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捐贈者需要承擔什麼費用
捐贈者不需要承擔費用,把捐贈物品交到當地民政部門或者紅十字會就可以了。
❷ 捐贈費在會計處理中如何處理,做在什麼費用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新會計准則:利潤總額=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資產減值損失+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或減變動損失)+投資收益(或減投資損失)+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而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捐贈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但要同時具備3個條件,一是公益性,二是企業有實現的利潤,三是要在一定的比例內。如果企業發生了經營虧損,其捐贈的支出,是不能扣除的。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對向「汶川」和「玉樹」災區的捐贈可以全額扣除。由於目前還沒有關於向「雅安」災區捐贈可以全額扣除的規定,需要等待下一步政策的出台。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用於交際應酬,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用於股息分配,用於對外捐贈,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等情況時,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第三條規定: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於企業自製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也就是說,將對外捐贈視同銷售處理,對於自製的資產,收入按照公允價處理,對於外購的,視同銷售收入按購買價處理。而會計准則對外捐贈不作為收入處理。
❸ 個人捐贈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個人向教育及公益事業的具體對象捐贈必須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或國家機關進行,直接向受贈單位或個人的捐贈,不能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直接對具體對象如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一些基金會的捐贈,必須有文件明確規定的才能稅前扣除;沒有文件規定的,不能稅前扣除。 通過「社會團體」轉贈給教育或公益事業的捐贈都可以稅前扣除。「社會團體」是指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縣以上政府的民政部門登記的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根據財稅[2007]6號規定,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進行確認;經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其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由省級財政部門進行確認。 個人的捐贈扣除應當在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也就是說,應當在減除法定費用之後再減除實際捐贈額(或捐贈限額),故其扣除順序是先扣除法定費用,後扣除實際捐贈額(或捐贈限額)。 個人捐贈辦理手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接受捐贈或辦理轉贈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應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由中央或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捐贈票據,並加蓋接受捐贈或轉贈單位的財務專用章。 (2)對於單位統一將個人的捐贈款匯總捐贈的,代扣代繳單位在取得統一的捐贈票據後,將與其相對應的個人捐款的明細單附後,以此作為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依據。 (3)向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捐贈須提供科研機構和學校的研究項目計劃及資金收款證明。稅務機關據此對捐贈單位和個人進行稅前扣除。
❹ 個人所得稅中對捐贈的扣除額是多少
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參考資料如下:
1、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稅法第六條第二項所說的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4)申請捐贈制服費用擴展閱讀: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第八條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製的公益性捐贈票據,並加蓋本單位的印章。
2.新設立的基金會在申請獲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後,原始基金的捐贈人可憑捐贈票據依法享受稅前扣除。部分經過批準的基金會,如農村義務教育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紅十字會等,個人向其捐贈的所得,按照規定可以在計算個人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❺ 捐款申請書怎麼寫
給你份捐款倡議書範文吧
倡議書
公司號召向青海玉樹抗震救災捐款倡議書
機關各部室、各直屬單位、各專業分公司、區實業公司
4月14日,青海玉樹發生了「7、1」級強烈地震,這一突如其來的災難給災區同胞造成巨大創傷和痛苦,這場災難震撼著每位Xx人的心靈。從災難發生的那一刻起,廣大員工的目光就開始關注災區,員工的心始終牽掛著災區人民。在災區同胞最需要援助的時刻,Xx機關黨委向全體員工發出倡議,發揚「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的中華民族優良傳統,伸出你的雙手,獻出你的愛心,幫助災區同胞度過難關,給正處在災難中的同胞帶去廢虛中重建的勇氣和力量。
本次抗震救災捐款建議按以下標准:區公司領導不低於500元;三、四崗領導幹部不低於300元;其它員工100元左右
❻ 捐贈支出稅前扣除標准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現就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或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用於符合法律規定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准予按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條所稱公益慈善事業,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三條對公益事業范圍的規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三條對慈善活動范圍的規定。
三、本公告第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包括依法設立或登記並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群眾團體。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及管理按照現行規定執行。依法登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及管理按本公告執行。
四、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統稱社會組織),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應當同時符合以下規定:
(一)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到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二)每年應當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經審計的上年度專項信息報告。報告應當包括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總體情況、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情況、公益慈善事業支出及管理費用情況(包括本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比例情況)等內容。
首次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應當報送經審計的前兩個年度的專項信息報告。
(三)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度每年用於公益慈善事業的支出占上年總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於70%。計算該支出比例時,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數代替上年總收入。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度每年用於公益慈善事業的支出占上年末凈資產的比例均不得低於8%。計算該比例時,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凈資產平均數代替上年末凈資產。
