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若干規定的古代司法迴避
根據迴避事由或迴避主體的不同,中國古代司法迴避主要分為籍貫迴避、親屬迴避、故舊迴避、司法官之間的迴避以及非審判官吏迴避等種類。古代司法迴避制度具有中華法系的特質,也迴避不了其固有的歷史局限性。 中國古代科舉制度的起源
中國古代科舉制度最早起源於隋代。隋朝統一全國後,為了適應封建經濟和政治關系的發展變化,為了擴大封建統治階級參與政權的要求,加強中央集權,於是把選拔官吏的權力收歸中央,用科舉制代替九品中正制。隋煬帝大業三年開設進士科,用考試辦法來選取進士。進士一詞初見於《禮記·王制》篇,其本義為可以進受爵祿之義。當時主要考時務策,就是有關當時國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政治論文,叫試策。這種分科取士,以試策取士的辦法,在當時雖是草創時期,並不形成制度,但把讀書、應考和作官三者緊密結合起來,揭開中國選舉史上新的一頁。唐玄宗時禮部尚書沈既濟對這個歷史性的變化有過中肯的評價:「前代選用,皆州郡察舉……至於齊隋,不勝其弊……是以置州府之權而歸於吏部。自隋罷外選,招天下之人,聚於京師春還秋住,烏聚雲合。」 中國古代科舉制度的完備
推翻隋朝的統治後,唐王朝的帝王承襲了隋朝傳下來的人才選拔制度,並做了進一步的完善。由此,科舉制度逐漸完備起來。在唐代,考試的科目分常科和制科兩類。每年分期舉行的稱常科,由皇帝下詔臨時舉行的考試稱制科。
常科的科目有秀才、明經、進士、俊士、明法、明字、明算等五十多種。其中明法、明算、明字等科,不為人重視。俊士等科不經常舉行,秀才一科,在唐初要求很高,後來漸廢。所以,明經、進士兩科便成為唐代常科的主要科目。唐高宗以後進士科尤為時人所重。唐朝許多宰相大多是進士出身。常科的考生有兩個來源,一個是生徒,一個是鄉貢。由京師及州縣學館出身,而送往尚書省受試者叫生徒;不由學館而先經州縣考試,及第後再送尚書省應試者叫鄉貢。由鄉貢入京應試者通稱舉人。州縣考試稱為解試,尚書省的考試通稱省試,或禮部試。禮部試都在春季舉行,故又稱春闈,闈也就是考場的意思。
明經、進士兩科,最初都只是試策,考試的內容為經義或時務。後來兩種考試的科目雖有變化,但基本精神是進士重詩賦,明經重帖經、墨義。所謂帖經,就是將經書任揭一頁,將左右兩邊蒙上,中間只開一行,再用紙帖蓋三字,令試者填充。墨義是對經文的字句作簡單的筆試。帖經與墨義,只要熟讀經傳和注釋就可中試,詩賦則需要具有文學才能。進士科得第很難,所以當時流傳有「三十老明經,五十少進士」的說法。
常科考試最初由吏部考功員外郎主持,後改由禮部侍郎主持,稱「權知貢舉」。進士及第稱「登龍門」,第一名曰狀元或狀頭。同榜人要湊錢舉行慶賀活動,以同榜少年二人在名園探采名花,稱探花使。要集體到杏園參加宴會,叫探花宴。宴會以後,同到慈恩寺的雁塔下題名以顯其榮耀,所以把又把中進士稱為「雁塔題名」。唐孟郊曾作《登科後》詩:「春風得意馬蹄疾,一朝看遍長安花。」所以,春風得意又成為進士及第的代稱。常科登第後,還要經吏部考試,叫選試。合格者,才能授予官職。唐代大家柳宗元進士及第後,以博學宏詞,被即刻授予「集賢殿正字」。如果吏部考試落選,只能到節度使那兒去當幕僚,再爭取得到國家正式委任的官職。韓愈在考中進士後,三次選試都未通過,不得不去擔任節度使的幕僚,才踏進官場。
唐代取士,不僅看考試成績,還要有各名人士的推薦。因此,考生紛紛奔走於公卿門下,向他們投獻自己的代表作,叫投卷。向禮部投的叫公卷,向達官貴人投的叫行卷。投卷確實使有才能的人顯露頭角,如詩人白居易向顧況投詩《賦得原上草》受到老詩人的極力稱贊。但是弄虛作假,欺世盜名的也不乏其人。
武則天載初元年二月,女皇親自「策問貢人於洛成殿」,這是我國科舉制度中殿試的開始,但在唐代並沒有形成制度。
在唐代還產生了武舉。武舉開始於武則天長安二年,公元702年。應武舉的考生來源於鄉貢,由兵部主考。考試科目有馬射、步射、平射、馬槍、負重等。「高第者授以官,其次以類升」。 審判人員迴避制度
所謂迴避制度是指法律規定與案件或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特殊關系的審判人員,不得參加該案審判活動的一項訴訟制度。
早在唐代,法律就有審判人員迴避的規定,如主審法官與被告有「親屬、仇嫌」需要換主審官,以使審判符合整個統治階級的利益,有利於公平合理地辦理案件,有效地防止司法人員因個人感情、恩怨、利害或成見等因素的影響而先入為主或徇私舞弊。
