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服裝廠要加工620套校服,加工3天後,剩下的校服套數比已經完成的多50套。服裝廠
設做完餘下的衣服還要x天
2:50=x:(600-50)
50x=900
x=18
所以做完餘下的衣服還要18天
㈡ 中學校服在哪裡定做
有校辦工廠
都是在那裡加工
有些是承包給外面的
㈢ 學校服裝廠加工一批服裝,原計劃每天加工330件,40天就能完成
(1/30 - 1/40)÷1/40
=1/120 ÷1/40
=1/3
≈ 33.33%
㈣ 吉林市小學生校服哪個服裝廠生產
吉林市小學生校服,哪個服裝生產?
這個很多單位都可以治。
現在撐一天都可以成了這樣的活。
談好價錢。
選好校服的顏色和樣品。
就可以成批加工了。
㈤ 甲學校與乙服裝廠簽訂加工承攬合同,為學生定做學生服1000套,雙方約定開學前5日錢貨兩清。服裝廠
涉及同時履行抗辯權這個概念。服裝廠拒絕先提供服裝的做法是合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66條之規定,同時履行抗辯權: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㈥ 某學校委託一服裝加工企業為其定做一批校服,合同載明原材料金額80萬元由服裝加工企業提供,學校另支付加
答案:C
對於由受託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合同中不劃分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按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所以服裝企業應該繳納印花稅=80×0.3‰×10000+40×0.5‰×10000=440(元)
㈦ 育才中學委託利達服裝廠加工500套校服,約定材料由服裝廠采購,學校提供樣品,取貨時付款。為趕時間,
ABC
C:《物權法》第230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這個時候利達服裝廠已經合法佔有這批服裝了所以可以留置。
㈧ 擬定一份加工定做校服的合同
可以聯系我,張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