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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女童的帽子

發布時間:2022-05-25 02:13:51

Ⅰ 春秋時期讀書人戴什麼帽子

冠帶
1.古代男孩發育之後到了允許使用成人裝束的年齡階段或教化儀式,後被引申為五行發展過程十二種狀態之一,古書中也指穿衣戴帽之行為過程。
2.主初始小成,積極向上,蓬勃發展之狀態。取喻男冠女笈之小成。
日歷上的冠帶:冠就是帽子的意思,帶,就是古代配飾的意思。總之是一些裝飾品!
3.據《呂氏春秋通詮·慎勢》載:「冠帶,本指服制,引申為禮儀﹑教化。」
4.借指官吏。
5.指卦象中正印的位置之一。正印臨冠帶, 出生名門, 能顯榮達。
答題不易 望採納

Ⅱ 請問古代各朝代(特別是魏晉南北朝)的帽子是什麼樣的最好有圖釋

反正很酷!
帽子是古代「頭衣」的一種,並且是最古老的一種「頭衣」,古代「頭衣」包括帽子、巾、襆、頭、冠、冕、弁等。《說文解字》未收「帽」這個字,可見帽是出現於東漢以後的字。
古代的帽子也沒有什麼特別明確的定義,有時和其他「頭衣「外形相近,沒有一個特別嚴格的界限,但一般說來,帽子是圓頂形的,能覆蓋整個頭部,且易戴易脫,為人們日常所戴。
我國戴帽子的歷史很久了,早在春秋戰國以前,人們都是戴帽子的,並且是皮帽子。只是後來隨著封建制度的建立,,等級制度的出現,一般有地位有身份的人才轉而戴弁、冠、冕等,帽子轉而成了小孩的專用品。到晉代已經要求不是那樣很嚴格了,一般士人亦可戴帽子。實際上在三國時期,凡不做官的士人就可以戴帽子,有名的高士管寧就在家中戴黑布帽子,但在正式場合是不允許戴帽子的,而要按規定戴冠和幘等。
有趣的是,在漢族已不是很講究的時候,作為習慣於戴帽子的少數民族,一面推行漢化制度,一面卻嚴格要求不得戴帽子,還有人為此丟了官。北魏孝文帝一次南征回京,見城裡婦女仍有戴帽子穿小襖的,就責備留守的任城王元澄,問他為何不管,元澄辯解說,戴帽子穿小襖的只是少數。孝文帝很生氣,質問他:「你是否覺得全城人都應該戴帽子穿小襖呢?」結果將任城王及其他留守的官員全罷免了,演出了我國歷史上為帽子而丟官的一幕,可見戴不戴帽子在當時有著重要的政治意義。此事在《魏書》《北史》上都有記載。而據《宋書·禮志》記載,當時的南方,百姓已普遍戴帽子,且士大夫也逐漸以帽子為常服,這對推行漢化的北魏不啻是一個諷刺。
由於帽子有其方便的一面,因而北魏以後,士大夫階級也逐漸戴起了帽子,成為日常生活中的一般打扮。到隋唐以後,由於民族的大融合,帽子成為人們日常普遍的一種服飾,並且和現代的帽子一樣,容易脫掉。
古代人戴帽子也和現在一樣,喜歡趕時髦,後周時獨孤信打獵時帽子稍微斜了點,結果百姓戴帽子都要學他將帽子斜戴上,以為時髦。隋文帝楊堅未當皇帝以前,因脖子上長有一肉瘤,怕人看見,便戴帽子以遮掩,竟流行而為時尚。
帽子的類很多,魏晉南北朝時期就有突孫帽、大帽子、白紗帽、烏紗帽、皂帽等;唐宋時代有席帽、渾脫帽、氈帽、壓耳帽、風帽、婦女戴的帷帽、胡帽等;明清有棕結草帽、遮陽大帽、圓帽、鵝帽、堂帽、巾管帽、瓦楞氈帽、小帽、卷檐氈帽、皮帽、狗頭帽、涼帽等等。它們因材質、形狀等的不同,而分別具有防風、遮陽、保暖、美飾等功用。這其中最負盛名的乃是烏紗帽。
烏紗帽,顧名思義就是用黑色的紗製作的帽子。它不是嚴格的一類帽子,而是將凡是用烏紗製作的帽子都可稱為烏紗帽。在隋以前,帝王戴白紗帽。宮官和官宦有戴烏紗帽的。隋唐時烏紗帽成為朝中官員的一般頂戴。到宋代,四腳襆頭興起,原來式樣的烏紗帽逐漸廢止,但由於襆頭亦多用烏紗製作,故仍將襆頭稱為烏紗帽。宋代烏紗帽多為展腳,即帽翅平展,據說這樣可以防止大臣們在朝上竊竊私語。在明代,官員戴的烏紗帽的定製是前低後高呈台階形,兩翅為牛舌形,寬寸余,長五寸,但亦有戴其他樣式者。由於明代只有官吏才能戴烏紗帽,故後世將烏紗帽作為官帽的代稱。後世在舞台上出現的官員所戴的烏紗帽就是明代的式樣。烏紗帽到清代即廢止了。