宋承唐制,法律不僅規定了審判人員迴避的制度,而且在唐朝法律規定的基礎上作了許多重要的補充,使宋代審判人員迴避的制度更加具體,更加嚴密。依據宋朝有關法令的規定,宋代迴避的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鞫獄官(審判人員)與被鞫人有親屬關系,包括內親在五服者,外親在大功以上者。如果鞫獄官(審判人員)與被鞫人(被告)有親屬關系,在審理案件時,可能發生偏袒被鞫人的現象。所以這種情況應當迴避。
二是鞫獄官與被鞫人有故舊關系。包括授業師、原長官和原部屬以及同年同科及第的官員,必須迴避。如《宋刑統》中規定:「諸鞫獄官與被鞫人……並授業師,經為本部都督、刺史、縣令……皆須聽換。」
三是鞫獄官與被鞫人有讎隙。審判人員與被訊人員有某種仇恨或關系不睦者,應當迴避。《宋刑統》規定:「諸鞫獄官與被鞫人……及有仇嫌者,皆須聽換。」
四是籍貫迴避。審判人員不得到原籍所在地審理案件。
五是按發起訴人和緝捕人也應迴避。宋朝規定,凡是按發的犯罪案,按發官必須申報上級機關另外選差與按發官同級的其他機構的官員審理,而按發官本人必須迴避。六是司法官內部迴避。為防止審判活動中官官相護的弊端,宋朝還規定了司法官之間的迴避制度:第一,上下級之間的迴避,如諸職事相干或統攝有親戚者,並迴避;第二,同級之間的迴避,如錄問、檢法與鞫獄,若檢法與錄問官吏有親嫌者准此;第三,犯人翻異,須別推時後審法官與前審法官有親嫌關系者也必須迴避。
宋朝法官迴避制度之嚴密和具體,是歷朝都沒有的。這對防止舞弊,減少冤案起到了積極作用。某些方面的規定對當今的訴訟也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中國古代科舉制度的鼎盛時期
元代開始,蒙古人統治中原,科舉考試進入中落時期,但以四書試士,卻是元代所開的先例。
元朝滅亡後,明王朝建立,科舉制進入了它的鼎盛時期。明代統治者對科舉高度重視,科舉方法之嚴密也超過了以往歷代。
明代以前,學校只是為科舉輸送考生的途徑之一。到了明代,進學校卻成為了科舉的必由之路。明代入國子監學習的,通稱監生。監生大體有四類:生員入監讀書的稱貢監,官僚子弟入監的稱蔭監,舉人入監的稱舉監,捐資入監的稱例監。監生可以直接做官。特別是明初,以監生而出任中央和地方大員的多不勝舉。明成祖以後,監生直接做官的機會越來越少,卻可以直接參加鄉試,通過科舉做官。
參加鄉試的,除監生外,還有科舉生員。只有進入學校,成為生員,才有可能入監學習或成為科舉生員。明代的府學、州學、縣學、稱作郡學或儒學。凡經過本省各級考試進入府、州、縣學的,通稱生員,俗稱秀才。取得生員資格的入學考試叫童試,也叫小考、小試。童生試包括縣試、府試和院試三個階段。院試由各省學政主持,學政又名提督學院,故稱這級考試為院試。院試合格者稱生員,然後分別分往府、州、縣學學習。生員分三等,有廩生、增生、附生。由官府供給膳食的稱廩膳生員,簡稱廩生;定員以外增加的稱增廣生員,科稱增生;於廩生、增生外再增名額,附於諸生之末,稱為附學生員,科稱附生。考取生員,是功名的起點。一方面、各府、州、縣學中的生員選拔出來為貢生,可以直接進入國子監成為監生。一方面,由各省提學官舉行歲考、科考兩級考試,按成績分為六等。科考列一、二等者,取得參加鄉試的資格,稱科舉生員。因此,進入學校是科舉階梯的第一級。
明代正式科舉考試分為鄉試、會試、殿試三級。鄉試是由南、北直隸和各布政使司舉行的地方考試。地點在南、北京府、布政使司駐地。每三年一次,逢子、午、卯、酉年舉行,又叫鄉闈。考試的試場稱為貢院。考期在秋季八月,故又稱秋闈。凡本省科舉生員與監生均可應考。主持鄉試的有主考二人,同考四人,提調一人,其它官員若幹人。考試分三場,分別於八月九日、十二日和十五日進行。鄉試考中的稱舉人,俗稱孝廉,第一名稱解元。唐伯虎鄉試第一,故稱唐解元。鄉試中舉叫乙榜,又叫乙科。放榜之時,正值桂花飄香,故又稱桂榜。放榜後,由巡撫主持鹿鳴宴。席間唱《鹿鳴》詩,跳魁星舞。
會試是由禮部主持的全國考試,又稱禮闈。於鄉試的第二年即逢辰、戍、未年舉行。全國舉人在京師會試,考期在春季二月,故稱春闈。會試也分三場,分別在二月初九、十二、十五日舉行。由於會試是較高一級的考試,同考官的人數比鄉試多一倍。主考、同考以及提調等官,都由較高級的官員擔任。主考官稱總裁,又稱座主或座師。考中的稱貢士,俗稱出貢,別稱明經,第一名稱會元。
殿試在會師後當年舉行,時間最初是三月初一。明憲宗成經八年起,改為三月十五。應試者為貢士。貢士在殿試中均不落榜,只是由皇帝重新安排名次。殿試由皇帝新自主持,只考時務策一道。殿試畢,次日讀卷,又次日放榜。錄取分三甲:一甲三名,賜進士及第,第一名稱狀元、鼎元,二名榜眼,三名探花,合稱三鼎甲。二甲賜進士出身,三甲賜同進士出身。二、三甲第一名皆稱傳臚。一、二、三甲通稱進士。進士榜稱甲榜,或稱甲科。進士榜用黃紙書寫,故叫黃甲,也稱金榜,中進士稱金榜題名。
