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員工即辭即走,企業如何扣除其代通知金
1、需要看是否給企業造成了損失
2、如果員工沒有通知企業立即走了,且沒有給企業造成損失,企業是不能扣員工工資的
3、如果員工沒有通知企業立即走了,且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該賠償企業損失,如果工資額不能相抵,應該向勞動部門仲裁或者提起訴訟,追加賠償。
4、但如果員工提前一個月通知企業,且到期後離職的,無論是否給企業造成損失都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你所說的代通知金也就是違約金或賠償金!
『貳』 企業可以向員工收代通知金嗎
你所在企業在違規操作.
離職申請雖是你打的,但是什麼時候離職是由公司決定的,既然公司肯在一月內給你辦離職手續,說明公司已經批准你的離職,那就不存在什麼沒有提前通知,也沒有給公司帶來什麼影響,企業怕影響工作,完全可以等到一個月再讓你走,但是企業還是提前給你辦理了,企業沒有權利扣你違約金,更沒權利扣你工資,你就按照我說的這些去找你公司的主管領導談判,什麼企業啊,簡直是無理取鬧,談不妥你就到社保局勞動稽查大隊舉報處理.絕對能要回!
『叄』 公司載員只提前十五天通知員工的可以要求代通知金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了解除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及標准。經濟補償的標準是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不足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通俗所說的N就是工作年限,1是指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需要注意的是:1、並不是只要單位辭退員工,就要給經濟補償。在員工有法定過錯的情況下(比如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2、並不是給了經濟補償就可以辭人。單位辭退員工要有合法理由。如果沒有理由,員工可以要求雙倍於經濟補償的賠償(2N),【也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至於代通知金,只適用於第四十條規定的三種情況(因病超過醫療期,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重大變化),單位解除合同又沒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必須支付。
簡單說,N+1是實踐中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常用的補償標准,但還是存在對法律規定理解的誤區。
『肆』 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開除。員工不服,要求支付其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答:原告方所訴求的代通金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中規定之內容,而該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我方與原告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不屬於本條范圍內的任何一條,而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中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因此不需要向原告方支付第四十條所規定的一個月代通金。
根據我參加庭審的經驗,這裡面你只要提到了是因為嚴重違紀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辭退的,並且有相關證據法院就會支持你的,放心吧,問題不大。
希望對您有用,如有疑問,請追加提問,盼採納!
『伍』 關於公司的裁員代通知金有嗎
很多企業公司都會有裁員的情況,一般出現裁員是因為確實被裁員的員工自身的能力不夠,無法勝任公司的工作所以會被裁員,還有一個部分原因可能是公司的資金緊張對於支付工資費用以及社保費用存在壓力。那麼關於裁員代通知金有嗎?
一、裁員代通知金有嗎
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比如滿2年不滿2.5年是2.5個月工資,滿2.5年不滿3年是3個月工資)。單位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金。
二、代通知金的由來。
代通知金這種說法來源於香港的僱傭條例,意思是僱主或者雇員只要給予對方通知期內雇員本應計算的工資額,就無需提前通知而隨時可以終止合約。
也就是說,按照法律的規定,本來一方提出終止合約,需要提前一定的時限(比如:7天或1個月)給予對方書面通知的,但是,現在可以不用提前通知了,只要一方把這個提前通知時限的工資,支付給對方就好,用這個工資金額(比如:7天或1個月的工資)來代替提前通知的期限(比如:7天或1個月),所以,這個叫代通知金(代替通知期金額的意思)。
三、代通知金在我國。
1994年的時候,深圳首先引進了代通知金制度。
1998年的時候,上海有了代通知金的規定(但上海的代通知金規定在2002年被取消了)
……
2008年的時候,勞動合同法移植了代通知金制度。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裁員代通知金有嗎?代通知金的內容是只要用人單位沒有提前通知勞動者就應該賠償代通知金,和用人單位如何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關系的,最大的要件就是解除合同的這個行為,以及沒有三十天提前通知這兩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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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與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方式和標准不同。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用多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替這個提前通知期,主要是為了補償勞動者在失業時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代通知金按勞動者上月工資支付。
經濟補償金指用人單位按照一定的法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本人工資。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本人工資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經濟補償金最多支付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