Ⅲ 春秋戰國時期普通小孩帶什麼帽子

十六歲才加冕的吧

Ⅳ 孩孑春夏秋戴什麼顏色的帽子

帽子在生活中不僅可以起到很好的保護作用,而且帽子已經成為時尚裝扮不可缺少的重要配飾。帽飾雖小,卻有驚人的聚光效果。不同膚色的人對帽子顏色的選擇差異是很大的。 白色皮膚的人,帽子適用的色彩也比較多,但由於白皮膚容易給人柔弱感,所以選帽子時,應避免選擇白色或接近白色的顏色。灰白膚色的人,適合用純度不高的中間色,如玉白、石綠、淺藍、褐色、淡紫色等,這些顏色可以將人物襯托得更加高貴、優雅,不要選擇過於華麗的顏色。 膚色紅潤的人,選擇太陽帽的色彩范圍較廣,能夠與很多色彩協調。但應避免選擇紫色、黑色等濃重的顏色,而應選擇淺淡、明亮、干凈的顏色,如淺黃、柔粉、淡綠、乳白、駝色等。 皮膚黝黑的人,不宜選擇純黑、深褐、大紅等顏色的帽子,而應選擇明亮一些的顏色,如淺黃、粉白,銀灰等。在選用鮮艷色彩的帽子的時候,要注意服飾的整體效果。 黃皮膚的人不宜戴黃、綠色、朱紅色的帽子,但若把深茶色、紫蓮、蟹青、米灰等到色的帽子與服裝適當配合起來,也可取得較好的效果。 另外,帽子與衣服最好為同色系,可給人修長印象。
春秋的話,帶鴨舌帽,牛仔帽都還不錯😄

Ⅳ 哪個帽子最可愛,最好看

哪個帽孑最愛,最好看。怎麼說呃?對我耒說我說紅的好看。白的可愛。不能說哪個帽孑最可愛,最好看。一個人一個愛好。有的喜歡白帽子確的白帽子最可愛,最好看。還的人確的紅帽子可愛,最好看。這就是一個人一個眼光,一個人一個愛好。

Ⅵ 寶寶的帽子一般都是起多少

寶寶的帽子一般起多少針要根據寶寶的頭圍以及線的粗細來決定

建議先起頭織幾行,然後量一量一寸是多少針,再用皮尺量孩子的頭,繞頭一周是幾寸,這樣你就可以知道針數

以常用毛線型號來說明:如果是粗毛線,比如273的,用的針也相對粗些,大約110針;如果是中粗線,比如212的,用的針較細點,約需130針;如果是細線,比如216的,就用更細的針,可能要150針

(6)春秋女童的帽子擴展閱讀

織寶寶帽子注意事項

1、最好使用羊絨線,其他的線容易癢,孩子不願意戴

2、織的時候注意需要給頭部留一定的空間,大小需要拿捏好

3、注意選擇舒適、輕盈的材質,寶寶對氣候變化適應能力差,要選戴質地輕盈、手感柔軟、保溫透氣的材料

4、夏季天氣炎熱、陽光強烈,光線太強對眼睛刺激比較大,因此爸爸媽媽可以為寶寶選擇面料輕、顏色偏淺偏冷的大帽檐的太陽帽、草帽或布料的各種旅遊帽,這樣的帽子的透氣和吸汗效果比較好

5、春秋季節天氣比較涼爽,可以選擇針織、毛線、棉布等質地的帽子

6、冬季天氣寒冷、大風,帽子需要起到一個保暖、禦寒的作用,可以給寶寶選擇棉質、皮質和毛絨質地的帽子

Ⅶ 求大神幫忙翻譯這段文言!!

詬莫大於卑賤,而悲莫甚於窮困。久處卑賤之位,困苦之地,非世而惡利,自託於無為,此非士之情也。
罵人最惡毒的話莫過於說人卑賤,而最大的悲哀莫過於陷於窮困。
長久的處於卑賤的地位、窮困的境地,經常攻擊當世和做出厭惡名利的樣子,自我標榜是清靜無為,這不是做士做君子的修養作為。

這是春秋戰國末年政治家李斯先生說的話。這是非常實際、非常現實的話。
吾認為是很有道理的。
世事洞明皆學問,人情練達乃文章。

《史記》

正文·李斯列傳

李斯者,楚上蔡人也。年少時,為郡小吏,見吏舍廁中鼠食不絜,近人犬,數驚恐之。斯入倉,觀倉中鼠,食積粟,居大廡之下,不見人犬之憂。於是李斯乃嘆曰:「人之賢不肖譬如鼠矣,在所自處耳!」

乃從荀卿學帝王之術。學已成,度楚王不足事,而六國皆弱,無可為建功者,欲西入秦。辭於荀卿曰:「斯聞得時無怠,今萬乘方爭時,游者主事。今秦王欲吞天下,稱帝而治,此布衣馳騖之時而游說者之秋也。處卑賤之位而計不為者,此禽鹿視肉,人面而能彊行者耳。故詬莫大於卑賤,而悲莫甚於窮困。久處卑賤之位,困苦之地,非世而惡利,自託於無為,此非士之情也。故斯將西說秦王矣。」