鄉試第一名叫解元,會試第一名叫會元,加上殿試一甲第一名的狀元,合稱三元。連中三元,是科舉場中的佳話。明代連中三元者僅洪武年間的許觀和正統年間的商輅二人而已。
殿試之後,狀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編修。其餘進士經過考試合格者,叫翰林院庶吉士。三年後考試合格者,分別授予翰林院編修、檢討等官,其餘分發各部任主事等職,或以知縣優先委用,稱為散館。庶吉士出身的人升遷很快,英宗以後,朝廷形成非進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內閣的局面。
明代鄉試、會試頭場考八股文。而能否考中,主要取決於八股文的優劣。所以,一般讀書人往往把畢生精力用在八股文上。八股文以四書、五經中的文句做題目,只能依照題義闡述其中的義理。措詞要用古人語氣,即所謂代聖賢立言。格式也很死。結構有一定程式,字數有一定限制,句法要求對偶。八股文也稱制義、制藝、時文、時藝、八比文、四書文。八股文即用八個排偶組成的文章,一般分為六段。以首句破題,兩句承題,然後闡述為什麼,謂之起源。八股文的主要部分,是起股、中股、後股、束股四個段落,每個段落各有兩段。篇末用大結,稱復收大結。八股文是由宋代的經義演變而成。八股文的危害極大,嚴重束縛人們的思想,是維護封建專制治的工具,同進也把科舉考試制度本身引向絕路。明末清初著名學者顧炎武憤慨地說:「八股盛而《六經》微,十八房興而二十一史廢『。又說:」愚以為八股之害,甚於焚書。「 中國古代科舉制度的滅亡
清代的科舉制度與明代基本相同,但它貫徹的是民族歧視政策。滿人享有種種特權,做官不必經過科舉途徑。清代科舉在雍正前分滿漢兩榜取士,旗人在鄉試、會試中享有特殊的優特,只考翻譯一篇,稱翻譯科。以後,雖然改為滿人、漢人同試,但參加考試的仍以漢人為最多。
科舉制發展到清代,日趨沒落,弊端也越來越多。清代統治者對科場舞弊的處分雖然特別嚴厲,但由於科舉制本身的弊病,舞弊越演越烈,科舉制終於消亡。
❷ 哪位朋友知道中國古代規定要迴避本籍是在哪個朝代
官吏迴避制度史從漢代以來開始的,嚴耕望先生《秦漢地方行政制度》上有解釋。大致上漢代初年還有一些例外,以後愈來愈嚴,東漢時期有「三互法」,即「三互謂婚姻之家及兩州人不得交互為官也」(後漢書·蔡邕傳)。這種掣肘的存在,造成有的州郡官吏得不到及時選用,誤國殃民。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擺脫施政者個人關系對政治的干擾,推動政治上的清明。之後的朝代大都遵行不替,不過寬嚴程度可能不一。
❸ 迴避的迴避制度
古代
清代科舉考試時為防考場內官員作弊而設的制度。
凡鄉、會試主考、總裁、同考官的子弟,不許入場,謂之迴避,為順治時舊制。雍正後令簾官子弟應迴避者,別試於內閣,或仍於闈中另編座號。別派大臣出題閱卷,等於唐宋的別頭試。乾隆九年後仍命照前迴避,不許應試,並推及於外簾官。迴避之人包括本族五服以內,及親姑、姊妹之夫與子,母、妻之親兄弟子侄等。殿試、朝考之閱卷官亦不用新貢士之父兄。
舊時防止官吏徇情的制度。例如一般文官不得任本籍或原籍職務,親屬在同一地區或同一機構任職者,則較低級之人員應迴避,予以改調。
古代防止官員徇私的制度。一般規定文官不得任本籍或原籍職務,親屬在同一地區任職者,則職位低者應予改調。
清 代科舉考試時為防止主考官作弊的制度。凡鄉試、會試,主考官親屬弟子,不許入試。
清 趙翼 《陔餘叢考·親族迴避》:「親族迴避,起於 後漢 ,已見《蔡邕傳》。」 清 韓泰華《無事為福齋隨筆》卷上:「《南史·傅隆傳》:『遷尚書左丞,以族弟 亮 為僕射,緦服不得相臨,徙太子率更令。』按此即今之迴避。」
清 陳康祺《郎潛紀聞》卷七:「 道光 丁未會試, 山東孔慶瑚 為同考官, 孔氏 宗族應迴避者數十人。」參閱 清 趙翼《檐曝雜記·辛巳殿試》。
❹ 古代官員任職迴避原籍制度始於何時
從漢武帝開始,地方官迴避本籍
❺ 古代官員迴避制度的廢除
從歷史的發展來看,早在人類文明最初發祥的夏商和周時期,統治階級任用官員的主要依據不是才能,而是看他們與統治者(君子等王族)的血緣關系之親疏遠近。到了春秋戰國時代,一些有遠見有作為的君主開始做了一些在執政用人方面的探索,他們在一定程度上以「用人唯賢」來補充以往「用人唯親」的不足。隨著形式的發展,這種制度也越搞越精細化,逐漸完善,使很多有真才實學的下層人民得到了施展才華的機會。它開了我們國家用人方面迴避制度的先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從歷史上看,我國古代迴避制度的發展大致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
