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都有的啊
⑵ 港航管理局的編制是不是公務員呀待遇怎麼樣跪求知道的朋友指點一二!
港航管理局是交通局下屬單位,屬於事業編制;
待遇要看地方的事業單位工資水平如何,你是想問哪裡的?
⑶ 港航管理局是好單位嗎
應該是吧!但是再好的單位也要自己能適應工作崗位能喜歡,自己的能力能得到發揮和認可,這樣的單位才會讓你開心工作,這才是好單位
⑷ 國家規定著裝單位有多少家
國家規定著裝的單位共有13家。
經國務院批准統一著裝的部門及人員有:
1.公安機關所屬人民警察建制並授予警銜的在編人民警察;
2.司法部門所屬監獄、勞教部門負責監獄、勞教管理工作並授予警銜的在編警察;
3.法院系統在編的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書記員和司法警察;
4.檢察院系統在編的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和司法警察;
5.海關系統所屬海關建制並授予關銜的工作人員和緝私警察;
6.國稅和地稅系統直接從事征稅的工作人員;
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從事市場監督、檢查的工作人員;
8.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在口岸從事檢驗檢疫的工作人員;
9.衛生部門直接從事食品衛生監督的專職工作人員;
10.農業部門所屬沿海、邊境水域和內陸水域從事漁政監督檢查任務的專職漁政人員,從事農業植物檢疫的專職人員,對外開放港口從事涉外漁船檢驗和漁港監督的專職人員;
11.林業部門從事森林植物檢疫的專職人員;
12.交通部門所屬對外開放港口從事港務監督的外勤工作人員和對外籍船舶檢驗的專職人員,內河港務監督工作人員,也包括公路執法人員;
13.國家海洋局所屬海洋調查船隊和從事海監船工作的專職人員、船員。
(4)港航管理局制服樣式擴展閱讀:
關於著裝的其他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行政執法需要,要求統一穿著制式服裝的,其批准許可權在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均無權批准。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統一著裝的有關規定,嚴禁擅自批准統一著裝,並不得以任何形式指使或暗示下屬單位統一著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本地區和本部門統一著裝問題要認真進行清理整頓。對未經國務院批准擅自著裝的,要收回已經發放的制式服裝及其標志並予以銷毀。要堅決制止著裝混亂和穿著仿製「99」式警服現象。
凡不糾正的,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並追究批准機關領導人的責任。各地區、各部門自本通知下發後半年內,將整頓結果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匯總報國務院。財政、監察部門要嚴肅查處擅自著裝問題,新聞、宣傳部門要加強輿論監督。
⑸ 需要一個港航管理局職位的職業分析
就從港航工作內容開始介紹,然後做延伸分析
⑹ 港航管理局
當然是了啊 碼頭 船支 包括水上有關的 是歸港航局管理的 主管一般是副縣級呢 相當於海事局的一個海事處長 上級單位是海事局
⑺ 海事局和港航管理局有什麼區別
現在沒有港航局了,現在的海事局就是過去的港航局和港監局組建的,現在的港航局都是各個港口集團下屬的,主管港口航道的,基本沒有行政職能的。行政職能都劃入海事局了。
⑻ 縣港航管理局是不是行政事業單位
是機關行政單位,享受事業單位編制待遇。隸屬於港航管理局,具體工作主要是編制全市航道發展、港口布局、水路交通建設、水路運輸發展規劃,編制全市水路交通建設、養護、稽徵、運政、港政、海事、船檢等年度計劃草案,承擔規劃、計劃的實施以及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
⑼ 請問:有人了解「港航管理局」嗎具體是做什麼的啊
我從上海港抄的 希望對你有幫助
http://www.shanghaiport.gov.cn/xxgkfile/xxgk_jgzn_jgzn.htm
一)貫徹執行有關港口、航運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結合本市實際,研究起草港口和航運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制定港章,並組織實施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和地方對港口發展的戰略要求和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上海港口(含洋山新港區)的總體規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港口的岸線、陸域、水域實施行政管理。
(三)負責屬於地方政府管理許可權的國際海上運輸、沿海運輸和長江運輸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沿海、國際航線的備案受理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港口水運行業的行政執法管理工作。
(四)負責上海港口和水運的行業管理工作;對上海港口的水陸運輸的經營秩序、安全生產,以及所轄通航水域的衛生防疫、環境保護等實施監督和管理;對上海口岸內屬於地方政府管理許可權的海事、航道等依法實施管理;組織處置轄區內重大突發事件、重大災害事故和重大服務供應事故。
(五)負責上海港口公用基礎設施、內河航道的規劃和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許可權,負責內河航道建設立項和管理工作;負責協調推進港口和水運的科學技術工作。
(六)負責對上海港口和內河航道建設市場秩序進行監管,對港口和內河航道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安全實施監督。
(七)負責協調國家重點物資和緊急、特種物資以及軍事、搶險救災物資的水路運輸;負責劃定和審核上海港口危險貨物作業泊位、庫場的區域,並實施監督。
(八)負責征繳、代征國家和上海市規定的涉及港口和航運的有關規費及其他費收;會同有關部門對上海港口和水路運輸企業經營性收費項目和價格,實施監督和管理。
(九)負責國內外船舶進出上海港引航的有關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上海港與國內外港口的合作、技術交流及重大涉外活動等工作;
(十)負責港口和水運從業人員的技術、業務培訓、考核和發證的管理工作;負責上海港口和水運的信息匯總、統計和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有關行政復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