至秦,會庄襄王卒,李斯乃求為秦相文信侯呂不韋舍人;不韋賢之,任以為郎。李斯因以得說,說秦王曰:「胥人者,去其幾也。成大功者,在因瑕釁而遂忍之。昔者秦穆公之霸,終不東並六國者,何也?諸侯尚眾,周德未衰,故五伯迭興,更尊周室。自秦孝公以來,周室卑微,諸侯相兼,關東為六國,秦之乘勝役諸侯,蓋六世矣。今諸侯服秦,譬若郡縣。夫以秦之彊,大王之賢,由灶上騷除,足以滅諸侯,成帝業,為天下一統,此萬世之一時也。今怠而不急就,諸侯復彊,相聚約從,雖有黃帝之賢,不能並也。」秦王乃拜斯為長史,聽其計,陰遣謀士齎持金玉以游說諸侯。諸侯名士可下以財者,厚遺結之;不肯者,利劍刺之。離其君臣之計,秦王乃使其良將隨其後。秦王拜斯為客卿。

會韓人鄭國來間秦,以作注溉渠,已而覺。秦宗室大臣皆言秦王曰:「諸侯人來事秦者,大抵為其主游間於秦耳,請一切逐客。」李斯議亦在逐中。斯乃上書曰:

臣聞吏議逐客,竊以為過矣。昔繆公求士,西取由余於戎,東得百里奚於宛,迎蹇叔於宋,來丕豹、公孫支於晉。此五子者,不產於秦,而繆公用之,並國二十,遂霸西戎。孝公用商鞅之法,移風易俗,民以殷盛,國以富彊,百姓樂用,諸侯親服,獲楚、魏之師,舉地千里,至今治彊。惠王用張儀之計,拔三川之地,西並巴、蜀,北收上郡,南取漢中,包九夷,制鄢、郢,東據成皋之險,割膏腴之壤,遂散六國之從,使之西面事秦,功施到今。昭王得范睢,廢穰侯,逐華陽,彊公室,杜私門,蠶食諸侯,使秦成帝業。此四君者,皆以客之功。由此觀之,客何負於秦哉!向使四君卻客而不內,疏士而不用,是使國無富利之實而秦無彊大之名也。

今陛下致崑山之玉,有隨、和之寶,垂明月之珠,服太阿之劍,乘纖離之馬,建翠鳳之旗,樹靈鼉之鼓。此數寶者,秦不生一焉,而陛下說之,何也?必秦國之所生然後可,則是夜光之璧不飾朝廷,犀象之器不為玩好,鄭、衛之女不充後宮,而駿良駃騠不實外廄,江南金錫不為用,西蜀丹青不為采。所以飾後宮充下陳娛心意說耳目者,必出於秦然後可,則是宛珠之簪,傅璣之珥,阿縞之衣,錦綉之飾不進於前,而隨俗雅化佳冶窈窕趙女不立於側也。夫擊甕叩缶彈箏搏髀,而歌呼嗚嗚快耳者,真秦之聲也;鄭、衛、桑間、昭、虞、武、象者,異國之樂也。今棄擊甕叩缶而就鄭衛,退彈箏而取昭虞,若是者何也?快意當前,適觀而已矣。今取人則不然。不問可否,不論曲直,非秦者去,為客者逐。然則是所重者在乎色樂珠玉,而所輕者在乎人民也。此非所以跨海內制諸侯之術也。

臣聞地廣者粟多,國大者人眾,兵彊則士勇。是以太山不讓土壤,故能成其大;河海不擇細流,故能就其深;王者不卻眾庶,故能明其德。是以地無四方,民無異國,四時充美,鬼神降福,此五帝、三王之所以無敵也。今乃棄黔首以資敵國,卻賓客以業諸侯,使天下之士退而不敢西向,裹足不入秦,此所謂「藉寇兵而齎盜糧」者也。

夫物不產於秦,可寶者多;士不產於秦,而原忠者眾。今逐客以資敵國,損民以益讎,內自虛而外樹怨於諸侯,求國無危,不可得也。

秦王乃除逐客之令,復李斯官,卒用其計謀。官至廷尉。二十餘年,竟並天下,尊主為皇帝,以斯為丞相。夷郡縣城,銷其兵刃,示不復用。使秦無尺土之封,不立子弟為王,功臣為諸侯者,使後無戰攻之患。

