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貨幣制度的主要內容
貨幣制度是國家以法律形式確定的貨幣流通的結構和組織形式。
貨幣制度的內容一般包括:
(一)規定貨幣材料,即確定哪些商品可以作為幣材。
(二)規定貨幣單位,即規定貨幣單位的名稱和貨幣單位的「值」。
(三)規定主幣和輔幣:主幣是一國流通中的基本通貨,輔幣是主幣單位以下的小面額貨幣。
(四)自由鑄造、限制鑄造,即金屬貨幣流通下貨幣鑄造權的規定。
(五)有限法償和無限法償,即法律規定貨幣具有多大的支付能力。
(六) 准備制度。
貨幣制度主要有以下幾種:
銀單本位制是以白銀為本位幣的一種貨幣制度,歷史悠久。
金銀復本位制是金銀兩種鑄幣被同時法定為本位貨幣的貨幣制度。
金本位制是以黃金為本位幣的一種貨幣制度,包括金幣本位制、金塊本位制和金匯兌本位制。
(一)金幣本位制:金幣可以自由鑄造;輔幣和銀行券可自由兌換成金幣,黃金可以自由輸出入國境。金幣本位制:是一種比較穩定的貨幣制度,在資本主義發展過程中起到了促進作用。但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金幣本位制的穩定因素遭到破壞。
(二)金塊本位制和金匯兌本位制是殘缺不全,不穩定的貨幣制度。
布雷頓森林體系是以美元為中心的資本主義貨幣體系。
不兌現的信用貨幣制度是一種沒有金屬本位貨幣的貨幣制度,以不兌現的信用貨幣為法償貨幣。
我國貨幣制度是人民幣制度。人民幣制度屬於不兌現的信用貨幣制度,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法進行管理調控。
牙買加協議後國際貨幣制度的主要內容是:
「牙買加協議」涉及匯率制度、黃金問題、擴大IMF對發展中國家的資金融通、增加會員國在IMF份額等等,不僅對第二次修正IMF協定有指導意義而且對形成目前的國際貨幣制度有重要作用。在討論過程中,爭論最激烈的問題是黃金和匯率體系。經過反復磋商1976年1月8日在臨時委員會所舉行的第5次會議上,就匯率制度、黃金問題、擴大基金貸款額度、增加會員國在IMF份額等問題達成協議。會議是在牙買加首都金斯敦召開的所以也稱牙買加會議,所達成的協議則稱為「牙買加協議」,其要點如下:
(1)浮動匯率合法化。會員國可以自由選擇任何匯率制度,可以採取自由浮動或其他形式的固定匯率制度。但會員國的匯率政策應受IMF的監督,並與IMF協商。IMF要求各國在物價穩定的條件下尋求持續的經濟增長,穩定國內的經濟以促進國際金融的穩定,並盡力縮小匯率的波動幅度,避免操縱匯率來阻止國際收支的調整或獲取不公平的競爭利益。協議還規定實行浮動匯率制的會員國根據經濟條件,應逐步恢復固定匯率制度,在將來世界經濟出現穩定局面以後,經IMF總投票權的85%多數票通過,可以恢復穩定的但可調整的匯率制度。這部分條款是將已經實施多年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予以法律上的認可,但同時又強調了
IMF在穩定匯率方面的監督和協調作用。
(2)黃金非貨幣化。廢除黃金條款,取消黃金官價,各會員國中央銀行可按市價自由進行黃金交易,取消會員國相互之間以及會員國與IMF之間須用黃金清算債權債務的義務。IMF所持有的黃金應逐步加以處理,其中1/6(2500萬盎司)按市價出售,以其超過官價(每盎司42.22美元)部分作為援助發展中國家的資金。另外1/6法官價由原繳納的各會員國買回,其餘部分約1億盎司,根據總投票權的85%作出的決定處理,向市場出售或由各會員國購回。
(3)提高SDRs的國際儲備地位,修訂S皿s的有關條款,以使5DRs逐步取代黃金和美元而成為國際貨幣制度的主要儲備資協議規定各會員國之間可以自由進行SDRs交易,而不必徵得IMF的同意。IMF與會員國之間的交易以SDRs代替黃金,IMF一般賬戶中所持有的資產一律以SDRs表示。在IMF二般業務交易中擴大SDRs的使用范圍,並且盡量擴大SDRs的其他業務使用范圍。另外,IMF應隨時對SDRs制度進行監督,適時修改或增減有關規定。
(4)擴大對發展中國家的資金融通。以出售黃金所得收益設立「信託基金」,以優惠條件向最貧窮的發展中國家提供貸款或援助,以解決它們的國際收支的困難。擴大IMF信貸部分貸款的額度,由占會員國份額的100%增加到145%,並放寬「出口波動補償貸款」的額度,由占份額的50%提高到75%。
