到了流動人口享與戶籍地人口同等計劃生育服務,為外來流動人口創造良好的服務環境。同時計生工作做到依法管理,對今年計劃外出生12例案件中,在家的9例已作立案、送審、決定和徵收工作。並積極推行每季一次的計生政務公開、村務公開,接受群眾監督。計生工作中沒有發生「七不準」行為和行政侵權導致重大信訪事件的發生。

4、加強了人口計劃管理和生育審批工作,為盡可能的減少群眾麻煩,不斷深化便民窗口的管理工作。同時進一步明確了生育條件、完善審批操作程序、審批時限法制化,全年共審批二胎生育指標57人,無出現一例違規現象。今年共落實各類長效避孕措施470例(當年落實137例),採取補救措施184例,防止和減少了計劃外生育。

總之,通過一年來的工作,雖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與上級的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我們決心在新的一年中,努力開拓,積極工作,強化服務,把我鎮的計生工作上一個新台階。

在給你衛生的
這個也是06年的 你自己改一下 就OK 我們都這么做
在縣委、縣政府和縣委宣傳部的領導下,在上級業務部門的指導下,全縣上下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圍繞實現「兩個率先」的奮斗目標,加壓奮進,求真務實,推動了全縣衛生事業爭先創優、健康發展。

一、2009年全縣衛生工作回顧

2009年是全縣衛生事業快速發展的一年。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衛生工作,把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的重要內容,統籌安排,精心謀劃。縣委常委會、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府常務會議多次聽取衛生工作匯報,幫助解決衛生工作存在的問題和困難。縣六套班子領導堅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指導工作。各級衛生單位自我加壓,履行職責,圍繞「塑造新形象、實現新發展」的總體要求,營造了衛生事業快速發展的良好氛圍。

——傳染病防治工作穩步推進。全縣上下認真貫徹《傳染病防治法》,依法加強非典、人禽流感、霍亂等重點傳染病防治工作,健全了組織領導,制定了防治工作預案,加強監督監測,保持了全縣傳染病發病平穩趨勢。今年,省下達我縣新發塗陽肺結核發現任務641例,完成629例,占省下達任務的98.12%。全年共接種疫苗23.8萬人次,「五苗」全程接種率達93.6%。瘧疾防治工作得到加強,全面推行了發熱病人鏡檢工作,發熱病人鏡檢6716人,陽性率為5%;瘧疾應休根治療1567人,休根治療1510人,休根率為96.36%,通過對200名8—10歲兒童碘氣管病監測,達到了消除標准。碘鹽抽檢樣品268份,合格268份,合格率為100%。對艾滋病人及感染者落實了「四免一關懷」政策。認真組織開展了傳染病漏報調查,全年共調查縣、鄉衛生單位11個,調查傳染病360例,報告330例,漏報率為8.3%,報告及時率為9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能力建設得到加強,成功處置了全市唯一一例人禽流感病例,實現了無亡、無二代病人的奮斗目標,為全國人禽流感防治提供了積極的借鑒意義。

——婦幼保健工作取得新進展。認真貫徹《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細則》,依法加強對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管理。共核發出生醫學證明20650份。全縣孕管10772人,孕管率達80;兒管81074人,兒管率達79.9%;住院分娩11784人,住院分娩率達89.9%;5歲以下兒童亡率為6.28‰;孕產婦亡率為15/10萬;母乳喂養11078人,母乳喂養率達96%。愛嬰醫院創建步伐加快,耿棚、黃壩、江店、楊湖四鄉鎮通過市級愛嬰醫院合格驗收。加強了對托幼機構的管理,共體檢新入學兒童1700人。按要求完成了省級孕產婦亡監測任務。「降消」項目規范運作,共發放孕產婦救助卡10611份,已救助孕產婦6400人,發放救助資金96萬元。

——衛生改革步伐加快。進一步完善了疾病預防控制與衛生監督體制和農村衛生管理體制改革,疾控、衛生監督、農村衛生工作職責得到較好地落實。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加快,在縣人事、監察部門的支持下,我局面向社會公開選聘名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充實到縣級醫療機構;通過引進急需人才方式,共引進計算機、財會、衛生防疫等急需人才4名,徹底打破了人事分配、招工分配的人事分配製度舊格局,為實施科技興醫戰略奠定了基礎。

