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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行的主要工時制服是

發布時間:2021-10-16 05:29:59

什麼是工時我國現行的標准工時制度是多少

工人工作一小時為一個工時,是工業上計算工人勞動量的時間單位。
工時制度,即工作時間制度,據現有情況,我國目前有三種工作時間制度,即標准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

⑵ 我國現行工時制問題

【標准工時】《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174號令第三條規定:職工每日工作八小時,每周工作四十小時。標准工時包括:計時工作日、計件工作日。

【綜合工時】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規定〉問題解答》勞部發〈1995〉187號第六條規定: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的部分職工,採用的以周、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准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主要是指: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職工;地質、石油句資源勘探、建築、制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亦工亦農或由於受能源原材料供應等條件限制難以均衡生產的鄉鎮企業的職工等。另外,對於那些在市場競爭中,由於外界因素影響,生產任務不均衡的企業的部分職工也可以參照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辦法實施。

【彈性工時】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規定〉問題解答》勞部發〈1995〉187號第五條規定:不定時工作制度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無法按照標准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採取的一種工時制度。例如:企業中從事高級管理、推銷、貨運、裝卸、長途運輸駕駛、押運、非生產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個別工作崗位的職工計程車駕駛員等,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⑶ 工時工作制分為哪幾種

工時制度即工作時間制度,據現有情況,我國目前有三種工作時間制度,即標准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標准工時是我國運用最為廣泛的一種工時制度。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標准工時制還有以下幾點要求:

用人單位應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般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根據標准工時制的規定,工作時間比較固定,且延長工作時間有明確嚴格的限制條件。

(3)我國實行的主要工時制服是擴展閱讀

特點:

1、一般以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

2、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當與法定標准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應當不能超過總法定標准工作時間。

3、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無論勞動者平時工作時間數為多少,只要在一個綜合工時計算周期內的總工作時間數不超過以標准工時制計算的應當工作的總時間數,即不視為加班。則超過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規定支付報酬,且延長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⑷ 標准工時制度的我國現行工時制度

(1)我國現在實行的是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這是標准工作時間。
(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部分職工,採用的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在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周期內,具體某一天、某一周的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
(3)不定時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日延長工作時間標准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但用人單位應採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4)非全日制工作制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同時為一個以上用人單位提供非全日制工作的,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的用工形式。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具體可以按小時、日、周或月為單位結算。
上述(2)、(3)兩種工作制需報勞動保障部門審批。

⑸ 我國的標准工時制是怎樣的

標准工時制度,也稱為標准工作制度,是由立法確定一晝夜中工作時間長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數,並要求各用人單位和一般職工普遍實行的基本工時制度。標准工時制是標准和基礎,是其它特殊工時制度的計算依據和參照標准。因此標准工時制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也是各國勞動立法中的重要內容。

標准工時制中的標准並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社會的發展,標准也在不斷發展和提高。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准工時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

這一制度與勞動法的規定有些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顯然在這里每周工作時間的上限多了四個小時。如何看待這多出來的四小時呢?根據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7]271號)的有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時間每周超出40小時但不足44小時,不作為延長工作時間處理,但是勞動行政部門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改正。因此,雖然這在四個小時內用人單位不須向員工支付加班工資,但這只能作為特殊或偶然的情況對待,用人單位不應將每周工作四十四小時作為計算加班工資的基礎,如果這樣做了,勞動部門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改正並按每周工作四十小時的標准執行。

⑹ 我國工時制度的優劣及改進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企業用工可以實行標准工作時制、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制三種工時制,三者在崗位適用要求、工作時間、加班費支付、休息權保障等方面存在較大的區別。隨著勞動合同法的施行和勞動者法制觀念的加強,因超時加班工作而向企業要求支付加班費的勞動糾紛大量增加。企業根據自身崗位或工種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制,可以加大貴司用工的靈活性,節省企業的用工成本,現對這三種工時制度做一簡要介紹: 一、三種工時工作制的規定 1、「標准工作時制」是按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時工作制」是指因企業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無法按標准工作時間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時間不固定,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採用的彈性工時制度。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企業應當根據標准工時制度合理確定職工的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標准,採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部分職工,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准工作時間基本相同。雖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可以某一具體工作日或具體的一周的實際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是在這個綜合計算周期內,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准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相關規定支付職工工資報酬。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可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身體健康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二、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有特殊的崗位或工種要求 1 、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 (1)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准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2)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3)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北京市規定包括: (1)高級管理人員; (2)外勤、推銷人員; (3)長途運輸人員; (4)長駐外埠的人員; (5)非生產性值班人員; (6)可以自主決定工作、休息時間的特殊工作崗位的其他人員。 2 、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 (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制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3)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北京市規定,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適用於: (1)因工作性質需連續作業的; (2)生產經營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 (3)受外界因素影響,生產任務不均衡的; (4)因職工家庭距工作地點較遠,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5)實行輪班作業的; (6)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三、三種工作制在工作時間標准與延長工作時間報酬計算方面的區別: 1、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准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即可以不受限於「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也不適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規定。即「(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關於在不定時工時在法定節假日被安排工作是否應支付加班費這個問題上,各地規定不同。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北京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在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休息日、法定節假日被安排工作,均沒有加班費。而《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節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 2、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准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3、實行標准工時制度的企業,延長工作時間應嚴格按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執行,不能按季、年綜合計算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四、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制,必須由用人單位報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同意 1 、申請應提交的材料 北京市企業向法人營業執照注冊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申報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機構提交法人授權書、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3)申請說明書,重點說明不能實行標准工時制度需要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具體原因,涉及的崗位、人數以及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計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 (4)企業工會對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意見。沒有成立工會組織的,應當提交實行特殊工時制度涉及職工的聯名意見; (5)其他應當提交的證明材料。 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不辦理審批手續。國家和本市已規定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企業不再履行審批手續。 申請正式受理之日至許可決定作出之日一般不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2 、行政許可的有效期 北京市規定,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企業批準的實行時限為一至三年;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申報的崗位未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批准時可以不規定實行時限,但因生產任務不均衡而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批准其實行時限為一至三年。 3 、重新申報的情形 北京市規定,經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出現下列情形應重新申報: (1)企業法人名稱發生變化的; (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批准實行時限已滿的; (3)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種崗位發生變化的; 北京市企業凡在2004年1月1日前已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未在2004年12月31日前經企業注冊地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重新核準的,原審批決定一律廢止,需要重新申請核准。 4 、協商與公示 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應當與工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勞動者協商,企業的工作和休息制度,應向職工公示。 相關法律法規: 1、1995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1995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通知; 3、1995年01月01日實施的勞動部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2007年11月23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 4、2005年7月8日實施的《北京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行政許可實施規定》; 5、2004年1月1日起實施的《北京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辦法》。

⑺ 我國標准工時制是哪一年確立的

標准工時制度,也稱為標准工作制度,是由立法確定一晝夜中工作時間長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數,並要求各用人單位和一般職工普遍實行的基本工時制度。標准工時制是標...

⑻ 我國現行工作時間制度有哪幾種形式

標准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

三種工時制度的區分

並且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標准工時制還有以下幾點要求:

①用人單位每周應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②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般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

③特殊原因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④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顯然,根據標准工時制的規定,工作時間比較固定,且延長工作時間有明確嚴格的限制條件。

(8)我國實行的主要工時制服是擴展閱讀: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一條為了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維護職工的休息權利,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憲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

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第四條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准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

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條本規定由勞動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勞動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條本規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難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適當延期,但是事業單位最遲應當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最遲應當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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