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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用車制服改革講話稿

發布時間:2021-12-08 12:41:52

Ⅰ 《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和《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和《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
《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用於全面指導公車改革,闡明了公車改革的意義,明確了公車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細化了公車改革主要任務,對健全公務用車管理和保障制度、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提出了要求。

根據指導意見,公車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力爭201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所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地方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用2至3年時間全面完成公務用車制度改革。

指導意見規定了改革公務交通保障方式、合理確定黨政機關公務交通補貼標准、妥善安置司勤人員、公開規范處置公務用車的具體辦法。

《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是針對中央和國家機關公車改革的具體實施方案,明確了參改范圍、人員范圍和車輛范圍。

中央和國家機關公車改革的方式是在取消一般公務用車後,對參改的司局級及以下工作人員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自行選擇公務出行方式,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城區)內公務出行不再報銷公務交通費用。具體為:司局級每人每月1300元、處級每人每月800元、科級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適時適度調整公務交通補貼標准。

按照方案,中央和國家機關公車改革力爭在2014年年底前完成,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非參公事業單位、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企業公車改革力爭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

Ⅱ 中央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

公務用車制度為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方便工作,提高辦事效率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現行公務用車制度存在的費用畸高、公車私用、效率低下、超標准超編制配備、駕駛員管理混亂等諸多弊端一直為人們詬病不已。本文擬就公務用車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其改革方案作一探討。

一、 現行公務用車制度的形成和基本內容

(一)現行公務用車制度的形成

公務車,一般是指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組織和個人用於工作、業務、接待等公務活動的各類汽車。我國的公務用車制度參照了前蘇聯相關規定,按照幹部級別和幹部編制配備公車。在戰爭年代只有團以上幹部才可以騎馬,建國之後逐步改用吉普和小汽車。現行的公務用車制度基本上沿襲了解放初期的供給制。1979年中央發布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高級幹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1981年中央有關部門發布了《關於中央和國家機關汽車配備和用油定量包乾的暫行辦法》,1983年中央發布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新任副部長、副省長以上幹部生活待遇的幾項暫行規定》對領導幹部汽車配備作了相應規定。1984年以後對公務用車配備有所放鬆,各機關事業、社會團體等單位競相購買公車。為了解決公車使用和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於1994年下發了《關於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隨著我國汽車工業的發展,汽車的質量檔次逐步提高,車種車型不斷增加,為了進一步規范黨政機關汽車配備標准,減少國家財政支出,1999年中辦和國辦又聯合下發了《關於調整黨政機關汽車配備使用標準的通知》。

(二)現行公務用車制度的基本內容

為了節約國家財政開支,加強廉政建設,糾正在公務用車配備使用中攀比的傾向,黨和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的規章制度,逐漸形成了比較規范的公務用車配備、使用制度。

1、公務車數量配備標准

根據現行中央和浙江省有關規定,公務用車分為領導幹部專車、領導幹部工作用車、機關工作用車三類。工作用車與專車的區別在於,工作用車不固定為某一領導幹部或某一工作人員所使用,由機關統一調配,而專車則固定為某一領導幹部所使用。專車只有高級領導幹部才能配備。領導幹部工作用車,廳局級以下領導幹部不配專車,根據機構領導職數實行定編管理。機關工作用車,根據「三定方案」核定的編制配備公務用車。根據《浙江省省級黨政機關小汽車配備數量及編制管理規定》:廳局級幹部工作用車,按核定的領導幹部職數每2—3人1輛的標准配備;機關工作用車,依據「三定方案」核定的編制,按每20人1輛配備。目前,廳局級以下(不含廳局級)領導幹部和黨政機關尚沒有明確的數量配備標准。經控辦審批的,廳局級以下(不含廳局級)領導幹部和黨政機關數量配備標准一般不會超過省級機關。

另外《浙江省黨政機關汽車配備標准及管理規定》還對公務車的資金來源加以要求:黨政機關不得以借款、集資、攤派、挪用專項資金等方式籌款購買小汽車,拖欠職工工資的單位也不得購買小汽車。

2、公務用車檔次配備標准

根據1999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黨政機關汽車配備使用標準的通知》規定:黨政機關的其他公務用車一般配備排氣量2.0升(含2.0升)以下、價格25萬元以內的轎車。根據2000年省委、省政府反腐敗斗爭聯席會議[2000]3號紀要精神,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採取指定車種、車型的辦法,即:地廳級及地廳級以下領導幹部工作用車和各級黨政機關的公務用車,可配備排氣量2.0升的廣州本田雅閣轎車、排氣量2.0升的長春紅旗世紀星轎車、排氣量1.8升的上海帕薩特(手動檔)轎車或排氣量不超過2.0升、價格不超過25萬元的其他國產轎車。

3、公務用車使用的相關規定

省部級以上高級領導幹部使用專車,副省部級領導幹部由單位根據需要保證用車。其他領導幹部及機關幹部用車則應由機關統一調配。黨政機關不得利用職權向企業及下屬單位借車、換車或接受下屬單位的贈車。

