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是藍色為基礎,帶藍白條紋的囚服(藍白條紋象徵著鐵窗),未成年犯是黃色為底色,黃白條紋。
1、庭審中還沒有被判決的犯人穿黃馬甲,黃色的是正在被拘留、監禁等意思最多無期徒刑。
實際上,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時日常是穿自己的便服的,並且不需要外套馬甲。只有在外出庭審、取贓、指認現場等時候,才被要求穿上顏色鮮艷的馬甲,比較醒目,方便控制犯罪嫌疑人。
《監獄法》關於犯人生活衛生的規定
第五十條罪犯的生活標准按實物量計算,由國家規定。
第五十一條罪犯的被服由監獄統一配發。
第五十二條對少數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習慣,應當予以照顧。
第五十三條罪犯居住的監舍應當堅固、通風、透光、清潔、保暖。
第五十四條監獄應當設立醫療機構和生活、衛生設施,建立罪犯生活、衛生制度。罪犯的醫療保健列入監獄所在地區的衛生、防疫計劃。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囚服
⑵ 中國囚犯衣服的顏色分別代表 紅色~ 黃色~藍色
1、穿鮮艷顏色的馬甲,如橘紅色,黃色的人,一般為看守所關押人員或嫌犯,為了顯眼醒目。
從2000年起,全國監獄系統對罪犯囚服進行了規范和統一,所有罪犯衣褲均為藍色服裝。
囚犯服裝採用結實耐用材質,而採用藍色的呈現方式,僅僅是為了防止越獄,在囚犯越獄途中,顯眼的藍色服裝,使其更容易被發現。
⑶ 監獄裡面的馬甲都有什麼顏色有什麼區別
馬甲顏色並沒有含義,只是為了方便管理統一顏色樣式。
罪犯在監獄里不穿馬甲,有統一的囚服。而穿鮮艷顏色的馬甲,如穿橘紅色的人,一般為看守所關押人員或嫌犯,為了顯眼醒目。
且經過司法改革後,只有罪犯才會穿著囚服,現在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上訴人等脫掉「馬甲」受審已在廈門、深圳、河南等多地法院率先實踐。
囚服的色澤和式樣,由各省、市、自治區勞改局按照文明管理的原則,自行制定,並在囚服上。表左胸前印製小型符號,以便識別,但禁止在囚服上印製「勞改」或「犯人」,字樣。
(3)犯馬甲顏色擴展閱讀
服刑人員著裝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第88號令發布的《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范》第八條按要求穿著囚服,佩戴統一標識。
罪犯的囚服應本著禦寒護體、統一整潔、便於識別、厲行節約的原則,按時按標准予以保證。要按實物標准,保證必需的經費。
各省、市、區要統一囚服色澤、樣式、規格和編號(如:京一監××號)。囚服的設計,要體現嚴肅執法和文明管理的原則,禁止在囚服上印製「勞改」、「罪犯」、「犯人」等歧視性字樣或標志。
要便於生活,適應當地氣候條件,逐步實現規范化管理的要求。罪犯生產勞動所需的工作服,應按同類企業同工種標准發放,列入生產費開支。工作服不能頂替囚服。工作服要按統一樣式製作,並印有明顯標志,以利於識別和監管。
⑷ 看守所里黃馬甲與藍馬甲有什麼區別嗎
黃顏色的馬甲表示此人是未決犯,藍顏色的馬甲表示此人是已決犯。
兩種馬甲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上的不同。 黃色背心是一個懸而未決的罪犯,案件仍在審判階段,這意味著尚未決定。 懸而未決的罪犯是「決定性罪犯」的對稱性。 在判決或裁決作出之前被公安機關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藍色背心是一名被定罪的罪犯。 剩下的刑期不到三個月,並留在拘留中心;
2、權力上的不同。 在立案,調查和起訴階段,在審問未決罪犯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且認定有罪或無罪的無罪認定有權予以處罰。
對於無關的問題,未決的拒絕有權拒絕回答。 待定犯罪分子有權要求撰寫自己的陳述;
在審判階段,未決罪犯有權申請撤回,辯護,訊問申請,新證人通知申請,新材料證據,重新申請或調查申請,最終陳述,上訴,上訴等。
未判決的罪犯通常被拘留中心拘留。 案件中的優秀人員應分開拘留。 同一案件或案件中的未決罪犯應分開,以便與調查和司法機關合作,迅速完成案件。 被定罪的囚犯沒有上述權力。
3、聯繫上的不同。被定罪的囚犯(已決犯)是「未決罪」的反面。 已被判刑或裁定具有法律效力的罪犯。 在判刑之前,被定罪的囚犯是未決罪犯。
(4)犯馬甲顏色擴展閱讀:
1990年3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2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為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