一:春秋戰國到秦漢時期,這是迴避制度的萌芽和確立階段。
春秋戰國時期,隨著人類生產實踐的發展和社會文明的到來,私有經濟和商品經濟都產生了並得到快速的發展,但這同時也是群雄並起,諸侯爭霸的社會大變革大一統時期。各諸侯國要想站住腳跟並取得霸權,就必須「招賢納士」 ,吸引大量的人才來為自己服務,這樣的話就必須對本宗族成員的任用進行一定的限制,以便保證國家生有力量的強大,不斷輸入新鮮血液,來鞏固和擴大自己的實力。這遂成為自兩漢開始形成的任官迴避的先河,也就是人們通常說的湖筆制度的萌芽。
在秦國,商鞅推行的變法中也明確規定皇親國戚不建戰功不能入宗室官籍,這有力地限制了親屬為官,對提高封建官員隊伍的素質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
在漢代,許多的布衣也得以出將入相,這不能不說是一種極大的進步。汗出統治者在吸取了強秦「二世而亡」的歷史教訓時,用人制度方面也採取了更嚴密的迴避制度,其規定有:「宗室不宜點三河」(三河即王畿周圍的地方,天子腳下,具體指東河,內河,南河),「王國人不得宿衛」等。東漢的外戚宦官專權對其造成了很大的破壞。
這里還值得一提的是漢代的「三互法」 ,即婚姻之家兩州人不得交互為官。這可以 說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成文的對籍貫和親屬關系方面任用官員迴避的法規。這也標志著我們古代迴避制度的最終確立,並對後世產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在此基礎使就有了總是迴避,親屬迴避,籍貫迴避,職務迴避等各種明確規定。
二:魏晉南北朝到宋元,這是迴避制度的發展和成熟時期。
魏晉南北朝,士族完全掌握了國家權力,官吏選拔實行的是「九品中正制」 。這樣就導致了統治階級內部的各種爭權奪利的矛盾以及各少數民族與統治階級之間的尖銳矛盾。為了加強統治 的權力,在迴避制度方面,他們繼承和發展了漢代以來的有關做法,並將以往有關姻親方面迴避的范圍擴大到一般的親屬迴避,由中央政府擴大到一般機關,對外戚和宦官的限制更為嚴格。唯一例外的是,對籍貫並沒有明確的規定,甚至社會還普遍以能回原籍做官為一種榮耀。
大唐盛世更有了十分具體而完備的規定。比如說,統一機構內有統屬關系的(指父母關系,兄弟關系,叔伯關系及相關的外親等關系)的必須迴避,沒有統屬關系則不需迴避;親屬之間沒有統屬關系,但是不便於職務的執行和公務的開展的也必須迴避;同時它也對地域的迴避作了明確規定,開了一代先河;科舉考試方面也做了有關迴避的規定,應試者與考官又相應關系的必須迴避,這又開了師生故友之間迴避的先河。
宋承唐制,迴避制度也更為嚴格,范圍進一步擴大。迴避制度得到發展和成熟。
三:明清,是迴避制度的完善時期。
明朝的吏治十分嚴厲,迴避制度也更加嚴格,特務統治十分的恐怖。首先是對宗室的迴避,明成祖以後,國家第一次明確規定了宗室不能做官,不能參加科考,只能封爵供養。對一般官吏的迴避是這樣的,大臣的同族不能做監察官等,本籍也必須迴避。
清朝則更加完備。清朝時期的親屬迴避擴大到師生故友等有相關關系的人員,比如有過老師,同學,同門,同年,同鄉等關系的必須迴避。對於地方官員則由籍貫的迴避,就是本地人不能做本地官,甚至很小的一個「科長,股長」之類的也必須德遠走他鄉。如果是鄰省的話,距老家起碼也得500里之外。
四:近現代以來,是迴避制度的調整和變革時期。
晚清以來,我們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等方面發生了極為深遠的變化,再加上各種戰爭的頻繁,迴避制度在破壞中不斷調整,不斷變革,也得到了一定的發展。
❻ 明清的迴避制度
包公斬侄應為傳說
如果按照時下最流行的方式,為中國歷史上的清官做一個排行榜,那麼包拯包大人無疑名列前茅。在民間傳說里,這位包青天「日審陽間,夜審陰間」,鐵面無私,剛正不阿。鍘美案、斬包勉的故事早已是家喻戶曉。
然而故事只是故事,傳說也只是傳說。真實的歷史是:陳世美是清初進士,與包大人毫無瓜葛。所謂鍘美案,更像是一場關公戰秦瓊的戲碼。
至於斬包勉就更是無稽之談。按照宋朝法律規定,法官與被告人是親屬,或者有很近的姻親關系的,都必須迴避。包拯與包勉為叔侄關系,正在五服之內,如果包拯大義滅親,必然觸犯宋朝刑律。這也就陷入了一個悖論:包大人既知法犯法,又怎能「官清如水」?
