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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著制服執法

發布時間:2021-10-07 10:38:01

如何追究警察的野蠻執法的行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可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的舉報,造成經濟損失的要求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

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第四十九條人民警察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賠償。

(1)警察著制服執法擴展閱讀:

警察野蠻執法案例:

遼寧省沈陽市公安局鐵西分局四名民警在河南伊川縣執法時,並未出示任何證件和手續先將當事人毆打一頓,最後發現抓錯人了。現在,被打者受傷住院,涉事的四名民警接受調查,一個小烏龍釀出了不小的風波。

在這次執法中,警方存在很多問題,首當其沖的是打人。法律允許警方可以採取強制手段,但並不意味著可以為所欲為。強制手段以制服為目的,而不應該以傷人為目的,暴力導致的結果常常是血的教訓。

其次是未亮明身份,賈某的不配合與挨打有關,也與警方未亮明身份有關。突然被4名陌生男子包圍毆打,一個正常的人都會將反抗或者逃避當成第一選擇,遇到性情溫順的,還能控制,可如果遇到的是脾氣剛烈、火爆的人,就很容易讓事態失控升級。

最無法容忍的是當著5歲孩子的面實施暴力行為。文明的執法不僅體現在嚴格依法辦事上,也體現在細節的處理和對人道精神的遵守上。4名警察抓捕一名罪犯,如果不是極端情況,他們有足夠的機會避開孩子。在5歲孩子面前用一些極端方式會在孩子幼小的心裡植入暴力和恐懼的種子。

由認錯人開始,這其後的一連串錯誤原本是件很容易避免的事,如果民警執法時亮明身份,如果民警在抓人前先核實一下賈某的身份、多聽聽賈某的辯解,文明一點再文明一點,慎重一點再慎重一點,賈某的真實身份並不難確認,錯誤早在事發之初就被制止了,可是這個世界並不存在那麼多「如果」,這也正是每次執法都必須按照程序和法律辦事的原因。

程序有時候會讓事情變得繁瑣,但嚴格按程序辦事無疑是減少錯誤發生概率的好辦法。在執法過程中,涉事民警有數次機會糾正自己的錯誤,可是都被他們武斷草率的行為葬送了。某種程度上說,正是涉事民警自己毀掉了改正錯誤的機會,自己給自己挖了個坑,然後跳了下去。

顯然,體現在行為中的是一連串的「失誤」,根植於內心的還是並未把規則當回事,也沒有把公民人身權利當回事。這種傲慢、蠻橫的態度不僅體現在事前、事中的膽大妄為,也體現在事後的輕描淡寫上。

抓了人又打了,發現錯誤以後一句「抓錯了」就想不了了之,送醫院檢查一下這種最基本的補救措施被直接略過。受害者及家人攔住幾名警察,選擇報警以後,涉事警察又想一走了之,他們腦海里還存在特權和例外的幻想。種種不專業不職業、甚至是違法的行為,都說明文明執法需要更強有力的約束。

公安部門反復強調要文明執法,接受群眾的監督。當地應該反思,為什麼這樣的政令沒能引起重視。對於這種漠視規則的行為,最好的辦法是在處罰中體現對人的尊重、對權利的尊重、對法律的敬畏。該道歉的道歉,該賠償的賠償,該追究法律責任的追究法律責任。

⑵ 警察能亂穿工作服執法么

執法的話,協警只能協助在編民警完成,不能自己去做,警察執法時應該出示證件。但是沒有要求必須穿著制服的—— 協警的定位是「輔助」警力,屬於專業的群防群治隊伍,不具有行政執法權。協警必須在在編民警的帶領下開展各項工作。在涉及需依法定職權...

⑶ 警察只穿警服不戴帽子有權執法嗎

【警察執法需要出示警察證嗎?】 有人提出警察也要出生執法證,但他們忘記了《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就是說:警察在一般情況下,身著制服、佩帶警銜、警號,並不需要出示證件,只有在便衣情況下執法時才需聲明並出示警官證。《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由此可見,行政處罰法要求執法人員執法時出示身份證件,而人民警察法規定警察執行公務時有兩種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另一種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證件。

希望能幫到你!!!望採納

⑷ 警察穿警服執法就有權不出示證件嗎

必須出示。
根據2017版最新的《人民警察法》如下:
第二十二條
(檢查搜查)
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需要,經出示工作證件和檢查、搜查證明文件,可以對與涉嫌違法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進行檢查或者搜查;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搜查的,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搜查;被檢查、搜查人拒不配合的,可以強制檢查或者搜查。
檢查或者搜查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確有必要立即進行的除外。
遇有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抓捕違法犯罪嫌疑人,或者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緊急情形,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進入公民住所檢查、搜查或者實施救助,但事後應當及時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

⑸ 為什麼交通警察執行任務時要穿警服制服

警察可以在非工作時間穿警服。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 修訂後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已經2007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規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

⑹ 關於便衣警察執法有誰來監管

便衣警察本來就是警察一樣有制服有警號,但有些案件需要埋伏或抓捕時為了不打草驚蛇才穿便衣。
真偽便衣,最近的確有不少冒充警察招搖過市,在控制嫌疑人後嫌疑人有權要求警察出示證件,警察證上會有警號,警察活動范圍是有規定的(如果便衣說帶你去什麼地方《不是派出所》那也有可能是假冒的警察),便衣其實也是當地派出所的幹警,如需核實身份可以到派出所大堂,所有幹警的照片都掛在哪裡,投訴請撥110。所以並不存在無根可查!真警察是不會收手續費,也不會現場罰款,通常假冒的警察就會做以上兩種行為。我國法律的《人民警察法》對制服與便衣統稱為警察並不存在差異,制服與便衣只是工作需要而已,所以便衣警察不屬於分支警種。如果你懷疑他的身份可以直接撥110核查其工作證上的警號,也是免費的,如果他不讓你查你就要提高警惕可能是騙子了。 電話里稱是某某派出所或公安局也必須提高警惕,如果對方提出匯款無論任何理由都100%是騙子,真的警方致電只會聯系你到派出所或公安局而不會叫你給錢的!

⑺ 公安部規定民警穿制服執法需不需要執法證件

公安部規定,人民警察著人民警察制服執勤、便衣執法出示人民警察證即表明人民警察身份,不需要出示執法證件。

⑻ 如果警察在執法過程中開著警車穿著制服,但不出示證件,我該怎麼

可以向公安機關投訴,或者向上級公安機關、政府紀檢部門投訴。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
因此,如果公安機關檢查、搜查公民住宅,必須出具檢查證,否則,公民有權拒絕,並向其上級公安機和有關紀檢部門投訴。

⑼ 警察著制服但無法出示證件是否可以行使執法權力

著制服的警察有很多種 有警官證的警察他們的制服必須有警號 警銜 這種警察才是正式編制的警察 他們才有執法權。而比如協警之類的 雖然著警服但無警號 無警銜 他們沒有執法權

⑽ 警察只穿警服和佩戴警號不出示警察證就可以正當執法么

警察只穿警服和佩戴警號不出示警察證,不可以直接執法,需要出示相應證件才可以當場盤問、檢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10)警察著制服執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十三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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