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新一輪農村改革啟幕:宅基地制度改革、要素市場化改革等將有突破
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深化農村改革是關鍵一環。瞄準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新一輪農村改革即將啟幕。
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強調,加快推進農村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激發農村資源要素活力,完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尊重基層和群眾創造,推動改革不斷取得新突破。1月4日,農業農村部黨組召開會議指出,要圍繞推動小農戶與現代農業有機銜接,深化新一輪農村改革,激發農業農村發展動力和活力。
業內指出,新階段全面推進鄉村振興,要加快推進農村改革。堅持以處理好農民和土地的關系為主線,以完善產權制度和要素市場化配置機制為重點,加快推進農村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激發農村資源要素活力。
農業農村部部長唐仁健近日在接受媒體專訪時表示,2021年要抓緊謀劃推動新一輪農村改革,著力激發農業農村發展動力活力。
唐仁健介紹,要持續深化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穩慎推進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努力在做好相關基礎工作前提下,推動取得一批實質性試點成果。全面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大力發展新型集體經濟,推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
此外,要推動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落地見效。要把縣域作為城鄉融合發展的重要切入點,落實好提高土地出讓收益用於農業農村比例的政策,加快推動土地、勞動力等要素市場化改革和戶籍制度改革取得新突破,促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雙向流動。
據了解,安徽、江蘇等地已經相繼出台文件,明確農村宅基地審批流程與使用管理,探索進一步放活宅基地的使用權,促進宅基地流轉等。山東省近期也出台政策,進一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促進城鄉融合區域協調發展。
中國農業大學農民問題研究所所長朱啟臻表示,宅基地改革對鄉村振興有著重要影響。「十三五」期間,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取得了一些進展,如明確農民宅基地使用權可由城鎮戶籍子女繼承,調整了之前的宅基地共建房屋、使用權流轉等規定。希望「十四五」時期能夠繼續完善宅基地制度,進一步探索擴大宅基地的流轉范圍等。
據悉,下一步深化農村改革將圍繞四個方向,一是健全城鄉融合發展機制,二是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三是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四是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
「特別是在土地制度、經營制度、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包括農業保護支持政策方面都有相關的要求。二輪承包到期後再延長30年,怎樣通過試點、示範,怎樣使經營權放活、放好,怎樣投入發展合作社,通過發展家庭農場最後富裕農民,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的有機銜接,在國家農業支持保護制度建設方面,改革都有很多文章可以做。」清華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副院長張紅宇表示。(經濟參考報)
Ⅱ 宅基地改革的簡介
已經醞釀多年的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終於有望邁出實質性的一步。作為土地制度改革的牽頭部門,國土資源部於近日基本完成了「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下稱「試點方案」)的編制、修改工作。按照工作程序,下一步試點方案應報中央深化改革領導小組(下稱「中央深改 ,如果中央深改組通過了國土資源部的試點方案,國土資源部計劃開展為期兩年左右的試點工作。到2017年,將在總結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在全國范圍內推行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Ⅲ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歷史沿革
2009年12月3日中國土地學會2009年學術年會在江蘇省揚州市召開。國土資源部副部長、中國土地學會理事長王世元在會上強調,要及早破解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制度改革難點問題。王世元認為,要從經濟社會發展的高度出發,進一步提高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制度改革創新的認識。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制度改革創新,不僅是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也是當前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 多年來,通過不斷探索,尤其是以統籌城鄉發展和節約集約用地為目標、以試點實踐為路徑、以制度建設為保障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制度改革創新取得了積極進展。為及早破解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難點和問題,下一步要重點做好理論學術研究、開展試點探索、總結各地經驗、完善法律政策等四項工作。 王世元強調,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制度改革創新,出發點和落腳點應當遵循「五個有利於」:一是改革創新應當有利於在堅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實現權益的最佳形式;二是改革創新應當有利於城鄉統籌、一體化發展;三是改革創新應當有利於節約集約用地,尤其是保護耕地;四是改革創新應當有利於城鄉統一土地市場的培育和發展;五是改革創新應當有利於使廣大農民群眾真正受益。 本次學術年會主題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制度創新與城鄉一體化發展」,200餘人參會,主要有農村宅基地管理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制度創新、城鄉一體化發展與統一土地市場建設、耕地保護與土地資源管理等議題。
Ⅳ 國務院對農村宅基地是怎樣改革的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了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務。日前,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這標志著,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將進入試點階段。--改革試點主要任務是什麼?