訴訟迴避,在古代稱為「換推制」,首見於《唐六典》:「凡鞠獄管與被鞠獄人有親屬仇嫌者,皆聽更之」。其中的親,指負責辦案的官員與被告有五服內之親,大功以上姻親,或者是被告授業師長。而發展到宋代,訴訟迴避的范圍更廣,規定更為細致。法官與被告為科考的同年、同門、同科目關系的;審判官本身就是被告人,或被告人上司的;涉及上下級關系隸屬的;甚至同一案件的前後審兩人法官有「親屬仇嫌」關系的,都必須迴避。南宋時期,法律對於有應迴避情形而不迴避的,還要科以杖一百的處罰。
可以說,中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迴避制度的國家之一。中國傳統社會,是一個倫理人情的社會。經世致用的中國古代哲學家們,不曾像他們的外國同行一樣,苦苦的追尋著神光,中國的哲學溫情脈脈,中國的法律充滿著人性的智慧。官吏迴避制度,正是祖先留給我們的、中國傳統政治智慧的遺澤。
迴避制度的演變
「迴避」一詞第一次在刑法志中出現,是在《元史》中。那時的迴避制度已經發展完善。除了訴訟迴避外,還有一種任官迴避制度。
任官迴避制度草創於西漢時期。雄才大略的漢武帝劉徹,以其深邃的政治洞察力,敏銳地意識到了異地為官對維護中央集權,對防止裙帶關系滋生、抑制盤根錯節的地方勢力的重要意義。到了東漢桓帝時期,中國第一個關於任官迴避的成文法規「三互法」正式出台,就是「婚姻之家」和「兩州之士」不得「對相監臨」。以東漢官吏史弼為例,他本應出任山陽太守,但是他的妻子娘家,恰好在山陽轄內,於是史弼上書自陳應迴避,被調任為平原相。
迴避制度宋代被細化為籍貫迴避、親屬迴避、職務迴避以及科舉迴避四類。
親屬迴避的范圍,比之東漢時期的姻親迴避有所擴大。位及人臣的中央大員,他們的子孫不得在京畿地區任要職。有大功以上的親屬關系的,如祖父和孫子,不能在同一部門工作。
職務迴避則是指中央大員的親屬,不得擔任監察官和諫官。古人講究「百善孝為先」。言官與諫官因職責所在,難免會對朝廷施政進行彈劾。如果出現卑親屬彈劾尊親屬的情形,必然與禮不合。
科舉迴避是科舉取士的必然結果。科舉是寒門儒生通向仕途的華山路,因其意義重大,歷史上的科場舞弊案層出不窮。為了保證科舉的公正性,唐開元時代起,凡有與考官有親故關系的考生,都必須迴避他地,另行考試。到了宋代,「鍾鼎之家」的子弟們在科舉考試後,必須再加試一場,以示公允。
「千里當官只為財」可以說是明清時期任官籍貫迴避的最好寫照。明清時期的迴避制度更加嚴格。明朝規定「南人官北,北人官南」,只要想做官,就只能穿越半個中國。清朝法律略有緩和,只規定不得本省為官。一旦為官,便要拿著身份證明,到五百里之外的地方上任,稱為「避籍」。這種避籍也存在一些問題。官員遠赴他鄉,異地為官,對於任職地的風俗很難事先了解,也可能會出現語言不通的現象,官吏治理必然存在困難。然而通過這樣的辦法,使官吏孑然一身,在轄地舉目無親,避免過多的社會關系造出人情網。
❼ 元代訴訟中的迴避和代訴制度是什麼
唐朝法律首次規定了較為完整的迴避制度。唐《獄官令》規定:凡法官審案,遇有原被告與法官有五服之內的親屬關系及大功以上的婚姻之家、或有仇嫌關系、或曾是自己的受業師、或曾經是本部都督、刺史、縣令等上下級關系的,都要更換審判官。與現在法律不同的是,提出迴避的是法官自己,至於被告有無權利提出要法官迴避,沒有明文規定。關於更換法官也只是「皆須聽換」,是任意性較大的文句,並不是一種強制性的規定。有應迴避的情況面不迴避的該怎麼處理,唐代法律中也沒有明文規定。
元代在唐、宋法律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聽訟迴避制度,規定法官審案聽訟,「事關有服之親,並婚姻之家及曾受業師」的親故,或有仇嫌之人,都應該迴避。如果應迴避而不迴避,各以被告原應判處的罪名論處(反坐制度)。比之唐、宋律更為明確,從一種任意性規范發展為強制性規范。
元代民事訴訟中的訴訟代理制度。法定需要訴訟代理的人有老幼廢篤疾、婦女及有品官員(在任和致仕)三類:
首先,老幼廢篤疾。這些群體在訴訟中需要代理的多為民事訴訟的內容,代理人由同居親屬充當。但當他們受到同居親屬侵犯時,允許他們自己起訴。說明元代訴訟代理具有保護弱者權益的傾向,體現出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統一。
其次,婦女是訴訟中需要代理的另一類群體。訴訟代理內容仍是民事的,對"寡居無依,及雖有子男,別因他故妨礙,事須論訴者",允許婦女自己起訴,這對保護婦女權益具有積極作用。
最後,居官者或致仕品官與平民發生民事訴訟,需訴訟代理。這里提到官員與民爭訴的內容是民事訴訟范圍。當官員與百姓發生民事訴訟時需要訴訟代理是因為封建社會中認為官員與百姓發生糾紛對質公堂,實傷風化。
根據《元典章·訴訟·代訴》規定,元代禁止三類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婦女、佃人、幹人。元代訴訟代理的內容多在民事范圍中,這一制度的實行,有效的提高了民事訴訟效率,並在法定代理中進行變通,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社會中弱者(一、二類)的權益。對此,有學者指出"一般人民許與代理訴訟者,殆自元始"。
