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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制服醉酒人可以用嗎

發布時間:2021-12-17 01:27:35

① 人民警察在對醉酒的人的時候能不能使用手銬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五條第二款「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違法嫌疑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可以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屬單位或者家屬將其領回看管。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進行約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銬、腳鐐等警械。」
話說就是用了手銬你又能怎樣?

② 公安機關對醉酒的人應該採取何種措施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只能由法律作出規定,公安部的解釋屬於規章,根本不能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解釋,所以這個解釋的合法性有待商榷。可惜中國的法律目前還不能起訴抽象行政行為,即一些「紅頭文件「。

制服醉酒人員,民警摔死,醉酒人員屬於什麼

制服醉酒人員,民警摔死,醉酒人員量罪情況:
要根據具體情況,醉酒人員情況,可能會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定罪量刑,而且妨礙警察執行公務致警察死亡的是很嚴重的情節。
故意殺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警察的工作是非常不容易的,大家一定要對警察的工作進行配合。警察的職責是守護公民公眾的安全。世界上還經常會發生襲警,醉酒不服,撒酒瘋等,這些都非常不應該的。警察在工作當中已經非常辛苦了,為了消滅城市中的壞人,放棄了自己的家庭和生活全心投入到工作當中,一些人卻因為自己的原因,對警察大打出手,的確非常不道德。對警察一定要有尊敬之心,警察是城市的守護者。現在許多家庭中有孩子哭鬧,父母就會開玩笑說,「在哭鬧的話就會被警察叔叔抓走」這樣說是非常不對的。應該讓孩子從小認識到警察只抓壞人,並不會裝好人的。所以在外面遇到任何困難,都要及時向警察去求救。讓孩子從小就知道,警察對於大家的重要作用。以免酒後對警察做違法的舉動。

如何規范約束醒酒行為

約束醒酒行為的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⑤ 當事人醉酒打協警,協警可以還手嗎

可以制止,但是不能報復性的傷害他。即使是正當防衛也有防衛過當的可能,所以,為了自身安全,適當的用戒具制止醉酒者是可以的。

⑥ 人民警察在對醉酒的人的時候能不能使用手銬

當醉酒的人發酒瘋對周圍人有安全隱患時,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手拷對醉酒的人進行限制。

⑦ 對待醉酒男人的忌諱


男生工作中免不了需要交際,喝醉是在所難免,酒能傷肝大家都了解,假如在醉酒後不留意一些事兒得話,會給身心健康導致更大的危害,因而,假如男人在迫不得已的狀況下喝醉,一定要對喝醉酒的一些忌諱事宜造成警醒,下邊,我們就來詳細介紹下男人在喝醉之後的七大忌諱事項。


男生喝醉的狀況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並許多見,有時由於交際也沒有辦法,但是我們能夠 在喝醉酒加多注意,以防止人體遭受更大的不必要的損害,下邊我們來掌握下男人在醉酒後需要留意的一些事宜。

1、少吃香腸和香腸。

臘腸和香腸等油膩感食品一直被視作「醒酒之首」,盡管會具有一定功效,可是醉酒之後,最好是防止這種食材。由於油膩感食品這時並不可以出示必要的營養成分。建議:最好是吃煮雞蛋或雞蛋。生雞蛋中的胱胺酸有利於溶解乙醇。

2、不必吃退燒葯。

醉酒後服食退熱葯(羥苯基乙醯胺)會造成有毒物質,造成肝臟炎症乃至永久損害。建議:隔日早上提早1鍾頭服食布洛芬顆粒。

3、不必很多喝大量咖啡。

咖啡鹼是一種利尿葯,喝醉酒很多喝大量咖啡會造成身體缺水加重,覺得更不盡人意。建議:多喝綠茶,第二天多飲水,可做到醒神功效。

4、不必健身運動。

不倡導喝醉酒鍛練,乙醇具備有利排尿功效,醉酒後身體水份外流大量,非常容易產生脫水。這時再鍛練則會加劇脫水風險。建議:最好是沖個涼,並好好地放鬆一下。

5、不必吃醒酒葯。

醒酒葯能夠 臨時解決喝醉病症,但事實上卻會將喝醉時間增加。建議:很多喝別的飲品。純凈水是最好的選擇。運動型飲料可補充電解質溶液;低酸值的果汁能夠 補維他命C;當然水果汁能維持血糖水平。

