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國漁業互保協會有無制服
應該是沒有制服的,我知道地方上的漁業互保是沒有的~正規是咩問題的,養眼么,還真不好說~
㈡ 中國漁政管理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能
一、主要業務工作開展情況
1、加強漁業法律、法規的普法宣傳。幾年來,為提高廣大幹部群眾的保護漁業資源和漁業生態環境的法律意識,增強守法的自覺性。我們組織專門人員,採取了多形式、多渠道的宣傳方式,切實加強漁業法律法規的普法宣傳力度。一是通過分發宣傳資料、張貼橫幅標語、組織開辦學習班等形式,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宣傳。據統計共發放宣傳資料1064份,懸掛橫幅68條,張貼標語530多條,樹立警告牌57個,舉辦宣傳培訓班2場次,受訓人數上千餘人。二是開展專題咨詢和警示教育等系列宣傳活動。每年我們都結合全局的普法宣傳活動與其它各部門一道,在區府門口設置攤位,對過往群眾進行直接宣傳,積極開展漁業法律知識專題咨詢,解釋法律法規條款,通過與廣大群眾當面直接地交流,使他們更快、更准確地把握漁業各項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和精神,增強漁民群眾的法律知識。三是開展送法下鄉活動。幾年來,我們還經常與林業森林防火宣傳等一道,專門組織宣傳隊,出動宣傳車,深入村頭巷尾開展普法宣傳,同時在去今二年中我們還積極利用漁業勞動力人口調查的契機,開展了入戶宣傳等,努力做到普法宣傳到村、到戶、深入人心,初步統計,入戶宣傳達800多人次,有效的提高廣大農民群眾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覺性。 www.st35.com
2、開展不定期的執法檢查。近年來,隨著我區漁業工作的深入開展,全區的漁業資源日漸豐富。但採取「電、毒、炸」等方式,非法捕撈和破壞我區的漁業資源的事情也時有發生,為有效的保護好我區的漁業資源不受破壞,維護正常的漁業生產秩序。幾年來,我們切實加大漁業執法力度,加強制度管理和執法管理, 積極實施漁業捕撈許可制度,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水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強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等工作。據初步統計,幾年來共組織出動單獨漁政執法人員開展漁政檢查28次,參加全局農林漁綜合執法檢查50次,並多次配合市漁業執法人員到我區開展漁業執法檢查等等,有力的打擊了非法「電、毒、炸」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違法行為,有效的保護我區漁業資源和漁業生產環境。
3、抓好漁業安全生產工作。針對我區漁業安全生產監督工作基礎差、困難大等特點。幾年來,我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十分重視此項工作的開展。積極按照省、市漁業生產安全會議的精神,以對我區漁民生命財產高度負責的態度,周密部署漁業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廣泛開展安全生產知識宣傳,切實提高養殖戶的安全生產意識。並積極分解責任,落實到人,在每年年初都與我局下屬的梧田和三溪等二個大型的集體養殖場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落實安全生產措施。同時加強監督檢查,積極結合漁政執法檢查等跟蹤監督安全生產措施的落實情況,消除各項安全隱患,確保我區的漁業生產安全。此外幾年來,我們還切實加大漁飼料、漁葯等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宣傳和檢查,確保我區的初級水產品的質量安全。
4、是加強漁政隊伍建設,不斷提高整體戰鬥力。 為了進一步提高我區漁政站工作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知識水平,我們認真抓好自身的政治理論、政策、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的學習。幾年來,我們積極選派漁政人員參加省、市組織的各類學習培訓。通過學習和培訓,切實提高了我區漁政人員的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知識水平,提高了他們自覺遵紀守法,堅決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海洋與漁業的政策、法規的自覺性,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團結拼搏,做到廉潔奉公,秉公辦事,不徇私情,文明執法,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
二、存在問題及今後努力方向
綜觀幾年來,我區的漁政工作在上級漁政部門的正確領導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漁政管理隊伍力量不足。由於我區真正從事漁政管理工作的人員太少,而我區外盪水域廣,漁政管理工作量大,僅靠幾個漁政人員進行管理,難免留下管理空檔,再者,漁政執法屬於軟執法,在執行方面,對政法部門依賴性強。二是管理硬體設施缺乏。由於我區漁政執法現有執法工具的匱乏,至今尚未配置交通工具和取證工具,這給我們的日常管理和漁政案件的調查取證、及時查處等帶來了很大的困難,以致我區漁政執法工作難以更好的發揮其職能等等。為此在下一步,我們將在市漁政處的指導下,進一步加強漁業資源保護、維護正常漁業生產秩序、促進我區水產業健康發展和保護漁民生命財產安全等方面的工作力度。同時,積極爭取上級有關部門的支持,改善設備設施,提高工作效率,努力把漁政管理工作做得更好,進一步為漁業生產服務。