——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深入開展。全年共檢查各級各類醫療機構164家,取締非法行醫35戶,沒收非法醫療器械33台(件),沒收非法葯品價值11萬元,拆除非法醫療廣告牌22塊,限期整改43戶,吊銷執業許可證9家,立案查處104件,已結案56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1件。全面加強了縣、鄉醫療單位婦產科、B超室整頓,修定了婦產科、B超室工作制度,下發了專項工作違規處理規定。配合計生、公安等部門,嚴厲打擊了非法接生、非法B超市場,共沒收非法B超5台,取締非法接生點33個。全縣醫療市場狀況有明顯改觀,醫療市場趨於規范。

——衛生監督工作得到加強。認真貫徹《食品衛生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的決定》,全面加強了對消費環節食品安全工作監督檢查工作,實行劃片包干,責任到人,突出重點,掛牌監督,量化管理。全年共檢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523戶,提出整改意見90戶,抽檢食品樣品44份,合格44份,合格率為100%;全年新核發食品衛生許可證475個。認真貫徹《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放射同位素與射線裝置防護條例》等衛生法律法規,查處銷毀不合格化妝品132瓶;監督、監測37台CT、X光機等射線裝置;抽檢生活飲用水10份,合格10份,合格率為100%;人員健康體檢1141人。

——無償獻血工作平穩開展。進一步加大了《獻血法》、《血站管理辦法》的宣傳力度。全年共有3500人次參加了無償獻血,獻血量為6000個單位。成分輸血工作進一步規范,成分輸血率達95%;加強了血液質量控制等安全措施,供應血液檢測合格率達100%,保障了臨床用血及時安全。

行業糾風治亂工作深入開展。在繼續開展「醫療管理年」活動的同時,系統上下全面開展了糾正醫葯購銷領域商業賄賂專項整治活動,健全了組織,制定了實施方案,印發了明白紙,設立了廉政帳戶,縣鄉衛生單位深入開展了自查自糾活動,截止目前,衛生單位和衛生工作者共上繳廉政帳戶資金9350元。結合機關效能建設,各級衛生單位認真組織開展了查擺整改工作,衛生行政執法全面實行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縣醫院、縣中醫院堅持把推行葯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納入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重點,按規定參加全市葯品集中招標采購,全年共招標采購葯品460個品種,價值2281萬元,分別占臨床用葯品種和總金額的80%以上,讓利於患者500多萬元。結合新農合試點工作的開展,縣、鄉定點醫療機構對收費項目、收費標准進行了全面清理,查處亂收費案件2起,並作了公開處理,教育了職工,患者滿意度不斷提高,醫患關系進一步融洽。

——基礎設施建設取得新進展。我局緊緊抓住項目建設楔機,跑省進廳,爭取支持。各級衛生單位負重加壓,增收節支,用於基礎設施建設。全年共爭取項目資金1200多萬元,新建、改建醫療用房3700平方米,添置價值在3萬元以上醫療設備27台(件)。縣衛生較好地發揮了農村人力培訓基地作用,開設了傳染病防治知識、醫護人員三基、實驗室檢驗人員等培訓班,全年共培訓農村衛生人員980人。

——新農合試點工作取得明顯成效。作為全市唯一一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縣,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成立了高規格的管理和監督組織,健全了鄉鎮政府專管員和定點醫院結報員隊伍,審批了28所縣、鄉定點醫院。通過基線調查和風險預測,報請省農合辦審核,縣政府頒布了《潁上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方案(試行)》。縣、鄉兩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採取多種形式,大力開展了新農合政策宣傳工作。全縣共有99.1708萬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農戶達26.8萬戶,鄉鎮、村覆蓋率達100%,全縣參合率達71.57%,農民個人籌資991.178萬元。縣級財政補貼經費595萬元;市級財政補貼經費297.5萬元;省級財政補貼經費595萬元;中央財政補貼1980萬元。今年元月1日,我縣新農合試點工作如期啟動,各級、各有關部門認真履行職責,加強了對縣、鄉定點醫院和基金使用的監管。截止目前,參合農民門診就診18.46萬人次。全縣共支出基金1588.95萬元,占可供補償基金的45.14%。

