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群眾扭送犯罪嫌疑人的需要辦理哪些程序
您好,
公民扭送是不需要辦理傳喚之類的手續,但是要在訊問嫌疑人的筆錄中註明其是如何到案的,另外再詢問扭送的群眾一份筆錄,輔助印證嫌疑人是如何到案的。
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1.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2.通緝在案的;3.越獄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
公民把具有法定情形的人抓住後,立即送交公、檢、法機關處理。因此無論任何人抓住以上人員以後都不得拖延不交,擅自拘禁或非法審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於公民扭送來的人都應當接受,並且應當立即訊問,然後按照公、檢、法機關的管轄分工,決定由誰處理。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對十不屬於自己管轄但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有關機關處理。如果發現不夠拘留或者逮捕條件的,應當向扭送的公民講明情況,做好他們的思想工作,然後將被扭送人釋放。
同時,公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告誡被扭送人不得對扭送群眾實施打擊報復,否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公、檢、法人員對於扭送有功的人員應當予以表揚、鼓勵,以弘揚正氣,鼓勵群眾同犯罪行為作斗爭。
㈡ 追捕犯罪嫌疑人群眾可否使用武力
所謂「武力」是一個籠統的說法,從拳頭到子彈都可以算是武力;但被橡膠警棍當頭棒喝與被手槍迎面來一發,結果顯然是不同的。對警察而言,該如何選擇用不同程度的武力呢?一個總的原則是:將武力控制在「必要」的程度之內,即:以完成執法任務為限,避免過度使用武力。具體而言,各州與執法機構,都會把警用的武力分級,然後遵循「行為-反應」的模式來進行選擇。比如,以新澤西州的規定為例,程度從低到高,警官可以選擇的武力有:顯示權威(高喊「我是警察」、大聲命令嫌疑人、掏出警械或武器,甚至拔槍指著嫌疑人);肢體接觸(用手抓住嫌疑人的手腕或肩膀、用手銬將其銬住);肢體攻擊(用格鬥技巧扣住嫌疑人的脖子、將嫌疑人摁倒在地、用拳頭或肘部擊打嫌疑人身體);物理攻擊(使用非致命性的警械制服嫌疑人,比如用辣椒水噴霧器或警棍、泰瑟槍攻擊嫌疑人的面部等);致命攻擊(使用致命性武器向嫌疑人開火,比如用手槍或霰彈槍對准嫌疑人射擊)。相應的,這5個級別的武力,當然就對應了嫌疑人不同程度的反抗,大致可以用下表來說明:也就是說,當嫌疑人的反抗程度越激烈,或者其舉動的危險性越大,警察就可以選擇更高級別的武力。
㈢ 為什麼刑偵大隊的人不穿制服就可以抓人刑偵不穿制服可以抓人嗎 ,刑偵抓人不用拿手續
只要程序合規即可抓人,穿制服不是必須條件。警察在緊急情況下抓人只需要出示警察證就可以了。
刑警穿制服辦案是電影電視里的情節,現實生活中,刑事偵查人員出去辦案是從來不穿制服的,這樣不顯眼,不會打草驚蛇。再說刑警一般是偵察刑事案件,難免會遇上殺人犯什麼的,像派出所那種片警主要接觸的大多是小區居民這類人群,處理一些瑣碎事情,穿上警服會方便些。
不管是否穿制服,傳喚、拘留或者逮捕嫌疑人(就是老百姓口中的抓人)時,是要出示相應的法律手續的,同時出示其工作證件,這是法律上的要求。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第一百二十一條 拘留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拘留證。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捺指印,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註明。
緊急情況下,對於符合本規定第一百二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後立即審查,辦理法律手續。
第一百三十九條 執行逮捕時,必須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捺指印,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註明。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
執行逮捕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㈣ 協警沒有正式警官在一起的時候,遇見犯罪嫌疑人可以去制服嗎
可以去制服犯罪嫌疑人;
普通的老百姓都可以去。
㈤ 我有權利叫來群眾與警察打犯罪人嗎
您好!您有權利叫來群眾與警察,但是沒有權利毆打犯罪嫌疑人。謝謝閱讀!
㈥ 群眾是否有權把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機關
有權,但沒義務
㈦ 警察在執法辦案過程中可以驅散圍觀群眾嗎
如果圍觀者影響執法必須驅散;如果有人妨害警察執行公務,可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㈧ 嫌疑人正在行凶,民眾在制服嫌疑人過程中致使嫌疑人受傷怎麼辦
往輕了說就是正當防衛,往重了說就是見義勇為。
只要人沒死就一切好說。
㈨ 派出所協警不穿制服能執法抓人嗎
我們這也是,他們利用QQ微信,開出誘人的價格,見面就抓人,不承認嚴刑逼供屈打成招,, 簡直是無法無天,罰款還不給任何處罰書跟收據
㈩ 在扭送犯罪嫌疑人時,如果嫌疑人暴力抗拒抓捕或者逃跑,是否可以使用暴力將其制服
如果公民的暴力程度是能把逃犯控制的程度,就停止屬於見義勇為。如果在制止逃犯後有對其毆打,嚴重的話可能構成犯罪。還有樓上稱這屬於正當防衛我不敢苟同。正當防衛要求的是面臨現有的不法侵害,而逃跑過程中如果沒對路人或警察侵害,不應屬於現實的不法侵害。所以個人認為不屬於正當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