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國司法制度的優點
一二句話說不清楚,要用論文形式才能說清一二,在現在的中國制度與形式正在不斷改進中,,,,,
❷ 中國司法制度的優越性如何理解
中央自上而下提出,要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把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
近來高層對我國司法制度的鮮明中國特色作了這樣的表述:在司法制度的本質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在司法權的來源上,司法權來自人民,屬於人民;在司法權的配置上,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配合;在司法權的行使上,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又自覺接受黨的監督、人大監督、政協監督、群眾監督;在司法形式上,堅持專門機關和群眾路線相結合,等等。
對我國司法制度所具有的優越性,則概括為:徹底的人民性、普遍的公平性、有效的協調性。受訪專家認為,這也是近年來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優越性」的首次歸納。
其一,我國的司法制度代表了最廣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具有徹底的人民性
其二,我國的司法制度是最廣大人民平等、真實享有的司法,具有普遍的公平性。
其三,我國的司法制度是政法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既能保證公正執法,又能有效應對、妥善處理復雜的社會問題,具有有效的協調性。
❸ 中國司法制度的內容提要:
圖書目錄:
第一章 中國司法制度概述
第一節 司法與司法制度
第二節 司法制度的產生與發展
第三節 中國司法制度的功能
第四節 中國司法的基本原則
第五節 中國現代司法制度的特點
第六節 中國司法制度的改革
第二章 中國司法制度的基本范疇
第一節 司法公正
第二節 司法效率
第三節 司法獨立
第四節 司法職業
第五節 司法考試
第三章 中國偵查制度
第一節 中國偵查制度概述
第二節 中國的偵查機關
第三節 中國偵查的任務與原則
第四節 中國偵查...
❹ 談談中國司法制度的發展認識
您好,湖南天星教育為您解答
繼續推進監獄體制改革試點、社區矯正試點和公職、公司律師試點,深化公證體制改革,完善國家司法考試制度,推進司法鑒定管理制度改革。司法部部長張福森表示,今後將繼續深化這六項改革,進一步促進司法行政工作體制和機制的完善。 張福森是在此間召開的全國司法廳(局)長座談會上做此表示的。他指出,這些改革目前都處在關鍵時期,有的需要鞏固成果,擴大試點;有的還需要理清思路,克服障礙。 據了解,在2004年底以前,監獄體制改革第一批6個試點省(市)要進行總結驗收。張福森要求,重點抓好監獄和監獄企業的規范運行,特別是監獄企業的規范運行,確保監獄和監獄企業圍繞改造罪犯,提高教育改造質量這一共同目標協調運作,形成既相對獨立,又有機聯系、密切配合的工作機制。 對於深化和完善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張福森指出,還要繼續擴大試點規模和范圍,建立健全領導機構和工作機制,積極參與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和完善,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區矯正制度,推進我國刑罰執行制度的改革和發展。 「公職、公司律師試點,重點是要規范對公職、公司律師的管理。」張福森指出,要不斷擴大試點范圍,盡快建立起適合公職、公司律師制度自身發展規律的運行機制、管理手段和管理模式。 「探索通過司法考試獲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與法官、檢察官作用和律師執業制度相統一,建立統一的職前培訓制度等。」張福森要求認真研究國家司法考試制度及相關配套制度的完善,不斷改進、優化司法考試的具體設計。 在公證體制改革和司法鑒定管理制度改革制度等方面,張福森要求繼續建立和完善有關制度,推進相關立法進程,從根本上促進和保障改革的順利進程。
❺ 中國司法制度的演變
第三輪,plas
❻ 談談你對中國司法制度的發展與改革的認識
您好,湖南天星教育為您解答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的政治經濟形勢和社會生活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隨著我國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現行的司法制度與市場經濟的矛盾越來越突出,日益顯露出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滿足市場經濟的需要。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來越廣泛的關注,越來越多的人們對所謂的司法不公表現出的強烈不滿,為司法改革提供了難得的契機與動力。司法改革已經成為時下整個社會的強烈期待。。因此,盡快改革司法制度,使之最大限度地發揮司法職能為市場經濟服務,成為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