住院補償14964人次,補償金1431.46萬元,其中,在鄉鎮衛生院住院補償7240人次,人均醫療費用907元,共補償269.62萬元,人均補償372.4元;在縣級醫院住院補償4438人次,人均醫療費用2950元,共補償495.96萬元,人均補償1117.6元;在縣外醫院住院補償3286人次,人均醫療費用8186元,共補償665.88萬元,人均補償2026.5元。符合計劃生育政策住院分娩2838人次,補償63.49萬元。使用家庭帳戶4.7萬人次,支出金額94萬元。據統計,單次或累計獲5000元以上補償達432人次,分布在全縣30個鄉鎮的357個行政村,其中,獲封頂額2萬元補償共有12人。上述數據充分說明,我縣自實施新農合試點以來,參合農民得到了實實在在的實惠,特別是大病補償,緩解了一部分患大病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從全省新農合試點縣關鍵數據分析來看,我縣參合農民住院實際補償比達30.75%,在全省居上游水平.可以認定,我縣新農合試點工作是成功的,取得了預期效果。

——醫療衛生事業健康發展。縣鄉醫療衛生單位突出醫院管理與發展這個主題,不斷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執行醫療護理操作規程,醫療安全工作得到加強。縣人民醫院始終把醫療安全和優質服務作為單位生存與發展的生命線,全年門診達8.2萬人次,住院9942人次,病床使用率為97.2%,業務總收入4700萬元,比2005年增長了6.3%。認真貫徹《安徽省發展中醫條例》,縣中醫院堅持走大專科、小綜合的發展模式,全年門診3.6萬人次,住院684人次,業務總收入306萬元。南照、半崗、六十鋪、夏橋、江店、古城、黃橋、謝橋、黃壩、江口等鄉鎮衛生院保持了良好的發展勢頭。全縣醫療機構總門診量達51萬人次,住院4.3萬人次,病床使用率為68%,業務總收入8143萬元,比2005年增長了29%。

——綜合性工作扎實開展。進一步加強了對招商引資工作的領導,成立了專門的招商工作隊,全年共引進招商項目資金60萬元。綜合治理、文明創建、計劃生育、檔案管理、信訪穩定、安全生產等綜合性工作扎實開展,取得了可喜的成效。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困難

一是傳染病防治形勢不容樂觀。特別是非典、人禽流感等新發傳染病防治責任重大,任務艱巨。

二是農村衛生基礎設施建設較全縣經濟發展來講仍十分薄弱,鄉鎮衛生單位設備陳舊、人才不足、管理經驗不足。

三是農村居民防病意識薄弱,環境污染對人體健康的危害不可輕視。

四是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物資儲備、能力建設需盡快加強。

五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缺乏成熟的管理經驗。

六是村級衛生組織基礎設施建設滯後。

三、2010年工作思路

2010年是衛生系統爭先崛起關鍵的一年,總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及中共潁上縣委第十一次黨代會精神,搶抓機遇,乘勢而上,深化改革,促進衛生事業跨越式發展,實現潁上衛生在全市率先崛起。

(一)繼續推行衛生工作綜合目標管理,嚴格管理,嚴格考核,嚴格獎懲,推動日常衛生工作有序開展。

(二)扎實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積極當好縣委、縣政府參謀,加強對縣鄉定點

醫院和農合基金的監督管理,規范衛生單位服務行為,確保基金安全封閉運行,及時兌付參合農民補償金。進一步深入宣傳新農合政策,努力提高參合率。加強新農合政策學習和調研,不斷完善相關規章制度,保障新農合制度在我縣長期推行。

(三)全面加強傳染病防治工作。認真貫徹《傳染病防治法》,進一步加強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領導,突出非典、人禽流感、霍亂、乙肝、結核病等防治工作重點,強化措施,明確責任,嚴明紀律,抓好落實。適時邀請縣人大牽頭,開展全縣性傳染病執法大檢查。

(四)大力整治醫療市場秩序。繼續深入開展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推進建立醫療市場新秩序進程,保障人民群眾就醫安全。

(五)加強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認真貫徹《食品衛生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的決定》,加大對餐飲業、學校食堂及學校周邊環境整治力度,保障廣大群眾食品衛生安全。

(六)加強婦幼保健工作。大力宣傳《母嬰保健法》,依法加強對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管理。扎實開展兒管、孕管工作。宣傳推行婚前醫學檢查制度。加快愛嬰醫院創建力度,力爭創建8所以上愛嬰鄉鎮衛生院。規范「降消」項目運作管理,發揮項目社會效益。做好婦幼衛生統計上報工作。

(七)加快國債項目建設步伐。力爭縣疾控中心、縣傳染病區盡快投入使用。

(八)強力整治行業作風。一是大力開展衛生行政執法不作為、亂作為的整治活動,樹立良好的衛生行政執法社會形象;二是深入開展治理醫葯購銷領域商業賄賂專項整治活動;三是全面加強衛生系統職業道德教育,規范服務行為。

