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勞動監察有制服嗎
根據國 .務 ..院的規定,勞動監察沒有制服。按規定可以穿著制服的部門,是公 安、國 .安.部門、司法部門、法院、檢察院、海關口岸、工商、衛生局、農業漁政、稅務局,具體你可以搜索《關於整頓統一著裝的通知》
❷ 司法局有制服嗎
正常來說應該是沒有制服的。司法局可以穿制服的只能是負責監獄、勞教管理工作並授予警銜的在編警察。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整頓統一著裝的通知》(國辦發[2003]104號)和《財政部、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關於做好整頓統一著裝工作的實施意見》(財行[2004]15號)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行政執法需要,要求統一穿著制式服裝的,其批准許可權在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均無權批准」。司法行政部門屬於經國務院批准著裝的部門。但該部門著裝的范圍僅限於監獄、勞教部門負責監獄、勞教管理工作並授予警銜的在編警察。其他人員沒有統一制式服裝。
因此,理論上看,司法局可以穿制服的只能是負責監獄、勞教管理工作並授予警銜的在編警察。但現實中,各地司法局大多都自行配置了制服(嚴格有意義上講屬非法著裝);有的地方司法局甚至鑽政策空子即國務院批准司法行政部門的警察可以著裝,那麼司法局將全局干職工都轉為警察,都穿警服。
(2)勞動仲裁院有制服嗎擴展閱讀
司法局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編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三)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訂本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總體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五)負責管理本市律師、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證機構及公證活動;研究律師、公證工作的改革與發展,並提出實施辦法。
(六)負責管理本市法律服務機構和在京設立的國(境)外律師機構;監督、指導本系統的社會團體工作。
(七)指導本系統法學教育及業務培訓工作。
(八)負責指導區、縣司法行政部門管理人民調解工作、社區矯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九)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工作和對外宣傳、交流工作。
(十)指導和管理本市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
(十一)負責本市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本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十三)負責社區矯正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五)管理本市監獄管理局和本市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
❸ 勞動監察大隊為什麼沒有制服監察單位沒有制服可以進入企業嗎
勞動監察大隊有勞動保障監察標志,沒有制服。
勞動保障監察標志分為胸牌和臂章兩部分。
勞動保障監察員依據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可以進入企業進行勞動保障監察的日常巡查,或者進行勞動保障監察案件的專項調查。
有關勞動保障監察員進入企業的規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 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二) 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三) 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詢問書;
(四) 採取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五) 對事實確鑿、可以當場處理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行為當場予以糾正;
(六) 可以委託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
(七) 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採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不得少於2人。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指定其中1名為主辦勞動保障監察員。
勞動保障監察員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情況進行監察時,應當遵循以下規定:
(一) 進入用人單位時,應佩戴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標志,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件,並說明身份;
(二) 就調查事項製作筆錄,應由勞動保障監察員和被調查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被
調查人拒不簽名、蓋章的,應註明拒簽情況。
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時,承擔下列義務:
(一) 依法履行職責,秉公執法;
(二) 保守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知的商業秘密;
(三) 為舉報人保密。
勞動保障監察員在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 本人是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的;
(二) 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承辦查處的案件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三) 因其他原因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❹ 申請勞動仲裁要帶什麼到仲裁院
您好,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
❺ 關於上海靜安區的某家公司勞動仲裁的制服裝費用
不應該你承擔工裝費!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
❻ 去勞動仲裁光有工作服可以嗎
要的是勞動合同。要沒合同先去問問怎麼辦。
❼ 勞動仲裁委是什麼性質的機構,裡面的工作人員都是公務員嗎
勞動仲裁會是勞動爭議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處理機構。裡面的工作人員不都是公務員,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根據勞動部關於頒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的通知
第二條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
第三條地方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第七條仲裁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
(二)工會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代表。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
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不符合規定的,由政府予以調整。
第八條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員若幹人。
仲裁委員會委員由組成仲裁委員會的三方組織各自選派,主任由同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由仲裁委員會委員協商產生。
根據勞動部關於頒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的通知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的管轄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據《條例》確定。
第十二條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在仲裁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勞動爭議處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承辦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日常工作;
(二)根據仲裁委員會的授權,負責管理仲裁員,組織仲裁庭;
(三)管理仲裁委員會的文書、檔案、印鑒;
(四)負責勞動爭議及其處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咨詢;
(五)向仲裁委員會匯報、請示工作;
(六)辦理仲裁委員會授權或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