公務車應用於公務活動。1989年發布的《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央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明確要求:所有機關幹部和職工均不得用公務用車辦私事,遇有特殊情況必須用車的,一律按規定收費。各部門都要嚴格執行統一規定的專車使用登記和因私收費制度。

4、我市公務用車有關管理規定和現狀

近年來,我市對公務車制定了一些制度來加強公務用車的購置、養護、使用方面的管理。一是實行公務用車控制審批制度。二是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對公車采購、車輛保險費列入政府采購范圍。2004年江山市財政局發布《關於對行政事業單位公務車輛產行定點保險的通知》,要求對行政事業單位車輛保險實行政府采購,未按規定辦理車輛保險的,車輛保險費財務不予報銷。三是其它規定。2002年江山市財政局印發《江山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對公務用車駕駛員給予每行使1公里0.08元的里程補貼,同時要求各單位建立車輛使用調度制度,嚴格按出車任務登記行車里程。建立駕駛員安全行車責任制,對全年安全行車無事故的駕駛員,單位可在人保公司出具的《關於機動車輛無賠款優待的說明》所列示的金額范圍內進行獎勵。2004年中共江山市紀委轉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務車輛管理堅決糾正違反規定學習駕駛技術和駕駛公車問題的通知》,要求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不準公費報銷私自學習駕駛技術所發生的一切費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因違反規定駕駛公車造成交通事故的,不準利用職務的影響干預交通事故的處理,嚴禁用公款支付交通事故賠償等費用。對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個人作出相應的賠償。

截止2005年底,我市公務用車已有 410 輛,其中市級機關部門 365 輛(含公檢法系統 120 輛),鄉鎮一級政府 45 輛,平均每個單位(不包括自收自支事業單位)2輛。

二、我市公務用車制度存在的問題

雖然上述制度在規范公務用車使用、降低財政支出等方面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於等級觀念、攀比心理、監督乏力等諸多因素的影響,現行公務用車制度存在很多弊端。

一是公務用車費用高,財政負擔沉重。根據對我市納入會計核算中心集中核算的單位調查顯示,2003年至2005年平均每輛公務用車的年使用費用3.14萬元以上,司機的工資及福利在2.05萬元以上,平均每輛公務用車的運營成本在5.2萬元,有的甚至超過10萬元。2005年全年車輛運行成本為1460萬元,分攤到當年各單位財政供養人均負擔4700元,當年新購公務用車30輛,購置費為692萬元,全年車輛費用為2181萬元,占納入集中核算單位經常性支出23172萬的9.41%,約占公用支出的三分之一。雖然隨著工作人員工資、福利、購房支出大幅增加,經常性支出總額大幅增加,但公車費用所佔比例還在提高。高昂的公務用車消費影響了行政事業單位其他正常公務的開展,有的甚至影響了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工資的正常發放,給財政造成了巨大的壓力,從而減少了我市的其他建設和社會事業經費的投入。下面是我市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的一些費用數據,也能從一個側面反映出公務用車費用高的問題。

2003年—2005年納入會計集中核算單位公車費用統計表

項目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年初汽車數量
241
265
280

本年購置汽車數量
32
33
30

本年購車金額合計
6,772,407.39
7,043,481.00
6,916,647.00

本年核銷數量
8
18
16

年末汽車數量
265
280
294

車輛運行費用合計
7,674,450.81
8,481,390.28
9,011,401.07

年均車輛數
253.00
272.50
287.00

每輛平均運行費用
30,333.80
31,124.37
31,398.61

駕駛員工資及福利合計
5300000
5600000
5880000

公務用車費用合計
19,746,858.20
21,124,871.28
21,808,048.07

公車費用占經常性支出比例
0.0815
0.0846
0.0941

二是公務用車私用現象嚴重。按規定公務用車不得用於辦私事,但由於公私界限難以區分,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公務用車私用現象極為普遍。社會上廣為流傳著「三個1/3」:在公務用車使用中,辦公事佔1/3,領導幹部及其親屬私用佔1/3,司機私用佔1/3, 這句話也正是反映了公務用車私用現象是很普遍的。在我市,公車接送小孩上學放學,公車用作婚車等現象也屢見不鮮,相關制度也難以遏止。筆者認為公車私用不是佔小便宜的簡單問題。它不僅給國家造成了巨大的損失,而且成了「官位的炫耀」。這種流動的腐敗廣告,極大地損害了機關幹部形象,甚至起到反面教材的作用。

三是公務用車使用效率低下,浪費驚人。一方面,有資料表明,社會其他運營車輛每萬公里運行成本為8215元,我市公務用車每萬公里運行成本在1.5-2.5萬元之間(不含車輛折舊)。每輛計程車的使用效率為公務用車的5倍,而運營成本僅為公務用車的13%左右。另一方面,我市部分單位由於缺乏公車管理的具體規定或雖有規定卻執行不力,也存在車輛修理費用、燃油費用畸高等現象。再一方面,目前納入核算中心的單位借口無車輛或車輛不足,租車使用的,據2005年統計,涉及16個單位,其費用高達42萬余元。最後是車輛行駛里程不同,高的全年駕駛近六萬公里,低的卻不足 一萬公里,這里雖有出差長短途的區別,但利用程度利用效率高低不同,存在浪費卻是事實。