㈢ 國家規定著裝單位有多少家
國家規定著裝的單位共有13家。
經國務院批准統一著裝的部門及人員有:
1.公安機關所屬人民警察建制並授予警銜的在編人民警察;
2.司法部門所屬監獄、勞教部門負責監獄、勞教管理工作並授予警銜的在編警察;
3.法院系統在編的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書記員和司法警察;
4.檢察院系統在編的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和司法警察;
5.海關系統所屬海關建制並授予關銜的工作人員和緝私警察;
6.國稅和地稅系統直接從事征稅的工作人員;
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從事市場監督、檢查的工作人員;
8.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在口岸從事檢驗檢疫的工作人員;
9.衛生部門直接從事食品衛生監督的專職工作人員;
10.農業部門所屬沿海、邊境水域和內陸水域從事漁政監督檢查任務的專職漁政人員,從事農業植物檢疫的專職人員,對外開放港口從事涉外漁船檢驗和漁港監督的專職人員;
11.林業部門從事森林植物檢疫的專職人員;
12.交通部門所屬對外開放港口從事港務監督的外勤工作人員和對外籍船舶檢驗的專職人員,內河港務監督工作人員,也包括公路執法人員;
13.國家海洋局所屬海洋調查船隊和從事海監船工作的專職人員、船員。
(3)漁業部門制服擴展閱讀:
關於著裝的其他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行政執法需要,要求統一穿著制式服裝的,其批准許可權在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均無權批准。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統一著裝的有關規定,嚴禁擅自批准統一著裝,並不得以任何形式指使或暗示下屬單位統一著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本地區和本部門統一著裝問題要認真進行清理整頓。對未經國務院批准擅自著裝的,要收回已經發放的制式服裝及其標志並予以銷毀。要堅決制止著裝混亂和穿著仿製「99」式警服現象。
凡不糾正的,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並追究批准機關領導人的責任。各地區、各部門自本通知下發後半年內,將整頓結果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匯總報國務院。財政、監察部門要嚴肅查處擅自著裝問題,新聞、宣傳部門要加強輿論監督。
㈣ 魚政部門是干什麼的
中國漁政,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漁業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局」,主要職責如下:
1、研究提出漁業發展戰略、規劃計劃、技術進步措施和重大政策建議;起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並監督實施。
2、負責漁業行業管理,指導漁業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
3、研究擬定漁業科研、技術推廣規劃和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重大科研推廣項目的遴選及實施。
4、研究擬定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政策措施及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管理。
5、代表國家行使漁政、漁港和漁船檢驗監督管理權,負責漁船、船員、漁業許可和漁業電信的管理工作;協調處理重大的涉外漁業事件。
6、研究提出漁業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規劃和措施並指導實施。
7、研究提出水產品加工業發展、水產市場體系建設和促進漁業國際貿易的政策建議。
8、負責漁業標准化和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9、負責水生動植物防疫工作;負責水產養殖中的獸葯使用、獸葯殘留檢測和監督管理,參與起草有關法律法規。
10、參與組織制定並監督執行國際漁業公約和多邊、雙邊漁業協定,組織開展國際漁業交流與合作;負責遠洋漁業規劃、項目審核和協調管理。
11、負責提出漁業行業投資計劃建議,組織項目初選,根據授權審批初步設計和概算,組織項目實施,負責項目的日常監督檢查及竣工驗收等工作。
12、指導漁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歸口管理漁業防災減災工作,研究提出漁業救災資金分配建議。
13、負責漁業統計和信息發布。
14、負責有關單位的業務歸口管理工作,指導有關社團組織的業務工作。
15、完成部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2013年3月1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重新組建國家海洋局。為推進海上統一執法,提高執法效能,將現國家海洋局的中國海監總隊、農業部的多個海洋的漁政局、公安部的邊防局、海關總署的緝私局進行整合,統一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局。重新組建國家海洋局,由國土資源部管理。主要職責是,擬訂海洋發展規劃,實施海上維權執法,監督管理海域使用、海洋環境保護等。國家海洋局以中國海警局名義開展海上維權執法,同時接受公安部業務指導。