❽ 明清任官要遵循哪些迴避制度
明清的地域迴避與親屬迴避
地域迴避,是指任職官員的籍貫與就任地區不得相同或接鄰。明清繼承唐宋以來的地域迴避制度,並形成以地方官的職權范圍和職能性質決定迴避范圍大小的原則。具體規定包括:避原籍、寄籍、商籍。明初制定了任官「南北更調法」,後將迴避范圍調整為迴避本籍。清政府順治二十年規定「督、撫以下,雜職以上,需迴避本省」,不允許手握實權的總督巡撫、知府知縣等地方掌印官在本省內任職。同時規定「在京戶部司官、刑部司官,迴避各本省分司」,以防止兩部官員在涉及本省賦稅、財政、刑事案件上徇私舞弊。至康熙四十年,規定順天府人不得擔任五城兵馬司正副指揮。清朝還對官員地域迴避的里程范圍作了明確規定。如「外任官避原籍、寄籍以及鄰省接壤五百里以內。教職止避本府」。
雍正時期進一步擴大官員迴避的對象,把佐貳雜職也囊括到五百里內的迴避之列。乾隆後期吏治腐敗,一些異地為官的長官和掌管刑名錢糧的胥吏、幕友合謀,為害鄉里。為了解決這一難題,清政府規定佐貳雜職必須在五百里外的地方任職。候補候選官員的迴避。候補官員要迴避距本籍五百里以內的職缺。八旗官員的迴避。清朝有滿洲、蒙古、漢三支八旗軍,漢八旗最早按照漢官迴避慣例,不準在直隸所在府、道、縣五百里內駐防。起初,清政府沒有要求滿八旗迴避。清兵入關後,為彰顯「滿漢一體」,不僅要求滿八旗迴避五百里以外,還要迴避田莊所在籍貫。
親屬迴避,是指有直接血緣關系和姻親關系的人員,避免在同一衙門,或有上下級關系的衙門,或互為監察的單位擔任職務。明朝嚴格限制京官與王府結親,如果兩者有姻親關系,京官需外調地方。清朝按照血緣親疏和官員職司大小,對京官和外任官適用的親屬迴避范圍做了不同的規定。京官嫡系親屬迴避。清朝不允許在同一部門有直系關系者任職,康熙三年規定,「凡迴避,京官尚書以下筆帖式以上,祖孫、父子、伯叔、兄弟不得同任一署,令官卑者迴避,官同則後補之人迴避」。
明清的姻親迴避與職務迴避
姻親迴避。乾隆時期進一步把官員的親屬迴避范圍擴大到外姻親屬,包括母親的父親和兄弟,妻子父親及兄弟,自己的女婿,親外甥等。宗族迴避,滿漢一視同仁。雍正時期規定,五服之內的同族之人,無論住處何方都應迴避。揀選官員的親屬迴避。欽派的揀選官員如果和被挑選之人,族親中有祖孫父子、胞伯叔兄弟;外姻親中有母之父及兄弟,妻之父及兄弟之女婿、嫡甥,不準再擔任揀選官,以杜絕官員把「至親之人」挑選為官。
職務迴避,是指一些官員不能擔任某些特定職務。一是監察官的迴避。明朝規定,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僚署同族則以下迴避上。科道官員(六科給事中和監察御史)屬於監察官,監察官避親在唐宋時期早已實行。清朝規定,父兄在京現任三品堂官以及在外任督撫之職,其子弟不得被考選為御史。如果子弟有任科道官的,要向都察院據實稟奏迴避。二是特殊職務迴避。軍機處是清朝設置的中樞權力機關,地位遠在六部之上。清朝不許文武高官的子弟充任軍機章京,防止他們內外交接,泄露朝廷核心軍政機密。三是戶部和刑部任職迴避。刑名錢谷事宜關系國計民生,相關親屬須迴避。明清時期職務迴避較有特色的是戶部司官不用江浙人,因東南地區系國家經濟命脈所在,禁止江浙籍人擔任戶部官員,防止他們弄虛作假。四是師生迴避。唐宋以後科舉制廣泛實行,成為選拔官員的主要途徑。明清科考舞弊案越演越烈,主考官和考生之間的請托、門生故舊關系嚴重損害科考的公平性,明清對考生與座師的迴避規定更加嚴格。清朝規定「若取中之人為督撫司道,而考官適在下屬,應令官小者迴避」。當考生出任督撫要員時,考官恰好在其屬下任職,考官須迴避。此外,一律不允許鄉、會試主考,同考官子弟親屬參加考試。
總之,明清時期迴避范圍越來越大,迴避主體越來越多,迴避規定越來越繁密,迴避執行越來越嚴格,系歷朝所不及。
❾ 中國古代「避籍」制度是什麼意思
中國古代行政管理最可取的莫過於文官制度.
李俊清教授所著<現代文官制度在中國的創構>一書可以讀讀.三聯出的.這里有他的一篇論文.
[摘要]在漫長的發展歷程中.中國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規范嚴密的文官管理制度.這些制度不僅使古老的中華帝國運轉有序.也對當時的許多國家乃至西方近代文官制度的形成產生了重要影響.深入研究文官制度的歷史變遷.可以為我國建立科學合理的國家公職人員管理制度提供必要的歷史借鑒.
[關鍵詞]傳統文官制度 錄用制度 考核與獎懲制度
[作者]李俊清.中央民族大學管理學院院長.教授,劉建萍.國家教育行政學院人事處幹部
中國是世界歷史上最為悠久的文明古國之一.在其漫長的發展歷程中.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規范嚴密的文官管理制度.這些制度不僅使古老的中華帝國運轉有序.也對當時的許多國家乃至西方近代文官制度的形成產生了重要影響.深入研究文官制度的歷史變遷.可以為我國建立科學合理的國家公職人員管理制度提供必要的歷史借鑒.為此.筆者考察了中國傳統文官制度的諸多層面及其特點.