***********於是二世乃使高案丞相獄,治罪,責斯與子由謀反狀,皆收捕宗族賓客。趙高治斯,榜掠千餘,不勝痛,自誣服。斯所以不死者,自負其辯,有功,實無反心,幸得上書自陳,幸二世之寤而赦之。李斯乃從獄中上書曰:「臣為丞相治民,三十餘年矣。逮秦地之陝隘。先王之時秦地不過千里,兵數十萬。臣盡薄材,謹奉法令,陰行謀臣,資之金玉,使游說諸侯,陰脩甲兵,飾政教,官鬥士,尊功臣,盛其爵祿,故終以脅韓弱魏,破燕、趙,夷齊、楚,卒兼六國,虜其王,立秦為天子。罪一矣。地非不廣,又北逐胡、貉,南定百越,以見秦之彊。罪二矣。尊大臣,盛其爵位,以固其親。罪三矣。立社稷,脩宗廟,以明主之賢。罪四矣。更克畫,平斗斛度量文章,布之天下,以樹秦之名。罪五矣。治馳道,興游觀,以見主之得意。罪六矣。緩刑罰,薄賦斂,以遂主得眾之心,萬民戴主,死而不忘。罪七矣。若斯之為臣者,罪足以死固久矣。上幸盡其能力,乃得至今,原陛下察之!」書上,趙高使吏棄去不奏,曰:「囚安得上書!」

趙高使其客十餘輩詐為御史、謁者、侍中,更往覆訊斯。斯更以其實對,輒使人復榜之。後二世使人驗斯,斯以為如前,終不敢更言,辭服。奏當上,二世喜曰:「微趙君,幾為丞相所賣。」及二世所使案三川之守至,則項梁已擊殺之。使者來,會丞相下吏,趙高皆妄為反辭。

二世二年七月,具斯五刑,論腰斬咸陽市。斯出獄,與其中子俱執,顧謂其中子曰:「吾欲與若復牽黃犬俱出上蔡東門逐狡兔,豈可得乎!」遂父子相哭,而夷三族。

李斯已死,二世拜趙高為中丞相,事無大小輒決於高。高自知權重,乃獻鹿,謂之馬。二世問左右:「此乃鹿也?」左右皆曰「馬也」。二世驚,自以為惑,乃召太卜,令卦之,太卜曰:「陛下春秋郊祀,奉宗廟鬼神,齋戒不明,故至於此。可依盛德而明齋戒。」於是乃入上林齋戒。日游弋獵,有行人入上林中,二世自射殺之。趙高教其女婿咸陽令閻樂劾不知何人賊殺人移上林。高乃諫二世曰:「天子無故賊殺不辜人,此上帝之禁也,鬼神不享,天且降殃,當遠避宮以禳之。」二世乃出居望夷之宮。

留三日,趙高詐詔衛士,令士皆素服持兵內鄉,入告二世曰:「山東群盜兵大至!」二世上觀而見之,恐懼,高既因劫令自殺。引璽而佩之,左右百官莫從;上殿,殿欲壞者三。高自知天弗與,群臣弗許,乃召始皇弟,授之璽。

子嬰既位,患之,乃稱疾不聽事,與宦者韓談及其子謀殺高。高上謁,請病,因召入,令韓談刺殺之,夷其三族。

子嬰立三月,沛公兵從武關入,至咸陽,群臣百官皆畔,不適。子嬰與妻子自系其頸以組,降軹道旁。沛公因以屬吏。項王至而斬之。遂以亡天下。

太史公曰:李斯以閭閻歷諸侯,入事秦,因以瑕釁,以輔始皇,卒成帝業,斯為三公,可謂尊用矣。斯知六之歸,不務明政以補主上之缺,持爵祿之重,阿順苟合,嚴威酷刑,聽高邪說,廢適立庶。諸侯已畔,斯乃欲諫爭,不亦末乎!人皆以斯極忠而被五刑死,察其本,乃與俗議之異。不然,斯之功且與周、召列矣。

鼠在所居,人固擇地。斯效智力,功立名遂。置酒咸陽,人臣極位。一夫誑惑,變易神器。國喪身誅,本同末異。

春秋決獄與原心定罪

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論 輕。是故逢丑父當斮,而轅濤塗不宜執,魯季子追慶父,而吳季子釋闔廬,此四者,罪同異 論,其本殊也。俱欺三軍,或死或不死;俱弒君,或誅或不誅;聽訟折獄,可無審耶!故折 獄而是也,理益明,教益行;折獄而非也,闇理迷眾,與教相妨。教,政之本也,獄,政之 末也,其事異域,其用一也,不可不以相順,故君子重之也。
——董仲舒《春秋繁露·精華第五》

