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請問事業單位定做的執法制服,發給職工後,又向職工索要百分之30的服裝費,不交繳的就扣工資,這合法嗎
合法與否並不好說,因為單位不會無償的給你東西,只能從工資裡面去扣除了。
『貳』 交通執法人員制服個人承擔費用合法嗎
執法制服是國家的,要回收的。
個人只有使用權,無所屬權,收一部分費用是合理的。
但收費以後,規定必須穿制服就不合理了。
所以,如果上級要讓報制服,我就不要了。
強制要報,要交錢,它就不合法了。
所以,第一,花了錢的制服我想怎麼穿就怎麼穿,我把帽子踩在腳下、把上衣當了腰帶你也管不著。第二,不花錢的制服你說怎麼穿就怎麼穿,你要我把帽子踩在腳下、把上衣當了腰帶我也不管。
『叄』 行政執法人員對被暫扣或者收繳行政執法證件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之,幾日內向決定機關申請復核
10日內。
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口頭告知當事人作出該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處罰決定作出後,應當告知被處罰人如不服處罰決定,有權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告知情況應簡要記錄在《當場處罰決定書》上。當事人對處罰有異議的,應按一般程序予以處罰。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按規定認真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3)行政執法制服個人扣款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各行政執法單位的執法文書往往都有一定模板,犯錯的可能性較小了,但即使如此,針對填寫的內容也有可能由於疏忽大意而出錯。例如案由書寫不規范,當事人身份沒有核實,日期錯誤,文書編號、行政機關印章等都有可能錯誤。
必須送達各種文書或者行政相對人簽字,應當出具處罰票據,應當出具沒收財物票據和沒收物品清單,對於案件應當有詳細的結案報告、包括事實、理由、法律依據等,結案期限符合法律規定。
人員資格包括執法人員資格、鑒定人資格等,執法機構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或者許可權,鑒定機構也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就執法機關內部而言,考慮處罰人員和輔助人員的資格等。如果相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要求,即使實體沒有問題,也會被認為屬於違法執法,其執法結果不被接受。
『肆』 執法制服是否應該個人出錢
執法部門的執法服裝一般都是上級統一配發,是一種工作服裝,不需要個人出錢購買。
『伍』 執法制服是否應該個人出錢稅務發放制服扣個人30%的衣服錢,不要還不行,請問這樣做合法嗎
摘要 您去申請勞動仲裁的話,是不要錢的,只要帶著材料去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去申請就可以了。您去申請的話,首先是要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證據。然後申請書符合要求的,仲裁委會在收到您的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決定受理的,也會在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也會說明理由。當然您如果申請沒被受理,是可以直接就這個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當然,如果是被受理了,對方也就是您公司那邊作為被申請人,也是要在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的。
『陸』 行政執法可以扣留東西嗎
可以的。這個是行政強制的一種手段,只有控制人生自由是警察才能行使的手段
『柒』 行政法規定行政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數額是50元以下還使是20元以下
行政法規定行政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數額是2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7)行政執法制服個人扣款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捌』 行政處罰中執法人員可當場收繳罰款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三)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繳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玖』 行政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范圍是什麼
2、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這種情況也是在行政執法工作中經常遇到的。事後難以執行的情況,這主要是針對流動性較大的人員,比如常住戶口不 在行政區域內人員、流動攤販,還有當事人因行政違法而被查處時,很有可能身邊沒有任何證件,如果執法人員對其作出罰款的處罰決定後不當場執行,事後連處罰 對象都找不到,更不要說執行了。
『拾』 哪些情形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八條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執法是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生活進行全面管理,具有國家權威性。這是因為:首先在現代社會為了避免混亂,大量法律的內容是有關各方面社會生活的組織與管理,從經濟到政治,從衛生到教育,從公民的出生到公民的死亡,無不需有法可依,;
其次,根據法治原則,為了防止行政專橫,行政機關的活動必須嚴格按照立法機關根據民意和理性事先制定的法律來進行。因此,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過程就是執法的過程,就是代表國家社會機關來管理的過程,社會大眾應當服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