(九)加強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能力建設,組織開展醫務人員培訓,舉辦應急模擬演練,確保科學處置,從容應對。

(十)跑省進廳,積極爭取項目支持,改善農村衛生基礎設施建設滯後局面。加大招商引資力度。

(十一)強力推進村衛生室建設,把合格的村衛生室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服務載體,加強監管,發揮村級衛生組織在防病治病中的作用。

(十二)全面加強衛生系統黨的建設、幹部隊伍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全面抓好綜合治理、計劃生育、安全生產、信訪穩定、文明創建、檔案管理等工作。

(十三)保質保量完成縣委、縣政府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

『陸』 什麼是計劃生育四項制度

計劃生育獎勵制度、保障制度、救助制度和優惠制度

『柒』 江蘇 計劃生育條例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02年10月23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政府明確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四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部門主要領導負責的目標管理責任制。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可以與本管轄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簽訂計劃生育管理責任狀。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制定的社會、經濟政策,應當有利於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和組織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的具體措施。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提出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落實措施,共同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一條發展計劃、計劃生育、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教育、人事、統計、衛生等部門,應當相互提供有關人口數據,實行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二條計劃生育、教育、衛生、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報刊、廣播、電視等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第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立計劃生育辦公室,配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第十四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居)民自治內容,及時公布具體落實方案,接受村(居)民的監督。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有負責管理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專(兼)職人員。 第十五條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明確一名負責人,主管本單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企業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負責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避孕節育措施及獎勵等各項經費; (三)確定負責本單位計劃生育工作的機構或者專(兼)職人員,督促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四)保障實行計劃生育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城市應當依託社區,建立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管理機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社區管理和服務體系。 第十七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現居住地政府應當將流入人口納入本地經費投入的總人口基數計算。 對流動人口實行國家統一的婚育證明管理制度。在成年流動人口申領暫住證、就業證等證照時,發放證照的部門應當查驗其婚育證明,並在證照辦理後三十日內,將查驗結果通報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經費投入給予重點扶持。 各級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可以委託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與已婚育齡夫妻就節育措施的落實、獎勵政策的兌現等事項簽訂計劃生育實施合同。 計劃生育實施合同可以設定違約金,但違約金總額不得超過五百元,並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證金。計劃生育實施合同的格式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條建立健全避孕葯具免費發放供應管理制度和零售市場經營管理制度,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二十一條男女雙方經依法登記結婚且均未生育過的,即可生育一個孩子。 提倡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鼓勵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滿二十五周歲或者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初婚,為晚婚。女年滿二十四周歲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滿二十三周歲結婚後懷孕的初次生育,為晚育。 第二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只有一個孩子,經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嚴重遺傳性殘疾,目前無法治療或者經系統治療仍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或者將嚴重影響婚配的; (二)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因公致殘的軍人、武裝警察、公安民警、見義勇為人員,或者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 (三)一方系喪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離婚者且只有一個孩子或者依法生育過兩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雙方均未生育,依法收養後又懷孕的; (六)一方為兩代獨生子女或者夫妻均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 (七)一方從事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井下作業,只有一個女孩的。 第二十三條除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外,女方為農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一方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個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無生育條件的; (三)男方到無兄弟的女方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只有一個女孩的(本項規定只適用於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無兄弟且只有一個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個女孩的; (五)雙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畝以上(以村計算)的沿海墾區,只有一個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撈為業五年以上,現仍從事海洋捕撈業,只有一個女孩的。 夫妻為主要從事種植業或者養殖業的農村居民,一方經縣級以上醫學、勞動鑒定機構確認為非遺傳性一級或者二級肢體殘疾,只有一個女孩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但仍在農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自轉為城鎮居民之日起五年內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二十四條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再生育一個孩子後,其中一個孩子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除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特殊情形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的,由設區的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並在批准之日起七日內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夫妻雙方均為歸僑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回內地定居不滿六年且只有一個孩子,或者夫妻雙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內地定居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夫妻一方為本省居民,一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或者外國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雙方婚後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內地定居的,執行本條例規定時,不計入生育的孩子數。 第二十六條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在女方達到二十四周歲後可以向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提出生育申請,經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並領取生育證後方可生育,但屬於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婚後即可提出申請。 夫妻中男方為本省居民,女方為外省居民,婚後居住本省的,可以經女方戶籍所在地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婚育證明,向男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提出生育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完畢,擬批準的應當在發給生育證前,通知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布十日;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依照本條例規定不應當生育而妊娠且醫學上允許終止妊娠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 第二十九條外省遷入本省的公民,遷入前已取得當地縣(市、區)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再生育一個孩子的證明並已懷孕的,應當允許其生育。 