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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制服的建立

發布時間:2021-10-02 05:34:06

『壹』 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自我糾正錯誤的一種監督制度

行政復議制度是行政機關自我糾錯的一項重要監督制度。不僅對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且對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促進依法行政,從嚴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強廉政建設,密切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系,維護社會穩定,都有重大意義。

(1)行政復議制服的建立擴展閱讀:

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建立經歷了一個曲折的發展過程,以建國初期開始,行政復議制度一直在不斷地健全,完善、發展。五十年代後期到六十年代初,行政法規規定了行政復議。但是對行政復議的稱謂沒有完全規范如"申訴"、"復審"、"復驗"等。

進入八十年代,行政復議制度隨著法治化進程的加快,也得到了恢復和發展,尤其是《行政訴訟法》頒布後,為配合行政訴訟工作的實施,國務院於1990年12月24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條例》,對行政復議作了比較系統規定。

『貳』 如何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行政復議的步驟如下:

1、確認執法機關已對你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通俗說,就是執法機關已經向你送達具有決定性的法律文書,如:處罰決定書、強制措施通知書等。如果遇到不依法執法的機關,切記留存執法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錄像、照片均可)。

(2)行政復議制服的建立擴展閱讀:

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是與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認為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許可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由復議機關依法對被申請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的活動和制度。

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被動行政行為,它兼具行政監督、行政救濟和行政司法行為的特徵和屬性。它對於監督和維護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基本制度:行政復議基本制度包括一級復議制度、合議制度、書面審查制度、迴避制度、聽證制度和法律責任追究制度。

一級復議:一級復議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得再向復議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制度。

即不服從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法定的復議機關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是行政終級決定,行政相對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制度。

一級復議制度是中國《行政復議法》確立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慮到中國行政復議決定在多數情況下並非最後救濟手段,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仍可以得到人民法院兩級審判的救濟。

這樣就沒有必要在行政系統內實行兩極或多級復議制度,以免行政爭議在行政系統內遲遲不能解決,對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產生不利影響,而且影響行政效率的提高。

合議庭制度適用於較為復雜的案件,特別程序中的選民資格案件、公示催告中的除權判決、破產案件的受理情況等。在一審、二審中都可能用到。

薩爾茨堡法庭

陪審團制度,是英美法系的特有制度,創始於英國。但中國的法律基本上屬於大陸法系,除了香港特別行政區仍為英美法系保留其法律傳統外,其他地域並不適用。陪審團只對事實做出判斷,而法律的適用由法官裁判。

迴避制度

迴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而要求與案件有一定的利害關系的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審理活動或訴訟活動的審判制度。

聽證制度

行政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決定以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由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陳述意見、提供證據、進行質辯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並作出相應決定等程序構成的一項法律制度。

行政聽證是保障行政相對人申辯權利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是現代行政程序法的一項核心制度。

委員會模式

根據實踐需要,2008年國務院法制辦正式啟動了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截至到2011年11月,試點單位已經擴大到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95個單位。另外,還有7個省區市的13個單位雖然沒有納入試點范圍,但也自行組織開展了試點工作。

在試點工作中,形成了三種主要的行政復議委員會模式:將分散於政府各部門的行政復議權,全部集中到政府設立的行政復議委員會統一行使的全部集中模式;

對部分政府部門的受理、審理許可權進行集中的部分集中模式;保持現行行政復議體制不變,通過吸收外部人士組成行政復議委員會的合議委員會模式杜。

調解制度

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1、涉及行政賠償和行政補償的

2、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爭議

『叄』 人教版 政治生活 P41 政府建立了行政裁決、行政復議制度,國家還建立了行政訴訟制度。 請問行政

您好!
這一制度在中國最早是在民國時期定下來的,後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後行政訴訟法89年由人大通過,成為國家法律。因此建立不太好說,但確立是人大確立的。
有不明白的地方請追問,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肆』 國家建立了行政復議制服和什麼制度