一、

這段話的頭一句翻譯過來就是:《春秋》斷案的原則,一定要根據事實推究出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時的心理動機。對那些動機邪惡的人,即使其犯罪未遂也須治罪;對首惡分子要嚴加量刑,而對那些出於善意而犯下罪行的人,量刑一定從輕。這段話,就是赫赫有名的「《春秋》原心定罪」原則。
如果單說「原心定罪」,現代人也很容易理解,比如同樣是殺人,就分蓄意謀殺、過失殺人、正當防衛、防衛過當、沖動殺人等等,但在「原心定罪」之前加上《春秋》這個帽子,意義就不大一樣了。
《聊齋志異·考城隍》稱,一位叫宋韜的秀才生病後,靈魂出竅,到了陰曹地府參加公務員考試,結果考上了城隍。原因是他在「申論」中寫了一句「有心為善,雖善不賞。無心為惡,雖惡不罰。」(1)
「有心為善,雖善不賞;無心為惡,雖惡不罰。」 這十六個字聽上去是擲地有聲,看上去也是合情合理,但操作起來卻大有難度:城隍也許有法力,能看透犯罪嫌疑人當時是怎麼想的,可活人哪有這么大的本事?那麼,活人判案,也就只能從事情的來龍去脈去推斷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動機了,這也就是董仲舒說的「必本其事而原其志」。
董仲舒為此條原則舉了四個例子:逄丑父該殺,轅濤塗不該抓,魯季子追捕慶父,吳季子寬恕闔廬,這四個人罪行相同而論罪不同,因為他們當時「犯罪」的出發點是不一樣的。所以,同樣是欺騙軍隊,卻既有該殺的,也有不該殺的;同樣是弒君,也還是既有該殺的,又有不該殺的。
《春秋》斷案的原則,一定要根據事實推究出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時的心理動機。董仲舒總結道,審判案件一定要把深層的道理搞清楚啊!所以說,如果法院公正,理就會越來越明,教化也就會越來越得到推行;如果法院不公正,人們就會越來越淡化了是非觀念,結果,官方宣傳上在教育人民仁義道德,現實世界卻在教給人們相反的道理,這世界還怎麼得了。教化是為政之體,刑法是為政之用,它們領域不同,但作用一致,所以是絕不可相互悖離的,它們同樣都為君子所重。

二、

春秋決獄,又稱「經義決獄」,是西漢中期經董仲舒的提倡和漢武帝劉徹的大力支持而興起的。「(呂步舒)持節使決淮南獄……以《春秋》之意正之,天子皆以為是。」(《史記•儒林列傳》)「(何敞)以寬和為政,舉冤獄,以《春秋》義斷之,是以郡中無怨聲。」(《後漢書•何敞傳》)
「春秋決獄」,即以儒家經典中的「微言大義」作為依據來處理政治和司法問題。之所以用「春秋決獄」這個說法,一是因為作為斷案依據的主要是孔子所著的,被稱為「義之大者」,載「先王遺道」和「人道之極」的《春秋》經;二是受《後漢書·應劭傳》所載的「故膠(東)[西]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議,數遣廷尉張湯親至陋巷,問其得失,於是作《春秋決獄》二百三十二事,動以經對,言之詳矣」的影響。
董仲舒有關的斷獄案例曾被匯編成《春秋決事比》十卷,在兩漢的司法實踐中被經常引用。到現在,原來的案例遺失很多,現存史料中記載了少量案例,典型的有五個:
第一個案例。甲沒有兒子,揀了一棄嬰作為養子乙。乙長大後殺了人,甲把乙藏了起來。如果按照當時法律,藏匿犯人是要受重刑的。但《春秋》上提倡父子一方犯罪後可以互相隱藏。董仲舒認為他們是父子關系,所以甲不能判罪。後來,唐律明確規定了父子相互隱匿不屬犯罪。(2)
第二個案例。甲把兒子乙送給了別人,兒子長大後,甲對他說:你是我兒子。結果乙一氣之下打了甲二十棍子。按照法律,毆打父親是要處以死刑的。但董仲舒認為甲生了兒子不親自撫養,父子關系已經斷絕,所以乙不應被處死刑。(3)
第三個案例。父親和別人因口角發生斗毆,對方用刀刺父親,兒子拿棍子相救,結果誤傷了父親。有的官吏認為兒子犯了毆打父親的重罪,要按律處死。但董仲舒根據孔子的觀點,認為兒子的動機不是打父親,所以應免罪。(4)
第四個案例。有一女子的丈夫坐船時不幸淹死海中,無法找到屍體安葬。四個月後,父母將這個女子改嫁。按照法律,丈夫沒有埋葬前,女子不能改嫁,否則處死。董仲舒認為女子改嫁不是淫盪,也不是為了私利,所以應免罪。(5)
第五個案例。有一大夫跟著君主外出打獵,君主打得一頭小鹿,讓大夫帶回。半路上,碰見了母鹿,互相哀鳴。大夫見其可憐,就放了小鹿。君主要以違背君命處罰。還未處罰,君主得了病,想到大夫心地好,不但免了罪,還想提拔他。董仲舒認為,當初君主捕獵小鹿,大夫沒有阻止(秦漢時禁止捕殺小鹿,以及其他幼小禽獸,春天時禁止捕殺任何禽獸),是違背了《春秋》之義,有罪;後來釋放小鹿,算是有功,可以赦免。但提拔是不應該的。(6)