(四)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費用占當年總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於10%。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費用占當年總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於12%。
(五)具有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且免稅資格在有效期內。
(六)前兩年度未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警告除外)。
(七)前兩年度未被登記管理機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八)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為3A以上(含3A)且該評估結果在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仍在有效期內。
公益慈善事業支出、管理費用和總收入的標准和范圍,按照《民政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的通知》(民發〔2016〕189號)關於慈善活動支出、管理費用和上年總收入的有關規定執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新設立或新認定的慈善組織,在其取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當年,只需要符合本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條件即可。
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的社會組織,由民政部結合社會組織公益活動情況和日常監督管理、評估等情況,對社會組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進行核實,提出初步意見。根據民政部初步意見,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民政部對照本公告相關規定,聯合確定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名單,並發布公告。
(二)在省級和省級以下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社會組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民政部門參照本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對象包括:
1.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將於當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會組織;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但又重新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
3.登記設立後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
(四)每年年底前,省級以上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按許可權完成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和名單發布工作,並按本條第三項規定的不同審核對象,分別列示名單及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起始時間。
六、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有效期為三年。
本公告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第一種情形,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自發布名單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本公告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第二種和第三種情形,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自發布公告的當年1月1日起算。
七、公益性社會組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一)未按本公告規定時間和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專項信息報告的;
(二)最近一個年度用於公益慈善事業的支出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的;
(三)最近一個年度支出的管理費用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
(四)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到期後超過六個月未重新獲取免稅資格的;
(五)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警告除外)的;
(六)被登記管理機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七)社會組織評估等級低於3A或者無評估等級的。
八、公益性社會組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且取消資格的當年及之後三個年度內不得重新確認資格:
(一)違反規定接受捐贈的,包括附加對捐贈人構成利益回報的條件、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性活動、利用慈善捐贈宣傳煙草製品或法律禁止宣傳的產品和事項、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捐贈等情形;
(二)開展違反組織章程的活動,或者接受的捐贈款項用於組織章程規定用途之外的;
(三)在確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時,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該受益人與捐贈人或公益性社會組織管理人員存在明顯利益關系的。
九、公益性社會組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且不得重新確認資格:
(一)從事非法政治活動的;
(二)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活動的。
十、對應當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組織,由省級以上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核實相關信息後,按許可權及時向社會發布取消資格名單公告。自發布公告的次月起,相關公益性社會組織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十一、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在接受捐贈時,應當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監(印)制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並加蓋本單位的印章。
企業或個人將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進行稅前扣除,應當留存相關票據備查。
十二、公益性社會組織登記成立時的注冊資金捐贈人,在該公益性社會組織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當年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按規定對其注冊資金捐贈額進行稅前扣除。
十三、除另有規定外,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在接受企業或個人捐贈時,按以下原則確認捐贈額:
(一)接受的貨幣性資產捐贈,以實際收到的金額確認捐贈額。
(二)接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捐贈額。捐贈方在向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時,應當提供註明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不能提供證明的,接受捐贈方不得向其開具捐贈票據。
十四、為方便納稅主體查詢,省級以上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在官方網站上發布具備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名單公告。
企業或個人可通過上述渠道查詢社會組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及有效期。
十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審批有關調整事項的通知》(財稅〔2015〕141號)同時廢止。
尚未完成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社會組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工作的,各級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按照原政策規定執行。2020年度及以後年度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及管理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民政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現對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