6、不必吃油炸食物。

煎炸類食材盡管能給你一時覺得舒服,可是幾兒時後可能會肚子難受。建議:吃點普通麵包或是低鹽曲奇餅干,可改進低血糖,緩解惡心感。此外,喝醉酒吃一根香蕉能夠 補鉀。

7、不要在臨睡前吃東西。

臨睡前吃點東西能夠 消化吸收乙醇,這一叫法是一種誤會。建議:臨睡前喝幾滴水就可以了,能夠 補充血液,協助解酒。

以上權威專家為我們詳細介紹了男生喝醉之後需要留意的七大忌諱事宜,期待大夥兒可以造成警醒,以防止喝酒傷身,此外,權威專家也要提示大夥兒的是,在可能的狀況下盡可能不必喝醉。

⑧ 如何妥善處置醉酒人員

醉酒人員的處置,既是一線民警經常遇到的問題,也是一線民警較為頭疼、處置難度較大的警情。在接處警活動中,因酒後神志不清而滋生的警情發生量多,圍觀群眾多,處置較復雜,且極易轉化為醉酒人員與執法民警之間的沖突,導致阻礙執行職務或妨害公務案件的發生。如何對醉酒人員尤其是其中的違法嫌疑人進行依法處置,在出警過程中既妥善處置現場,同時又避免阻礙執行職務或妨害公務案件的發生,成為我們必須思考的一個問題。 一、處置醉酒人員的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5條:「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37條:「違法嫌疑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可以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屬單位或者家屬將其領回看管。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進行約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銬、腳鐐等警械。」 以上規定不單適用於違法嫌疑人,還應當同時適用於違法性質嚴重、已涉嫌構成犯罪的嫌疑人員。而對於醉酒但沒有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人員,目前尚無法律明文規定,但根據《人民警察法》第21條第一款:「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在出警後遇到沒有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醉酒人員不醒人事或者有其他確需救助的,也應當依法處置、實施救助行為。 二、民警在處置醉酒人員中存在的問題 醉酒,即因飲酒過量而神志不清,分為興奮期、共濟失調期和昏睡期。在處警過程中,遇到的醉酒人員多處在興奮期或共濟失調期,醉酒人員往往有一定的過激行為,極易實施影響社會治安秩序的違法行為,甚至發生阻礙執行職務或妨害公務案件。由於醉酒人員處於興奮期時,一般都有語言增多、逞強好勝,誇誇其談,舉止輕浮、粗魯無禮、打人毀物等表現,無法控制自己的情緒、語言和行為。另外,處於興奮期的醉酒人員難以控制自己的言行,具有較強的攻擊性,無視法律法規,即使公安民警在處置時,也無懼怕心理,並極有可能直接襲擊執法民警,阻礙民警執行公務,這時民警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起大量群眾圍觀,釀成事端。實踐中,在處置醉酒人員時,容易出現的問題主要有: 一是民警在處置過程中方法簡單、自我保護意識較差。在處警過程中,民警對於醉酒人員的處置中採取的措施、制服的力度往往比較弱化。民警對於醉酒人員的控制方法比較單一,而在如何在取得對醉酒人員的先期控制上,往往存在不足。有的民警不能及時對醉酒嫌疑人的行為做出准確判斷,不能在第一時間將嫌疑人制服、約束,從而導致群眾圍觀、事態擴大,有的民警在處置過程中自我防範、保護意識較差,對醉酒人員的攻擊性認識不夠,不能採取必要的自我保護意識,從而導致阻礙執行職務或妨害公務案件的屢屢發生,民警受到傷害。 二是民警不學法、不懂法,在處置醉酒人員過程中出現違法,在發生非正常後果後授人以柄、工作被動。如:有的民警在約束醉酒人員時,不用約束帶或者警繩,而是使用手銬、腳鐐等械具進行約束;有的民警對未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醉酒人員不應使用約束措施而使用;有的民警不了解在哪種情況下可以將醉酒的違法嫌疑人通知其所屬單位或者家屬領回看管,而認為應當一率由民警負責約束等等。 