第四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三十條對晚婚的,延長婚假十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 農村居民及城鎮無業人員晚婚、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可以共同向孩子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依法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的,以及依照本條例規定生育兩個孩子,其中一個孩子死亡,以後不再生育的,也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三十二條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從領證之年起至孩子十四周歲止,每年各領取二十元以上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或者在領證時按照上述標准一次性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獎勵金的具體標准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的領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支付; (二)農村居民由鄉(鎮)財政支付,縣(市、區)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三)其他人員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財政支付。 第三十三條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後,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資的百分之五每月增發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者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根據政府支持和農民自願的原則,採取政府、集體和個人共同出資等多種形式,在農村地區逐步建立獨生子女父母養老保險及其他有利於計劃生育的社會保障制度。 在已經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農村地區,應當優先為只生育一個女孩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辦理養老保險。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農村中只生育一個女孩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特困戶優先給予救濟和幫助。 第三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或者家庭,在發展經濟、扶貧以及獨生子女入托、入園、入學、醫療、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制定的獎勵、優惠規定,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第五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六條實行婚前醫學檢查,開展有關遺傳性疾病的常規篩選,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建立計劃生育避孕節育和生殖保健服務制度,普及避孕節育、生殖科學知識,鼓勵開展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為公民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八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優勢互補的原則,在各自的職責和執業許可證批準的服務范圍內,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從事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服務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申請注冊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提倡公民以避孕為主實行計劃生育。公民享有對避孕方法的知情權、選擇權。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第四十條禁止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禁止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育齡婦女做假節育手術、假醫學鑒定或者非法摘取節育器。 第四十一條接受節育手術的公民,憑醫療單位的證明,可以按照規定享有相應的假期。 第四十二條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基本項目包括:避孕葯具發放;孕情、環情監測;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醫學檢查;人工流產術、引產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醫學檢查;輸卵管結扎術、輸精管結扎術及技術常規規定的醫學檢查;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診治。 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所需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基本項目費用,由地方人民政府分級負擔,以縣(市、區)為主。 城鎮實行計劃生育的職工,所需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基本項目費用和生育費用,參加生育保險的,在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但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由單位支付。實行計劃生育的國家公務員,所需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基本項目費用和生育費用,在醫療補助經費中支付。城鎮其他人員所需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基本項目的費用由縣(市、區)財政支付。 第四十三條對因施行節育手術而引起的並發症或者醫療事故的鑒定與處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經鑒定為節育手術並發症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負責治療。醫療機構證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間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排好生產和生活。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孩子的,男女雙方應當分別依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和本條例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且不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待遇。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城鎮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征的基本標准;農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鄉(鎮)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基本標准。實際收入是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外,對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還應當繳納一倍至二倍的社會撫養費。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標準是: (一)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一個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四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二)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二個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五倍至八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三)非婚生育一個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零點五倍至兩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四)非婚生育二個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五倍至八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六倍至九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也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社會撫養費應當上繳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 第四十五條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一個孩子的條件,但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領取生育證懷孕的,應當補領生育證;生育時仍未領取生育證的,按照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基本標準的百分之二十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六條送養人不得以無子女為由要求再生育子女,再生育子女的,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有關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第四十八條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職責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可以通報批評,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公民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其所在的工作單位以及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有管理責任的負責人當年不得被表彰或者獎勵。 第四十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侵犯公民合法權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拒絕、阻礙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侮辱、威脅、毆打依法執行公務的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構成治安管理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條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單項管理規定。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28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廢止。