二、個人通過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按照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準予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具體范圍包括: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四、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第二條所稱的社會團體均指依據國務院發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經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符合以下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到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二)申請前3年內未受到行政處罰;
(三)基金會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3年以上(含3年)的,應當在申請前連續2年年度檢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檢查合格且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登記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應當在申請前1年年度檢查合格或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登記1年以下的基金會具備本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條件;
(四)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含基金會)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3年以上,凈資產不低於登記的活動資金數額,申請前連續2年年度檢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檢查合格且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申請前連續3年每年用於公益活動的支出不低於上年總收入的70%(含70%),同時需達到當年總支出的50%以上(含50%)。
前款所稱年度檢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門對基金會、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含基金會)進行年度檢查,作出年度檢查合格的結論;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是指社會組織在民政部門主導的社會組織評估中被評為3A、4A、5A級別,且評估結果在有效期內。
五、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第二條所稱的國家機關均指縣級(含縣級,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
六、符合本通知第四條規定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可按程序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一)經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可分別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提出申請;
(二)經省級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基金會,可分別向省級財政、稅務(國、地稅,下同)、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含基金會),可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三)民政部門負責對公益性社會團體的資格進行初步審核,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對公益性社會團體的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聯合進行審核確認;
(四)對符合條件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按照上述管理許可權,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和民政部門分別定期予以公布。
七、申請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需報送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民政部或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頒發的登記證書復印件;
(三)組織章程;
(四)申請前相應年度的資金來源、使用情況,財務報告,公益活動的明細,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
(五)民政部門出具的申請前相應年度的年度檢查結論、社會組織評估結論。
八、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製的公益性捐贈票據,並加蓋本單位的印章;對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
新設立的基金會在申請獲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後,原始基金的捐贈人可憑捐贈票據依法享受稅前扣除。
九、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捐贈資產的價值,按以下原則確認:
(一)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算;
(二)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計算。捐贈方在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捐贈時,應當提供註明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證明,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不得向其開具公益性捐贈票據。
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應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一)年度檢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會組織評估等級低於3A的;
(二)在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存在偷稅行為或為他人偷稅提供便利的;
(四)存在違反該組織章程的活動,或者接受的捐贈款項用於組織章程規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況的;
(五)受到行政處罰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存在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的,1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存在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對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情形,應對其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各項收入依法補征企業所得稅。
十一、本通知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發布前已經取得和未取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均應按本通知的規定提出申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及相關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6號)停止執行。
❼ 捐助一個希望小學需要多少費用,如何監管
凡捐款25萬元援建希望小學和10萬元資助改造危舊校舍者,均可將捐款匯至中國青基會,並來人或以函電方式提出捐款意願和有關要求。捐贈者可在實施希望工程的貧困地區選擇建校地點、提出相關要求,也可請中國青基會按照其資助計劃在貧困地區代為選點。如捐贈者需要,可同中國青基會簽署捐資建校協議書,以保證意願的落實。
建校地點、規模經中國青基會同建校地所在省(區、市)希望工程實施機構考察認定後,即由中國青基會、省級希望工程實施機構和建校地所在縣級人民政府三方共同簽署《資助建校協議書》,對建校的規模、設計、工程預算、匹配資金、工程進度、 款時間、工程決算和審計等各項工作及各方責任和義務作出詳細規定,依法管理。學校建成後,由中國青基會統一授發希望小學校牌。捐贈者在建校過程中,可隨時監督工程的進展情況,並可提出質詢或進行實地考察,亦可參加學校奠基儀式或竣工典禮。
❽ 怎樣才能捐贈器官捐贈器官的相關費用由誰負責
器官供體的基本要求:
1、無惡性腫瘤(原發腦腫瘤除外);
2、無艾滋病;其他傳染病,在特殊情況下,為了挽救生命,在採取積極防治措施後亦可考慮;
3、無嚴重的全身感染
4、有關器官或組織功能良好。
心臟供體的要求:
1、達到器官捐獻的基本要求
2、均為腦死亡患者;
3、年齡(男性<45歲,女性<50歲),但是由於對供心需求量的不斷增加,來源困難,已逐漸放寬年齡范圍,甚至更大年齡組(55-60歲)的移植取得較滿意的效果;
4、無心臟異常(左室和冠狀動脈造影).