三是民警在處置中遭受醉酒人員違法行為侵害後,情緒激動,處警不得力或者不合法,導致發生嚴重後果。有的民警在現場處置中遭受醉酒人員侮辱謾罵後,帶回公安機關後甚至在現場即對醉酒人員進行報復性體罰或毆打,極易導致大量群眾圍觀和反感、發生群體性事件。同時,由於醉酒人員自身防範意識較之正常情況下有所降低,容易受到外界傷害,因此也容易受到較嚴重的傷害後果。以上每種情形的發生,都將以公安機關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來挽回影響、減少損失,但不可避免地,公安民警流血流汗、吃苦受累換來的聲譽也將受到貶低,有關責任民警也將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甚至是法律的懲處。 四是民警在控制醉酒人員後,約束過程中麻痹大意、看護不力,導致醉酒人員發生意外。醉酒人員在醉酒狀態下,由於飲酒過量導致大腦中樞神經系統高度興奮或者處於麻痹狀態,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後果不能准確認識和辯認,也不能控制或者完全控制自己的行為,因此可能會發生一些意外事件,導致醉酒人員自身受到傷害甚至死亡。如摔倒致傷、酒精中毒、吞食異物、嘔吐物堵塞氣管等等。 三、處置醉酒人員過程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對醉酒人員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是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保護醉酒人員的安全,國家法律賦予公安機關的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手段。在實際執法過程中,出現上述問題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民警法律意識不強。基層民警在執法過程中,由於法律基本功不夠扎實,對相關法律法規沒有真正掌握、一知半解,運用不熟練,從而導致在執法過程中不僅沒有充分運用法律增加執法手段,反而會產生畏難心理,不能依照法律嚴格執法,束縛自己的手腳。 二是民警實戰意識不強。在處置違法犯罪醉酒人員的過程中,民警往往要對醉酒人員進行控制,此時僅有良好的體能還遠遠不夠,還必須有良好的控制技能和技術。但在實際工作中,一些民警往往缺乏必要的技能、技術,不能在最短時間內將醉酒人員有效控制,從而不能對醉酒人員進行約束保護或及時制止其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三是民警證據意識不強,對醉酒違法嫌疑人的取證工作不到位。在對醉酒人員的處置過程中,一些民警的證據意識不強,有的不能及時通知醉酒者家屬到現場,有的不能及時利用照相、攝像等手段將醉酒人員的相關情況(包括其違法犯罪情況、阻礙民警執行職務情況等)進行證據固定,從而導致後期工作較為被動。 四是民警責任意識不強。不管是對醉酒的違法嫌疑人的現場制止和控制,還是對帶回公安機關的醉酒違法嫌疑人的約束和看管,都需要民警增強責任心,來不得半點的馬虎和大意,否則,很有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四、做好處置醉酒人員處置工作的對策和方法 執法實踐中,在處置醉酒人員時可能遇到的情況千變萬化,所以採取的應對措施也不盡相同。但通過對醉酒人員處置工作中存在問題及其原因的分析,筆者認為,一般來說,有以下一些對策和方法,供民警在工作中參考: 一是加強法律法規和警務技能的學習,熟練掌握相關業務本領。