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簡述中國反壟斷法的主要規制形態。
新形勢下。 一、世界各國反壟斷立法概況 反壟斷法目前在我國還是一種全新的法律制度。隨著外商投資戰略的不斷調整和發展,同時,
但是,
企業兼並(橫向與縱向)、掠奪性定價,進入上世紀的八十年代,可以參考所有的產業組織教材均可以看到相關內容。內容提要:反壟斷法以維護市經濟的競爭秩序為其主要目標,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經濟法律應有的基本精神、基本理念, 損害市場統一與公平競爭。我國行政性壟斷的表現 1 地區壟斷。直接投資成為外商在我國境內投資的一種主要的投資形式。即一個市場上只有一個經營者。哪個班的啊反壟斷法,是對經濟立法、經濟司法以及經濟法學研究具有指導作用和適用價值的根本思想。即區域性市場壁壘。反壟斷法 壟斷的原意是獨占,在總體框架和主要內容上,在上世紀的七十年代之前,
反壟斷法規制的內 容與競爭秩序的維護戚息相關。和大多數國家的反壟斷法基本一致,它是市場經濟國家基本的法律制度。哪本書你懂得 。 割裂地區間的資源聯系,第121頁到141頁\(^o^)/~,新形勢下,顧名思義就是反對壟斷和保護競爭的法律制度。外商在我國境內對境內企業的跨國並購已經成為了一種主導形式。中國反壟斷法注意研究國際反壟斷法的有益經驗,其實現手段------反壟斷法規制的內容與競爭秩序的維護戚息相關。 採用各種不合理手段製造障礙,中國反壟斷法又立足於中國國情。其具體表現方式是: (1) 。
是經濟規律與法律科學結合的具體體現.。地區壟斷從狹隘的地方保護主義出發,一樣的哦,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規所體現的具有普遍意義的指導原理,
限制地區間經濟貿易往來,一、壟斷協議 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橫向壟斷協議: 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2)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3)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
確立了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控制經營者集中三大制度。隨著時間的推移,
轉售價格維持等。
❷ 什麼是行政性壟斷,行政性壟斷會造成哪些後果最好用宏觀經濟學的知識回答,高鴻業那版的,急,在線等
行政性壟斷(Administrative monopoly)行政性壟斷是行政機關或其授權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主要表現為地區行政性市場壟斷、行政強制交易、行政部門干涉企業經營行為、行政性公司濫用優勢行為等。
行政性壟斷的社會危害性分析
1、阻礙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形成。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而市場的統一、開放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特徵。然而行政壟斷的實行己經成為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根木障礙。這是因為行政主體的行政壟斷總是以某一地區或某一部門的利益為出發點,將該地區或該部門與其他地區或其他部門隔絕開來,形成地區經濟封鎖和部門經濟封鎖,從而直接阻礙和破壞全國性統一和開放市場的形成。
非行政主體的行政壟斷的行政權較國家行政相對弱小很多,其產生的壟斷行為影響范圍相對較小,但這並不排除其實是壟斷行為的正當性。比如某高校領導要求其下面學院招待來訪者必須到某一家賓館,否則不予報銷,很顯然,這是一種行政壟斷行為,只不過其主體是事業單位,它對其他賓館的公平競爭同樣構成破壞。社會是由許許多多的單位組成的,如果對此不加以規制,那麼,不說全國,就是一個小地區都將分割為許許多多的小市場。
2、滋生腐敗,敗壞社會風氣。行政主體的行政壟斷的目的在於保護地區和部門的利益,非行政主體的行政壟斷的目的或在於為本組織創收或為個人牟利,它的泛濫使企業不再把精力放在如何通過技術創新和科學管理來進行正當的合法競爭,而是將大量的費用用於行賄,尤其是要取得行政壟斷的庇護。這就必然產生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從而敗壞良好的社會風氣。
3、阻礙公平競爭秩序的形成。行政壟斷通過「條塊分割」和企業差別待遇制等行政手段直接阻礙企業之間的自由和公平的競爭,從而在一定的交易領域直接限制甚至排除了競爭,自然難以期待出現自由、公平和有效競爭的良好秩序。
4、培育、扶植並保護經濟壟斷(這主要是針對行政主體的行政壟斷而言)。少數「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往往從維護本地區或本部門的利益出發,採用行政手段,違背市場規律,強制促成企業的合並、重組以及訂立壟斷協議等,組建了一批集行政管理職能和經營職能於一身的行政性公司從而直接培育、扶植和保護了經濟壟斷。
❸ 什麼是反壟斷立法中的行政性壟斷
反壟斷立法中的行政性壟斷在現實生活中存在的普遍性和危害性,要求反壟斷立法必須加以規制而不能迴避。行政性壟斷是國家機關濫用行政權力造成的,雖然就其結果而言它也是一種經濟壟斷,但它有著和一般經濟性壟斷不同的許多特點。這決定了法律對它的規制也有著許多特殊性:反行政性壟斷的主管機關必須具有較高權威性和擁有充分的職權;他們應獨立辦案而不受干預;反行政性壟斷的程序應當明確具體,可操作性強,不給人以規避的機會;要處理好反壟斷專門機關辦案程序同司法程序的銜接關系,並應充分發揮司法程序的作用;制裁措施要恰當和有力。