一.中國傳統文官制度諸層面
1.文官錄用制度.
中國古代文官的錄用制度主要有:先秦時期的世襲制.秦漢至魏晉南北朝時期的薦舉制以及隋唐宋元明清時期的科舉制.
(1)世襲制.世襲制亦稱世卿世祿制.盛行於夏.商.周時期.其基本特點是王權與族權相統一.即依據家族血緣關系來確定政府各級官員的任用以及官爵高低和等級尊卑.最具有代表性的形式是西周時期實行的分封制和宗法制--王室與貴族憑借宗法和血統來世代承襲高官顯職.親貴合一.
(2)薦舉制.春秋戰國時期.王室衰微.諸侯割據.為了在激烈的兼並戰爭中獲勝.各國非常重視選賢任能.因此官員的選拔方式開始多樣化.秦漢以後.文官選拔制度主要是薦舉制.其中.察舉.徵辟是其主要方式.察舉是自下而上的選官方法.即朝廷根據不同的需要設立各種科目.指定有關的官員擔任舉主.依照規定貢上相應的人才.經朝廷檢定後予以錄用或升遷.所以.考試是察舉制度的重要環節.考試的內容涵蓋了道德品行.文化修養和辦事才能等各個方面.徵辟是自上而下的選官方法.即皇帝特徵和聘召品學皆優之士任高級官員.公府與州郡可辟除掾屬佐吏.此外.還有其他選官方式.如高級官吏保任其子弟為官的任子制度以及郎選.官學人仕.納粟買爵等多種形式.魏晉南北朝時期的選官制度是九品中正制.九品葉1正制亦稱九品官人法.即在州郡設大小中正官.按家世門第和道德才能考察和推薦人才.人才分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個等級.由於九品中正制極重出身門第.故出現了[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士族"的局面.成為門閥貴族壟斷政權的工具.
(3)科舉制.科舉制創建於隋朝.發展到唐代就已十分完備.主要設有常科和制科兩種.常科科目有秀才.進士.明經.明法.明字.明算.一史.三史等等.其中以明經和進士兩科最為重要.明經一般考帖經.墨義.時務三場.以<禮記>.<春秋左氏傳>.<詩>.<周禮>.<儀禮>.<論語>.<孝經>等儒家經典作為考試內容.進士先考帖經.次考詩賦.最後考時策.考試由禮部主持.合格者再參加由吏部主持的面試.面試內容為身.言.書.判四個方面.為保證考試公正客觀.還對試卷採取了彌封.謄錄.糊名等措施.宋代採取重文輕武的基本國策.因此十分重視科舉制度.擴大錄取名額.並確立了殿試制度.明清兩朝的科舉制度得到進一步發展.其考試細分為鄉試.會試和殿試三個層次.每三年舉行一次.相對世襲制和舉薦制而言.科舉制具有極為重要的進步意義.首先.在形式上初步實現了平等競爭.為大批的社會下層人士提供了一條憑個人努力而入仕為官的途徑,其次.提高了政府官員的素質.加強了中央政府的集權統治.但自明清以後.由於其考試內容死板教條.文章格式僵化而不符合社會需要.在清末時期被廢止.
2.文官的等級與俸祿制度.
中國古代官員的官職代表其職守許可權.品秩表示其等級高低.周代的品秩制度是[九命制".即以九個等級來確定諸侯百官的品級地位.秦漢實行粟石品級制.魏晉時期則採用品.石.班.命等劃分官等的方法.並逐漸形成了九品十八級官制.隋朝官分九品.每品又分正.從兩級.共有十八級.此外.還有封爵制度.如<周禮·王制>記載[王者之制爵祿.公.侯.伯.子.男凡五等".後秦國商鞅制定了二十等軍功爵制.秦漢承襲了二十等軍工爵制.但有所變化.唐代實行五等九級爵制.明代皇室封親王.郡王兩種爵號.功臣封爵分公.侯.男三種.清代功臣封爵.分為二十七等.
俸祿是官員的經濟報酬.按其等級發給.<周禮·王制>雲:[任官.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祿之".從西周到隋都是實行以實物為主的俸祿制度.秦以前的官吏俸祿主要是封地和祿田.兩漢時期以糧食為主.俸額以斛為單位.按月發給.唐代官員俸祿有歲祿.月俸.職分田構成.實行實物.貨幣和土地並行的俸祿制度.宋代官員待遇優厚.俸祿以貨幣為主.官員除了月給俸錢之外.還有祿粟.職田等實物和土地報酬.以及[衣糧錢".[餐錢".[給券".[茶湯錢"等津貼.明代官員俸祿是以米為單位.折成鈔.錢.布.銀等形式發給百官.清代官員的俸祿以銀為主.銀米兼支.
3.文官考核與獎懲制度.
考核獎懲制度由來已久.傳說在堯舜時代就已實行[三載考績.三考黜陟".西周時期對官員的考核主要採取[巡狩"和[述職"兩種方法.戰國至隋.考課獎懲官吏的主要形式是[上計".即歲末年終下級官員向上級官員匯報一年的工作情況.隋唐時期.吏部專設考功司負責官員考核.唐代官員考核的標準是[四善".[二十七最".[四善"為:[一曰德義有聞.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稱.四曰恪勤匪懈".[二十七最"則規定了不同行政責任的工作準則.明代文官考核有考滿和考察兩種形式.考滿是對官員任職以來情況的全面考察.考察結果分稱職.平常和不稱職.考察又稱[大計".項目有貪.酷.浮躁.不及.老.病.罷.不謹.清代考核京官為[京察".考核外官為[大計".考核中糾以六法.即不謹.疲軟者革職,浮躁.不才者降調,年老.有疾者休致.清代官員的賞罰也是等級分明.如升賞有即升.推升.議敘.加俸.加頂帶.蔭子侄.入旗.圖形紫光閣等等,降罰有罰俸.降級留任.降級調用.革職留任.革職.撤祠.賜惡名.賜死等.