『捌』 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採取了哪些具體措施

落實流入地管理 加強區域化協作 建立人口和計劃生育流動人口管理服務新機制

近年來,河南**市城區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和河南省、鄭州市人口計生委的指導下,進一步深化城區計劃生育管理體制改革,夯實城區計劃生育工作基礎,全面落實「流入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的城區計生管理和服務工作新機制,做到「兩明確、三加強、建立四項制度」,有力推動了城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持續、穩定、健康地發展。他們的主要做法是:
一、改革城區體制 落實流入地管理
管理機制是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運行的基礎與核心。
1999年以前,**市城區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沿用的是「單位負責,條條管理」的管理體制,全市市直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和駐鞏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市計生委城區科直接管理,1999年由新華街道辦事處接管。隨著城市化的進程加快,城市規模的擴大,城市人口和計生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主要表現是:下崗待業人員、失業人員和無固定職業人員大量出現;農村剩餘勞動力湧入城區;流動人口數量大幅增加;戶籍制度的改革使農轉非人員和人戶分離現象日漸增多等等。這些現象和問題的出現,使原來城區的人口和計生工作以「條條」和戶籍為主的管理模式已經不能適應新時期的發展。
市委、市政府審時度勢,依據《國家計生委、民政部、中國計生協關於加快城市社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改革的意見》,成立了以市委副書記為組長,主管計生工作的副市長為副組長,相關的8個委局和5個街道辦事處行政正職為成員的人口和計生流入地管理體制改革領導小組。並以市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兩辦的名義先後出台了《關於完善城鎮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管理體制的意見》、《關於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意見》、《關於明確計劃生育工作職責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圍繞流入地化管理的原則,做到「兩個明確」。
(一)、明確流入地管理對象。
2003年9月,**市城區區劃由原來的1個街道辦事處擴大為5個街道辦事處。市政府適時召開城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管理體制改革會議,對原新華街道辦事處管理的191個公共單位和24個社區居委會按照新的管轄區域重新進行了劃分,在劃分和交接過程中我們明確規定,所有公共單位無論級別高低,無論單位屬性,其計劃生育工作均有新的街道辦事處負責管理。同時,社區居委會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協助街道辦事處做好單位和居民的人口和計生工作。
(二)、明確工作職責。
街道辦事處統一管理駐本轄區的所有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工作、居住在本轄區的常住人口、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承擔宣傳動員、監督檢查、組織協調、日常管理及綜合服務的職能。轄區單位嚴格實行法定代表人責任制,自覺貫徹執行人口和計生法律法規和政策,服從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的管理、指導和協調。負責本單位的出生統計、生殖保健、避孕節育等日常業務,落實計生獎勵和優惠等有關政策和保障措施。
各公共單位的計生工作既要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負責,又要向本系統的主管委局負責。市委、市政府還規定對有政策外生育的單位實行「一票否決」,一級機構對其下屬的二級機構有政策外出生的負連帶責任。近年來,先後對8個二級機構有政策外生育的單位實行了「一票否決」,對其主管的6個委局實施了通報批評和黃牌警告等處理,對單位的正職和主管副職、計生專干分別進行責任追究。
二、加強社區建設,夯實基層基礎
社區居委會是城市的基層組織,也是搞好城區人口和計生工作的落腳點。
新的管理體制建立後,他們按照《河南省城市社區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工作規范》的要求,制定了《**市創建規范化社區居委會計劃生育工作實施方案》,首先在新華路街道通橋路社區開展了計劃生育規范化社區試點的創建工作,今年三月在5個街道的所有社區開展了計劃生育規范化創建活動。通過創建活動達到了「三個加強」。
(一)、加強了隊伍建設。
建立健全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居民小組(樓院)→門棟四級人口和計生管理服務網路。街道辦事處成立有人口和計生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管理本轄區的人口和計生工作;每個社區居委會配備計生副主任;住宅小區或者若干個住宅樓組成的樓院配備一名樓院長,擔任計劃生育宣傳管理員;選取計生協會會員、社會志願者、退休老黨員、老幹部、低保戶等人員擔任樓長或門棟長。
在樓院長的配備上,他們做到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參加競聘者要同時具備五個條件:一是女性;二是在本樓院居住;三是年齡一般在45周歲以下;四是具備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五是沒有違反計生政策。通過民主推薦、筆試、面試、民主評議、組織考察,5個街道的24個社區居委會配備了480名計生樓院長,並對她們進行了崗前培訓,使她們很快進入角色。為了更好地穩定隊伍,調動其積極性,市財政每年增撥12萬元經費,使24個社區居委會的計生副主任月工資達到400元。市人口計生委每年從計生事業費中擠出十幾萬元,給計生樓院長每人每月發放20元的崗位補貼。
