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普通公民穿環境監察執法服裝犯法嗎
是違法不是犯法,頂多隻是批評教育。如果他藉此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騙取他人錢財的,就構成招搖撞騙罪。
『貳』 環境監察局執法服/環境監察局工作服/環境監察局制服/環境監察局標志服/環境監察局服裝哪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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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裝廠多啊,有實力的西服廠基本都能做這種環境監察局的制服.
不過還要看廠家的專業度.如未做過政府部門的制服的廠,對於標志配飾就會搞錯.
成都聖斯龍服飾做得比較專業,是成都市做得比較好的一家政府部門制服生產廠家
『叄』 環保局上班穿制服嗎
目前尚無國家統一發布制式服裝,環境監察執法部門按地方政府批准著裝,至於上班著裝要求各部門自定
『肆』 環境監察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環境監察工作,加強環境監察隊伍建設,提升環境監察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環境監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監察,是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實施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 環境監察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教育和懲戒相結合;
(二)嚴格執法和引導自覺守法相結合;
(三)證據確鑿,程序合法,定性准確,處理恰當;
(四)公正、公開、高效。
第四條 環境保護部對全國環境監察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環境監察工作。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屬的環境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環境監察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環境監察工作。
第五條 環境監察機構對本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並接受上級環境監察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境監察機構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並為環境監察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六條 環境監察機構的主要任務包括:
(一)監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執行;
(二)現場監督檢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環境保護行政許可執行情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等;
(三)現場監督檢查自然保護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生態和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四)具體負責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排污費核定和徵收;
(五)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六)查辦、轉辦、督辦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投訴、舉報,並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職責分工,具體負責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糾紛的調解處理;
(七)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
(八)對嚴重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問題進行督查;
(九)依照職責,具體負責環境稽查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環境監察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各級環境監察機構可以命名為環境監察局。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環境監察機構,也可以分別以環境監察總隊、環境監察支隊、環境監察大隊命名。
縣級環境監察機構的分支(派出)機構和鄉鎮級環境監察機構的名稱,可以命名為環境監察中隊或者環境監察所。
第八條 環境監察機構的設置和人員構成,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范圍大小、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規模、污染源數量和分布
『伍』 事業單位改革中關於環境監察大隊列入行政部門的法律法規依據
行政類事業單位,是指依據法律、法規授權,按規定程序批准設立,履行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納入國家財政預算,並按照行政機構方式運行的事業單位。2011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稱為《指導意見》),提出「從嚴認定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區分不同情況實施改革」的任務,並在今後五年實現基本完成行政類事業單位改革的目標。黨的十八大重申:「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加強對行政類事業單位的研究,探討其改革路徑和法治化方向,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陸』 環境監察大隊執法依據
沒有相應工作證等,可以拒絕檢查。
『柒』 環境監察的有制服么
原來有,後來取消了。不過按這趨勢,以後也可能會有。據說環境監察以後會改為環境警察,具有執法權
『捌』 環境監察大隊執法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環境監察大隊行政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全國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1989.12.26)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全國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2003.9.1)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全國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2000.9.1)
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全國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1996.10.29)
5、《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全國人大常委施行日期:1996.12.6)
6、《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全國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2003.6.28)
7、《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全國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2003.1.1)
8、《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 施行日期:2003.6.16)
9、《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 施行日期:2003.7.1)
10、《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 施行日期:1998.11.29)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國務院 施行日期:2000.3.20)
12、《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 施行日期:2004.7.1)
13、《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施行日期:2005.12.1)
14、《各省環境保護條例》(各省人大常委會)
15、《各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各省人大常委會 )
16、《各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各省人大常委會 )
17、《各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各省人大常委會 )
18、《成都市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市人大常委會施行日期:1994.7.1)
19、《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施行日期:2006.3.1)
20、《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施行日期:1999.10.1)
21、《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施行日期:2005.10.1)
22、《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施行日期:2004.6.1)
23、《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施行日期:2001.5.8)
24、《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施行日期:1997.3.25)
25、《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施行日期:2005.10.1)
26、《各省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各省政府)
27、《各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各省政府)
28、《各地市禁止焚燒農作物秸稈辦法》(各地市政府 )
29、《各地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各地市政府 )
等等。
『玖』 環境監察辦法的第三章 環境監察工作
第十八條環境監察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任務、污染源數量、類型、管理許可權等,制定環境監察工作年度計劃。
環境監察工作年度計劃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並抄送上一級環境監察機構。
第十九條環境監察機構應當根據環境監察工作年度計劃,組織現場檢查。現場檢查可以採取例行檢查或者重點檢查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條對排污者申報的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環境監察機構負責依法進行核定。
第二十一條環境監察機構應當按照排污費徵收標准和核定的污染物種類、數量,負責向排污者徵收排污費。
對減繳、免繳、緩繳排污費的申請,環境監察機構應當依法審核。
第二十二條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違法行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並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嚴重污染環境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環境違法案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出明確要求,督促有關部門限期辦理,並向社會公開辦理結果。
第二十四條環境監察機構負責組織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後督察,監督環境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第二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嚴重污染環境或者造成嚴重生態破壞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環境監察機構可以約談單位負責人,督促其限期整改。
對未完成環境保護目標任務或者發生重大、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環境監察機構可以約談下級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要求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職責,落實整改措施,並可以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第二十六條對依法受理的案件,屬於本機關管轄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程序依法處理;屬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轄但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受理案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理;不屬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轄的,受理案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司法機關的配合和協作,並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聯合其他部門共同執法。
第二十七條相鄰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相互通報環境監察執法信息,加強溝通、協調和配合。
同一區域、流域內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共享,開展聯合檢查和執法活動。
環境監察機構應當加強信息統計,並以專題報告、定期報告、統計報表等形式,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上級環境監察機構報告本行政區域的環境監察工作情況。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監察的有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環境監察工作中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稽查。
第二十九條對環境監察工作中形成的污染源監察、建設項目檢查、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排污費徵收、行政處罰等材料,應當及時進行整理,立卷歸檔。
第三十條上級環境監察機構應當對下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環境監察工作進行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