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城管執法局都是干什麼的 懂得來
所謂的執法局,就是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有的地方叫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或者城鄉管理綜合執法局,簡稱執法局。官方簡稱是城管執法局。所以,城管局與執法局肯定是一個局。
但是不排除有的城市是城市管理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並立存在,那就是你們是管理機關,他們是執法機關。但是實質上都是統稱的「城管」,這一點毋庸置疑。
㈡ 你還知道哪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穿制服為什麼這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職時需穿制服
工作人員應當穿制服的國家機關有檢察院、法院、工商、稅務、城管、公安、環保、國土、城管、漁政、水政、海關等。
統一制服,有利於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油然而生神聖感、庄嚴感、使命感,從而更尊重和珍惜這份職業,更明白為人民服務的意義和責任,更大程度發揮其工作主動性和積極性。統一制服,能讓到國家機關聯系事情的人員感受到工作人員的敬業、專業、親切、信賴,多一份尊重和理解。特別是執法人員,執行公務中若穿著隨意,會少了威嚴和震懾。
統一通勤制服,能使工作人員花更多心思在工作上,不用整日操心如何穿衣搭配,也能節約平日置裝費用。
(2)中國城管統一制服皮鞋擴展閱讀
新式檢察官西裝制服體現了控、辯雙方在訴訟中的平等地位,體現了現代法治社會的訴訟規律。此外,著裝是一種符號,它對檢察官職業自律觀念和依法辦案思維習慣的形成有著潛移默化的影響,使檢察官切實體會到自己肩負保障國家法律統一實施的神聖使命。
人民檢察院實行統一著裝,是維護國家法治尊嚴,依法行使檢察權的需要。檢察制服是檢察人員依法履行法律職務時統一穿著的制式服裝。檢察徽章是證明檢察人員身份的專用標識。
當改革開放的中國以嶄新的面貌出現世界面前時,在對外活動中體現國家形象的警察,老式的警服顯然是大大落伍了。警服既要體現執法者的尊嚴,又要使廣大人民群眾感到親切,還要和國際接軌,於是,新的「九九」式警服應運而生了。
㈢ 為什麼我國每個省的城管人員制服都不一樣
我國每個省的城管人員制服都不一樣,是因為我國沒有法律對城管人員的制服等行為規范做具體的規定。
作為國家公務員,實際上很多部門沒有強制要求按規定著制式服裝的。
全國各地的城管人員,為了統一管理、方便辨識,要求執法人員在上崗、執法、執勤、值班(備勤)、集會集訓時,按規定著制式服裝。因此各個地方就自己設計和規范了制式服裝的樣式。
城管人員是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的工作人員,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簡稱「城管局」、「城管」,是中國內地城市管理中負責綜合行政執法的部門。其前身「城管辦」等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事業單位。後來,城管部門逐漸納入各地方的行政編制,成為行政機構「城管局」,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職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簡稱城管執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執法依據是1996年頒布的《行政處罰法》、以及各城市頒布的地方性法規。
㈣ 2017年全國城管統一制服標識,車輛統一,會和警察一樣嗎
2017年全國城管統一制服標識,車輛上的標志也要統一。但是和警察的制服有著明顯的區別的。
根據《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供應管理辦法》第二條各級城市管理部門要加強城市管理執法隊伍建設,規范穿著制式服裝和佩戴標志標識,嚴肅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儀容儀表及執法風紀,創新履職方式,規范執法行為,圍繞完善事中事後管理,推進管理精細化、執法規范化、服務人性化,更好體現執法的統一性、權威性。
第六條地方各級城市管理部門從事一線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在編在職人員,應當在執行公務時穿著統一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
第七條直轄市和市、縣(含縣級市、市轄區)城市管理部門從事一線執法工作的在編在職人員,按照供應標准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
(4)中國城管統一制服皮鞋擴展閱讀:
《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供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工作變動時應當:
(一)在城市管理部門內部調動時,由調入單位根據本單位的供應標准以及調離單位出具的制式服裝供應證明繼續供應制式服裝。其中,調離胸號號段范圍的,應當交回胸號,由調入單位重新配發。
(二)退休以及調離城市管理部門的人員,應收回所有標志標識。著裝後任職不滿一年調離城市管理部門的,除收回所有標志標識外,還應加收制式服裝工料費的20%,或者交回制式服裝。
(三)被開除、辭退及辭職人員,應收回所有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
第二十六條影視製作單位和文藝團體因拍攝、演出需要,使用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的,應當報省級城市管理部門批准,並嚴格保管,非拍攝、演出時不得使用。各級城市管理部門及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不得擅自贈送、出借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
㈤ 中國有哪些政府機構是穿制服的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整頓統一著裝的通知》,可以穿著制服的政府機構工作人員如下:
統一著裝的,只限下列人員:
(一)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編幹警。
(二)公安機關縣、市(縣級市)公安局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在編幹警,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以及行署、省轄市公安局的交通、外事、治安、戶籍、刑偵、看守、預審、巡邏隊的行政在編幹警。
(三)鐵道、交通、民航、林業公安局在編幹警(按相應公安機關的著裝范圍執行)。
(四)國家安全部門以公開身份執行逮捕或追捕罪犯任務的行政在編幹部(一般不再發化裝服或化裝服費)。
(五)司法行政部門的勞改、勞教場所直接從事對犯人或勞教人員進行管教工作的在編幹警。
(六)法院系統定編的現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書記員和法警。
(七)檢察院系統定編的現職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和法警。
(八)開放口岸對外執行任務的海關、衛生檢疫、食品衛生檢驗、動植物檢疫、商品檢驗、港務監督和船舶檢驗部門的外勤工作幹部,沿海和邊境水域的漁政檢察幹部,海洋局涉外調查船隊和海監船幹部(含執法幹部)、船員。
(九)衛生部門專職食品衛生監督員。
(十)農業部門專職植物檢疫工作幹部和內陸水域漁政檢察幹部。
(十一)林業部門專職森林植物檢疫工作幹部。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基層直接從事市場監督、檢查工作的幹部。
(十三)稅務部門基層直接從事征稅工作的幹部。
除以上規定的著裝人員外,其它人員一律不得著裝。公安機關和勞改勞教系統未著裝的在編幹警,如工作需要臨時穿警服的,可發公用警服。已發八三式警服不再收回,留作公用警服。今後新增人員需著公用警服的,要嚴格審批手續,只發冬、夏服各一套,冬、夏帽各一頂,大衣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