四是超編制超標准配備使用轎車。有些部門的領導不是從工作需要出發,而是把公務用車看成是一種「待遇」,是「地位」與「權利」的象徵。在這種思想驅使下,有些部門不管條件是否許可、車輛是否超編、有無購買能力,都要購車。一是超編制配備。政府不批有的就以下屬企業或單位的購車,到目前為止,產權屬於其它單位,卻由自身交納相關車輛費用的據不完全統計有 11輛。二是超標准配備。將超過政府采購價車價款以裝修或其它費用開具。三是超豪華裝修。由於對車輛裝修缺乏明確的規定,個別單位車輛裝修費用很高。

五是駕駛員管理混亂。目前我市機關駕駛員主要有正式在編的機關工人、招聘合同工,但大多數為臨時工身份,由於用人權在各單位,全市缺乏相應的駕駛員管理制度,對駕駛員的招聘、使用、待遇等各單位參關差不齊。經不完全調查,有的單位駕駛員享受正式幹部一樣的待遇,有的月工資僅為600元,並且沒有參加各類保險。這就導致了駕駛員素質不一,流動性大,對公務用車的維護和使用也缺乏責任感,也很容易產生公車私用、費用畸高等現象。

三、當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主要做法

現行公務用車制度在運行過程中產生了很多弊端,破壞了黨和國家在群眾中的形象,人民群眾要求改革的呼聲很高,迫切需要對現行公務用車制度進行改革。1998年9月,國家體改委制定了《中央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部分中央機關進行車改試點,同時我省杭州、義烏等地也啟動車改試點。從先行改革的地方情況分析,改革的思路和舉措大體分為以下三種模式:

(一)公務用車分配貨幣化。取消或保留少量公務用車,公務人員(有些地方是主要領導除外)徹底取消公務用車待遇,按級別、崗位發放交通補貼。從目前情況看,已進行車改的地方,大多數採取了此類方法。交通補貼的發放又分為按月發放(以現金的形式隨工資發放)、一次性發放、包干使用等形式。

1、按月發放交通補貼。對公務用車實行貨幣化改革,即以貨幣形式發給公務員交通補貼。其具體的做法是:車輛向社會公開拍賣。領導幹部、司機均可參加競拍,領導幹部、司機可享受拍賣價一定的優惠。行政、事業編制的司機進行轉崗或適當安置。幹部按照職務、崗位發放交通補貼。

2、一次性發放交通補貼。一次性發放即給車改對象一定數額的購車補貼,並由公家負責車輛保險、養路、年審等固定性費用,其他如汽油、維護、路橋、停車等日常費用均由個人支付,單位不再發給其交通補貼。具體做法是:一次性給車改對象每人發購車補貼,明確個人享有使用權期限,產權依然歸單位所有,期限滿後產權歸個人,公家不再負擔任何費用。

3、包干使用交通經費。包干使用即對用車費用限額包干,超支自負,節余按比例給予獎勵。這種費用補貼方式整個過程不出現貨幣,避免了一些矛盾,也被稱為「准貨幣化模式」。

(二)公務用車服務市場化。一是實行「公務用車租用」,即部門、單位相對集中的區域將車輛集中管理,成立車輛管理服務中心,將黨政機關現有公務用車整建制轉為經營性實體,模擬市場經營實行有償服務。按市場租車計價方式,向部門、單位和個人提供有償用車服務。公務人員按照級別、崗位發放交通補貼或實行費用包干,需用公務用車時按里程、車型交納費用。這種改革方式的最大好處是積極穩妥,既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原有公務用車制度的弊端,又照顧到目前駕駛、後勤人員無法安置的現狀。

二是實行「私車公用」。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私有車輛越來越多,其中不乏機關工作人員,私車公用就是指當公務需要時,由單位指派幹部駕駛自備車招待公務,補助標准以二人乘坐公交車及三輪車計算。其優點就是能有效解決派車難、節約經費開支、提高工作效率等問題。也能達到減少公務用車數量、方便工作的要求,針對目前的公務用車制度也能解決一些實際問題。

(三)公務用車管理規范化。完善現有的公務用車制度,控制車輛的購置、使用和維修,堵塞公務用車管理中的漏洞。在完全取消公務用車條件尚不成熟的情況下,一些地區通過嚴格控制公務用車購買,規范公務用車使用、維修制度等,加強對公務用車的監督和管理。

四、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破釋

在上述三種方案中,貨幣化、市場化兩種方案中,實際上都是貨幣贖買現行公務用車的制度。貨幣化方案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公務用車費用。所謂的市場化方式,則以費用包干方式讓公務員從政府車輛服務中心或社會上獲取公務用車,並以包干費用節約部分的一定比例獎勵給個人的方式鼓勵公務員少用車。