一 、 當前我國司法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 司法權地方化 由於我國現行的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是按行政區域設置的,司法機構的人、財、物等有形資源均由各級行政機關支配和管理,具體表現為:一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經費依靠地方政府供給;二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人員編制由地方政府決定,法官及院長由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和任免;三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工作條件的改善、裝備的更新依賴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批准。這種體制上的弊端導致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解決案件時受地方政府的干涉或者潛在的威脅。其後果是使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喪失了作為國家司法機關應有的中立性而淪為保護地方利益和部門利益的司法工具。使國家的司法活動地方化,使國家的某些法院成了「地方的法院」,不僅嚴重製約了審判工作的發展,而且破壞了國家法制的統一,直接影響國家法律的權威。 (二)司法權行政化 由於受到傳統文化的制約,我國的司法體制、運行過程帶有明顯的行政化色彩。一方面,在法院同其他國家機關的外部關繫上,法院往往被視為同級黨委、政府領導下的一個專門負責司法活動的職能部門,它和同級黨委、政府領導下的其他下屬部門之間只是分工不同,而抹煞了司法機關自身的特性。另一方面,從法院內部結構看,司法行政化表現為從檢察長(院長)、副檢察長(副院長)、處(科、庭)長到普通檢察官、法官形成一個等級體系,這種等級是按照行政官員的職級套用的。工資獎金也一律只與其行政級別掛鉤。行政性職級成為檢察官、法官能力與水平高低的計量器。從而使司法過程貫穿著強烈的行政管理色彩。法官在司法中難以獨立、自主的進行審理,必然影響司法公正的實現。 (三)法官素質不高 我國的法官隊伍基本上形成於《法官法》頒布以前。當時以工代乾的人可以成為法官,法院的司機、打字員能提成法官,還有復轉軍人等皆可輕而易舉地成為法官。《法官法》將法官入門的起點規定為大學本科以上。但目前,我國法院符合規定的卻不足三分之一。長期以來人們對法官職業認識上的偏差,導致了法官選拔標准與程序上的偏差,表現為:一是准入條件過低,導致法官精英程度不高。在我國,以往的初任法官考試和人大任命審判員考試內容難度尚不及律師資格考試,無論是否經過正規的法律教育,是否有從事法律職業的知識背景,是否從事審判工作,有無審判職稱等,都屬法官之列,一律叫法官,造成我國法官絕對數量龐大,與世界通行的法官精英化格格不入。二是任命格次較低,不利於法官地位的提高。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員由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任命者格次不夠高。而且,助理審判員由本院院長任命,而助理審判員也屬於法官,這樣無疑削弱了法官任命的崇高性,實際上降低了法官的地位。低素質的法官給法院工作帶來了很不利的影響,直接產生兩個方面的惡果。一方面是錯案往往難免,由於一些法官素質不高,對法條理解能力偏低,對證據的判斷失誤,不能勝任高度專業化的審判工作;辦案水平低,超審限辦案問題依然存在;部分法官缺乏對審判技能的熟練掌握和運用,審判技能較差,無法獨立地、高質量地處理復雜案件,不能很好地履行法律賦予的公正司法的職責;另一方面是法官違法違紀情況時有發生。有的法官甚至貪贓枉法,辦「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殉私舞弊。這兩個惡果已嚴重危害了法院的權威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 四) 審判方式不科學 1.長期以來,我們實行的審判方式是法官職權主義,由法官一手操作立案、調查取證、審理、裁判等全過程。而這種操作往往又在「暗箱」里封閉進行,從而使審判權的行使得不到監督和制約,給法官偏袒一方創造了條件,這種「暗箱操作」難以保證實體公正的結果。 2.在我國,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都是審判組織。合議庭負責審理絕大部分案件,審判委員會則對合議庭審理的重大、復雜、疑難案件進行討論並作出決定。但在實踐中,許多合議庭只是負責審查事實,提出適用法律的意見,最終判決則是通過請示領導等方式得到了最終結論後才能作出和宣判,從而導致了「先定後審」的走過場現象;法官對案件只有審理的權力,而無裁判的權力,審判委員會集權太多,討論案件過多,而審判委員會成員又大多不參予具體案件的審理,這就形成了審者不判、判者不審,審判分離的現象;這不僅不利於調動審判人員的積極性,還人為地延長了審判時間,導致超審限現象的出現。由於集體討論,責任分散,出了錯案無人負責,違法審判的責任追究落實不了。 3. 法院的審判結果最終要體現在裁判文書上。而過去裁判文書存在的突出問題是不講理,既不講判決的道理,也不講判決的法理,使當事人不信服,導致上訴、申訴居高不下。因此,為了實現審判結果的公正,體現裁判結果的法律文書的改革勢在必行。 (五)「執行難」問題 生效的判決應當執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保護,這是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和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職能。但多年來,法院「執行難」的問題一直沒有得到很好解決,已成為困擾法院工作,影響國家改革開放經濟建設的突出問題。執行機構互不隸屬,力量分散,裝備薄弱,嚴重製約執行效率,影響執行效果;整個社會的協助執行觀念仍很淡薄,對生效的法律文書缺乏應有的尊重;少數領導幹部濫用權力,以權壓法,公然非法干預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生效的法律文書得不到執行,就會動搖人民群眾對國家法律的信心,損害法律的尊嚴。當發生糾紛時,許多當事人要麼是「屈死不告狀」,自認倒霉;要麼是以私了方式解決;更有甚者,僱傭社會黑勢力,以「黑」對「黑」,因經濟糾紛引起殺人越貨、綁架勒索的刑事案件時有發生,「執行難」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大痼疾。 (六)司法腐敗嚴重 司法腐敗,是對當今社會危害最大的一種腐敗,因為它危害的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對公平正義的信念和追求。司法腐敗表現在個人身上,就是將公共權力私有化;表現在地方,是將公共權力地方化。國家賦予司法人員的職權,成為個人、地方謀取個人私利、部門利益、行業利益的手段,司法活動被用作權錢交易的工具。近幾年來一些法官吃、拿、卡、要,索賄受賄,執法犯法,貪贓枉法;有些法院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導致司法不公的問題較突出;這些司法腐敗現象,引起了社會的強烈不滿,不僅嚴重地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形象和司法的權威,而且嚴重地敗壞了黨和國家的崇高威望。已經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 二、關於我國司法制度改革的幾點思考 (一)改革司法體制,確保司法獨立 實現司法獨立是我們實現法治、追求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國家的司法審判權只能有國家的司法審判機關來行使,其它任何機關均不得行使這項權力。為了使法院擺脫行政的束縛,就必須改革現有法院的組織方式、司法人員的任免程序和方式,改變各級地方司法機關的財政體制。首先要打破司法機關按行政區劃設置的體系,創制出一套適合中國國情的可使司法機關免受利益誘惑和其他地方權力影響的司法體系。同時還必須改革現行司法機關的財政、人事體制,讓司法機關擺脫在經費上對地方上的依賴,在人事上受地方上控制。解決這一問題的途徑在於:(1)改「平行管理」模式為「垂直管理」模式,收回各級行政機關對司法機關人、財、物的決定權和供應權,改由中央統一管理。地方不再負擔司法機關的經費。充分發揮中央對地方司法權的支配作用,從而實現國家法制的統一。(2)將法院的行政管理事務分中央和地方兩級進行管理。中央司法管理機關行使對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的管理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管理機關行使對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的管理權。 (二) 改革司法人事制度,提高司法審判人員的整體素質 司法人事制度的改革,就是要從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據審判規律而形成的模式轉換,全面提高司法人員的隊伍素質,建立嚴格的選拔制度和淘汰制度:一是要提高法官資格取得的難度,嚴格法官的任免程序,把好選拔關,要嚴格按照修正後的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國家統一的司法考試制度,選拔、任用、管理法官、檢察官,要大力拓展經過正規高等教育的法律人才進入司法機關的渠道,建立一套從律師隊伍中選拔檢察官、法官的制度,堅決杜絕非專業人員進入司法隊伍從事司法工作。調離、辭退業務能力低下的檢察官、法官。推行法官逐級選任,縮減法官人數,實現法官精英化。二是要完善培訓機制,實行法官輪訓制,努力造就一批精通法律業務、熟悉國際貿易規則、懂外語的專家型法官。三是提高法官待遇,以吸引全社會的優秀人才充實到法官隊伍中來。在法院組織體系、人事體制改革方面逐步使地方法院與地方政府發生脫離,通過人事制度改革以減少或消除司法的地方保護主義現象。 (三) 改革審判方式,確保程序公正 審判方式的改革首先應以審判公開為核心,公開審判的實質就是要當庭舉證、質證、認證和裁判,案件事實調查和認定的整個過程都應當在法庭公開。其次要改革審判方式:一是庭審方式要從詢問制向對抗制轉變,強調當事人舉證,加強對證據的質證和開庭辯論,充分發揮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的積極性。把開庭審理的過程真正變成調查案件事實、核實證據和雙方當事人說理辯論的過程;二是審判方式要採取法官的獨立負責的責任制,改革現行合議制與審判委員會制,建立主審法官制。改變現行中的審判集體負責制,要改變審者不判、判者不審,審與判脫節的狀況,取消層層審批制度,使參加案件審理的主審法官享有獨立裁判的權力,同時讓其真正獨立地負起責任。合議庭與審判委員會應對主審法官起監督和指導作用,但不能代替主審法官承擔責任,一旦出現錯案,應由主審法官個人承擔責任。