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黃海波老婆圖片
曲柵柵,1982年5月21日出生於吉林長春,中國大陸女演員,1999年畢業於北京舞蹈學院中國舞系,2005年畢業於中央戲劇學院表演系本科。
② 43歲的黃海波現在真的無戲可怕,要開培訓班來養家糊口嗎
黃海波在社交媒體平台上發了一條招生廣告並配了三張圖片:黃海波,帶你提升表演,第四期招募中!圖片中的他看起來很悠閑,在鏡頭中翹著二郎腿,精神狀態不錯。
他寫的招生廣告也比較簡單,採用了皇歷式的排版,上面僅僅寫上了老師的名字和招生方式。
也許是因為黃海波的演藝事業太順了, 他自己內心就驕傲起來 ,不幸染上了piao chang的不良嗜好 ,最後被抓,在監獄里反思了6個月,出來以後,演藝事業受到滅頂之災,幾乎被封殺,無戲可拍,成為有污點的藝人。
黃海波出事之後,圈中好友幾乎都與他斷絕了來往,生怕自己會被影響,就連平時經常有的聚餐也鮮有人邀請他。
沒有了往日光環,這樣的落差讓他很長時間不適應,無奈之下他也只能積極面對,調整心態,好好適應。
如今的他能走出陰影,重新調整人生方向,不管是拍視頻還是開培訓班,對他來說未嘗不是一條出路。
就像周傑,自從演《包青天》以後鬧出不少負面新聞,在娛樂圈成了人人喊打的小丑。但是他沒有繼續演戲,而是跳出這個圈子另尋發展,自己去東北包得當農民了。沒想到十年後,已成了有名的“大地主”,主營高端東北大米了,來了一個華麗的大轉身。
人生之路有千萬條,未必只有一條路適合自己,放平心態,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狀元,只要努力干,沒有過不好的日子!
③ 黃海波衣服起球老舊還在穿,再無當年風光形象,對此你怎麼看
黃海波表演班的工作人員分享了一個深夜教學視頻。 在圖片中,黃海波的外觀和教學場地都非常扎實。 黃海波穿著一件藍色外套,他無法逃脫中年幸福的命運。 他的肚子大,雙下巴非常顯眼,身體呈圓形。 即使在公開課上,黃海波仍然是破舊而粗糙的。 他穿的衣服使生活更加滄桑。 仔細觀察口袋,邊緣和下擺,它們早已被磨損和堆積,甚至被磨成明顯的白色,因此黃海波仍然可以穿著。
暴風雨過後,黃海波曾在一次采訪中說:「想到這些場景,感覺就很遙遠,就好像您在談論另一個人一樣。」 他還難以抗拒壓力,並否定地說:「名叫黃海波的人已經死了。除了能有所作為,他還被認為是孝順和非常公義的。他毫無用處,非常可笑。這是個玩笑。 。」 幸運的是,他的妻子一直在他身邊。 這兩個人也有可愛且舉止得體的孩子,這也給了黃海波繼續戰斗的動力。 不是聖人和聖人的人什麼也做不了,我們也希望黃海波在光環消失後能過上幸福的生活!
④ 黃海波演過的一個電影,附帶圖片,麻煩大神看看是什麼片子,不是江湖兄弟。
是《新上海灘》么
⑤ 這是黃海波哪部電視劇的截圖跪求謝謝解答
中文名: 江湖兄弟
外文名: Jianghu brothers
其它譯名: 兄弟
出品時間: 2007年
出品公司: 中青映畫公司
製片地區: 中國大陸
導演: 張自強
編劇: 宋志鵬
主演: 黃海波,杜志國,葉靜,甘婷婷,何賽飛,高斯
集數: 32集
類型: 懸疑、動作、冒險、電視連續劇
上映時間: 2009年2月6日
殺青時間: 2007年11月6日
策劃: 王冰
改編: 周七月、曉曉
製片主任: 蔣小紅
總發行人: 張小軍
望採納,謝謝~
⑥ 董璇離婚後夜會黃海波,董璇為什麼要帶著女兒跟黃海波聚會
現在高雲翔人在澳大利亞被限制回國,高雲翔和董璇的女兒還很小,這么小的孩子沒有爸爸陪伴就算了,要是連媽媽都不陪伴那還真是可憐。
這次和黃海波聚會,想必董璇也已經不再受離婚的影響了,畢竟據網上所說是5月份就已經離婚了,這樣算下來已經2個月過去了,漸漸的也開始了新的生活。
最近幾次商業活動的照片都看得出她狀態很好,看來是為了孩子要努力生活下去。真棒。希望媒體能不再打擾人家的私生活,畢竟都帶著孩子呢,拍了這樣的照片影響人家孩子好吧,積德一點吧!
