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罪犯穿黃馬甲和藍馬甲的區別
法律分析:黃顏色的馬甲表示此人是未決犯,藍顏色的馬甲表示此人是已決犯。概念上的不同。 黃色背心是一個懸而未決的罪犯,案件仍在審判階段,這意味著尚未決定。 懸而未決的罪犯是「決定性罪犯」的對稱性。 在判決或裁決作出之前被公安機關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藍色背心是一名被定罪的罪犯。 剩下的刑期不到三個月,並留在拘留中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條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
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第三條 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貳』 在看守所里穿個藍馬甲什麼罪
意思已經被判死刑的犯罪人。
囚服是指中國勞動改造機關統一為服刑犯人配製的衣服。犯人入監後,一律著囚服。監獄、勞改隊在禦寒遮體、歷行節約的原則下,按規定統一發放。
犯人刑滿釋放時,監獄、勞改隊將其囚服收回。對沒有衣服替換的刑滿釋放人員,可發給一套便服。
囚服的色澤和式樣,由各省、市、自治區勞改局按照文明管理的原則,自行制定,並在囚服,上.表左胸前印製小型符號,以便識別,但禁止在囚服上印製「勞改」或「犯人」,字樣。
(2)犯人穿藍色馬甲視頻擴展閱讀
長期以來,法庭上最扎眼的服裝,無疑是被告人所穿的黃色馬甲。這種無領無袖坎肩兒,是被羈押在看守所的涉嫌犯罪人員穿的號衣,沒有全國性統一式樣,顏色以黃色、灰色居多。
長期以來,讓被告人穿著號坎兒出庭,已經成為一種司法習慣,但自由著裝出庭受審也不乏先例。比如落馬高官成克傑、陳良宇穿著西裝,鄭筱萸、劉志軍穿著夾克出庭,一度被認為是落馬高官享有的特權。
「事實並非如此。」全國律師協會刑委會副主任許蘭亭告訴記者,此前被告人是否穿囚衣出庭受審,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沒有規定,最高法也沒有文件予以明確。所以,穿便裝出庭並非是落馬高官的特權。
正是逐漸認識到被告人穿囚衣受審存在的弊端,此前已有部分法院試行讓在押被告人穿便裝受審。2013年,河南進行庭審改革,要求被告人不剃頭、出庭不穿黃馬甲;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曾下發通知稱,刑事被告人出庭可著便裝;
廣東省深圳市規定,禁止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穿著識別服、馬甲、囚服出庭受審。但更多地方法院,仍然默守被告人穿囚衣受審的傳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