5、無嚴重低血壓與心停跳史;
6、無嚴重胸外傷。
肝臟的要求:
1、達到器官捐獻的基本要求
2、年齡一般無限制,最好﹤65歲;
3、無重大肝膽系統疾病;
4、無全身性疾病:結節性脈管炎、膠原疾病;
5、無嚴重肝外傷;
6、肝臟熱缺血時間原則不超過5分鍾,最好是有心跳的腦死亡屍體;
腎臟的要求:
1、達到器官捐獻的基本要求;
2、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
3、無慢性腎病、少尿性急性腎衰;
4、年齡大於60歲、 輕度高血壓 、可治療的感染、
非少尿性急性腎衰、糖尿病系統性紅斑狼瘡、在病情十分危急,供體來源困難,為了挽救生命,在採取積極防治措施後亦可考慮。
角膜的要求:
1、年齡最好在6-60歲,其中以介於18-35歲最佳,小於6個月和大於90歲不適合捐獻;
2、惡性腫瘤已侵犯眼組織者以及白血病,何傑金氏病、某些眼部疾病如眼前段惡性腫瘤、視網膜母細胞瘤、病毒性角膜炎、角膜變性或疤痕、青光眼、虹膜睫狀體炎、化膿性眼內炎以及做過內眼手術者等不適合捐獻。
3. 感染過鼠疫、霍亂、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等患者不適合捐獻。其他傳染病治癒後,在採取積極防治措施後可考慮捐獻,僅限用於板層角膜移植材料。
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遺體、器官的捐獻行為,保障捐獻、接受等各方的合法權益,弘揚無私奉獻精神,發展醫學科學事業,推動社會進步,根據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遺體、器官的捐獻及其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遺體是指自然人死亡後的軀體。
本條例所稱的器官是指自然人除血液、精子、卵子、胚胎之外的人體器官和人體組織。
第三條捐獻遺體、器官應當遵循自願、無償原則。捐獻器官的移植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原則。禁止買賣遺體、器官。
第四條 捐獻人的捐獻行為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和社會尊重。
捐獻人的近親屬應當尊重捐獻人的捐獻意願,支持捐獻人的捐獻行為。
第五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遺體、器官捐獻工作。民政、司法、公安、教育、科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遺體、器官捐獻的相關工作。
地方紅十字會負責遺體、器官捐獻的登記、咨詢、器官移植排序等組織服務工作。
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公民捐獻遺體和器官。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工作,促進形成良好的社會風尚。
有條件的學校應當開展遺體、器官捐獻的科普教育。
第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對遺體、器官的捐獻人和在遺體、器官捐獻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遺體捐獻
第八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獻遺體。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願意捐獻遺體的,應當徵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第九條 捐獻人捐獻遺體應當辦理登記手續,填寫登記表並簽字蓋章。登記表應當載明捐獻人的基本情況、捐獻執行人的有關情況及同意執行的意見、遺體接受單位等事項。
各級地方紅十字會及其委託的登記單位是遺體捐獻的登記機構。登記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其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工作時間等。
第十條 捐獻人辦理遺體捐獻登記手續,可以到登記機構登記,也可以要求登記機構上門登記。
捐獻人未選擇遺體接受單位的,由當地地方紅十字會確定遺體接受單位。
地方紅十字會委託的登記單位應當定期將遺體捐獻登記情況報告所委託的紅十字會,並由紅十字會及時通報有關遺體接受單位。
登記機構、遺體接受單位及工作人員對登記的事項應當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一條 捐獻人委託並登記的捐獻執行人,可以是捐獻人近親屬,也可以是其他自然人,或者是捐獻人的工作單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養老機構等組織。
第十二條 辦理遺體捐獻登記手續後,捐獻人可以變更登記內容或者撤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及時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十三條 省紅十字會統一印製遺體捐獻登記表、捐獻卡和榮譽證書。
提倡捐獻人隨身攜帶捐獻卡。
第十四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單位,經向省紅十字會登記,可以成為遺體接受單位:
(一)具有開展醫學教學和醫學科學研究能力的高等學校、科研單位,或者具有開展醫學科學研究、器官移植能力的醫療機構;
(二)有從事遺體接受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三)有與開展遺體接受工作相適應的設備、場所。