⑦ 這個是黃海波什麼電視還是電影里的求圖片出處!
片名:《兄弟》(又名江湖兄弟)
導演: 張自強
主演: 黃海波、杜志國、葉靜、何賽飛、甘婷婷
集數:32集
類型: 內地年代劇懸疑劇
劇情:
《江湖兄弟》由張自強導演,主要講述了上世紀三十年代末,繁華的上海灘。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在即,美英與日方都欲霸佔榮華號。唐英明與同樣充滿使命感的大為在這個過程中,逐步化解了以前的恩仇,攜手對抗日本人的侵略。在最後關頭,眼看日本侵略者步步緊逼,要奪去榮華號,唐英明痛下決心,欲和侵略者同歸於盡,最後不幸中槍,倒在這艘曾經屬於他的油輪上……榮華號沒了,上一輩的恩怨也跟著沉入海底。最後四個年輕人開始了新生活,參加了抗戰。這個時候的中國,抗日已經成了全民性運動。
麻煩大家贊一個! 記得給分咯!
⑧ 關於黃海波開表演班一事,你有何看法
黃海波是一名非常優秀的演員,他為我們留下了非常精彩的影視作品,比如新上海灘,激情燃燒的歲月,媳婦的美好時代等等。他在裡面對於人物的形象表演都十分的到位,尤其是對人物心理的揣測和情感的表達都能夠拿捏得十分細節,他可以說是當時非常優秀的演員之一。但是自從他進了監獄之後,他的演藝生涯幾乎是斷送了,即便現在出獄了也無法復出。現在網上傳出一組圖片是黃海波開表演班,我認為他確實也為自己找到了一條非常不錯的道路,因為這樣可以解決他現在沒有工作的尷尬境地。可以讓自己在北京能夠很好的生存下去,也為自己以後發展打下基礎。我認為他開表演班是非常不錯的,主要有以下幾點看法。
一、為了生存首先出獄後的黃海波並沒有了曾經那樣輝煌的人氣和熱度,也沒有了源源不斷的影視資源等待他去拍攝,所以在生存這一方面他會有很大的困難,但是他開表演班就會收很多的學生去聽課,也能夠為他人指導表演,同時也可以獲得一筆不菲的收入,能夠支撐他在北京生活下去。
⑨ 黃海波與包貝爾的照片
如果要在一起的照片,我可以幫你p!!