(二)、加強了陣地建設。
他們統一明確陣地創建標准,先後投入資金 20萬元,對社區居委會的計生辦公服務場所進行升級改造。每個社區居委會設立計劃生育辦公室、宣傳教育室(人口學校),具備條件的設立健康咨詢室(悄悄話室)、社區醫療衛生服務站、圖書閱覽室、娛樂活動室等。在宣傳教育室(人口學校)和康檢咨詢室設置了優生優育、生殖保健、避孕節育、政策法規等宣傳版面,在社區居委會和樓院附近設置了固定的人口和計生宣傳版面、標語、宣傳櫥窗和政務公開欄,使常住人口和流動人口在社區能及時享受到計劃生育的宣傳服務。
(三)、加強了軟體建設。
根據流入地管理的要求,他們設計並統一印製了社區樓院人口和計劃生育戶口登記表,更新完善了社區居委會的計生台帳。原來的社區居委會計生台帳是以戶口為基準建立的,人戶分離和空掛戶的問題突出。今年三月份開始,他們逐樓逐戶逐人進行排查登記,做到轄區不漏樓、樓不漏戶、戶不漏人、人不漏項。用了四個月的時間按現居住實有人員為基準,重新建立社區居委會的計劃生育台帳,做到一樓一冊,一戶一頁,並對已婚育齡婦女實行分類管理。
對居住在轄區內無固定職業、失業的以及與單位脫離勞動人事關系的已婚育齡婦女按主管類管理,由社區居委會負責出生統計、生殖保健、避孕節育等日常的管理和服務業務。
對居住在轄區內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在職已婚育齡婦女按協管類管理,此類人員由已婚育齡婦女所在單位具體管理和服務,並由單位所屬的街道(鎮)計生辦向社區居委會出具全市統一的《**市計劃生育管理證明》,工作單位定期向社區居委會通報該職工的生育節育及康檢信息,由社區居委會協助單位進行管理和服務。對居住在轄區內的流入已婚育齡婦女按流動類管理,對此類人員和常住人口一樣納入正常的管理和服務,做到同管理、同服務、同宣傳、同考核。
經過4個月的努力,他們共建立已婚育齡婦女檔案15289人,其中主管類2288人,協管類11669人,流動類1332人。排查出漏檔漏管已婚育齡婦女655人,剝離和移交到鎮村管理的已婚育齡婦女532人。目前社區居委會達到了「網路隊伍建立健全,計生台帳更新完善,管轄區域不留死角,服務陣地溫馨美滿」。
三、建立完善制度,規范管理措施
為有效地開展城區流入地化計生管理服務工作,他們建立了「四項制度」,實現了日常管理規范化。
(一)、建立定期清查和信息採集制度。
各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定期對轄區居民樓院集中入戶排查登記,對漏管漏檔的常住和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及時建立樓院台帳,納入管理和服務。樓院長、門棟長每周到所轄居民樓院了解情況,收集人口和計生變動信息。社區居委會每月召開一次人口和計生工作例會,收集各樓院的新婚、出生、節育、遷出、遷入、失業、就業、流入、流出等信息,及時變更樓院計生台帳。
(二)、建立信息通報和手續移交制度。
嚴格落實公共單位與職工居住地社區居委會之間的計生信息通報制度。單位每半年向職工居住地社區居委會出具全市統一格式的《**市在職已婚育齡婦女生育節育康檢信息通報單》。對辭職、辭退、除名等脫離原工作單位的已婚育齡婦女,由單位在30日內向社區居委會移交計生管理服務手續,社區居委會接收到《信息通報單》和移交手續後向其單位反饋接收信息。
(三)、建立流動人口計生管理服務制度。
街道計生辦固定專職人員分片包段,主要負責沿街門店和較大的市場中的流動人口計生管理服務工作。社區居委會對流入、流出居民樓院和背街小巷的已婚育齡婦女及時上門登記建檔,協助街道計生辦做好《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辦理、查驗、康檢和催寄康檢證明等工作。他們對流動人口全部實行免費辦證、免費康檢、免費四術、免費發放避孕葯具的「四免一上門」服務。
(四)、建立目標管理考核制度。
市委、市政府對各市直單位簽訂了工作目標責任書,要求其內部要建立垂直負責體系和目標責任制。市人口計生委對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的計生工作目標完成情況實行分類考核。對純屬農村的永安路、紫荊路街道辦事處按照農村的考核方案進行;對純屬城區的新華路街道辦事處按城區的考核方案進行;對既有農村又有城區的杜甫路、孝義街道辦事處分別按兩種方案考核,其成績按照城區和農村所佔總人口的比例分別記分,合並後記入總成績。
四、幾點體會
**市城區的流入地化計生管理體制改革之所以取得一些成績,他們感到主要得益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領導重視是關鍵。
由於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排除阻力,調動各部門、各方面的力量才能推動城區流入地化管理機制的進行。為做好流入地化管理體制改革工作,市委、市政府專門召開會議,下發文件,明確了各街道辦事處的管轄單位和相關部門的職責。市、街道兩級財政每年都把城區和流動人口計生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足額投入到位,將城區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政府目標工作責任制,由過去的計生部門唱獨角戲,轉為「黨政牽頭、部門配合、齊抓共管」,綜合治理得以真正落實。
(二)、社區建設是基礎。
落實流入地化管理與服務機制,關鍵是發揮社區居委會的作用。只有加強社區計生網路隊伍建設和陣地建設,確保社區計生工作經費的到位,積極搭建社區服務平台,才能把城區計生工作融入到社區、服務到社區、落實到社區。
(三)、強化責任是動力。
市委、市政府堅持對各街道辦事處和市直單位計生工作職責的落實情況每年進行兩次督促檢查,市人口計生委每年對各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進行考核排序。做到了年初有布置,年中有督查,年底有考核,並依據考核結果兌現獎懲,落實「一票否決」,增強了各級的責任心和危機感。
總之,經過近幾年努力,**市改革和完善了城區流入地化管理與服務機制,初步理順了關系,健全了管理服務網路,城區的人口和計生工作初步步入了規范化管理服務的軌道。