❹ 我國反壟斷法制規制經濟性壟斷不規制行政性壟斷對嗎
這種說法,當然是錯誤的。但目前我國對行政性壟斷的規制是不力的。
目前,對涉及行政性壟斷責任的規制不當,主要表現在對實施機關的懲戒規定模糊和受害者救濟不充分兩方面。如我國《反壟斷法》規定:「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上級有關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
事實上,上下級機關之間具有千絲萬縷的聯系,而且大多數行政性壟斷背後都存在著保護地方企業與國有企業的目的,一些行政性壟斷行為甚至是上級機關指示或得到上級機關允許、默許而實施的!因為這千絲萬縷關系,行政性壟斷責任的認定與實施在法律明文規定下產生斷位。
❺ 行政性壟斷具有哪些特徵
三點如下:
首先,從行為主體看,行政性壟斷行為的實施者是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而非市場中的經營者或競爭主體。這是我國經濟轉軌過程中政府職能轉變尚未完全到位的一種具體表現。由於政府機關與一般經營者相比具有特殊的地位與職能,從而決定了其對競爭的限制與妨礙是嚴重的,而對其進行調整與規制又是有難度的。這就需要在對行政性壟斷進行法律調整時,應結合我國國情,針對其主體特點,進行立法創新,採取與制止經濟性壟斷不同的規制辦法,以實現對行政性壟斷的有效治理。
其次,從形成原因及對競爭的作用情況看,行政性壟斷是行為主體通過行政手段將行政管理權直接或間接地作用於經濟競爭活動而產生的,它的優勢來源是行政權力,而非經濟性因素。經濟性壟斷則是由市場主體通過參與市場競爭,運用各種競爭策略與手段,獲取市場力量的集中與經濟能力的增長而形成的,它是競爭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在其整個形成過程中,主體內部的經濟性優勢起著決定性作用,包括規模經濟優勢、專利技術優勢、產品差異優勢、售後服務體系優勢等。一般來說,其在達到非法壟斷之前,多是依靠自己的經濟實力去參與公平的市場競爭,經歷優勝劣汰的考驗,逐步在市場中確立自己的優勢地位,這一形成過程本身充滿了以競爭求生存、求發展的合理因素,即使在達到壟斷之後,也難說就當然的不合理, 只是當著主體濫用優勢地位限制競爭的正常進行時,法律才予以規制。而行政性壟斷則完全不同,它始終是由非經濟性的行政權力發揮作用的,其作用的經濟主體往往達不到規模優勢的水平,技術、設備也未必先進,經營的又多是缺乏替代品的產品,於是,就會形成這樣一種狀況:即這些主體本身的經營狀況很可能是低效和落後的,而卻又憑借行政壟斷獲取豐厚的利潤。這一狀況清楚地反映出行政性壟斷對競爭過程的扭曲和對競爭結果的破壞。
第三,從危害結果看,行政性壟斷除具有經濟性壟斷所造成的諸如限制、破壞公平競爭,導致資源配置低效率、經營管理低效率、動態技術低效率等損害後果外,還使市場自身的運行規則屈從於行政干預,喪失其協調生產布局、優化資源配置、提高整體經濟效益的調節功能,人為設置市場壁壘,阻礙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形成,並助長行業不正之風,增加幹部以權謀私的空間,誘發腐敗,引起人們對政府信任度的降低,甚至導致嚴重的社會隱患與政治危機。
❻ 試述行政性壟斷的成因和危害
文檔介紹:論行政性壟斷的成因及其危害
【摘要】行政壟斷已成為中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最大的制度性瓶頸,因此如何有效地規制行政壟斷行為成為當前我國面臨的一個嚴峻的問題。為此,將行政壟斷的規製作為論題,系統地闡述了我國行政性壟斷的規制方法,希望能對行政壟斷行為及其規制進行較為深入的分析探討。
【關鍵詞】行政壟斷;限制競爭;法律規制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7-079-01
行政性壟斷是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超越或濫用行政職權而實施的其後果表現為限制競爭或破壞競爭秩序的行為。
一、行政性壟斷的成因
行政性壟斷產生的原因是復雜和多方面的,綜合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一)經濟體制改革的不徹底和政治體制改革的相對滯後是行政性壟斷產生的根本原因
我國由於經濟體制改革的不徹底和政治體制改革的相對滯後,再兼以「官本位」封建思想的根深蒂固,使得某些政府管理部門為謀求本地區、本部門的經濟利益和「政績」,屢屢濫用行政權力,或者直接參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或者對企業間的競爭進行排除和限制,形成非法的局部性的行政壟斷。
(二)多元化的行政利益的趨動是行政性壟斷產生的重要原因
由於實行「劃分收支、分級包干」的財政體制,中央和地方開始「分灶吃飯」,再加上「分稅制」的實行,所有這些都使得行政利益日趨多元化、地區化和部門化。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證本地區或本部門企業收入的增加,進而實現行政利益的最大化,某些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門「不甘後人」地實行地區壟斷和部門壟斷。
(三)國家對行政性壟斷法律規制的不完善以及行政人員依法行政法律意識的淡薄也是行政性壟斷產生重要原因
由於我國法制建設起步晚、時間短,使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必需的一些法律制度,不僅因為對行政性壟斷行為的規定過於簡單,而且不能適應新的形勢的需要,再加上行政人員的各方面素質尤其是法律素質和意識的欠缺以及綿延數千年的「官本位」思想的存在,使得我們的部分地方政府或者政府管理部門在實施行政壟斷時是那麼的「冠冕堂皇」和肆無忌憚。
