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用人單位收取服裝費是否違法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統一著裝是為了用人單位的經營需要,服裝費應該用人單位承擔,要求勞動者承擔是違法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是為維護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范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製定。由勞動部於1994年12月6日發布,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條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
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作活動佔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貳』 辭職後公司扣工作服費合法嗎
勞動者辭職的,用人單位是不能剋扣勞動者工作服錢的,如果用人單位剋扣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民法意義上的擔保是指債權人為確保債務得到清償,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的物和權利上設定的,可以支配他人財產的一種權利的行為。本條所稱的擔保並不是民法意義上的擔保。而是用人單位以此為名義非法向勞動者收取風險抵押金、扣押勞動者身份證件的行為。
在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為防止勞動者在工作中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不賠償就不辭而別的情況,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在招用勞動者時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向勞動者收取風險抵押金的行為,是一種不合法的行為。勞動監察部門對這種情況進行了大量查處,執法力度較大,使大多數用人單位不敢再明目張膽地向勞動者收取抵押金,轉而採取了一些變相的方法或手段,達到向員工收取抵押金的目的。如收取服裝費、電腦費、住宿費、培訓費、集資款(股金)等,變相獲取風險抵押金。甚至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勞動者求職心切,收取高額抵押金後逃之夭夭,造成新的社會不安定因素。此外,用人單位還通過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如暫住證、資格證書和其他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等,以達到掌控勞動者的目的。因此本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勞動者有權拒絕用人單位以各種形式和名義向自己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根據原勞動部1995年《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規定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本法第八十三條也規定了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或者扣押勞動者證件的法律責任,即: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按每一名勞動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依照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七條及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賠償經濟損失的數額,應由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從職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准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如果能夠迅速改正錯誤,表現良好的,賠償金額可以酌情減少。
在勞動者中確實有少數違法亂紀分子利用工作條件的便利,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同時由於他們流動性較大,不易於管理和索賠,導致個別用人單位只能通過收取風險抵押金、抵押物或扣押身份證等方式來避免損失,這樣做是不合法的。如果用人單位想要避免勞動者給單位造成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就離職的風險,應當通過加強內部管理來解決,而不能簡單地採用收取抵押金(物)的錯誤方式。
『叄』 用人單位從工資中扣除服裝費合法嗎
在一些工作中,員工需要著制服上崗,例如保安和食品包裝企業。那麼這個服裝費是單位出還是員工出?用人單位從工資中扣除服裝費合法嗎?我國法律有規定嗎?下文華律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基本情況:
小王於2014年入職北京一保安公司從事保安工作,月工資2800元。工作滿一個月後,小王收到的第一個月工資的時候公司從中扣除了300元,經小王詢問公司的回復是服裝費,並為小王出具了服裝費收據,此後每到發工資的日子公司總要扣除300元作為服裝費,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小王與公司的合同期滿,合同期滿前公司告知小王不再與他續簽勞動合同,在辦離職過程中小王要求公司退還服裝費共計3600元,公司的回復是服裝經過使用已經折舊了,3600元算作折舊費用不予退還。
律師解答:
勞動者在職期間,用人單位給勞動者提供工作服、安全帽等相關福利或者勞保用品,保障勞動者的人身安全,改善勞動者的工作條件,視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條件,由此而產生的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不能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不能將其計算在最低工資標准之內。對此《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企業最低工資規定》有規定。勞動者在離開工作崗位後,用人單位可要求其歸還工作服,造成損失的可要求賠償,但不能以此為由扣除職工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以各種名義扣除工資,應當無條件退還給勞動者本人,否則,勞動者可憑被扣錢的收據等證物,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者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本案中保安公司違法扣除小王的服裝費,依法應當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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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辭職後,扣工服費,合法嗎
1.工服並不是企業員工必須購買的,如要求必須穿則應由企業統一發放,不得強制向員工收費;
2.是否簽定勞動合同與是否已拿到學歷證明無關,只要是擬建立勞動關系就必須簽定勞動合同;
3.企業強制扣除員工的工服費是違法的,你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建議你最好先和企業溝通,在無法獲得合理解決時再起訴.
『伍』 請問一下公司或工廠要求員工穿工作服,而費用從員工工資扣除,是否合理
肯定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工作服是公司所應該為員工提供的工作環境之一,應由公司承擔一切費用!
不過我國確實有這個陋習,要員工自己埋單....
如果你確實想不通或者要換個工作什麼的,可以拿工作服費用清單去勞動仲裁告他。
『陸』 勞動法中關於制服收費問題,急
勞動法中沒有關於制服收費問題的規定。
但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即: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的時候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在此范圍內也包括工作服的押金,保證金,都不能向勞動者收取。
但是由於制服屬勞動保護一項,至於工作期間是否收費就要看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的約定。但是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是不能收的。
『柒』 辭職後公司扣工作服費合法嗎
工作服是公司提供給員工的勞動保護,不能收取員工費用。如果公司要求離職時退還工作服,是可以退還的。如果公司要收費扣錢,可以找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
『捌』 員工制服要員工付錢是否合法
交一半的制服費用屬於合法,但離職是制服仍然要返還公司就有點兒扯不清了。
『玖』 離職時扣除員工服裝折舊費是否合理
不合理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9)扣員工企業制服費是否合理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解除的相關要求規定:
1、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2、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3、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