『玖』 幫忙解決辦理准生證的問題,特急

以下是相關條文規定,建議看一下,希望能幫到你: 如何辦理二胎准生證? 當事人須在妊娠前向單位提出申請,再由單位向所轄辦事處計生辦提出申請。申請時須同時提交具備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證明;夫妻雙方居民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再婚的須提交離婚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雙方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生育情況證明等。對符合生育條件的申請人,相關部門應在30日內給予發放生育證。 生第二胎有那些要求標准? 第二十一條 男女雙方經依法登記結婚且均未生育過的,即可生育一個孩子。 提倡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鼓勵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滿二十五周歲或者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初婚,為晚婚。女年滿二十四周歲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滿二十三周歲結婚後懷孕的初次生育,為晚育。 第二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只有一個孩子,經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嚴重遺傳性殘疾,目前無法治療或者經系統治療仍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或者將嚴重影響婚配的; (二)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因公致殘的軍人、武裝警察、公安民警、見義勇為人員,或者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 (三)一方系喪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離婚者且只有一個孩子或者依法生育過兩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雙方均未生育,依法收養後又懷孕的; (六)一方為兩代獨生子女或者夫妻均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 (七)一方從事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井下作業,只有一個女孩的。 第二十三條 除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外,女方為農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一方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個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無生育條件的; (三)男方到無兄弟的女方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只有一個女孩的(本項規定只適用於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無兄弟且只有一個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個女孩的; (五)雙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畝以上(以村計算)的沿海墾區,只有一個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撈為業五年以上,現仍從事海洋捕撈業,只有一個女孩的。 夫妻為主要從事種植業或者養殖業的農村居民,一方經縣級以上醫學、勞動鑒定機構確認為非遺傳性一級或者二級肢體殘疾,只有一個女孩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但仍在農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自轉為城鎮居民之日起五年內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再生育一個孩子後,其中一個孩子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除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特殊情形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的,由設區的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並在批准之日起七日內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夫妻雙方均為歸僑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回內地定居不滿六年且只有一個孩子,或者夫妻雙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內地定居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夫妻一方為本省居民,一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或者外國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雙方婚後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內地定居的,執行本條例規定時,不計入生育的孩子數。 第二十六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在女方達到二十四周歲後可以向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提出生育申請,經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並領取生育證後方可生育,但屬於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婚後即可提出申請。 夫妻中男方為本省居民,女方為外省居民,婚後居住本省的,可以經女方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婚育證明,向男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提出生育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完畢,擬批準的應當在發給生育證前,通知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布十日;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依照本條例規定不應當生育而妊娠且醫學上允許終止妊娠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 第二十九條 外省遷入本省的公民,遷入前已取得當地縣(市、區)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再生育一個孩子的證明並已懷孕的,應當允許其生育。

『拾』 促進計劃生育的社會保障制度有哪四項

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

與計劃生育四項制服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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