⑩ 黃海波案正確性分析
2014年5月15日,著名演員黃海波因嫖娼被北京警方處以15天的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期限屆滿後,黃海波並未如願獲得釋放,轉而又被北京警方處以收容教育6個月。黃海波被收容教育事件經媒體曝光後,在網民中掀起了軒然大波,對其被收容教育一事,贊成者和反對者各執己見,莫衷一是。一、贊成者和反對者各自的法律依據
贊成者認為北京警方對黃海波處以15天行政拘留依據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第六十六規定:「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贊成者還認為北京警方對黃海波處以收容教育也是有法律依據的。《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七條規定「對賣淫、嫖娼人員,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處罰外,對尚不夠實行勞動教養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而該辦法又是依據人大常委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授權制定的。北京警方依據該辦法對黃海波作出收容教育決定有法有據,且收容教育系行政強制措施,不是行政處罰,也不構成「一事二罰」,沒有違反行政法原則。
反對者認為《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系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而非法律。《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只是人大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同樣不是法律。根據《立法法》、《行政強製法》關於「限制人身自由只能設定法律」規定,該辦法違反上位法《立法法》、《行政強製法》的規定,因而是無效的。收容教育和行政處罰同樣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收容教育只不過是變相的行政處罰。對黃海波處以行政拘留後,又處以收容教育,已構成事實上「一事二罰",違反行政法原則。
贊成者和反對者的觀點大相徑庭,何者的觀點更符合立法目的和契合法律原意呢?這需要對行政法律體系進行全面的梳理和系統的分析方能得出正確的結論。
二、收容教育的法律分析
(一)《決定》是否為法律
反對者認為作為收容教育制定依據的《決定》沒有經過三次人大常委會審議後交付表決、也沒有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等嚴格的立法程序,故不應視為法律。反對者的上述觀點事實上是很難站住腳的。第一,《決定》開宗明義闡述了制定該《決定》的立法目的:「為了嚴禁賣淫、嫖娼,嚴懲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犯罪分子,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會風氣,對刑法有關規定作如下補充修改。」《決定》的立法目的表明其為刑法的補充,即與刑法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決定》制定了「組織賣淫罪、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等多個罪名,並將1979年《刑法》中」強迫賣淫罪「的最高刑從十年提高至死刑級別,毫無疑問《決定》是專門針對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犯罪而制定的單行法律。同時《決定》對非犯罪行為的「賣淫、嫖娼」行為規定為依照《治安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並授權國務院針對「賣淫嫖娼的人員可以制定6個月至2年的收容教育辦法。」第二,1997年《刑法》大修時,將《決定》中「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犯罪」等涉及刑事犯罪的相關罪名收納於該法之中,並在《刑法》附件二中規定」《決定》中關於行政處罰和行政措施的規定繼續有效,有關刑事責任的規定納入本法。「1997年《刑法》以附件二的規定表明《決定》仍為法律的組成部分。第三,2009 年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91條規定:」 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三條、第四條中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修改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再次明確了《決定》的法律地位。第四,反對者認為《決定》沒有經過嚴格的立法程序,《決定》不應該視為法律的觀點其實是忽視了立法的時間邏輯順序。《立法法》的確是規定了人大常委會制定法律的系列程序,但《立法法》系2000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而《決定》系1991年9月4日生效的。任何人都不能要求在前的法律符合在後的法律,當新法與舊法產生沖突或不一致時,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位階原則處理。換言之,《立法法》規定的嚴格立法程序是沒有法律溯及力的。綜上所述,《決定》為法律的結論是毋庸置疑的。
(二)收容教育的違法性
既然《決定》是法律,那麼《辦法》自然是國務院在法律授權下制定的行政法規,這是否意味著北京警方對黃海波處以收容教育是正確的呢?答案是否定的。第一,《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或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憲法》雖然只規定逮捕必經的法定程序,但《憲法》不可能面面俱到,包羅萬象,把一切違法行為的法定程序列入《憲法》之中。《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從被刑事拘留到逮捕最長不超過37天。收容教育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長達6個月至2年,遠遠超過37天,依照舉輕以明重的法理,收容教育更應該經過法定程序。但目前的收容教育的調查、決定、執行均由公安機關負責,毫無程序正義而言,顯然是違反《憲法》第三十七條的題中之義。第二,《立法法》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設定法律。收容教育依據的《辦法》是行政法規,違反了《立法法》規定。第三,收容教育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期限高於《刑法》中的管制和拘役的起刑點,限制自由的期限與《刑法》刑期存在疊加,責罰不相稱,懲罰明顯過重,無法做到與《刑法》銜接,其制度設計亦有違法理。第四,收容教育違反國際公約的規定。1998年10月5日中國政府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雖然截至今日,人大常委會尚未正式批准該公約,但該公約所確定的正當性程序原則,對我們建設法治國家起到標桿和指南針作用。