同時還要確定法官獨立審判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並且對違反該行為規范的後果作出具體規定,從而在制度上確保審判是在嚴格遵循訴訟程序的前提之下實現的。三是簡化訴訟程序,真正體現「兩便」原則,避免重復勞動,以最少的訴訟消耗,取得最佳的審判效果。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實現案件繁簡分離,從機制上確保案件審理的快捷高效,使一般經濟糾紛,能得以及時處理,及時解決。四是凡是能夠調解,當事人也願意調解的,開庭前可以調解,庭上庭下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由審判庭予以受理和審判,不應久調不決。 (四)切實解決「執行難」 切實解決「執行難」,維護法律的權威,使審判的正義、高效、有序落到實處,必須加快建立執行工作的新體制和新機制,設立獨立執行局,對執行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和協調,統一調度指揮執行裝備和力量,組織進行集中執行;確定執行重點地區、重點案件,組織、實施對重大案件的專項執行。各級法院還要積極探索解決執行難的有效途徑,強化執行措施,加大執行力度,依法懲處拒不執行生效裁判的犯罪行為,維護案件勝訴方的合法權益。規范執行程序和秩序,對秩序中應當公開的事項一律公開,增大執行工作的透明度,自覺將人民法院的執行活動充分置於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同時,加大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和執行救濟,提高執行的公信度。 (五) 強化司法監督機制,懲治司法腐敗 懲治司法腐敗,實現司法公正,是一項長期的任務,要解決這個問題,根本措施是靠推進司法改革,完善司法監督機制,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我國的新聞輿論素來以正面報道為主,司法、行政、權力機關之間未形成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由於缺乏必要的監督和制約,必然導致司法權的專橫和濫用,司法腐敗的出現也就不足為奇了。我認為加強和完善我國的司法監督機制,充分發揮司法監督的作用,應著重從以下四個方面努力 1.加強人大司法監督力度 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我國的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是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也是法律監督機關。我國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都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其負責並報告工作,受其監督。雖然人大在一定程度上確實履行了監督職責,但力度遠遠不夠,存在許多問題,主要體現在:監督機構不健全,對監督的保障沒有制度化,監督隊伍的素質不夠理想。因此,要盡快進行監督立法,建立專門的監督機構,確立監督責任。由於目前地方保護主義及裁判不公問題較為嚴重,因此要求加強人大對司法審判活動的監督的呼聲較為強烈。我認為,強化人大的監督確有必要,但是,人大的監督應是整體、抽象、一般的監督,即透過一個時期、一批案件所暴露出來的現象,發現問題,進行調查,以利決策;而不應是對個案的直接監督。在具體操作上,人大不應該過多地針對某個具體案件要求聽匯報、調案卷,甚至提出處理意見。即使是對個案的監督,也主要應是事後的監督。如果人大的監督特別是個案監督影響了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法院作為社會糾紛最終裁決人的地位,干涉了法院對具體案件的正當審理,違反了司法獨立的原則,從而使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實際上被干擾或剝奪;無疑是不可取的。要是人大發現法院或法官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確有違法行為,可以建議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但並不能對案件進行任何的指示。加強和完善人大監督,有利於從宏觀政治角度保證司法工作符合國家的根本利益和人民的意願,促進司法的公正性。 2.建立有效的內部監督機制 為了保障實現審判管理體制的正義價值,必須建立並實行嚴格錯案追究制度。權力的約束和制衡是防止司法腐敗的重要手段,隨著審判組織的獨立和法官職權的擴大,必須大力強化對審判主體的制約和監督,保障實體正確。對獨任審判員錯誤裁判,應由獨任審判員承擔責任。對合議庭成員評議案件時,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致使合議結果錯誤,造成錯判的,由導致錯誤結果產生的成員承擔責任。對審判委員會研究案件,違背事實,曲解法律,導致錯案發生的,由有過錯的審委會委員或主持人承擔責任。對院長、庭長工作不負責任,好人主義,知錯不糾,導致錯判的,要由院長、庭長與有過錯的法官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要客觀分析產生錯案的原因,准確界定錯案范圍,嚴格執行錯案追究程序。