㈤ 漁業屬哪個部門管
(二)擬訂漁業發展戰略、政策、規劃、計劃並指導實施;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並監督實施。 (三)指導漁業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指導漁業標准化生產,組織實施養殖證制度;擬訂漁業有關標准和技術規范並組織實施。 (四)提出漁業科研、技術推廣項目建議,承擔重大科研、推廣項目的遴選及組織實施工作;指導漁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 (五)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工作,監督管理水產養殖用獸葯及其它投入品的使用,指導水產健康養殖、建立養殖檔案,參與水產品質檢體系建設和管理。 (六)擬訂養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的政策、措施、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漁業捕撈許可制度;負責漁船、漁機、漁具、漁港、漁業航標、漁業船員、漁業電信的監督管理。 (七)負責漁業資源、水生生物濕地、水生野生動植物和水產種質資源的保護;負責水產苗種管理,組織水產新品種審定;指導水生生物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 (八)負責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組織和監督重大漁業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組織重要涉漁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和生態補償工作;指導漁業節能減排工作。 (九)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參與品牌培育和市場體系建設,提出水產品國際貿易政策建議。 (十)負責漁業統計工作;負責漁業生產、水生動植物疫情、漁業災情等信息的收集分析,參與水產品供求信息、價格信息的收集分析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國際漁業合作;監督執行國際漁業條約、協定;負責遠洋漁業管理工作。 (十二)指導「中國漁政」隊伍建設;承擔維護國家海洋和淡水管轄水域漁業權益的工作,協調處理重大漁業突發事件和涉外漁事糾紛,代表國家行使漁政漁港和漁船檢驗監督管理權。 (十三)編制漁業行業基本建設規劃,提出項目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編制本行業財政專項規劃,提出部門預算和專項轉移支付安排建議並組織或指導實施。 (十四)指導漁業安全生產,負責漁業防災減災工作,提出漁業救災計劃及資金安排建議,指導漁業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五)指導歸口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的業務工作。
㈥ 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是哪個部門
農業部下屬的漁業局
主要職責:
(一)負責漁業行業管理。
(二)擬訂漁業發展戰略、政策、規劃、計劃並指導實施;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並監督實施。
(三)指導漁業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指導漁業標准化生產,組織實施養殖證制度;擬訂漁業有關標准和技術規范並組織實施。
(四)提出漁業科研、技術推廣項目建議,承擔重大科研、推廣項目的遴選及組織實施工作;指導漁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
(五)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工作,監督管理水產養殖用獸葯及其它投入品的使用,指導水產健康養殖、建立養殖檔案,參與水產品質檢體系建設和管理。
(六)擬訂養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的政策、措施、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漁業捕撈許可制度;負責漁船、漁機、漁具、漁港、漁業航標、漁業船員、漁業電信的監督管理。
(七)負責漁業資源、水生生物濕地、水生野生動植物和水產種質資源的保護;負責水產苗種管理,組織水產新品種審定;指導水生生物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
(八)負責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組織和監督重大漁業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組織重要涉漁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和生態補償工作;指導漁業節能減排工作。
(九)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參與品牌培育和市場體系建設,提出水產品國際貿易政策建議。