綜上所述,收容教育因嚴重忽視程序正義,漠視人權,背離了法治精神,且不受司法監督,現已成了公安機關地地道道的「家法「,成為個別領導人對付異己的「殺手鐧」,成為一把維護社會秩序和踐踏人權的」雙刃劍「,同時也成為個別無良警察的尋租工具。收容教育違反上述系列法律,其本質上是行政權架空了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權和人民法院的審判權,嚴重破壞了司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
(三)收容教育的時效性
有的學者認為,收容教育違反1996年10月1日生效的《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法》出台後,收容教育自應無效。《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該法第十條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因收容教育一直有《辦法》這把保護傘,該《辦法》一直把收容教育規定為行政強制教育措施,而非行政處罰,且因《辦法》又是授權立法,在《立法法》出台之前,該學者的觀點顯得勢單力薄,有些理據不足。
2000年7月1日《立法法》出台後,收容教育在法理上已處在「默示廢止」的狀態。《立法法》第九條規定:」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除外。「《立法法》用」但書「的形式已清晰無誤地剝奪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委員會對於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授權。《決定》對於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授權在《立法法》出台後自動終止,《辦法》作為《決定》授權制定的行政法規,自此以後喪失了效力,故收容教育應在《立法法》生效後」無限期冬眠「,直至法律對其」明示廢止「退出法律舞台的那天。
三、 收容教育決定是否構成一事二罰
(一)收容教育的定位
1993年9月4日生效的《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收容教育,是指對賣淫、嫖娼人員集中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產勞動以及進行性病檢查、治療的行政強制教育措施。」《辦法》把收容教育定位為行政強制教育措施。在《行政強製法》正式出台之前,行政強制措施的概念沒有立法解釋,學者們對何謂行政強制措施有不同的理解,進行著各自的學理解釋。但傳統的行政法理論認為,對人身自由進行限制的行政強制措施主要包括保護性約束措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留置盤查(《警察法》)、強行驅散(《警察法》)、海關扣留(《海關法》)、戒嚴扣留(《戒嚴法》)、強行遣送(《遊行示威法》)、緊急拘留(《遊行示威法》)、強制隔離(《傳染病防治法》)、收容教養(《未成年人保護法》)、收容教育(《辦法》)、勞動教養(《決定》)等。
(二)行政強制措施的涵義及特徵
《行政強製法》正式生效後,該法第二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製法》把行政強制措施定義為「暫時性的行為或措施」。第一,該定義表明行政強制措施系一種中間行為,它是為保證行政行為最終作出而採取的暫時性措施或行為。這種"暫時性"應如何理解?從法理上說,刑事強制措施嚴厲程度要高於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嚴厲程度要高於行政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規定,傳喚、拘傳最長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該法同時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必須在24小時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應立即釋放。《警察法》規定對違法嫌疑人留置盤問的最長時間為48小時。《海關法》規定對走私嫌疑人最長的扣留時間為48小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行政拘留合並處罰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天。參照以上法律規定,在《行政強製法》關於「暫時性「司法解釋出台之前,建議對行政強制措施「暫時性「的理解應以不超過48小時為宜。第二,行政強制措施既針對違法行為(如為制止違法行為採取的措施),又針對合法行為(如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即行政強制措施與違法行為並沒有必然的聯系。第三,行政強制措施不具有終局性,行政機關發現違法行為,依法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後,通常還要履行調查取證程序,即行政強制措施只不過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前奏。
(一)《決定》對賣淫嫖娼人員處理的三個層次
《決定》第四條規定:「賣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 對賣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之改掉惡習。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後又賣淫、嫖娼的,實行勞動教養,並由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下罰款。「2006年3月1日生效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取代《治安管理條例》後,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也相應地將《決定》中第三、第四條」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的表述修改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決定》表達了對賣淫嫖娼人員處罰的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對賣淫嫖娼人員可以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理。第二層次是授權國務院可以制定對賣淫嫖娼人員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具體辦法,即可以對賣淫嫖娼人員實行收容教育。由於第一層次和第二層次處罰沒有情節或次數的限定語,沒有處罰層次的區分性和階梯性,如何處罰屬於公安機關的自由裁量權范疇,故公安機關可以對賣淫嫖娼人員處以15天以下拘留或者6個月至2年的收容教育,或者對賣淫嫖娼人員處以15天拘留後再處以6個月至2年收容教育,即黃海波正在享受的「待遇」。依據《決定》,公安機關在沒有司法監督的情形下,可以對首次賣淫嫖娼人員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可以從1天起至2年零15天止,其間幅度之大,令世人嘆為觀止,目瞪口呆,稱之為法律史上的「奇葩」亦不為過。第三層次是對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後又賣淫、嫖娼的,實行勞動教養,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層次的表述則有了明顯性的區分性和階梯性,針對的對象是「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過」的人員。