區分錯案性質、過錯程度,把錯案責任追究到人,保障實體正義價值的實現。對司法人員在司法程序中的職務犯罪行為,要根據刑事訴訟程序進行處理。 3.強化檢察監督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對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負有監督的職能。人民檢察院的監督,是一種來自法院外部的監督,它體現了檢察權與審判權的互相制衡,這種制衡,不僅要體現在刑事案件的審理上,同樣也應在民事、經濟案件中得到落實。監督僅僅出自內部是肯定不夠的,如果缺乏來自外部的、直接針對個案的監督,並不足以保障當事人所應該享有的權益。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其監督應當觸及司法活動的各個領域,對少數法官在訴訟過程中的吃、拿、要、卡、貪、占等行為應及時追究其法律責任。同時,改革檢察監督系統,健全檢察監督制度,改變目前檢察監督軟弱無力的局面。 4.加強和規范輿論的監督 對司法活動的監督除了立法權的監督外,還應當受到輿論的監督,所謂輿論監督,是指輿論界(主要指新聞界)利用新聞媒體對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予以報道、傳播、評論,以行使監督的權利。西方一些國家將輿論監督視為除立法、司法、行政以外的第四種權力。近年來,國外的一些重大腐敗案件大多是被新聞媒體披露出來的,如美國的「伊朗門」事件、日本的利庫路特案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全國法院教育整頓工作座談會上強調,法院要自覺接受輿論監督,各類案件除涉及國家機密、公民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規定不予公開審理外,一律實行公開審判制度,不許實行「暗箱操作」。允許新聞機構以對法律自負其責的態度如實報道。司法****產生的直接原因就是某些審判人員利用手中的權力進行著各種庭前、幕後的非法交易和操作,使原本應該公開的審判活動變成了一種「暗箱操作」,新聞輿論監督可體現為客觀、公正、全面地報道案情,使廣大民眾和社會各界都能了解法院的審理經過和判決結果,這對司法就是一種約束,可以防範司法人員暗中弄虛作假,任意枉判。,從而形成有效的監督機制,杜絕司法腐敗現象的發生。我們在肯定輿論和媒體的監督的正面作用的同時,也應當看到過濫的渲染性報道的負面影響。要使輿論和媒體的監督發揮正面作用,必須使其規范化起來。現實情況是,一方面新聞輿論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力度不夠,尚未形成足夠的社會壓力;另一方面過濫的渲染性報道又可能造成對司法活動的不公平影響。損害司法獨立和司法活動的中立性。因此我們必須通過立法對新聞監督予以規范,遏制和減少其監督過程中的非規范行為,以避免其產生錯誤的導向,干擾司法獨立。 保障人民法院審判權的正確行使,必須強化監督機制。尤其是隨著法官獨立審判和實行責任制的實施,法官權力進一步擴大。權力若不受監督和制約,必然導致專斷和濫用,必然導致司法腐敗。但在強化監督的同時,我們必須堅決反對對司法審判活動的亂干預,個別領導幹部以言代法、干預法院獨立辦案的行為,不僅不是正當的監督,而且是違法的,應堅決糾正。
❼ 中國司法制度的特點
1檢警配合的超強勢地位
2法院並未做到司法獨立
3檢察院對法院的監督
4立法機關對司法的監督
5以四級兩審終審加之生判監督程序製成的三大訴訟體系
❽ 中國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我國的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則包括:偵查制度、檢察制度、審判制度、監獄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人民調解制度、律師制度、公證制度、國家賠償制度。
司法制度是指國家體系中司法機關及其他的司法性組織的性質、任務、組織體系、組織與活動的原則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規范的總稱。
❾ 中國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我國的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則包括:偵查制度、檢察制度、審判制度、監獄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人民調解制度、律師制度、公證制度、國家賠償制度。
司法制度是指國家體系中司法機關及其他的司法性組織的性質、任務、組織體系、組織與活動的原則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規范的總稱。
❿ 中國司法制度的幾個問題
司法制度是指司法機關及其他的司法性組織的性質、任務、組織體系、組織與活動的原則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規范的總稱。我國的司法制度包括偵查制度、檢察制度、審判制度、監獄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人民調解制度、律師制度、公證制度、國家賠償制度等。
我國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嚴密的人民司法制度體系,在整個國家體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