三、

《漢書·薛宣朱博傳第五十三》載:「哀帝初即位,博士申咸給事中,亦東海人也,毀宣不供養行喪服,薄於骨肉,前以不忠孝免,不宜復列封侯在朝省。宣子況為右曹侍郎,數聞其語,賕客楊明,欲令創咸面目,使不居位。會司隸缺,況恐咸為之,遂令明遮斫咸宮門外,斷鼻唇,身八創。」這案子看似簡單明了,不就是個故意傷害么,應該很好判才是。不錯,按照「春秋大義」,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動機是惡的,而且犯罪實施完成,這是該殺的。但控方的重點並不在這個故意傷害上面——相對於薛況和楊明犯下的另一罪行,故意傷害倒不顯得有多要緊了。「御史中丞眾等奏:『臣聞敬近臣,為近主也。禮,下公門,式路馬,君畜產且猶敬之。《春秋》之義,意惡功遂,不免於誅,上浸之源不可長也,況首為惡,明手傷,功意俱惡,皆大不敬。明當以重論,及況皆棄市。』」「廷尉直以為:律曰『斗以刃傷人,完為城旦,其賊加罪一等,與謀者同罪。』詔書無以詆欺成罪。傳曰:『遇人不以義而見慭者,與痏人之罪鈞,惡不直也。』咸厚善修,而數稱宣惡,流聞不誼,不可謂直。況以故傷咸,計謀已定,後聞置司隸,因前謀而趣明,非以恐咸為司隸故造謀也。本爭私變,雖於掖門外傷咸道中,與凡民爭斗無異。殺人者死,傷人者刑,古今之通道,三代所不易也。孔子曰:『必也正名。』名不正,則至於刑罰不中;刑罰不中,而民無所錯手足。今以況為首惡,明手傷為大不敬,公私無差。《春秋》之義,原心定罪。原況以父見謗發忿怒,無它大惡。加詆欺,輯小過成大辟,陷死刑,違明詔,恐非法意,不可施行。聖王不以怒增刑。明當以賊傷人不直,況與謀者皆爵減完為城旦。」
對於此案,控方和辯方全都本著「《春秋》原心定罪」這同一個原則進行論辯。控方(御史中丞眾等)認為:在宮門外犯罪,這是冒犯皇上,此風不可長!薛況是主犯,楊明是幫凶,這二人動機和行為都是邪惡的,犯了大不敬之罪。對楊明的處罰理應從重,應判楊明和薛況——棄市!辯方(廷尉)則認為:薛況的作案動機是因為父親受了申鹹的誹謗,所以心生憤懣,這是父子親情所致,是孝心的體現,情有可原,哪就夠得上死罪?楊明應該只以故意傷害罪判刑,薛況有爵位在身,可以減罪,所以,他和其他同謀應該減刑為「完為城旦」。真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控辯雙方都是本著「《春秋》原心定罪」,卻從這同一個原則中推導出了各自不同的結論。

四、

在漢代及漢代以後的朝代,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以「春秋決獄」的方式審理,歷代都有國家正式制定頒布的刑法和其他法律,絕大多數的案件都按其制定法和一般的司法程序審理,而以「春秋決獄」方式審理的則都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在適用法律上卻很牽強或者根本就有乖人情、有悖倫常的案件。如前面提到的5個典型案件。又如,如假衛太子案。衛太子是漢武帝的第一位太子,後因「巫蠱之禍」而被迫出逃,死於外地。有一個以卜筮為生的人,曾為一個做過衛太子近臣的人算卦,太子近臣說他的相貌很像衛太子,卜筮者遂異想天開,想冒充衛太子騙取富貴。假衛太子的出現,對漢昭帝的皇位是一個很大的威脅,但衛太子是皇帝的哥哥,並曾被立為太子,現在他又回來了,如何處置,昭帝和執政的大將軍霍光都深感棘手,這可謂一例重大疑難案件。雋不疑引用了《春秋》中衛靈公太子蒯聵的事例。蒯聵得罪了衛靈公,出逃晉國。衛靈公死後,晉國送蒯聵回國繼位,靈公另一兒子蒯輒已即位,拒絕蒯聵回國,《春秋》很贊賞蒯輒的做法。衛太子的情況與蒯聵相似,故雋不疑根據《春秋》的精神,大膽地逮捕了假衛太子,並最後將其腰斬於市。(7)
對「春秋決獄」的起止時間,目前法史學界的基本觀點是:「春秋決獄」始於西漢武帝時期,至唐朝結束。
漢武帝時,儒家理論成為國家的政治法律指導思想,因統治者的提倡,又因依秦律而制訂的漢律與儒家精神的諸多沖突,故以董仲舒為始,「春秋決獄」逐步形成風氣。司法官以經義為依據判決,被告及其親友也以經義進行辯護。程樹德所作《九朝律考》中就輯有兩漢的以《春秋》等儒家經典決獄、決疑、論事的事例五十餘件,考慮到史料散佚的因素,實際數字應該更多,可見,兩漢時期「春秋決獄」之盛況。雖然如此,兩漢時期的「春秋決獄」僅僅是一種政治和司法上的慣例,尚未形成法律制度。
在「春秋決獄」的同時,漢以後的各王朝通過頻繁的立法活動,將儒家的精神不斷地滲入封建法律之中去,到唐代,禮與法完全融合在一起,達到「禮法合一」的程度。因法律已體現了儒家的精神,「引律決獄」與「春秋決獄」已沒有什麼區別。所以「春秋決獄」因沒有必要而不再流行,但對少數疑難案件,唐代仍以經義決之。如《舊唐書·刑法志》載,(唐憲宗)元和六(811)年九月,富平縣人梁悅,為父殺仇人秦果,投縣請罪,後特從減死之法,決杖一百,配流循州。韓愈對此有不同意見,並引用《春秋》、《禮記》、《周禮》的精神進行分析、評價,並提出:對復仇者「殺之與赦,不可一例。宜定其制曰:『凡有復父仇者,事發,具其事由,下尚書省集議奏聞』。酌其宜而處之」。(8)