(5)增加會員國的基金份額。各會員國對IMF所繳納的基本份額,由原來的292億SDRs增加到390億SDRs,增加33.6%。各務會員國應繳份額所佔的比重也有所改變,主要是石油輸出國的比重提高一倍,由5%增加到1;%,其他發展中國家維持不變,主要西方國家除西德和日本賂增以外,都有所降低。根據「牙買加協議」,IMF的執行董事會在1976年3月完成了IMF協定條文的修改革案,送交理事會作書面表決。同年4月,IMF理事會通過了《IMF協定第二次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案是在1968年,授權IMF發行sDRs),1978年4月1日,經修改的IMF協定獲得法定的60%以上的會員國和80%以上多數票的通過,從而正式生效。
㈡ 四,簡答題 1.簡述國際貨幣制度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國際貨幣制度的主要內容如下:
1、各國貨幣匯率的確定。包括確定的依據、波動的界限、調整的幅度、維持貨幣匯率所採取的措施;
2、各國貨幣的兌換性與國際支付採取的措施;
3、國際儲備資產的確定以及儲備資產的供應方式;
4、國際收支的調節方式;
5、國際結算的原則。
(2)貨幣制服的內容包括擴展閱讀:
布雷頓森林體系瓦解後,1976年IMF通過《牙買加協定》,確認了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後浮動匯率的合法性,繼續維持全球多邊自由支付原則。
雖然美元的國際本位和國際儲備貨幣地位遭到削弱,但其在國際貨幣體系中的領導地位和國際儲備貨幣職能仍得以延續,IMF原組織機構和職能也得以續存。
但是國際貨幣體系的五個基本內容所決定的布雷頓森林體系下的准則與規范卻支離破碎。因此現存國際貨幣體系被人們戲稱為「無體系的體系」,規則弱化導致重重矛盾。
特別是經濟全球化引發金融市場全球化趨勢在90年代進一步加強時,該體系所固有的矛盾日益凸現。
㈢ 什麼是貨幣制度,它主要包括哪些基本內容
貨幣制度是國家對貨幣的有關要素、貨幣流通的組織與管理等加以規定所形成的制度,完善的貨幣制度能夠保證貨幣和貨幣流通的穩定,保障貨幣正常發揮各項職能。
貨幣制度的主要內容
1、規定貨幣材料
規定貨幣材料就是規定幣材的性質,確定不同的貨幣材料就形成不同的貨幣制度。但是哪種物品可以作為貨幣材料不是國家隨心所欲指定的,而是對已經形成的客觀現實在法律上加以肯定。目前各國都實行不兌現的信用貨幣制度,對貨幣材料不再做明確規定。
2、規定貨幣單位
貨幣單位是貨幣本身的計量單位,規定貨幣單位包括兩方面:一是規定貨幣單位的名稱,二是規定貨幣單位的值。在金屬貨幣制度條件下,貨幣單位的值是每個貨幣單位包含的貨幣金屬重量和成色;
在信用貨幣尚未脫離金屬貨幣制度條件下,貨幣單位的值是每個貨幣單位的含金量;在黃金非貨幣化後,確定貨幣單位的值表現為確定或維持本幣的匯率。
3、規定流通中貨幣的種類
規定流通中貨幣的種類主要指規定主幣和輔幣,主幣是一國的基本通貨和法定價格標准,輔幣是主幣的等分,是小面額貨幣,主要用於小額交易支付。
金屬貨幣制度下主幣是用國家規定的貨幣材料按照國家規定的貨幣單位鑄造的貨幣,輔幣用賤金屬並由國家壟斷鑄造;信用貨幣制度下,主幣和輔幣的發行權都集中於中央銀行或政府指定機構。
4、規定貨幣法定支付償還能力
貨幣法定支付償還能力分為無限法償和有限法償。無限法償指不論用於何種支付,不論支付數額有多大,對方均不得拒絕接受;有限法償即在一次支付中有法定支付限額的限制,若超過限額,對方可以拒絕接受。
金屬貨幣制度下,一般而言主幣具有無限法償能力,輔幣則是有限法償,在信用貨幣制度條件下,國家對各種貨幣形式支付能力的規定不是十分的明確和絕對。
5、規定貨幣鑄造發行的流通程序
貨幣鑄造發行的流通程序主要分為金屬貨幣的自由鑄造與限制鑄造、信用貨幣的分散發行與集中壟斷發行。自由鑄造指公民有權用國家規定的貨幣材料,按照國家規定的貨幣單位在國家造幣廠鑄造鑄幣,一般而言主幣可以自由鑄造;
限制鑄造指只能由國家鑄造,輔幣為限制鑄造。信用貨幣分散發行指各商業銀行可以自主發行,早期信用貨幣是分散發行,目前各國信用貨幣的發行權都集中於中央銀行或指定機構。