從兩種方案的改革實踐來看,兩種方案都在初期有效降低了公車費用,但是還存在很多爭議,一是貨幣化方式公車補貼標准難以做到科學合理,因為一般只是考慮到領導級別或地區差距,但很難細化到崗位,補貼難以平衡,容易產生不作為或低效率,也容易導致公車費用反彈。二是市場化方式可能促使公務員減少公務次數來節約包干費用,以獲得節約獎勵,或者以公務員節約的包干費用用於私事上。三是一次性處理公車容易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目前一些試點單位主要是通過內部認購和公開拍賣兩種方法來解決。若採取優惠認購的方式,有國有資產流失的嫌疑。

另外,公務用車貨幣化、市場化方案還面臨著另外三個難題。一是難在現有駕駛人員和車輛的處理上。現在機關的駕駛人員主要有三類:一類是有行政編制的公務員,一類是事業編制人員,還有一類是臨時工或合同工。對於臨時工、合同工可以採取辭退或解除合同給予補償的辦法解決。如何安置前兩類人員,特別是在短期內大批量地安置好這些有正式編制的駕駛人員絕非易事。二是難在改革方案的制定上。由於現階段不同地區不同單位公務用車的多重標准和公務用車自身的不確定性,要給每個公務人員確定出一個既能體現公平合理,又能促進廉政勤政的貨幣補助(或包干費用)額度很難。三是財政和社會的承受力也是公務用車貨幣化、市場化改革必須充分考慮的問題。目前車改的補貼標准動輒每月兩三千元,比公務員的工資還高,遠遠超過財政和社會承受力。

公務用車管理規范化方案應該說不是一種改革方案,而是現行公務用車制度的一貫要求。公車增加(更新)過快,使用效率不高以及公車私用等突出問題,從理論上說都可以通過健全制度,加強管理來解決。但實際情況是,思想觀念和權力構成沒有實質性變化,公車不僅大量存在而且管理分散,僅僅靠制度來解決公務用車中的問題是十分困難的。其實我們缺少的不是制度,缺的是執行。如中央規定因私用公務用車要收費,但公務用車幾乎是有2/3用於私事上,但從來沒有人因私使用公務用車而交納了用車費,也沒有人去關注因私用車是否收了費。強化管理的核心在制度,執行制度的關鍵在領導,而現在許多單位的公車主要是為領導幹部服務的,有的已經成為領導幹部個人權力和身份的象徵。在這種體制下,依靠領導幹部的所謂自覺性采解決他們自身或身邊存在的問題是不現實的。因此,如果不改革現行公務用車的體制機制,僅僅局限在管理層面上做文章,只能是治標不治本,管一時而難管長遠。

綜上所述,貨幣化、市場化方案實行的補貼政策,是現行公務用車制度的另一種方式,是以包干費用的方式代替公務用車的監督管理。但過高的補貼標准不符合我國的現階段國情,也不符合公務用車僅僅是以車代步工具的理念。經過各地車改實踐後,發現群眾對這種改革方式並不認可,認為是公務用車的另一種腐敗。因此浙江省於2005年3月叫停了公務用車貨幣化改革。公務用車管理規范化方案則是現行公務用車制度的深化,難以擺脫「制度歸制度,執行歸執行」管理上的窠臼。從上述矛盾可以看出,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是一場難度極大的改革,沒有一定的決心,沒有一定的犧牲精神是難以取得成功的。

五、面對車改我市應當如何接軌

在目前車改方案不是很成熟的前提下,筆者認為我市應當靜觀其變,同時採取積極的對接辦法——公務用車管理規范化。完善現有的公務用車制度,控制車輛的購置、使用和維修,堵塞公務用車管理中的漏洞,提高公車運行效率。在完全取消公務用車條件尚不成熟的情況下,通過嚴格控制公務用車購買,規范公務用車使用、維修制度等,加強對公務用車的監督和管理,為下一步公務用車改革做好准備。

1、深化公共財政改革,規范車輛購置行為。

細化車輛費用預算,嚴格預算執行,控制車輛費用的增長。嚴格執行中央關於黨政機關小汽車配備和實行編制管理的規定,制定公務用車購置審批規程,對以下屬單位名義購置和上級部門統一購置的車輛也應報財政備案。負責審批車輛配備、更新計劃的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要求,認真執行車輛報廢標准。利用職能部門的許可權,對車輛進行調劑使用,嚴格控制公務用車的增長。

2、完善車輛管理制度,加強車輛管理。

一是建立公務用車的車輛檔案制度,准確掌握各單位的車輛的應配數量、實有數量、購置年限、車輛使用、維修狀況、費用支出情況等,實行單車管理,有條件的可納入固定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以便實時查詢。二是對所有的公務用車進行統一著色,或者統一噴塗醒目的標志,便於公務用車的管理和監督。三是設定車輛管理的職能單位,制定具體的車輛使用管理辦法,規范公務用車的使用程序,明確管理的職能范圍。四是恢復完善車輛定點維修制度,將車輛裝修和用油納入政府采購范圍。