一是完善土地徵收制度。針對征地范圍過大、程序不夠規范、被征地農民保障機制不完善等問題,要縮小土地徵收范圍,探索制定土地徵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圍;規范土地徵收程序,建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健全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全面公開土地徵收信息;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
二是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針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權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和交易規則亟待健全等問題,要完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明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范圍和途徑;建立健全市場交易規則和服務監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針對農戶宅基地取得困難、利用粗放、退出不暢等問題,要完善宅基地權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農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區域戶有所居的多種實現形式;對因歷史原因形成超標准佔用宅基地和一戶多宅等情況,探索實行有償使用;探索進城落戶農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願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針對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不健全,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之間利益不夠等問題,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國家與集體之間、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和相關制度安排。
Ⅳ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宅基地如何改革的最新相關信息
1、農村土地徵收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縮小土地徵收范圍,規范土地徵收程序,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
2、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允許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為工礦倉儲、商服等經營性用途的存量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享有同等權利,在符合規劃、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可以出讓、租賃、入股,完善入市交易規則、服務監管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機制。
3、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在保障農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權基礎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農民住房保障新機制,對農民住房財產權作出明確界定,探索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和自願有償退出機制,探索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的有效途徑。
4、土地承包經營今後可能的變化
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並保持長久不變,適時延包耕地。在基本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頒證的基礎上,按照不動產統一登記原則,加快推進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明確和提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法律效力。
Ⅵ 宅基地的制度改革
作為土地制度改革的牽頭部門,國土資源部基本完成了「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下稱「試點方案」)的編制、修改工作。按照工作程序,下一步試點方案應報中央深化改革領導小組(下稱「中央深改組」)討論審議。
如果中央深改組通過了國土資源部的試點方案,國土資源部計劃開展為期兩年左右的試點工作。到2017年,將在總結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在全國范圍內推行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2014年10月23日,國土資源部已經初步編制完成了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所謂農村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經建設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經建設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
按照已經基本成型的「試點方案」,農村宅基地改革試點工作將按照「分類處理」原則的進行。所謂分類,即「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外的傳統農區」和「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內」兩類,對於這兩類不同情況,將以不同方式貫徹「一戶一宅」的原則。
試點方案規定,在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外的傳統農區,繼續實行「一戶一宅」、面積法定的宅基地分配製度。對人均耕地少,二、三產業比較發達的地區,實行相對集中建房落實「一戶一宅」,原則上不再進行單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
而在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內,政府或集體通過集中建設農村公寓、農民住宅小區,將法定面積宅基地等值轉換為住宅,落實「一戶一宅」。已沒有新增宅基地可供分配的,農民集體可利用村莊存量建設用地,在政府支持下集中建設公寓式住宅,落實農村住房建設的宅基地權益。
試點方案還規定,農戶初次分配的宅基地,繼續實行規定面積內無償取得,有條件地區試行有償選位;超標佔用宅基地和一戶多宅的,超過部分實行有償使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有償流轉或退還宅基地後再次申請的,可有償取得;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繼承房屋或其他合法方式佔有和使用宅基地,實行有償使用;農戶可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 姜大明:宅基地逐步納入城鄉統一市場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對農民宅基地的表述略顯謹慎,國土部部長姜大明在解決《決定》時則指出了未來的方向:「在確保農民住有所居前提下,賦予農民宅基地更完整的權能,並積極創造條件,將其逐步納入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這意味著主管部門對放開宅基地進入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持開放態度。
國土部官方網站2013年11月22日刊登了姜大明對《決定》的全面解讀。姜大明的解讀表明對三中全會提出的土改框架的支持。
姜大明將此次《決定》放行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形容為「開啟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破冰之旅」,這是「治本之策」。他解讀稱,同等入市意味著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與國有建設用地以平等的地位進入市場,可以在更多的市場主體間、在更寬的范圍內、在更廣的用途中進行市場交易;同權同價意味著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享有與國有建設用地相同的權能,在一級市場中可以出讓、租賃、入股,在二級市場中可以租賃、轉讓、抵押等。
姜大明稱,解決征地問題的根本出路在於深化改革,包括縮小征地范圍、完善征地程序、讓被征地農民分享更多收益等。而縮小征地范圍,就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精神,將征地界定在公共利益范圍內,逐步減少強制征地數量,從源頭上減少征地糾紛的產生,同時也為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市場留出充足空間。
他表示,城鄉統一是方向,基本要求是統籌城鎮建設用地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統籌增量建設用地與存量建設用地,實行統一規劃,遵循統一規則,建設統一平台,強化統一管理,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設用地市場體系。
但姜大明也指出,這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需要深入研究、系統設計,區分輕重緩急,分步實施、配套推進。
姜大明提出,要系統安排配套措施,「首要任務」是加快推進相關法律法規修改和制度建設,要抓緊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
國土方面的配套措施還包括,全面落實用途管制要求,扎實做好城鄉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嚴格對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的管控等。
Ⅶ 我國農村宅基地制度歷史沿革知多少
自建國以來,我國宅基地制度與整個農村土地制度變遷的取向既有一致之處,也有不同的地方。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一、1949至1958年,宅基地私有制階段
新中國成立初期,中央在總結各解放區土地改革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土地改革法》。規定土改後農民對宅基地享有完全的所有權,可以買賣、出租、抵押及繼承,農民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房地產權證書。在農業合作化時期,農村耕地、牲畜、農具變為集體所有,但宅基地及房產仍為農民所有。
二、1958至1978年,宅基地公有私用制度確立階段
1958年開始進入人民公社化時期,宅基地所有權變成了集體所有,農民只享有使用權,但同時又明確,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永遠歸社員所有」。
1962年通過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規定,「生產隊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員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準出租和買賣。房屋仍歸社員私有,可以出租和買賣。」從此,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確立了「房地分離、一宅兩制」的基本制度架構。
三、1978年至今,宅基地共有私用制度強化和使用許可權制流轉階段
上世紀80年代後,農村出現建房高潮,亂佔耕地現象突出。黨中央、國務院相繼發文,強化了對宅基地的管理。1982年《憲法》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強化了宅基地的所有權歸集體,宅基地的使用權歸農民的制度格局。
上世紀末以來,城鎮化加速,農村宅基地成為開發商覬覦的對象,一些城市居民也到農村購房或購地建房,「小產權房」開始出現。之後,黨中央、國務院多次發文,嚴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尤其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