6、規定貨幣發行准備制度
貨幣發行准備制度是為約束貨幣發行規模維護貨幣信用而制定的,要求貨幣發行者在發行貨幣時必須以某種金屬或資產作為發行准備。
在金屬貨幣制度下,貨幣發行以法律規定的貴金屬作為發行准備,在現代信用貨幣制度下,各國貨幣發行准備制度的內容比較復雜,一般包括現金准備和證券准備兩大類。
(3)貨幣制服的內容包括擴展閱讀:
國際貨幣制度的內容
國際貨幣制度一般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
1、國際儲備資產的確定;
2、匯率制度的安排;
3、國際收支的調節方式。
國際貨幣制度是支配各國貨幣關系的規則以及國際間進行各種交易支付所依據的一套安排和慣例。理想的國際貨幣制度能夠促進國際貿易和國際經濟活動的發展,
保持國際貨幣秩序的穩定、提供足夠的國際清償能力並保持國際儲備資產的信心、保證國際收支失衡得到有效而穩定的調節。迄今為止,國際貨幣制度經歷了從國際金本位制到布雷頓森林體系再到牙買加體系的演變過程。
㈣ 貨幣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貨幣制度是國家以法律形式確定的貨幣流通的結構和組織形式。
貨幣制度的內容一般包括:
(一)規定貨幣材料,即確定哪些商品可以作為幣材。
(二)規定貨幣單位,即規定貨幣單位的名稱和貨幣單位的「值」。
(三)規定主幣和輔幣:主幣是一國流通中的基本通貨,輔幣是主幣單位以下的小面額貨幣。
(四)自由鑄造、限制鑄造,即金屬貨幣流通下貨幣鑄造權的規定。
(五)有限法償和無限法償,即法律規定貨幣具有多大的支付能力。
(六) 准備制度。
貨幣制度主要有以下幾種:
銀單本位制是以白銀為本位幣的一種貨幣制度,歷史悠久。
金銀復本位制是金銀兩種鑄幣被同時法定為本位貨幣的貨幣制度。
金本位制是以黃金為本位幣的一種貨幣制度,包括金幣本位制、金塊本位制和金匯兌本位制。
(一)金幣本位制:金幣可以自由鑄造;輔幣和銀行券可自由兌換成金幣,黃金可以自由輸出入國境。金幣本位制:是一種比較穩定的貨幣制度,在資本主義發展過程中起到了促進作用。但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金幣本位制的穩定因素遭到破壞。
(二)金塊本位制和金匯兌本位制是殘缺不全,不穩定的貨幣制度。
布雷頓森林體系是以美元為中心的資本主義貨幣體系。
不兌現的信用貨幣制度是一種沒有金屬本位貨幣的貨幣制度,以不兌現的信用貨幣為法償貨幣。
我國貨幣制度是人民幣制度。人民幣制度屬於不兌現的信用貨幣制度,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法進行管理調控。
㈤ 簡述貨幣制度的主要內容
貨幣制度的主要內容如下:
1、貨幣材料。貨幣材料就是規定一國貨幣用什麼物質作為其材料。以不同的物質作為本位貨幣材料,就形成了不同的貨幣本位制,即貨幣制度。
2、貨幣單位。指規定貨幣單位的名稱及其所包含的價值量。
3、貨幣的鑄造、發行和流通程序。規定各種通貨的鑄造發行和流通程序,是一國貨幣制度的重要內容。一國的通貨可以分為主幣和輔幣,他們各有不同的鑄造、發行和流通程序。
4、准備制度。為了穩定貨幣,各國貨幣制度中都包含有準備制度的內容。
貨幣制度是國家以法律形式確定的貨幣流通的結構和組織管理形式,是規范貨幣行為的准則。
(5)貨幣制服的內容包括擴展閱讀
國際貨幣制度的演變
回顧世界貨幣史,不難發現各種貨幣制度,包括金本位、銀本位、銅本位、金銀復本位和布雷頓森林體系等,基本上是圍繞貴金屬建立起來的。
1625年瑞典政府實行銅本位;1717年英國建立了金本位。在19世紀初英國實行金本位制度,法國實行金銀復本位,德國、奧匈帝國、俄國、遠東國家都實行銀本位。
1880-1914年的35年間,西方主要國家通行金本位制,金幣可以自由鑄造、自由兌換及自由輸出入。
1914年到二戰結束前夕,世界經濟遭遇了兩次世界大戰和一次大蕭條,國際貿易體系進入了空前混亂時期。
其間形成了英、美、法三大國為中心的三個貨幣集團(英鎊集團、美元集團、法郎集團),三大集團以各自國家的貨幣作為儲備貨幣和國際清償力的主要來源。