五、

《新唐書·列傳第一百二十》載:穆宗世,京兆人康買得,年十四,父憲責錢於雲陽張蒞,蒞醉,拉憲危死。買得以蒞趫悍,度救不足解,則舉鍤擊其首,三日蒞死。刑部侍郎孫革建言:「買得救父難不為暴,度不解而擊不為凶,先王制刑,必先父子之親。《春秋》原心定罪,《周書》諸罰有權。買得孝性天至,宜賜矜宥。」(9)有詔減死。其中一段判決翻譯過來就是:康買得救父殺人不算行凶,估計拉不開架而用鐵杴砸了張蒞的腦袋也屬情有可原。先王制定刑律的精神是以父子親情為先,《春秋》「原心定罪」,《周書》當中的各種刑罰也不是沒有變通餘地的。這樣看來,康買得殺人是孝心的體現,不該判罪。
《新唐書·列傳第一百二十》載:高宗時,絳州人趙師舉父為人殺,師舉幼,母改嫁,仇家不疑。師舉長,為人庸,夜讀書。久之,手殺仇人,詣官自陳,帝原之。 永徽初,同官人同蹄智壽父為族人所害,智壽與弟智爽候諸塗,擊殺之,相率歸有司爭為首,有司不能決者三年。或言弟始謀,乃論死,臨刑曰:「仇已報,死不恨。」智壽自投地委頓,身無完膚,舐智爽血盡乃已,見者傷之。
武後時,下邽人徐元慶父爽為縣尉趙師韞所殺,元慶變姓名為驛家保。久之,師韞以御史舍亭下,元慶手殺之,自囚詣官。
後欲赦死,左拾遺陳子昂議曰:先王立禮以進人,明罰以齊政。枕干仇敵,人子義也;誅罪禁亂,王政綱也。然無義不可訓人,亂綱不可明法。聖人修禮治內,飭法防外,使守法者不以禮廢刑,居禮者不以法傷義,然後暴亂銷,廉恥興,天下所以直道而行也。 元慶報父仇,束身歸罪,雖古烈士何以加?然殺人者死,畫一之制也,法不可二,元慶宜伏辜。《傳》曰:「父仇不同天。」勸人之教也。教之不苟,元慶宜赦。 臣聞刑所以生,遏亂也;仁所以利,崇德也。今報父之仇,非亂也;行子之道,仁也。仁而無利,與同亂誅,是曰能刑,未可以訓。然則邪由正生,治必亂作,故禮防不勝,先王以制刑也。今義元慶之節,則廢刑也。跡元慶所以能義動天下,以其忘生而趨其德也。若釋罪以利其生,是奪其德,虧其義,非所謂殺身成仁、全死忘生之節。臣謂宜正國之典,置之以刑,然後旌閭墓可也。
時韙其言。後禮部員外郎柳宗元駁曰: 禮之大本,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子者殺無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治者殺無赦。其本則合,其用則異。旌與誅,不得並也。誅其可旌,茲謂濫,黷刑甚矣;旌其可誅,茲謂僭,壞禮甚矣。 若師韞獨以私怨,奮吏氣,虐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吁號不聞。而元慶能處心積慮以沖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無憾,是守禮而行義也。執事者宜有慚色,將謝之不暇,而又何誅焉? 其或父不免於罪,師韞之誅,不愆於法,是非死於吏也,是死於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驁而凌上也。執而誅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禮之所謂仇者,冤抑沈痛而號無告也,非謂抵罪觸法,陷於大戮,而曰彼殺之我乃殺之,不議曲直,暴寡脅弱而已。《春秋傳》曰:「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父受誅,子復仇,此推刃之道。復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斷兩下相殺,則合於禮矣。 且夫不忘仇,孝也;不愛死,義也。元慶能不越於禮,服孝死義,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夫達理聞道之人,豈其以王法為敵仇者哉!議者反以為戮,黷刑壞禮,其不可以為典明矣。請下臣議附於令,有斷斯獄者,不宜以前議從事。