《行政復議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了行政復議所要達到的三項目的,即:

(1)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這是行政復議所要實現的直接目的。復議活動是一種依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進行審查的制度,對不合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要加以撤銷和糾正。

(2)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這是通過復議、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具體行政行為所要達到的最終效果。我們的行政機關是人民政府的組成部分,它的一切活動都應該是為了人民,行政復議制度作為一種防止和糾正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侵權的救濟制度,目的當然在於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3)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行政機關是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機關。行政權是一種法定權力,是作為國家主人的人民通過國家權力機關制度的法律授予行政機關行使的。行政機關必須嚴格依法行政。為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就必須建立對行政管理權進行監督的各種制度。沒有監督的權力,必然會走向腐敗。行政復議制度正是這些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種。 發展和完善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建立經歷了一個曲折的發展過程,以建國初期開始,行政復議制度一直在不斷地健全,完善、發展。五十年代後期到六十年代初,行政法規規定了行政復議。但是對行政復議的稱謂沒有完全規范如"申訴"、"復審"、"復驗"等,進入八十年代,行政復議制度隨著法治化進程的加快,也得到了恢復和發展,尤其是《行政訴訟法》頒布後,為配合行政訴訟工作的實施,國務院於1990年12月24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條例》,對行政復議作了比較系統規定。行政復議法在總結1990年國務院制定的《行政復議條例》施行以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行政復議制度,主要是:擴大行政復議方式范圍,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制度在解決行政爭議方面的作用;簡化行政復議申請程序,更充分地體現便民原則;賦予當事人對規范性文件監督機制的啟動權;確立國務院受理涉及國務完部門和省級政府的行政復議案件並作出最終裁決的制度,加強了國務院對所屬各部門和省級政府的監督;嚴格了行政機關不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法律責任。行政復議法是繼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之後又一部規范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不僅對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且對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促進依法行政,從嚴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強廉政建設,密切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系,維護社會穩定,都有重大意義。②《行政復議法》的頒布和實施,進一步使行政復議制度法制化、規范化。 我國於1999年4月29日經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是以立法的形式將行政復議制度法制化。

『伍』 簡述行政復議制度的優缺點

優缺點肯定是相較於其他制度(行政訴訟)而言,如此的話,行政復議的優點就在於它的救濟、監督和效率等方面要優於行政訴訟,而缺點則是公正性方面存在疑問。

按說,救濟、監督和效率都是行政訴訟所具有或追求的,但是相較而言,復議更有優勢(否則行政法領域就不會有兩種獨立的救濟體制)。
1.救濟更為全面。由於行政復議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實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全面審查的原則,其較行政訴訟的合法性審查更為廣泛,對行政相對人的救濟更為全面、恰當。在受案范圍方面,行政復議還可以附帶審查部分抽象行政行為,對相對人的權益的保護更為徹底。此外,行政復議費用無需相對人承擔,由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經費予以保障。
2.監督更為有效。行政復議是一種特殊的行政監督制度,它是建立在行政隸屬關系基礎上,由上級行政機關對所屬下級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進行的層級監督。行政訴訟畢竟是司法審查,其有限性導致在審查力度、裁決種類、法律責任和監督措施上都不如行政復議。因此,行政復議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更為有效。
3.效率更高。主要體現在行政復議的程序設計上便捷高效。如復議程序的環節沒有訴訟程序那麼嚴格,對復議時效的相關規定較行政訴訟為短,不停止執行原則的規定亦能有效維護行政管理秩序。

由於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監督機制的一種,在傳統的請示、命令管理模式下,上下級之間已經形成了一體化的關系,而復議機關本身就是被申請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難以保證行政復議的公正性。