遺體接受單位可以作為紅十字會委託的遺體捐獻登記單位。
第十五條 捐獻人死亡後,捐獻執行人應當及時通知遺體接受單位,遺體接受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後二十四小時內接受遺體並辦理接受手續。
捐獻執行人因故不能執行的,捐獻人工作單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養老機構等組織,可以及時通知相應的接受單位或者當地地方紅十字會。
因突發性因素導致死亡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得知死者是捐獻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捐獻執行人或者當地地方紅十字會。
遺體接受單位接受遺體後,應當於十日內向當地地方紅十字會備案。
第十六條 遺體接受單位應當妥善管理捐獻的遺體,建立遺體利用檔案;在利用遺體時,應當舉行儀式表示對遺體的尊重和對捐獻人的敬意,不得有侮辱遺體的行為;對利用完畢的遺體負責火化,承擔遺體的運輸費、火化費等相關費用。
地方紅十字會和遺體接受單位可以為遺體捐獻人設置紀念設施。
第三章 器官捐獻
第十七條 年滿十八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獻活體器官,捐獻前應當有同意捐獻的書面證明。捐獻人捐獻活體器官,應當不危害其生命安全。
自然人願意死亡後捐獻器官的,應當有同意捐獻的書面證明;只有同意捐獻的口頭意思表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其配偶以及二名醫師的書面證明;
(二)沒有配偶的,有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以及二名醫師的書面證明;
(三)沒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有其二名其他近親屬以及二名醫師的書面證明;
(四)沒有任何近親屬的,有其工作單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養老機構等組織以及二名醫師的書面證明。
第十八條 捐獻人可以將捐獻的活體器官指定移植給近親屬。
第十九條 捐獻人可以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獻器官。
捐獻人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獻器官須向所在地地方紅十字會登記。設區市、縣(市、區)紅十字會應當將登記情況在三日內報送省紅十字會。地方紅十字會可以委託醫療機構進行登記,醫療機構應當將登記情況在三日內報送所委託的紅十字會。
第二十條 捐獻登記需要填寫登記表,登記表應當載明捐獻人的基本情況、捐獻的器官名稱等事項。
捐獻人登記後可以變更登記內容或者撤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及時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登記機構、相關單位及工作人員對登記的事項應當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一條 省紅十字會建立捐獻與移植器官信息庫。省紅十字會可以為信息庫的建設和管理籌集資金,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條 從捐獻人遺體摘取器官,應當由二名以上醫師確認捐獻人死亡後方可進行。
確認捐獻人死亡的醫師,不得參與該遺體器官的摘取或者植入手術。
捐獻人遺體需要進行司法鑒定或者經鑒定認為需要繼續查驗的,不得摘取遺體的器官。
第二十三條 醫師從捐獻人遺體摘取器官後,應當對摘取部位予以妥善處理。
醫療機構摘取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獻的器官後,應當按醫療技術的要求及時移送實施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並由實施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於十日內向省紅十字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需要接受非近親屬捐獻的器官移植的個人,應當持醫療機構的相關證明向省紅十字會或者通過醫療機構向省紅十字會申請。
省紅十字會應當按申請人申請的時間先後順序進行登記,並將申請內容載入捐獻與移植器官信息庫。未經申請人的書面要求,不得對登記內容進行刪減、更改。
第二十五條 捐獻的器官用於不指定的接受人的,由省紅十字會按照捐獻與移植器官信息庫中申請登記的時間順序確定移植接受人。
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獻器官的,其本人及近親屬在接受其他人捐獻的器官移植時享有優先權。二人以上享有優先權的,由省紅十字會根據申請登記的時間確定順序。
實施移植手術的醫療機構,根據醫學技術和捐獻器官的相關指標認為該接受人不適合移植的,由省紅十字會確定後位次的接受人。在捐獻器官可能喪失利用價值的緊急情況下,醫療機構可以先行移植,並在十日內向省紅十字會書面報告。