3、實行車輛費用定額控制制度。即在建立嚴格的公務用車使用制度下,按各種具體車型和狀況,按行駛公里定額包干招標維修費、燃油費,駕駛員補貼等各種費用。一是根據車輛型號、狀況、性能,使用年限、耗油率等指標確定公里費用定額。二是取消駕駛員各種出車待遇。三是按車輛定額實行節約獎勵。

4、制定全市的駕駛員管理制度。一是統一駕駛員的招考和調劑。保證駕駛員數量的合理性和人員流動的穩定性,保證駕駛員的質量。二是引入獎懲機制,加強駕駛員考核。駕駛員崗位的特殊性決定了不能視同一般幹部考核,應根據其特殊性制定具體的考核辦法。

5、成立車輛管理服務中心,為下一步公車改革做好准備。在保留基本公務用車的基礎上,引進現代化的管理模式,對各行政事業單位公務車輛進行統一管理,統一調度,計價使用。各單位按每車每年定額標准領取用車代幣券,超支不補,節余自留。把GPS衛星導航定位系統引入車輛管理,指揮中心根據每一輛車的行駛路線和所處位置,在全國范圍內及時就近調度用車,從要車、派車、行程、耗油、計費到問題處理等全過程實現了智能化管理。這種公務用車形式,改變了「家庭式」、「小而全」的公務資源配備方式,實行資源共享,可有效提高公車使用效率,並為轉入市場化運營創造了有利條件。

Ⅲ 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

1、改革中國公務交通保障方式
改革中國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下同)公務用車實物供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改革後,行政區域(城區或規定區域)內普通公務出行方式由公務人員自行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公務交通補貼保障范圍要與差旅費保障范圍搞好銜接,對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要做好遠距離公務出行的差旅費保障。鼓勵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廳(局)正職主要負責人和市(地、州、盟)、縣(市、區、旗)及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參加改革,確因環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務用車的,允許以適當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車實物保障,但須嚴格規范管理,不得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具體范圍由各地根據本意見研究確定。
規范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職務待遇和業務消費,對原符合車輛配備條件的崗位和人員,逐步按規定納入改革,改革後不得再配備車輛;對保留的必要的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經營用車和事業單位業務用車實行集中管理;取消與經營和業務保障無關的車輛。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要與年薪制、崗位津貼及國家相關財務管理制度等統籌考慮、相互銜接。
2、合理確定中國黨政機關公務交通補貼標准
各級黨政機關要從實際出發,綜合考慮公務出行成本、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轄區面積、自然地理環境、公務出行次數和距離、行政級別和實際承擔的工作職責等因素,按照節約成本、保證公務、便於操作、簡化檔次的要求,確定本地區公務交通補貼標准。根據交通成本等相關因素變化情況,公務交通補貼標准可適時適度進行調整。允許參改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從公務交通補貼中劃出一定比例作為單位統籌部分,集中用於解決不同崗位之間公務出行不均衡等問題,統籌資金使用須公開透明,具體管理辦法由各單位制定。對特別重大搶險救災、事故處理、突發事件處置等不可預測的特殊事項,各地可從實際出發在應急預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況下公務用車保障辦法。地方公務交通補貼標准不得高於中央和國家機關補貼標準的130%,邊疆民族地區和其他邊遠地區標准不得高於中央和國家機關補貼標準的1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補貼標准差距不宜過大,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不同地區補貼標准差距不得超過20%,同一市(地、州、盟)實行統一的補貼標准。地方補貼標准層級劃分可不與中央和國家機關層級完全對應。駐地方的中央垂直管理單位補貼標准按屬地化原則參照所在地區標准執行,經費由中央財政負擔。
3、妥善安置中國司勤人員
各級黨政機關根據改革後的實際需要,合理設置司勤人員崗位,採取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方式確定留用人員;未聘人員原則上以內部消化為主,通過內部轉崗、開辟新的就業崗位、提前離崗等措施妥善安置。依法做好未留用人員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工作,維護其合法權益,相關必要支出由各級財政安排專項經費予以保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成工作組,負責指導參改單位做好司勤人員安置工作,確保改革平穩推進。參改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要依法做好司勤人員安置工作。
4、公開規范處置中國公務用車
取消的公務用車,由各級相關職能部門統一規范處置。對取消的一般公務用車,要制定處置辦法,公開招標評估、拍賣機構,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取消車輛處置要防止甩賣和賤賣現象,避免國有資產流失。黨政機關公務用車處置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後全部上繳國庫。參改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車輛處置收入,按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執行。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未能及時處置的車輛,採取設立過渡性車輛服務中心或社會化車輛租賃公司的方式,進行市場化運營,減少車輛閑置浪費,過渡期由各地確定,政府不得變相為其提供財政性補貼。
健全中國公務用車管理和保障制度
1、加強定向化保障中國車輛管理
中國各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嚴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務用車的編制和標准,車輛配備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後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執法執勤用車應當噴塗明顯的統一標識。機要通信、應急等車輛要充分考慮不同部門的工作差異,根據實際需要合理配備,保障到位。按規定保留的公務用車實行集中管理,逐步探索社會化監督的有效形式和具體辦法。在從嚴控制總量的前提下,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和優化配置相關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鼓勵各地建立跨部門綜合性執法用車平台。進一步精簡地方公務用車管理機構。
2、完善財務管理
黨政機關公務交通補貼屬於改革性補貼,統一納入財政預算,在交通費中列支、按月發放,用於保障公務人員普通公務出行。各單位要加強財務管理,按照在編在崗公務員數量和職級核定補貼數額,嚴格公務交通補貼發放,不得擅自擴大補貼范圍、提高補貼標准。
3、加強公務用車監督檢查
把公務用車配備和運行維護費用、交通補貼發放、車輛處置情況等納入日常和專項審計監督及政務公開范圍。黨政機關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准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不得以公務交通補貼名義變相發放福利。公務人員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紀檢監察機關要強化監督檢查,及時受理群眾舉報,依法依紀嚴肅查處違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和公務用車管理的行為,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4、切實保障公務出行
鼓勵公務出行利用公共交通服務。各地要採取有效措施,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務體系,探索發展適合公務出行的市場化交通定制服務,增加社會化交通供給。及時解決公務出行遇到的實際問題,確保改革後公務出行得到有效保障。
組織實施
1、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中國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政策性強、任務艱巨,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嚴格工作紀律,明確工作責任。中央和地方分別建立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明確工作機制,負責落實各項改革任務,確保改革扎實穩步推進,既要改成,更要改好。
中國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管局、中直管理局牽頭,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計署等部門參加,主要負責指導、協調全國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非參公事業單位、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
中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報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
2、精心組織,扎實推進
中國各地區各部門要健全工作機制,深入調查研究,細致統計測算,周密制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明確時限要求,加強監督檢查,及時有效解決改革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盡快啟動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確保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改革任務。已先行開展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地區和部門要按本意見進行規范。
保障措施
1、加強保留公務用車管理。中國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根據編制總量和工作性質可保留5輛以內的機要通信、應急公務用車,由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實行編制管理,編制數量和配備標准要根據各部門各單位實際工作情況科學確定,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後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對執法執勤用車進行核定和規范。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執法執勤用車應當噴塗明顯的統一標識。國管局會同中直管理局負責修訂公務用車使用管理辦法,加強公務用車規范化管理。進一步精簡公務用車管理機構。
2、嚴格財務管理。財政部要嚴格交通費用預算管理。各單位要加強財務管理,按照在編在崗公務員數量和職級核定補貼數額,嚴格公務交通補貼發放,不得擅自擴大補貼人員范圍、提高補貼標准。
3、加強公務用車紀律檢查和審計。嚴肅公務用車紀律,各部門各單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准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不得以交通補貼名義變相發放福利。公務人員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糾正和查處違紀違法行為。審計部門要對公務用車改革情況進行監督,並將改革後公務用車配備和運行維護費用、交通補貼發放、車輛處置情況等納入日常和專項審計監督。
4、切實保障公務出行。北京市要採取切實措施,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服務體系,完善計程車市場化運營管理方式,增加社會化交通供給。及時解決公務出行遇到的問題,保障中央和國家機關普通公務出行。