二、行政性壟斷的危害
行政性壟斷是一種比經濟性壟斷影響更廣泛、更持久、更嚴重的排除和限制競爭的不法行為,因而其危害性遠甚於經濟性壟斷。具體來說,行政性壟斷的危害性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一)阻礙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
行政性壟斷的肆行已經成為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根本障礙。這是因為,行政性壟斷總是以某一地區或某一部門的利益為出發點,將該地區或該部門與其他地區或其他部門隔絕開來,形成地區經濟封鎖和部門經濟封鎖,從而直接阻礙和破壞全國性統一和開放市場的形成。
(二)損害市場主體的獨立自主的經營權和消費者的利益
市場主體即企業是構成市場的基本要素,市場經濟體制要求企業應當是獨立的自由的市場參與者,它們有權自主決定一切經營行為。而行政性壟斷則通過強制限定交易、強制「拉郎配」等手段直接侵害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從而妨礙了企業之間自由的和公平的競爭。
(三)滋生***,破壞良好的社會風氣
行政性壟斷的根本目的在於保護地區和部門的利益,它的泛濫使企業不再把精力放在如何提高經濟效益和科技管理水平來進行正當的合法競爭,而是將大量的費用用於尋租行為,尤其是要取得行政性壟斷的庇護,這必然產生***、權錢交易等***現象,從而敗壞良好的社會風氣。
三、對行政性壟斷治理措施的幾點建議
(一)完善和健全以《壟斷法》為主線的法制體系
首先,必須牢牢抓住《反壟斷法》這條主線。行政性壟斷應由反壟斷法加以調整規制。
❼ 《反不正當競爭法》關於行政性壟斷的規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七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第三十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區之間正常流通的,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被指定的經營者藉此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❽ 我國《反壟斷法》的規制對象
一般來說,反壟斷具體規制對象包括三類:限制競爭的協議、決議或者協調性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構成壟斷的企業兼並。簡要分析如下:
1.限制競爭的協議、決議或者協調行為的含義是指企業間達成某種協議,決議或者相互協調其市場行為,如果目的是為了妨礙、限制或者扭曲市場內部的競爭為目的,或者實際會產生這樣的後果的,那就構成壟斷行為應當被禁止,在理論上及司法實踐中,限制競爭協議又被分為橫向限制和縱向限制:橫向限制是生產同類產品的 企業間的限制性協議,縱向協議則是指處於不同的生產階段的企業間的限制性協議。橫向限制的協議一般認為應該受到普通的禁止而適用本身違法原則,縱向限制則在阻礙市場競爭的同時,也有利於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增大消費者福利。
2.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它是指一個或者幾個企業在市場的 一個重大部分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損害其他企業相互之間正常的貿易交往,在判斷一個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形成壟斷時,一個重要的標准就是如何對企業所處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如果一個企業不能再市場上使用它的優勢,應該為反壟斷法所禁止。
3.構成壟斷的企業兼並
企業兼並形成的幾種,對競爭產生了限制,但不一定對市場產生不利的影響,當兼並能夠產生規模經濟,提高效率,形成良好的市場績效時,就不存在規制的必要,相反,高度集中所造成的效率低下,構成規模不經濟時,就必須對兼並形成的企業進行拆分和重組。
❾ 反壟斷法對行政性壟斷是如何規制的
第五章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
(一)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准,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
(二)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准,或者對外地商品採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三)採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四)設置關卡或者採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
(五)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准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採取與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