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民警使用驅逐性警械的條件
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伏性警械。
(一)主體條件。
必須是警察才能使用這些警械。非警察未經法律、行政法規授權,不得使用這些警械。
(二)對象條件。
必須是對實施列舉的八項違法犯罪情形之一,才能使用這些警械。這些對象是:
1.結伙斗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這里所說的「結伙斗毆」,是指成幫結伙地進行打架斗毆的行為。「毆打他人」,是指以暴力直接損傷他人身體的行為。「尋釁滋事」,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無理取鬧,從而引發與他人的沖突或糾紛的行為。「侮辱婦女」,是指以下流無恥的動作、語言,調戲、侮辱、捉弄、猥褻、摧殘婦女的行為。「其他流氓活動」,是指違反社會公共道德、破壞社會公共秩序、傷風敗俗的行為。
2.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即指糾集多人,以哄鬧、糾纏、辱罵,強行闖入等方式對公共場所進行干擾和破壞的行為。
3.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即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4、強行沖越警察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即指不聽勸阻,用強制甚至暴力的方式越過警察為執行勤務需要而設置的界線。
5、以暴力方法抗拒或阻礙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即指在警察履行職責時以暴力方法進行反抗、拒不服從或進行阻撓和干涉的行為。
6、襲擊警察的。即指對警察進行攻擊,包括對人身的暴力攻擊和乘坐的交通工具、居住或辦公的房屋等進行暴力攻擊的行為。
7、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這是除上述六種情形以外的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需要當場制止的行為。具體包括: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隻、飛機等公共交通運輸秩序的;在公共場所捏造或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謊報險情,製造混亂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和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等行為。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況。這是指除《條例》以外的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情況。例如;《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有五種,即拘傳、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逮捕。在執行上述強制措施遇到抗拒、逃竄等情況時可以使用警械。再如:《人民警察法》第十一條規定,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集會遊行示威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在限定時間內拒不離去的,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有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命令使用警械或者採用其他警用手段強行驅散。」這些都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況。
(三)程序條件。
指使用驅逐性、制伏性警械必須事先向當事人發出警告,經警告無效後,才可以使用這些警械。所謂警告,是指以口頭語言或者其他方式向違法犯罪人員發出立即停止違法犯罪活動,否則將受到強行處置的告誡。所謂警告無效,是指違法犯罪人員經警告後,非但沒有停止,反而繼續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拒不服從人民警察命令的情形。
(四)限度條件。
指使用驅逐性、制伏性警械,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這種警械具有較強的攻擊性,易對人身造成傷害甚至生命危險。因此,在使用過程中必須掌握一定限度。
⑵ 警察可否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按相關法律規定,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到於是否是驅逐性、制服性的警械,由公安機關按實際情況進行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
第十一條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
⑶ 公安民警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警械
一、使用約束性警械
1.公安民警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行為人可能脫逃、行凶、自殺、自傷
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1)抓獲違法犯罪行為人的;
(2)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2.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和本人的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使用約束帶或
者警繩、手銬等約束性警械予以約束。
3.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
威脅的,應當對其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至酒醒,但是不得使用手銬、腳鐐等警械。
二、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1.使用條件。公安民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噴
射器、高壓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1)結伙斗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的;
(2)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3)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4)強行沖越公安民警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
(5)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的;
(6)襲擊公安民警的;
(7)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⑷ 在哪些情形下,警察可以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警察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十條,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十一條,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
(4)符合使用制服性警械條件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六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三十六條,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制,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製造、販賣。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製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四十九條,人民警察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⑸ 使用警械武器的首要條件是
武器是人民警察履行職責中使用的最高形式的強制性手段,具有直接的殺傷性,可以致使人員死亡或傷殘。 因此,使用武器規定,必須適應於特別嚴懲的暴力侵害活動。
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在使用中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有關規定,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
可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的情況主要有:結伙斗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強行沖越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
主要包括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和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驅逐性、制服性警械在使用時能夠產生高強度的聲、光、電能或強刺激氣體,導致局部環境惡化,使鬧事、騷亂群體難以承受,從而達到驅逐的目的。
或發射有限動能,給目標人員造成疼痛或輕微傷害,達到制服犯罪嫌疑人的目的。約束性警械主要用於對罪犯或犯罪嫌疑人進行人身約束,以防止其逃跑、行凶、自殺、自傷及其他危險行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使用警械時,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
⑹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使用的制服性警械有哪些
警械,是指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警械是警察履行職責時依法所使用的專門器械,是保障警察履行職責的一種基本裝備。
警械可分為四大類:
1、驅逐性警械:包括警棍、電擊器、麻醉槍、高壓水槍、催淚彈、爆震彈、閃光彈等。
2、約束性警械:如警繩、鐐銬等。
3、震懾性警械:如警笛、警報器,紅色回轉警燈等。
4、自衛性警械:如防彈衣、頭盔、盾牌等。
⑺ 派出所什麼條件下可以用手銬拷人
派出所只有在犯罪證據確定的情況下或有逮捕令的情況下才可以用手銬拷人。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凶、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1、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2、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手銬屬於制服性警械,主要目的是用來暫時控制束縛違反犯罪嫌疑人的行動能力。至於前拷還是背拷沒有實質上的區別,都是打到控制束縛的目的。只是背拷比前拷更能有效的起到控製作用,使其反抗、逃跑時行動能力受到最大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八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凶、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一)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第七條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結伙斗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二)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四)強行沖越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
(六)襲擊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⑻ 人民警察不可以使用制服性警械那些情況下
在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時,如老百姓之間一般性的吵架、推搡等
⑼ 哪些情況下,警察可以適用約束性警械
警察使用約束性警械的情況如下:
1、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和本人的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手銬等約束性警械予;
2、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至酒醒,但是不得使用手銬、腳鐐等警械;
3、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使用條件:公安民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噴射器、高壓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1、結伙斗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的;
2、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3、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4、強行沖越公安民警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
5、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的;
6、襲擊公安民警的;
7、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八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凶、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一)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