4.文官監察與迴避制度.
據甲骨卜辭記載.商代已有御史一職.戰國時期.御史已有監察職能.秦漢時期.御史大夫的職掌為[典正法度.以職相參.總領百官.上下相監臨".主要負責監察.漢武帝將全國分為十三個監察區.各設刺史一人.以六條問事.監察地方官員.唐代中央設御史台.下屬台院.殿院.察院.專司監理.宋代除了設置御史台來[糾察官邪.肅正綱紀".還設有諫院.諫官和御史可[風聞彈奏".明代改御史台為都察院.設十三道監察御史.定期到地方巡迴監察.稱為[巡按御史".又新設六科給事中對中央六部對口監督.清代將六科給事中合並於都察院.與御史合稱[科道".專司監察.
迴避制度主要有避親和避籍.漢代的[三互法"規定.[婚姻之家及兩州人士不得交互為官".唐代官吏不得在本籍及鄰近州縣任職.凡職責相聯或監臨檢察官.親族均需迴避.宋代有避親法.避嫌法和避籍法.對迴避的范圍.種類均有明確規定.清代有地區迴避.親屬迴避.師生迴避.揀選迴避等.即官員不得在原籍五百里以內的地方任職.有直接血緣關系或姻親關系者.不得在同一衙門.有直接隸屬關系的衙門或互為監察的部門任職.
5.文官的休假與致仕制度.
兩漢官吏即可[五日得一休沐",隋唐官吏有例假.節假.事故假.婚喪假.病假等,明代官員病假不得超過三個月.探親假為兩個月.還有定期的休沐假.
致仕之意為[還祿位於君".即官員因年齡.身體等原因辭去官職.[七十而致仕".古代官員的退休年齡一般為70歲.退休後依據其在職時的官品可享受若干待遇.但也有貪戀權勢而不願隱退者.白居易的<秦中吟·不致仕>一詩就諷刺了這種現象.
二.中國傳統文官制度的特點
中國古代官吏制度曾在中華文明的歷史進程中發揮過重要的作用.也形成了自己的特點.
1.至高無上的王權是傳統文官制度存在和運行的基礎.
君主集權專制是中國古代政治統治的基本形式.君主握有包括官吏在內的一切臣民的生殺予奪大權.各級政府.大小官員都只是王權的組成部分.而且文官隊伍層層節制.上級官員主宰著下級官員的升降任免.自上而下的授權與控權體系使權力指向單一.人身依附嚴重.導致官員形成了亦主亦奴的雙重人格.對上曲意逢迎.對下作威作福.由此滋生出種種弊端.
2.腐敗現象嚴重.
產生腐敗的根本原因是在於公共權力制約機制的缺失.所以.可以說.腐敗是一切專制體制不可救葯的固疾.在中國古代君主集權專制體制之下.盡管有諸多法令和專職監督機關.但由於監督機構的權利與政府其他部門的權利同出一源.且監察體制單一.其作用和效力極其有限.所以官員腐敗的現象比較嚴重.
3.缺乏行政管理的知識和技能
在中國古代分散的小農經濟狀態下.政府官員的職責十分簡單.各級官員最基本的職能為興教化.倡禮儀.維持治安和催糧征稅.關於行政技術的問題則更多地倚重於幕僚和胥吏.且中國古代基層社會由地方鄉紳自治.極少需要國家行政權力干預.因而官員不可能也不需要具備整合.調控.管理社會的行政知識和技能.
4.官本位.
官本位是古代官制文化的核心.官員不僅擁有權力.還擁有財富.聲譽和各種特權,做官首先是一種身份等級.其次才是一種職業.從觀念形態來看.[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於人"是傳統文化基本的價值取向.而[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的古訓亦可引申為[唯有做官高".這主要是因為做官有種種好處.首先.在古代社會分層體系中.元代人分十等.官居第一.即[官"代表較高的社會地位.其次.陞官與發財始終緊緊聯系在一起.官職可以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官員除了有正常的俸祿之外.還有占田蔭客.不納賦稅.不服勞役.年節賞賜.陋規津貼等各種好處.再次.法律還賦予了官員種種特權.王公貴族即使犯罪.亦有[八議"或[官當"制度.即可免於或從輕處罰.
中國古代文官制度歷史悠久.體系嚴密.特別是實行了1300多年的科舉制度.作為考選官員的形式在技術上已臻於完善.其體現的[公平競爭.擇優錄取"的精神深為當時歐洲各國所仰慕.並對西方近代文官制度的創立產生了巨大的影響.1983年.美國卡特總統時期的人事總署署長艾倫·坎貝爾在中國演講時說:[當我被邀請來中國講授文官制度時.我感到非常驚訝.因為在西方所有的政治學教課書中.當談到文官制度時.都把文官制度的創始者歸於中國".令人遺憾的是.由於缺乏相應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條件.中國傳統文官制度並沒有在近代的社會轉型中獲得新生.而是隨著大清王朝一道覆滅.在歐美國家的侵襲下.中國仿照西方開始了建立近代文官制度的艱難探索.
❿ 宋代的官員迴避制度是如何起到反腐的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