除《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外,《刑法》第18條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第277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這些法條充分說明,在遇有醉酒人員阻礙執行職務或者妨害公務等情形的,公安民警不必產生畏難情緒,人性化執法不是意味著對違法犯罪的縱容,而應當積極採取應對措施、調查取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於醉酒者的現場處置,不但要有體能,更要有專業的技能,應增強民警對於擒敵技能和控制戰術的培訓,平時多流汗,戰時少流血。良好的身體素質配合簡單實用的控制技能可以大大提高控制率,同時減少民警受到傷害的機率。 二是正確理解和運用法律法規賦予公安機關的權力。約束是對處於醉酒狀態的違法嫌疑人採取的一種保護性措施,是公安機關為了預防和避免醉酒的違法嫌疑人對本人造成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造成威脅而對其採取的臨時性保護手段。因此,在一般情況下不得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進行約束,只有對於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人,才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對其進行約束,控制其身體或者行為。如果醉酒人雖然處於醉酒狀態,但只是沉睡不醒或者罵兩句,沒有自傷或者傷人、損害公私財物的動作和行為,一般不要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約束,否則就違背了約束的宗旨。在對醉酒人進行約束時,無論其行為舉止如何,均不能使用手銬、腳鐐等警械。 三是及時出警,一般情況下,在處警中宜快不宜慢、宜勸不宜壓、宜散不宜聚。酒後滋事一類案事件的發生一般比較突然,控制的時機在前期。因此民警在接警後要迅速趕到現場,將滋事的可能控制在萌芽狀態,並適時將醉酒人員帶離現場,在引起眾多群眾圍觀、起鬨前處置完畢。對個別態度橫蠻的醉酒人員可以實行通知所屬單位、家庭、朋友共同做工作的方法予以平息。有的醉酒人員醉酒後口氣大、膽子大,發生糾紛或滋事後不聽從民警的處理,甚至奚落、侮辱民警。對此民警千萬不要計較其態度而與之正面交鋒,激化矛盾,最好採取迂迴的方法,與其單位、朋友、家人聯系,請他們到現場協助解決,或者將醉酒人員領回。 四是對多人酒後在公共場所滋事者應當採取果斷措施予以制服。如果案件發生在公共場所,醉酒違法嫌疑人人多勢眾,嚴重擾亂了公共秩序或者嚴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或者延誤時間則會造成交通嚴重堵塞,圍觀群眾聚集,使局部的治安秩序失控,則必須採取果斷措施加以制止和控制。目前,單警裝備已經配發到每個基層執法單位,在這種情況下,運用辣椒水噴劑會比其它方法更加實用、有效。 五是在處置過程中應加強取證工作。由於醉酒人員往往在酒醒後對自己的行為記憶不清,有的醉酒人員醒後還會將自身傷害責怪於民警,造成公安機關工作被動。因此,公安民警應提高證據意識,不管是在現場還是帶回公安機關後,只要醉酒違法嫌疑人仍有過激言行或違法行為的,均應當注意固定以下證據:現場的在場人的名單及有效聯絡方式;通過拍照、錄像等手段固定現場情況及醉酒人員的有關情況;應特別注意對醉酒人員對人、財、物造成的侵害等方面的證據進行固定;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對醉酒人員進行酒精檢測。 六是在對醉酒者約束過程中,應當注意看管和保護,加強看護工作。對於實施救助的未違法的醉酒人員,及時交其所屬單位或者家屬領回;對於有一定違法行為的醉酒人員,但因條件限制等原因不宜較長時間對其約束的,在不影響對案件調查處理的情況下,可通知其所屬單位或者家屬將其領回看管,待酒醒後再依法進行處理;對於一時無法查清身份、以及通知不到所屬單位或者家屬的,民警必須對被約束者進行全程看護,並注意觀察,發現有酒精中毒較重,以及出現過分激動、昏迷等異常情況,應及時送至醫院救治,一旦確認其酒醒後,應當立即解除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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