Ⅳ 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總體目標

在201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中國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所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中國地方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用2至3年時間全面完成中國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通過改革,切實實現公務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費用節約可控、車輛管理規范透明、監管問責科學有效,基本形成符合中國國情的新型公務用車制度。

Ⅳ 政府為什麼要進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

按照這一方案,中國將取消一
般公務用車,普通公務出行將社會化,並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意見》用於全面指導公車改革,
闡明了公車改革的意義,明確了公車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細化了公車改革主要
任務,對健全公務用車管理和保障制度、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提出了要求。《方案》明確了參改
范圍、人員范圍、車輛范圍和車改任務。其中,車改的四大任務是:(
1
)改革公務交通保障方式:
改革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
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實物供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
留必要的機要通信、
應急、
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

2

合理確定公務交通補貼標准:公務交通補貼標准經過了反復的研究測算,
綜合考慮了公務出行成本、
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轄區面積、自然地理環境、公務出行次數和距離、行政級別和實際
承擔的工作職務等因素。

3
)妥善安置司勤人員:要以人為本,對因取消公車而失崗的司勤人員不
能簡單推向社會,主要採取內部安置的辦法,用多種方式保障其能夠繼續就業。要做好相關司勤人
員的人事勞動關系變更、經濟補償發放、社保關系處理等工作,充分尊重和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4
)規范處置公務用車:對取消的一般公務用車,制定了規范處置辦法。通過公開招標評估、拍賣
機構,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這項工作一定要公開、規范,要防止甩賣和賤賣現象,避免
國有資產流失。