與此同時在世界范圍內展開了爭奪國際貨幣金融主導權的斗爭。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期,建立了以美元為中心、美元與黃金掛鉤、各國貨幣與美元掛鉤的國際貨幣體系,即布雷頓森林體系。
雖然布雷頓森林體系名義上是一種可調節的匯率制度,其本質是固定匯率。
1973年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之後,國際貨幣體系逐漸從固定匯率體制向有管理的浮動匯率過渡,德國馬克、日元、英鎊、法郎等一些發達國家的貨幣逐漸成為各國儲備對象。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於1978年4月1日修改「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條文並正式生效,實行所謂「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
新的匯率協議使各國在匯率制度選擇上具有很大的自由度,所以現在各國實行的匯率制度多種多樣,有單獨浮動、釘住浮動、彈性浮動、聯合浮動等等。
美國、英國、德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的貨幣實現了自由浮動。
大多數國家可以根據自己的國情在貨幣局制度、固定匯率制度、浮動匯率制度、可調節的固定匯率、有管理浮動等制度之間進行自由選擇。
在經歷了拉美貨幣危機和歐洲貨幣危機之後,實行軟釘住的國家在減少,實行硬釘住和浮動匯率的國家在增加。
這種趨勢在發達國家表現得尤為明顯,主要原因是從前實行軟釘住和浮動匯率的國家進入歐元區之後變成了硬釘住。新興市場和其他發展中國家實行軟釘住和浮動匯率的國家仍佔多數。
㈥ 貨幣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貨幣制度是指由各種貨幣(鑄幣、紙幣、存款貨幣)依據等價關系所構成的體系與秩序,一般由國家以法律形式來確定。
貨幣制度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內容。
(一)貨幣材料
貨幣材料是法律規定以何種材料充當貨幣(本位幣)材料。
貨幣材料是整個貨幣制度的基礎。
在金屬貨幣制度下,用不同的金屬作貨幣材料,就構成不同的貨幣本位。
例如,確定以白銀作幣材,貨幣本位就是銀本位制;確定以黃金作幣材,貨幣本位就是金本位制;確定以黃金和白銀同時作幣材,貨幣本位就是金銀復本位制。
值得一提的是,在現行不兌現的信用貨幣制度下,各國法律都沒有規定貨幣的材料。
(二)貨幣單位
貨幣單位,即規定貨幣單位的名稱和貨幣單位的值。
貨幣單位的名稱就是對貨幣單位的定名,例如,英國的貨幣單位定名為「鎊」,美國的貨幣單位定名為「元」。
貨幣單位的值是指貨幣單位所包含的貨幣金屬的重量和成色。
在金屬貨幣制度下,確定貨幣單位的值,重要的是確定貨幣單位的含金量;當黃金非貨幣化後,則主要表現為確定或維持本國貨幣與他國貨幣的比價,即匯率。
(三)本位幣與輔幣的規定、鑄造、償付能力
本位幣,即主幣,是一個國家流通中的基本通貨。
國家以法律形式確定本國本位幣價值,賦予其在市場上強制流通的能力,並將其作為商品、勞務交換、債務債權清償及會計核算的計量單位。
在金屬貨幣制度下,本位幣為足值貨幣,即其名義價值(面額)與實際價值(金屬價值)相一致。
本位幣不僅由國家按貨幣單位鑄造,還可以由公民自由鑄造,每個公民都有權把貨幣金屬送到國家造幣廠請求鑄成本位幣,其數量不受限制。
本位幣具有無限法償力,即有無限的法定支付能力,無論支付額大小,任何人不得拒絕接收。
同時,本位幣也是一切交易行為的最後支付工具,市場上的交易,以本位貨幣作為最後支付的工具,任何人均不得要求改以其他貨幣支付。
輔幣,即輔助貨幣,主幣以下的小額通貨。
一般用較賤金屬鑄造,為不足值貨幣。
輔幣的名義價值(面額)高於其實際價值(金屬價值),鑄造輔幣會獲得一部分鑄幣收入,因此,輔幣採用的是有限鑄造制度,即只能由國家鑄造,不允許公民自由鑄造。
發行此種貨幣是為了流通和支付的方便,基於此目的,輔幣在世界各國多為有限法償,在一次交易中,輔幣若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數量,銷售者或者債權人可拒絕接受。