(十)負責漁業統計工作;負責漁業生產、水生動植物疫情、漁業災情等信息的收集分析,參與水產品供求信息、價格信息的收集分析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國際漁業合作;監督執行國際漁業條約、協定;負責遠洋漁業管理工作。
(十二)指導「中國漁政」隊伍建設;承擔維護國家海洋和淡水管轄水域漁業權益的工作,協調處理重大漁業突發事件和涉外漁事糾紛,代表國家行使漁政漁港和漁船檢驗監督管理權。
(十三)編制漁業行業基本建設規劃,提出項目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編制本行業財政專項規劃,提出部門預算和專項轉移支付安排建議並組織或指導實施。
(十四)指導漁業安全生產,負責漁業防災減災工作,提出漁業救災計劃及資金安排建議,指導漁業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五)指導歸口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的業務工作。
㈦ 海洋與漁業局是干什麼的有什麼權力
海洋與漁業局是主管海洋與漁業工作的政府直屬機構,主要職能如下: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海洋與漁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有關國際公約、條約和雙邊多邊漁業協定;承擔有關海洋與漁業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具體起草工作;
(2)負責對海洋事務的綜合協調管理。組織擬訂全省海洋與漁業發展戰略、政策,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與漁業產業發展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
(3)承擔規范管轄海域使用秩序的責任。組織實施海域使用權屬管理,按規定實施海域有償使用制度,監督管理海域使用論證、評估;組織實施海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
(4)負責海洋環境、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和水生生物資源的保護工作。組織、管理海洋與漁業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污染物排海標准和總量控制制度,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負責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廢對海洋污染損害工作;
(5)負責漁業行業管理。組織實施漁業生產經營許可制度;指導全省水產捕撈、養殖、加工、流通、遠洋漁業和新興漁業發展及漁業機械化工作;指導漁業經濟體制改革、漁業產業結構調整、產品品質改善和漁業產業化;
(6)承擔海洋環境觀測預報和海洋災害預警預報的責任。負責海洋與漁業防災減災工作,組織海洋監測觀測網路建設;組織制定海洋災害風險區劃、海洋災害防禦規劃;組織編制並實施防災減災應急預案,發布海洋災害預警報信息;
(7)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管理工作。實施管轄海域巡航執法制度;依法行使海洋監察、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漁業船舶及船用產品的監督檢驗。負責職責范圍內初級水產品質量安全、漁業生產安全、水產種苗及海洋與漁業資源、環境的監督管理;
(8)負責海洋與漁業的科技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基礎與綜合調查;擬訂本省海洋資源管理與漁業的技術標准、規程、規范和辦法及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准,實施「科技興海」、「科技興漁」戰略,組織制定海洋與漁業發展的重大技術進步措施,組織科技攻關和重大科研項目的研究;
(9)負責海洋與漁業外事、外經工作,組織開展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有關海洋與漁業經濟、技術的交流與合作。
(10)負責海洋與漁業經濟的統計及相關核算工作;指導海洋與漁業信息網路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減輕漁民負擔工作。
(7)漁業部門制服擴展閱讀
根據以上職責,漁業漁政管理局設立以下機構:
(一)綜合處
1、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承擔局內外綜合協調工作。
2、負責以局名義召開的有關會議和局內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局內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
3、起草局工作計劃、總結、報告及有關綜合材料;擬訂有關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4、承辦人事、宣傳、政務信息、信訪、保密、安全、辦公自動化和後勤等工作,協助黨群組織開展工作。
5、負責局內文件核稿、公文運轉、印章管理和歸檔工作。
6、承辦涉台港澳漁業事務。
7、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1、組織開展漁業發展和漁政管理戰略、漁業經營制度、維護漁民權益和有關重大問題研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2、承擔有關漁業法律、法規、規章的起草、預審和協調。
