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警械可分為四大類:
1、驅逐性警械:包括警棍、電擊器、麻醉槍、高壓水槍、催淚彈、爆震彈、閃光彈等。
2、約束性警械:如警繩、鐐銬等。
3、震懾性警械:如警笛、警報器,紅色回轉警燈等。
4、警棍、警繩、手銬、約束毯、約束帶、催淚噴射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所稱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槍支、彈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條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
第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人民警察不得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條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應當命令在場無關人員躲避;在場無關人員應當服從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傷害或者其他損失。
第七條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 、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結伙斗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二)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四)強行沖越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
(六)襲擊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Ⅱ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使用的制服性警械有哪些
警械,是指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警械是警察履行職責時依法所使用的專門器械,是保障警察履行職責的一種基本裝備。
警械可分為四大類:
1、驅逐性警械:包括警棍、電擊器、麻醉槍、高壓水槍、催淚彈、爆震彈、閃光彈等。
2、約束性警械:如警繩、鐐銬等。
3、震懾性警械:如警笛、警報器,紅色回轉警燈等。
4、自衛性警械:如防彈衣、頭盔、盾牌等。
Ⅲ 在哪些情形下,警察可以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七條有規定的。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第七條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結伙斗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二)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四)強行沖越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
(六)襲擊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Ⅳ 在哪些情形下,警察可以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警察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十條,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十一條,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
(4)警棍屬於制服性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六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三十六條,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制,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製造、販賣。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製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四十九條,人民警察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Ⅳ 警察可否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按相關法律規定,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到於是否是驅逐性、制服性的警械,由公安機關按實際情況進行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
第十一條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
Ⅵ 在哪些情形下,警察可以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
警察武力手段是警察依據現行的法律法規,根據現場執法的需要而採取的強制性方法,是警察為預防、制止和打擊違法犯罪行為而對違法犯罪行為人依法採取的強行制服的力量形式。主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警察使用武力的合法性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二條:「人民警察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可以採取強制手段;根據需要,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發生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武器。」 警察可以使用武力的條件 《人民警察法》第十條:「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它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第十一條:「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分別規定了可以使用武器和警械的條件。警察使用武力的具體情形和限度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七條:「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 、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第八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凶、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第九條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 可以使用武器」,具體規定了使用警械的具體情形和使用的限度警察停止使用武力的情形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十條:「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第十一條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分別規定了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程序及禁則。
Ⅶ 輔警可以使用哪些警械
法律分析:依據中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武器警械只能由人民警察使用的,輔警由於不是正式編制,沒有警號的,是不能使用警械和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 、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結伙斗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二)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三)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四)強行沖越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等違法犯罪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第七條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結伙斗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二)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四)強行沖越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
(六)襲擊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以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第九條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一)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搶奪、搶劫槍支彈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
(五)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六)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八)結伙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九)聚眾械鬥、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凶或者脫逃的;
(十二)劫奪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後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以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