(二)《決定》不是特別法
由於《治安管理處罰法》與《決定》存在新法與舊法的關系,依照法律適用的位階原則,對賣淫嫖娼人員的處罰按照新法《治安管理法》處理,這一點沒有太大爭議。但有人認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沒有區分首次賣淫嫖娼與多次賣淫嫖娼的處罰標准,而《決定》第四條對此有所區分,該決定應屬《立法法》第八十五條「舊法的特別規定」,依據特別法制定的《辦法》仍有適用之空間,對賣淫嫖娼人員實行行政拘留後,再對其實行收容教育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並不矛盾。該觀點其實是沒有正確認識到《決定》的法律涵義和屬性。第一,《決定》並非是對賣淫嫖娼人員實行收容教育處罰的特別法。如前所述,其系對1979年《刑法》的補充修改,其效力等同於法律。除《決定》第三條和第四條外,其餘都是涉及賣淫類刑事犯罪的規定,對賣淫嫖娼人員的處罰也是作為刑事犯罪規定的陪襯。《決定》對賣淫嫖娼人員的處罰只不過比《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更加細化而已,故其仍屬於一般的規定。第二,法律沒有對「特別規定」界定過范圍及作出過相關解釋。特別規定通常理解是「根據某種特殊情況和需要規定的調整某種特殊問題的法律規范,即是適用的人、事或者地域上不同於一般規定。」①從文義上我們無法得出《決定》第四條系「特殊問題法律規范」的結論。第三,退一萬步說,即便把《決定》第四條作「特別規定」理解,依照《立法法》的規定,新法的一般規定與舊法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在人大常委會作出裁決之前,公安機關仍是無權依照《決定》處理賣淫嫖娼人員,更無權依據下位法《辦法》的規定對賣淫嫖娼人員實行收容教育。第四,人大常委會1957年頒布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1986年頒布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均涉及對賣淫嫖娼人員處理的規定,對賣淫嫖娼人員的處理談不上是「特殊情況」、」特殊問題「。簡言之,《決定》不具有「特別規定「的涵義與屬性。
(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六條的闡釋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有本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的行為,屢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該法第六十七條是關於引誘、介紹、容留賣淫的行為的規定;第六十八條是關於製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轉播淫穢信息行為的規定;第七十條是關於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者參與賭博行為的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可以適用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三類行為不包含賣淫嫖娼行為。
有人說《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三類行為可以適用強制性教育措施,但也沒有規定除上述三類行為以外的行為不得適用強制性教育措施,非法律專業人士通常作如是理解。上述觀點實質是片面、孤立地看待法律條文,沒有從法學方法論、系統論的角度解讀和理解法律。如《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有選舉法和被選舉法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憲法》同樣沒有規定不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但在實踐中不滿四十五周歲的公民是沒資格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或副主席的,這從反面解釋的角度也可以得出上述結論。從反面解釋的角度解讀《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六條即為:不屬於本條規定的三類行為不得適用強制性教育措施。從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的規則出發,也可以得出法律明示了三類行為,即排除三類行為以外的其他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適用強制性教育措施。從歷史解釋的角度出發,我國立法者採用列舉方式規范法律事項時,通常為克服列舉式立法存在掛一漏萬的缺點,列舉完有關法律事項後,設置兜底條款,以便在日後出現新情況、新問題時,利用兜底條款和司法解釋或其他形式的法律解釋相銜接,以解決立法滯後帶來的無法可依的法律困境。《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可以實行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規定中並沒有設置兜底條款,屬窮盡式列舉。從歷史解釋的角度即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適用強制性教育措施只有該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三類行為。
綜上所述,從上述幾種解釋方法解讀《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六條,我們可以得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適用強制性教育措施僅限於該條款規定的上述三類行為,同時該法的其它條款亦未規定對賣淫嫖娼者實行強制性教育措施。換言之,該法排斥對賣淫嫖娼人員實行收容教育或者勞動教養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