3、參與有關漁業行政案件復議工作。
4、承擔促進漁業專業合作組織發展的相關工作。
5、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漁業政務網—農業部漁業漁政管理局主要職責和內設機構介紹
㈧ 漁政部門和海監部門有什麼不同
簡單來說漁政就是管理一切和漁船有關的部門,就像前段時間diao yu島(打漢字就要被和諧了)撞船事件,就歸漁政部門管理,海事部門管理的大多是貨運船,如大型遠洋貨輪就是歸海事部門管
㈨ 海洋與漁業局有工作服裝嗎
機關各處室工作人員一般沒有統一製作的工作服裝。海洋與漁業局直屬單位---海洋與漁業監察大隊(省一級叫總隊),也有的地方叫漁政處,有統一製作的制服,因為他們是行政執法部門,必須統一服裝,全國的海洋漁業部門都一樣。
㈩ 中國漁政著裝有法律依據嗎
經國務院批准統一著裝部門、行業的著裝范圍一覽表
單位 行業統一著裝范圍 個人負擔費用比例 公 安 部 門 (一)著警服范圍:1.公安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省轄市、行署和縣(市)公安機關行政單位中屬行政編制的在編幹警;2.目前在政企合一性質單位設立的公安機構的幹警;3.大中城市大型公共場所和少數地處偏遠、城鄉結合部的重要大型工礦企業、科研單位,周圍情況復雜,治安問題較多,內部保衛組織無法管理,當地公安機關又管不到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公安派出機構的幹警。 (二)著公用警服范圍:1.公安警察院校的幹部、教師和學生;2.公安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中經常到發案現場參與偵破案件的人員;3.公安機關行政單位的在編門衛、傳達人員,駕駛警車、囚車、勘查車、機要通信等公安業務車司機;4.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批准鄉鎮公安派出所招聘的合同制民警。
(三)著化裝服范圍:各級公安機關從事專職秘密偵察工作的人員,改著化裝服,不配發警服。
(四)企業公安消防隊人員,改著上綠下藍消防制式服裝。
(五)公安機關所屬下列單位和人員不屬著裝范圍:1.科研所、醫院、公司、出版社、印刷廠、招待所、幼兒園、農副業生產基地等單位的幹部、職工;2.離退休幹警;3.各種工勤人員。
(六)鐵道、交通、林業、民航系統公安機關幹警比照各級公安機關的規定執行。 除以上規定的著裝范圍外,其他企事業內部安全保衛人員一律不著警服。 國 家 安 全 部門 各級國家安全機關行政單位中以公開身份執行逮捕或追捕罪犯任務的行政在編幹部 司 法 部 門 勞改勞教 工作幹警 (一)著裝范圍:1.司法部勞改局、勞教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的勞改局、勞教局(處)和地市司法局的勞改處(科)、勞教處(科)機關的在編幹警;2.司法系統的監獄、勞改隊、勞教所、少管所、出入監隊(含收容站、所)、犯人醫院以及強制留場就業場所的在編幹警。 (二)著公用警服范圍:1.勞改、勞教幹警院校的在編幹部、教師和學生;2.勞改勞教單位駕駛囚車、警備車的專職司機和著裝單位的在編門衛、傳達人員。 (三)勞改、勞教機關所屬下列單位和人員不屬著裝范圍:1.勞改、勞教單位的托兒所、幼兒園、招待所、子弟學校、技工學校、科研所、職工醫院、家屬工廠(場、隊)和商店、供應站、各類公司、無勞改犯人或勞教人員的工廠(農場)等機構的工作人員;2.離退休幹警;3.以工代乾的人員;4.中、小學等普通學校教師在特殊學校兼職教學的人員。 法 院 部 門 在全國法院系統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書記員的編制比例未正式確定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中級人民法院經正式任命的在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行政審判庭、交通運輸審判庭、告訴申訴審判庭和執行庭工作的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書記員(含正、副院長,正、副庭長),基層人民法院經正式任命的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書記員(含正、副院長,正、副庭長),穿著統一的人民法院制服。 鐵路、林業、農墾、油田、礦區、海事等法院,比照同級人民法院的著裝范圍著裝。 各級人民法院在編的司法警察,穿著帶法警標志的統一的人民警察制服(按公安部門的供應標准及管理辦法執行)。 30% 檢 察 院 部門 在人民檢察院系統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的編制比例未正式確定之前,暫按如下范圍執行。
(一)縣區人民檢察院經正式任命的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
(二)縣、市以上各級人民檢察院經正式任命在刑事、經濟、法紀、監所、控告申訴、鐵路運輸、刑事技術業務廳(處、科)工作的現職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含正、副廳、處、科長);
(三)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正、副檢察長。 (四)鐵路運輸、林業、農墾、油田、礦區、勞改勞教等檢察院比照同級人民檢察院的著裝范圍著裝。