『陸』 怎樣建立相對獨立的行政復議機構

行政復議是政府(行政機關)為了化解行政爭議,達到自我糾正的目的而設置的救濟程序,國外這種救濟程序也比較普遍,與法院的訴訟救濟不同,從其設置及運行的程序來看是不可能脫離行政機關而相對獨立的,否則就有設置前置司法程序的嫌疑了。另外,我國已經有完善的相對獨立的司法救濟程序,是否需要一個獨立的行政復議機制,還有待論證。

『柒』 我國行政復議制度什麼時候開始的

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建立經歷了一個曲折的發展過程,以建國初期開始,行政復議制度一直在不斷地健全,完善、發展。五十年代後期到六十年代初,行政法規規定了行政復議。但是對行政復議的稱謂沒有完全規范如"申訴"、"復審"、"復驗"等,進入八十年代,行政復議制度隨著法治化進程的加快,也得到了恢復和發展,尤其是《行政訴訟法》頒布後,為配合行政訴訟工作的實施,國務院於1990年12月24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條例》,對行政復議作了比較系統規定。行政復議法在總結1990年國務院制定的《行政復議條例》施行以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行政復議制度,主要是:擴大行政復議方式范圍,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制度在解決行政爭議方面的作用;簡化行政復議申請程序,更充分地體現便民原則;賦予當事人對規范性文件監督機制的啟動權;確立國務院受理涉及國務完部門和省級政府的行政復議案件並作出最終裁決的制度,加強了國務院對所屬各部門和省級政府的監督;嚴格了行政機關不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法律責任。行政復議法是繼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之後又一部規范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不僅對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且對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促進依法行政,從嚴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強廉政建設,密切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系,維護社會穩定,都有重大意義。②《行政復議法》的頒布和實施,進一步使行政復議制度法制化、規范化。
我國於1999年4月29日經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是以立法的形式將行政復議制度法制化。

『捌』 行政復議的具體流程是什麼

一、復議申請

1、申請人自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二、復議受理

1、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並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2、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復議機關提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且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 行政復議

1、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2、復議機關自復議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或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4、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提出復議意見,報經復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集體討論通過。

5、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可以要求撤回復議申請,復議同時終止。

6、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7、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加蓋單位印章,並書面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8、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四、執行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2、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8)行政復議制服的建立擴展閱讀:

行政復議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者,則為法人或者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3)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請求和理由。

(4)行政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5)行政復議結論。

(6)不服行政復議決定向法院起訴的期限(如為終局行政復議決定,則為當事人履行的期限);

(7)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年、月、日。

(8)行政復議決定書由行政復議機關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蓋行政復議機關的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除法律規定的終局行政復議決定外,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對於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被申請人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於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玖』 行政復議制度產生於什麼時候

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建立經歷了一個曲折的發展過程,以建國初期開始,行政復議制度一直在不斷地健全,完善、發展。五十年代後期到六十年代初,行政法規規定了行政復議。但是對行政復議的稱謂沒有完全規范如"申訴"、"復審"、"復驗"等,進入八十年代,行政復議制度隨著法治化進程的加快,也得到了恢復和發展,尤其是《行政訴訟法》頒布後,為配合行政訴訟工作的實施,國務院於1990年12月24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條例》,對行政復議作了比較系統規定。行政復議法在總結1990年國務院制定的《行政復議條例》施行以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行政復議制度,主要是:擴大行政復議方式范圍,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制度在解決行政爭議方面的作用;簡化行政復議申請程序,更充分地體現便民原則;賦予當事人對規范性文件監督機制的啟動權;確立國務院受理涉及國務完部門和省級政府的行政復議案件並作出最終裁決的制度,加強了國務院對所屬各部門和省級政府的監督;嚴格了行政機關不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法律責任。行政復議法是繼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之後又一部規范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不僅對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且對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促進依法行政,從嚴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強廉政建設,密切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系,維護社會穩定,都有重大意義。②《行政復議法》的頒布和實施,進一步使行政復議制度法制化、規范化。
我國於1999年4月29日經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是以立法的形式將行政復議制度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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