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⑸ 監獄罪犯穿的馬甲顏色區別都代表什麼意思
馬甲顏色並沒有含義,只是為了方便管理統一顏色樣式。
罪犯在監獄里不穿馬甲,有統一的囚服。而穿鮮艷顏色的馬甲,如橘紅色,的人,一般為看守所關押人員或嫌犯,為了顯眼醒目。
且經過司法改革後,只有罪犯才會穿著囚服,現在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上訴人等脫掉「馬甲」受審已在廈門、深圳、河南等多地法院率先實踐。
囚服的色澤和式樣,由各省、市、自治區勞改局按照文明管理的原則,自行制定,並在囚服,上.表左胸前印製小型符號,以便識別,但禁止在囚服上印製「勞改」或「犯人」,字樣。
(5)犯馬甲顏色擴展閱讀:
藍色「斑馬線」囚服的含義:
如今我們熟悉的囚服,是1997年由司法部監獄管理局在廣泛聽取各級領導和業務部門意見後,組織人員進行設計後統一在全國推行的。
設計者張衛解釋說:「斑紋的表徵意義,正是監房中鐵欄桿的比喻。色相的明、暗對比,也喻示著從黑暗走向光明。」
1997年這次設計是全國范圍內實現了囚服的首次統一,象徵牢房欄桿和規范規矩的斑馬條,從此成為了代表服刑人員的標志。
⑹ 罪犯穿黃馬甲和藍馬甲的區別
法律分析:黃顏色的馬甲表示此人是未決犯,藍顏色的馬甲表示此人是已決犯。概念上的不同。 黃色背心是一個懸而未決的罪犯,案件仍在審判階段,這意味著尚未決定。 懸而未決的罪犯是「決定性罪犯」的對稱性。 在判決或裁決作出之前被公安機關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藍色背心是一名被定罪的罪犯。 剩下的刑期不到三個月,並留在拘留中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條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
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第三條 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⑺ 犯人在法庭上為什麼穿顏色不同的馬甲
馬甲顏色並沒有含義,只是為了方便管理統一顏色樣式。
罪犯在監獄里不穿馬甲,有統一的囚服。而穿鮮艷顏色的馬甲,如橘紅色,的人,一般為看守所關押人員或嫌犯,為了顯眼醒目。
且經過司法改革後,只有罪犯才會穿著囚服,現在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上訴人等脫掉「馬甲」受審已在廈門、深圳、河南等多地法院率先實踐。
囚服的色澤和式樣,由各省、市、自治區勞改局按照文明管理的原則,自行制定,並在囚服,上.表左胸前印製小型符號,以便識別,但禁止在囚服上印製「勞改」或「犯人」,字樣。
(7)犯馬甲顏色擴展閱讀
依據《監獄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罪犯的被服由監獄統一配發,根據這一規定,從2000年起,全國監獄系統對罪犯囚服進行了規范和統一,即所有罪犯衣褲均為藍色服裝,衣兜、肩背、褲縫三處為白色條紋(喻為鐵門、鐵窗、鐵鎖鏈)。後來為了同幹警的夏季藍色警服區別,又將罪犯的夏服底色改為土泥巴色加以區別。
另外,罪犯統一囚服,實行分級處遇的管理,是我國監獄改革的重大成果。這些制度的實施,對監獄的安全穩定和監管改造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從近幾年的實踐和操作來看,也還存在許多問題和不足。
特別是罪犯的統一囚服和分級處遇相互獨立就,沒有有機地結合起來,導致分級處遇流於形式,從而使各項監管制度不能落到實處,以致發生了許多不該發生而又發生了的監管安全事故。
⑻ 看守所穿綠馬甲代表什麼
法律分析:馬甲顏色不同,「身份」也不同。藍色是普通嫌疑犯;重刑犯穿黃馬甲,並且帶腳鐐;涉恐是紅馬甲;病號是綠馬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⑼ 監獄罪犯穿的馬甲顏色區別都代表什麼意思
摘要 監獄裡面的馬甲以黃色、橘色、灰色居多,沒有區別,只是由於沒有全國性統一式樣,各地方標准不同。一般橘色是類似於犯罪嫌疑人,黃色是已經被判決。
⑽ 犯人的馬甲顏色為什麼有紅黃之分呢
關押在看守所里的犯罪嫌疑人,因管理需要,會身著各種顏色的馬甲。從電視媒體上來看全國並沒有對此統一。但大多數身著紅顏色的是重點監控的犯罪嫌疑人,包括重刑犯、精神失常的、情緒不穩定的。黃顏色是其它未判決的犯罪嫌疑人。還是一種是藍色,這些是已被判決,留在看守所里服刑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