(五)各級人民檢察院在編的司法警察。 30% (司法警察按公安部門的供應標准及管理辦法執行) 海 關 部 門 凡在國境站、港口、機場、車站、郵局等現場以及對外執行職務的海關工作人員;海關總署需要到地方海關業務場所的幹部;各海關院校畢業班的學生和需要到海關業務場所的教職員,均應穿著海關制服。 30% 商 品 檢 驗 部門 凡經常在國境站、港口、機場、車站、進出口商品檢驗場所執行進出口商品檢驗、監督管理和對外貿易公證鑒定任務的外勤商檢人員,均穿著商檢制服。 凡既做外勤抽樣工作,又兼做內勤化驗工作的商檢人員也穿著商檢制服,但換發制服和鞋帽的年限比正常著裝人員延長二年。 凡不到現場執行任務的商檢人員一律不著裝。 30% 衛 生 部 門1.衛生檢疫 人員 只限開放口岸對外執行衛生檢疫任務的外勤幹部著裝;不直接參加對外執行衛生檢疫任務的工作人員一律不著裝;門衛和司機製做化纖料的工作服。 30% 2.食品衛生 監督人員 食品衛生監督員專用制服,限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第二十三條規定,由人民政府發給證書〔鐵路、交通、廠(場)礦的食品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的食品衛生監督員執行監督任務時著用。 30% 農 業 部 門1.動植物檢疫 工作人員 凡在港口、機場、車站、郵局等現場執行對外動植物檢疫任務的人員,均應穿著對外動植物檢疫制服,佩帶檢疫標志。 30% 2.沿海和邊境 水域漁政檢察人員 凡在沿海漁場、港口和內陸邊境水域現場執行漁政監督檢查任務的專職漁政人員,均應穿著統一的漁政服裝,佩戴標志。 30% 3.漁船檢驗 人員 凡在對外開放港口現場執行涉外工作的漁船檢驗人員應穿著統一式樣的漁船檢驗服裝,佩戴標志。 30% 4.漁港監督人員 凡在對外開放港口現場執行涉外工作的漁港監督人員應穿著統一式樣的漁港監督服裝,佩戴標志。 30% 5.農業植物 檢疫人員 凡在縣級(含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農業行政部門所屬植物檢疫機構內,負責執行國家植物檢疫任務的現任專職植物檢疫工作人員,應穿著統一服裝,其他人員一律不著裝。
專職檢疫工作人員是指經省級農業行政部門批准,報農牧漁業部備案後,正式授予「農牧漁業部植物檢疫員證」的專職植物檢疫員。 30% 6.內陸水域漁 政檢察人員 凡在內陸水域現場執行監督檢查任務的專職漁政人員,均應穿著漁政服裝。非現場執行監督檢查工作的漁政人員和工勤人員,水產企業、生產聯合體、漁業管理委員會等生產管理部門和群眾性管理組織的人員不得制著漁政服裝,必要時可由縣以上地方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發與「中國漁政」相區別的標志。 30% 林 業 部 門 森林植物 檢疫人員 凡在縣級(含縣)以上地方各級林業行政部門所屬的森林植物檢疫(以下簡稱森檢)機構內,負責執行國家森檢疫任務的現任專職森檢工作人員,方可著森檢服裝,其他人員一律不得著裝。
專職森檢工作人員是指經省級林業行政部門批准,報林業部備案後,持有「森林植物檢疫證」的人員。 30% 交 通 部 門 1.港務監督 人員 凡經國務院批準的對外開放港口港務監督部門的外勤工作人員,應穿著港務監督制服,佩戴帽徽和肩章 30% 2.船舶檢驗 工作人員 凡經國務院批準的對外開放港口對外籍船舶檢驗的工作人員均應穿著船檢制服,佩戴帽徽的胸章。 30% 3.內河港務監 督工作人員 暫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航運(交通)局,長江航政管理局批準的港航監督外勤人員。 30% 國 家 海 洋 部 門 (一)船員、調查隊員、船大隊部經常出海工作的人員、監測中心經常出海的執法工作人員、航空遙感隊上飛機和上船和執法人員、浮標隊員,局(巡航和條法處)和分局機關執法管理人員,第三海洋研究所海監船和執法管理人員。 (二)不符合第一項第一條配發范圍者,凡因工作需要著裝海洋制服者,可以價撥,按成本價格收全費。 30% 工 商 行 政 管理部門 基層工商行政管理所、檢查站(隊)、稽私隊的正式工商行政管理人員;直轄市,省轄市,縣(含縣級市)及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從事市場監督、檢查工作的正式工商行政管理人員。 30% 稅 務 部 門 稅務系統著裝范圍僅限於下列人員:基層稅務所、檢查站、稽查隊的國家正式工作人員,在縣(市)稅務局,直轄市及省(區)轄市和市轄區稅務局直接從事征稅的國家正式工作人員。
另外,財政部門從事農稅(指農業稅、耕地佔用稅、農林特產稅、牧業稅、契稅)徵收工作的人員可以著裝,從事其他業務工作的人員不得著裝;
基層財政部門從事農稅徵收的正式工作人員,在縣(市)、直轄市、省轄市和市轄區財政部門負有直接從事農稅徵收管理的專職工作人員可統一著裝;
經有關部門批准,在基層財政部門的農稅助征員(一年以上的),可根據工作需要程度配發公用裝。 30% 其 它 一、專職律師、涉外公證人員配發制服,不屬於統一著裝,只是為出庭辨護和涉外公證時衣著整潔,其配發范圍:(一)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所屬的法律顧問處(律師事務所,下同)和經司法部批准設立的專業法律顧問處專門從事律師工作的現職律師。(二)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定的市、縣、區從事涉外公證工作的現職公證人員。 50% 二、經濟民警和企事業專職消防人員:(一)凡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核准在編的經濟民警,按規定著裝,其他人員嚴禁著經濟民警服裝。(二)在企、事業單位專門從事消防保衛工作的人員,並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審核批準的,均按本規定著裝 (同公安) 三、歷史上就著裝的鐵道、郵電、民航、航運等生產經營部門著企業標志服裝。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