Ⅵ 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的文件解讀

公務用車自新中國成立以來,一直實行實物供給制度,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不斷完善,這一實物供給模式弊端愈來愈顯現,突出表現在車輛配備范圍過大、運行管理成本偏高、公車私用等車輪上的鋪張浪費問題。群眾對此意見很大,也引起社會各界關注。
為解決公務用車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十多年來,各地各部門因地制宜開展了改革探索,目前,有20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市、縣(區)層面開展探索,中央和國家機關14個部門也進行了車改。近幾年來,有關部門按照要求,在總結地方改革經驗的同時,研究擬定改革方案。黨的十八大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將這項工作列入了貫徹落實黨的八項規定的重要任務之一。2013年11月印發的《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方向、原則、重點任務作出原則規定。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提出,啟動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國管局牽頭,中直管理局、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審計署等六個部門組成工作班子,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意見》和《方案》。目前,文件經中央審議通過並正式發布實施。 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有利於黨風廉政建設。長期以來,廣大群眾對車輪上的鋪張意見很大、反映強烈。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是黨政機關貫徹落實改進作風、密切聯系群眾八項規定精神的一項重要措施。二是有利於節約開支。目前,公車消費在「三公」經費佔比例較大,中央和國家機關達60%左右,從各地公開的「三公」經費看,地方比例更高。通過推進這項改革節約政府開支,建立節約型政府,可以把節約的財政資金更多用在刀刃上。三是有利於資源有效配置。普通公務出行由實物保障轉變為更多地由公務人員個人自主選擇,更多地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實行社會化、市場化保障,有利於合理有效配置資源。
公車制度改革醞釀多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戰略部署,今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落實中央部署,從解決人民群眾反映最強烈的問題入手,以制度廉明,回應群眾關切;從自身改革做起,樹立黨政機關廉潔形象;從公信力入手,建立長效機制,根除群眾不滿意、不認同的突出問題。 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各級黨政機關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普通公務出行由公務人員自行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特殊公務出行實行定向化保障。
參加改革的機構范圍確定為:各級黨政機關,包括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全部參加改革。除了各級黨政機關外,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按照規范職務消費原則進行改革,對原符合車輛配備條件的崗位和人員,逐步按規定納入改革。
參加改革的人員范圍確定為:中央和國家機關在編在崗司局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和地方地廳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原則上參加車改。考慮到地方實際情況,鼓勵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廳(局)正職主要負責人,市(地、州)、縣(市、區、旗)及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參加車改,確因環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參改的,允許以適當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車實物保障,但須嚴格規范管理,不得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 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是自上而下、統一部署的改革。公務交通補貼標准經過了反復的研究測算,綜合考慮了公務出行成本、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轄區面積、自然地理環境、公務出行次數和距離、行政級別和實際承擔的工作職務等因素。根據交通成本等相關因素變化情況,公務交通補貼標准可適時適度進行調整。確定補貼標准要基於三個原則:一是改革後公務交通補貼支出總額必須低於改革前的公車運行支出總額。二是公務交通補貼僅保障城區或規定區域內基本公務出行需求。三是簡化檔次便於操作,各個級別間補貼差距不宜過大。
《方案》規定,中央和國家機關車改公務交通補貼標准為:司局級每人每月1300元、處級每人每月800元、科級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意見》明確規定,地方公務交通補貼標准不得高於中央和國家機關補貼標準的130%,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和其他邊遠地區標准不得高於中央和國家機關補貼標準的150%。
公務交通補貼屬於改革性補貼,不是職工福利,主要保障普通公務出行需求,不包括上下班通勤和所在城市以外的長途出差。同時,要求不得以公務交通補貼的名義變相發福利。公務人員不得既領取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 車輛處置由各級相關職能部門統一負責,其中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處置由國管局、中直管理局按職能分工負責。
對取消的一般公務用車,制定了規范處置辦法。通過公開招標評估、拍賣機構,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這項工作一定要公開、規范,要防止甩賣和賤賣現象,避免國有資產流失。為了做到不浪費閑置公共資源,對一時處置不掉的公車,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設立過渡性車輛服務中心或社會化車輛租賃公司的方式,進行市場化運營,過渡期由各地確定,政府不得變相為其提供財政性補貼。
公車處置的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後全部上繳中央國庫。參改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車輛處置收入,按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執行。 各地區、各部門要健全工作機制,周密制定改革方案,明確改革時限。同時,要加強監督檢查,及時有效解決改革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各項方針政策都能落到實處。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反車改規定的行為,及時公布處理結果。各級審計機關對保留的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運行維護費用、取消的公務用車處置和交通補貼發放情況等納入日常和專項審計監督,並依法公開審計結果。

