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古代有一刑罰,女人被罰後會選擇自盡,朝中大臣但是很喜歡
這種刑罰就是杖刑,因為實行杖刑的時候是需要脫掉犯人的褲子的,而古代女子很注重貞節聖,所以女子受此刑罰後會選擇自盡。而大臣之所以更願意選擇這種刑罰,是因為相比其他刑罰,這個處罰得還是比較輕的。
古代有很多刑罰,其中有些刑罰還是相當殘忍的。但是有一種刑罰相對來說是朝中大臣比較喜歡的,那就是杖刑。而他們之所以選擇杖刑,是因為相比其他的刑罰,這個是屬於比較輕的。
但是為什麼很多女子們接受不了這種呢?這是因為杖刑是需要脫掉犯人的褲子執行的。而在古代對於女子來說,在別人面前露出自己的臀部是屬於非常不好的行為,所以很多女子受了這個刑罰之後,也都會覺得比較羞愧,甚至有些女子還會選擇自盡。
所以並不是刑罰就不受大家歡迎的,而是要看相比其他刑罰而言。杖刑相比較而言的話,就更容易被朝中大臣所接受,畢竟自己挨幾下板子就能落個進諫的好名聲,也是非常值得的。
『貳』 古代女囚入牢要受到什麼屈辱
古代的女人一旦被打入大牢,成為女囚,而一旦淪為女囚,輕則在堂上被笞杖,即「杖臀」,或叫打屁股;重則被脫掉褲子遊街示眾,名曰「賣肉」。而在大牢里被牢頭玩弄則更是家常便飯。
笞杖是中國古代使用得最廣泛的刑罰。一些朝代規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屁股。若是婦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兩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規定。
明代沿襲舊制,規定婦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者,必須脫了褲子**受杖。這對婦女來說,不僅是殘酷的皮肉之苦,也是難堪的精神之辱。明代的這條規定造成一種社會弊病,民間親戚鄰里若有因小隙而成仇怨者,一方就捕風捉影,尋找事端,指控對方家中婦女有姦情,然後賄賂官府,讓官府逮捕婦女**受杖。到執行刑罰那天,原告一方事先選約集親友,一齊來到公堂,名曰「看打」。他們又花錢買通行刑衙役,在行刑時對受刑女子百般凌辱。衙役干這行是很在行的,他們的手段有「掘芋艿」、挖荸薺」、「剖葫蘆」、「剝菱角」等名目。有時縣官還未升堂,衙役先把被告女子褲子脫掉示眾,隨即拉到門前大街上,名曰「賣肉」。遇到這樣的情況,有的婦女受不了這樣的羞辱,回去後便自盡而亡。還有一種慣例:被告婦女必須光著腳過堂。未過堂之前,先在衙前戴著刑具暫押。這時仇家就乘機鬧事,慫恿無賴子弟把這婦女的鞋子脫掉,褲子褪下,有的人順手把鞋子拾去,滿街人隨意傳看。如果這天縣官不出堂,第二天照樣尋鬧一番。在過堂之後,還要監押在衙門前示眾一天,無賴子弟又來終日圍觀,撫摸挑逗,嘻笑取逗。婦女羞辱難耐,有的當場碰死。明朝嘉靖年間浙江總督胡宗憲因罪被逮捕後押送進京,他的妻子和女兒在杭州均被拘捕,就受到這樣的侮辱。
清代女子受杖的做法有增無減。晚清文人俞樾記述過這么一件事:某縣令年方少壯,為人輕浮佻達,最喜歡談論桃色新聞。他審理案件,發現有涉及到閨閫方面內容的,就故意牽扯,定為姦情,然後將婦女**行杖。他常對人說:「刑律上明文規定,婦女犯罪應決杖者,『奸者去衣,餘罪單衣決定,婦女犯罪應決罰』。行杖時是打死的,所謂單衣就是單褲,去衣當然就是去褲了。」別人辯不過他,他一直堅持這樣做。後來他因貪污罪被處死,家產被籍沒,妻子流落為娼,有人說這是他裸杖婦女的報應。 清代裸杖女子還有更狠毒的例子。乾隆時期,平陽縣令朱樂在任職期間特製厚枷大棍,常對犯人施用嚴刑,對姦情案件更不放鬆。有一次審問一名妓女,命令衙役把她脫光衣服以杖責,又讓衙役用杖頭捅入妓女的下部。朱樂得意地說:「看你還怎麼接客窗敝燉滯春藜伺,想用重刑煞住當地的嫖風,但其手段也未免太過分了。
在官府衙門里直接對犯人用刑的皂隸們,一般都是心狠手辣的。但是在這些人中,也有個別心地良善之輩。清代,浙江秀水縣人諸錦的祖輩有在縣衙當差的,很憐憫犯人受杖的痛苦。他聽人說受了刑傷後飲小便可以止疼解毒,就把自己用的竹杖浸在廁里的桶里,該他行刑時,就使用這浸了尿的竹杖,打過人既不疼也不化膿。在濫用酷刑的封建時代,這樣的善舉算是鳳毛麟角了。
蒲松齡在《聊齋志異》里,寫了「伍秋月」的一個故事,其中說到女鬼伍秋月被陰間的皂役捉去,關進了監獄,兩個獄卒對她動手動腳,百般調戲、侮辱。其中一個獄卒還厚顏無恥地挽著她的脖子說:「既然成了罪犯,難道還想守住貞節嗎?」這里寫的雖然是陰間地獄,但說的卻是陽間牢獄里的實情。
在衙門的黑牢獄中,苦難最為深重的,恐怕要算是女囚了。古代對婦女的貞節非常重視。監獄之中男女混雜,骯臟黑暗,這是人所共知的。婦女一旦進了監獄,便成為獄吏、牢子們凌辱的對象,要想保持貞節,事實上是很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