第二十六條 省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調閱捐獻與移植器官信息庫的有關資料,對移植排序情況進行監督。有關當事人對排序有異議的,可以向省衛生行政部門投訴,省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投訴進行調查、核實,並於接到投訴後十日內書面答復投訴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買賣遺體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對買賣雙方處以交易額三至五倍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倒賣器官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交易額七至十倍的罰款;醫療機構倒賣器官的,還應當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吊銷其執業證書;醫務人員倒賣器官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處分,並吊銷其執業證書;對於買賣器官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四款、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登記機構、相關單位及工作人員泄露捐獻人登記事項的,由主管部門或者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經省紅十字會登記的單位接受遺體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接受的遺體由省紅十字會安排給符合條件的遺體接受單位,對無法利用的遺體由違法接受單位負責處理。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遺體利用完畢處理不當的,或者有侮辱遺體行為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由省紅十字會撤銷其遺體接受單位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摘取器官的醫師,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省紅十字會工作人員未按申請人的排序確定移植器官接受人的,由省紅十字會對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地方紅十字會、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本條例過程中,不履行職責、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工作人員所在單位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的捐獻人近親屬是指捐獻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地方法規)
❾ 慈善捐助申請怎麼寫
XX民政:
本人XX,是哪裡人,公公XX患有胃癌於X年X月X日病亡,生前治療胃癌把家庭積累用完,並借了XX元,本人工作工資不高,且債務累累,向民政申請城鄉人員醫療救助,懇請希幫助為盼。
此致
敬禮!
申請人:你的名字(公公的)
申請:x年x月x日
梁河縣民政:
我叫李茂省,男,漢族,現年23歲,梁河縣人,現居住於梁河縣核桃窩村。
我自幼患先天性心臟病,多年來一直四處求醫,靠葯物控制病情,維持生命。2008年7月份,經常咳嗽,痰中帶血,並伴有胸悶,胸脹和肝臟隱隱作痛等症狀,經醫院檢查為心臟肥大,肝腫大和肺水腫等病症,幾個月,到梁河縣醫院和德宏州醫院住院治療,病情時好時壞,極不穩定,支付昂貴的醫葯費,只能出院回家農村簡單的中葯治療。
醫生建議,中葯治療非長久之計,手術治療才能痊癒,但估計要用十多萬元的手術費和由此而產生的費用,這農村家庭來說無疑是天文數字,加之前期已用去檢查治療費7萬多元,已是負債累累,幫我治病,年邁的父母親長期在外打工,節衣縮食,然而攢下的錢與昂貴的醫葯費相比同樣是杯水車薪。
鑒於上述情況,為早日湊齊醫葯費手術以延續生命,特懇請民政局幫助!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
申請:x年x月x日
❿ 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范圍具體范圍有哪些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第三條規定,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具體范圍包括: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根據上述規定,捐贈支出用於上述公益事業的,屬於公益性捐贈。
(10)申請捐贈制服費用擴展閱讀
非營利組織在提供捐贈時,應在提供捐贈或作出無條件捐贈承諾的期間確認為費用,並同時減少資產或增加負債,其具體處理主要取決於利益給予的形式。
例如,為銷售而持有的存貨捐贈應確認為存貨減少及捐贈費用的增加,而無條件捐贈承諾給予現金則應確認為應付賬款及捐贈費用。捐贈費用應以捐贈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或者,如果捐贈是以債務豁免或承擔債務形式提供的,則該捐贈應以負債的公允價值進行計量。
對於條件捐贈承諾和「條件」捐贈,只有在合格性要求滿足後,才能確認捐贈費用,其處理方法與捐贈收入相對應。
按照現行稅法的規定,可抵扣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分為按3%限額抵扣(非金融企業)、按10%限額抵扣及按全額抵扣三項,由於是由不同的法律法規先後陸續規定的,對其扣除限額的計算也沒有統一規定,使納稅人在實務操作中遇到困難,現對如何正確計算扣除限額分析說明如下:
捐贈支出的計算與申報主要是依據申報表進行填列申報的,在計算時也必須依據該表的規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