Ⅶ 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車改進展

中央和國家機關車改全面完成,中央企事業單位車改方案2015年內公布,爭取2016年底基本完成;涉及面更廣,情況更復雜,僅事業單位就有1萬家左右。
在中央和國家機關本級車改啟動的同時,中央企事業單位車改方案也一直在研究當中,方案已基本成熟,會在2015年內印發並對社會公布,爭取到2016年底基本完成中央企事業單位車改工作。
中央事業單位和企業車改實施意見分別由國管局和國資委牽頭制定,已分別形成徵求意見稿,正在廣泛徵求意見。在充分聽取反饋意見的基礎上,中央車改辦將盡快完善兩份改革方案,經中央車改領導小組批准後印發執行。
據統計,中央企事業單位車改涉及一級預算的中央直屬事業單位10餘家,中央和國家機關部門所屬的各級事業單位1萬家左右,國資委管理的中央企業100多家,還有數十家中央金融企業及各部委管理的中央企業。
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車改涉及面更廣,情況更為復雜,應分類施策,但節約開支和應改盡改是必要前提。企事業單位車改一定要避免將車改補貼標准福利化和發放范圍擴大化的傾向。企事業單位的工作性質和行政機關有很大差別,涉及公務出行的人員范圍有限。推進改革首先要按規定嚴格確定涉改人員范圍,改革後也不是像機關車改那樣統一發放公務交通補貼,而是要根據各單位實際,採取報銷公務交通費用、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等不同方式。同時,要確保正常工作不受影響,必要的醫療救護、新聞轉播、科學考察、技術勘察、檢疫檢測、環衛清潔等特定功能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將得到保留。
日前,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印發《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各中央企業:
現將《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
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
中央和國家機關本級車改
62%涉改車輛取消,節支率10.5%;已公開拍賣2672輛涉改公車,平均溢價率65.15%
2014年7月中央和國家機關本級車改啟動;2014年12月,134個部門實施方案獲批,年底完成車輛封存停駛、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等工作;2015年上半年,又分兩批完成了其他6個部門實施方案的審批。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參改部門實施方案全部批復,參改車輛全部封存,司勤人員全部安置,補貼全部發放到位,車輛處置全部公開,處置收入全部上繳國庫,各項改革措施均已順利落實,改革後公務出行實現多種方式有效保障。
據統計,中央和國家機關140個部門共取消車輛3868輛,保留符合條件的2391輛,取消的佔62%。各部門涉改公務人員49355人,公務交通補貼標准按司局級每人每月1300元、處級800元、科級及以下500元執行。初步測算,中央和國家機關車改節支率為10.5%。國家發改委新聞發言人施子海曾表示,這只是根據直接節約支出測算的節支率,如果考慮到司勤人員的相關支出、車位的建設及其他潛在費用,節支率比10.5%還會有所提高。
封存停駛的車輛移交後,到達報廢年限的進行解體,其餘的公開拍賣。已舉辦26場拍賣會,據初步統計,共2672輛車拍出,總成交價15665.95萬元,平均溢價率65.15%。
涉改司勤人員也進行了妥善安置。據統計,中央和國家機關本級車改共有涉改司勤人員2126人,其中提前離崗136人,解除合同265人,清理清退退休返聘人員50人,內部安置1675人。安置工作平穩有序。
改革後如何公務出行
發放補貼後公務員自行選擇出行方式,費用自付;87家社會化車輛租賃機構提供服務
車改後,公務出行實現了多種方式的有效保障。國管局、中直管理局通過公開招標分別選取了51家和36家社會化車輛租賃服務機構,為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出行提供服務。北京市在中南海、人民大會堂、京西賓館等重要場所附近還增設了6處計程車揚招站和相關配套設施。
領取補貼後,公務員出行方式自行選擇,包括騎自行車、開私家車、乘公交,不少人也用起了叫車軟體。公車改革的推行,也讓社會化車輛服務機構捕捉到了商機。2015年7月以來,一些中央機關辦公樓內就裝上了「人民數字」公司與易到用車公司共同推出的「政務用車使用平台」,通過大屏幕用個人手機號叫車,車輛到了後,乘車人自行付費。
車改效果
對實施方案「聯審聯核聯批」;紀檢監察部門、審計部門將公車使用管理納入日常工作范圍,切實加強保留車輛監督管理
中央車改領導小組審批各部門實施方案,採取「聯審聯核聯批」,即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同時審核方案,同步反饋意見,發現內容不符合要求的,由中央車改辦通知上報部門修改,直至全部符合要求。
車改單位除了要詳盡提供申請保留公務用車情況說明、中央編辦核定編制、參改人員花名冊,還要填報現有車輛信息統計表,列清車輛所有人、品牌型號、車牌號、車型、車架號、發動機號、登記日期、排氣量、購置價格、使用性質、使用人姓名、職務、任職狀況、級別、備注(留用或上交)等。而在補貼預算申請表中,列出了機關參改人員的總人數,包括中管幹部總人數、執法執勤人員總人數、其他人員數(含離退休),同時附上每位參改人員的花名冊和崗位信息,以便核查核對,避免冒領誤領公務用車補貼。
除了紀檢監察部門加大車改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力度,審計部門加強監督,將改革後公務用車配備和運行維護費用等納入日常和專項審計監督,還將通過加裝衛星定位系統等手段,實現實時動態監管,防止公車私用。

Ⅷ 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則

1、創新制度、分類保障。改革公務用車實物供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普通公務出行實行社會化提供並適度補貼交通費用,從嚴配備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
2、統籌協調、政策配套。妥善處理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涉及的各種利益關系,科學制定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確保新舊制度平穩過渡、有機銜接。
3、統一部署、分步實施。各地區各部門按照中央確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則制定改革實施方案,中央和國家機關先行示範,地方黨政機關加快實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有序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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