(四)貨幣發行准備制度
貨幣發行准備制度是指在貨幣發行時,需以某種金屬或者某幾種形式的資產作為發行貨幣的准備。
在金屬貨幣制度下,貨幣發行以法律規定的貴金屬作為發行准備。
當今世界各國均實行不兌現的信用貨幣流通制度,在不兌現的信用貨幣流通制度下,各國的發行准備制度已經與貴金屬脫鉤,多數國家都採用外匯資產作為准備,也有國家以物資作為准備,還有些國家的發行採取與某個國家的貨幣直接掛鉤的方式,如釘住美元、英鎊等。
各國在准備比例和准備資產上也有差別,目前各國貨幣發行准備的構成一般包括現金准備和證券准備兩大類。
現金准備包括黃金、外匯等具有流動性的資產,證券准備包括短期商業票據、短期國庫券、政府公債等。
㈦ 貨幣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國家貨幣制度是一國政府以法令形式對本國貨幣的有關要素、貨幣流通的組織與調節等加以規定所形成的體系,國家貨幣制度主要劃分為金屬貨幣制度和不兌現的信用貨幣制度兩大類型。
對國家貨幣制度內容的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
首先,這兩種類型貨幣制度的基本框架是相同的,它們都包含了以下基本內容:
(1)規定貨幣材料。即規定由什麼物品來充當貨幣材料,確立以哪一種物品作為幣材,是一國建立貨幣制度的首要步驟。
(2)規定貨幣單位。貨幣單位是指貨幣制度中規定的貨幣計量單位。貨幣單位的規定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規定貨幣單位的名稱,二是確定貨幣單位的「值」。
(3)規定流通中的貨幣種類。規定流通中的貨幣種類,主要是指規定主幣和輔幣。主幣就是本位幣,是一個國家流通中的基本通貨,一般作為該國法定的價格標准。一個國家一般只有一種主幣。輔幣是本位貨幣單位以下的小面額貨幣。
(4)規定貨幣法定支付償還能力。即規定貨幣是無限法償還是有限法償。
(5)規定貨幣鑄造發行的流通程序。即規定貨幣是自由鑄造還是限制鑄造,是分散發行還是集中壟斷發行。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證流通中的貨幣數量保持適度的規模。
(6)貨幣發行准備制度的規定。貨幣發行的准備制度是指中央銀行在貨幣發行時須以某種金屬或某幾種形式的資產作為其發行貨幣的准備,從而使貨幣的發行與某種金屬或某些資產建立起聯系和制約關系。
㈧ 貨幣制度的基本內容
貨幣制度的基本內容
• (一)確定貨幣材料
• 貨幣材料簡稱「幣材」,是指用來充當貨幣的物質,確定不同的貨幣材料就構成不同的貨幣本位,如確定用黃金充當貨幣材料就構成金本位。
• (二)規定貨幣單位
• 貨幣單位是指貨幣制度中規定的貨幣計量單位。貨幣單位的規定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規定貨幣單位的名稱;二是確定貨幣單位的「值」。
• (三)規定流通中的貨幣種類
• 規定流通中的貨幣種類,主要是指規定主幣和輔幣。
• 主幣就是本位幣,是一個國家流通中的基本貨幣。
• 輔幣是以本位貨幣單位以下的小面額的貨幣,它是本位幣的等份。
• (四)對貨幣法定支付償還能力的規定
• 對貨幣法定支付償還能力,是指通過法律對貨幣的支付償還能力做出規定,即規定貨幣是無限法償還是有限法償。
• 所謂無限法償,是指無論支付數額多大,無論屬於任何形式的支付,對方都不能拒絕接受。本位幣一般都具有無限法償能力。
• 所謂有限法償,是指在一次支付中若超過規定的數額,收款人有權拒收。有限法償主要是針對輔幣而言的。
• (五)規定貨幣鑄造發行的流通程序
• 在金屬貨幣流通條件下,輔幣都是國家鑄造發行的,但本位幣即金屬貨幣基本上實行自由鑄造;信用貨幣出現以後,各國逐漸通過法律把銀行券的發行權收歸中央銀行。
• (六)貨幣發行准備制度的規定
• 貨幣發行准備制度的規定是指中央銀行在貨幣發行時候以某幾種形式的資產作為其發行貨幣的准備,從而使貨幣的發行與某種金屬或某幾種資產建立起聯系和制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