六、

《鹽鐵論·刑德篇》中說:「大夫曰:『令者所以教民也,法者所以督奸也。令嚴而民慎,法設而奸禁。罔疏則獸失,法疏則罪漏。罪漏則民放佚而輕犯禁。故禁不必,怯夫徼幸;誅誠,跖、蹻不犯。是以古者作五刑,刻肌膚而民不逾矩。』文學曰:道徑眾,人不知所由;法令眾,民不知所辟。故王者之製法,昭乎如日月,故民不迷;曠乎若大路,故民不惑。幽隱遠方,析乎知之,室女童婦,咸知所避。是以法令不犯,而獄犴不用也。昔秦法繁於秋荼,而網密於凝脂,然而上下相遁,奸偽萌生,有司治之,若救爛撲焦而不能禁;非網疏而罪漏,禮義廢而刑罰任也。方今律令百有餘篇,文章繁,罪名重,郡國用之疑惑,或淺或深,自吏明習者不知所處,而況愚民乎!律令塵蠹於棧閣,吏不能遍睹,而況於愚民乎!此斷獄所以滋眾,而民犯禁滋多也。」在這里一方(即大夫方)認為,只有完善的法律才能杜絕犯罪,而另一方(即文學方)則認為法律當然應該有,可現在的法律也太過繁文縟節了,復雜到就連專業法官都經常搞不清楚,更何況文盲的老百姓呢。文學方為論證己方觀點,引述《易傳》以闡述——「傳曰:『凡生之物,莫貴於人;人主之所貴,莫重於人。』故天之生萬物以奉人也,主愛人以順天也。聞以六畜禽獸養人,未聞以所養害人者也。」接著引述《論語》——「魯廄焚,孔子罷朝,問人不問馬,賤畜而重人也。」(《論語·鄉黨》:廄焚。子退朝,曰:「傷人乎?」不問馬。)並說「今盜馬者罪死,盜牛者加。乘騎車馬行馳道中,吏舉苛而不止,以為盜馬,而罪亦死。今傷人持其刀劍而亡,亦可謂盜武庫兵而殺之乎?人主立法而民犯之,亦可以為逆而輕主約乎?深之可以死,輕之可以免,非法禁之意也。」經過一番論證後,總結道:「法者,緣人情而制,非設罪以陷人也。故春秋之治獄,論心定罪。志善而違於法者免,志惡而合於法者誅。今傷人未有所害,志不甚惡而合於法者,謂盜而傷人者耶?將執法者過耶?何於人心不厭也!古者,傷人有創者刑,盜有臧者罰,殺人者死。今取人兵刃以傷人,罪與殺人同,得無非其至意與?」該段結論直接點明了以《春秋》來斷案的核心原則:論心定罪。也就是說:根據動機來給犯罪嫌疑人定罪,如果動機是好的但行為違法,可以免罪,如果動機是壞的但行為合法,應該定罪誅殺。——我們後來一般不說「論心定罪」,而說「原心定罪」。
原心定罪,見於何休注「隱公元年」:「舉及、暨者,明當隨意善惡而原之。欲之者,善重,惡深;不得已者,善輕惡淺;所以原心定罪。」(公羊裡面區別了及和暨,「及猶汲汲也,暨猶暨暨也。及,我欲之;暨,不得已也。」)。

七、

就原心定罪而言,古人認為「原心定罪,探意立情,故死者不抱恨而入地,生者不銜怨而受罪。」(《漢書·何武王嘉師丹傳第五十六》)「原心定罪」本來像是沒什麼問題,可「誰來原心」和「如何原心」卻都是不小的問題。
對於春秋決獄,學術界向來對其評價很低,開風氣之先的當為近代學者章太炎和劉師培。章氏認為:「獨董仲舒為春秋折獄,引經附法,……上者得重秘其術,使民難窺,下者得以因緣為市……。」劉師培指出:引經決獄是「掇類似之詞,曲相附合,高下在心,便於舞文,吏民益巧,法律以歧。故酷吏由之,易於鑄張人罪,以自濟其私」。

Ⅷ 一歲寶寶帽子多大尺寸

嬰兒帽子和大人帽子同樣是可以起到保暖的作用的,但是嬰兒帽子是比大人帽子小很多的。那麼問題這就來了,嬰兒帽子115cm是多大呢?嬰兒戴帽子除了起到保暖的作用外還有什麼用處呢?其實嬰兒帽子在不同的季節起到的作用是不一樣的。

嬰兒帽子115cm是多大
帽子是戴在頭部的服飾,多數可以覆蓋頭的整個頂部。主要用於保護頭部,部分帽子會有突出的邊緣,可以遮蓋陽光。帽子亦可作打扮之用,也可以用來保護發型、遮蓋禿頭,或者是作為制服或宗教服飾的一部分。可不同種類,例如高帽、太陽帽等等。有些帽子會有一塊向外伸延的檐蓬,稱為帽舌。戴帽子在不同的文化有不同的禮儀,這在西洋文化之中尤其重要,因為戴帽子在過去是社會身分的象徵。

嬰兒帽的尺寸一般是42—46厘米。嬰兒帽子115cm是超過一般嬰兒帽子的標准了。

在給寶寶確定帽子尺寸的時候,最好把寶寶也帶上,隨時讓他試戴一下,看看效果如何,好不好看,究竟適不適合。讓寶寶試戴之後,你要確保帽子剛好適合寶寶的頭,不會太松也不會太緊,不要讓帽子太緊了,以免除下帽子之後,會在寶寶的頭上留下帽沿的痕跡。尤其是0-1歲寶寶,一定要帶上寶寶去選購,寶寶1歲後就可適當挑選。

選購帽子需因季節而易冬季氣候寒冷,應選擇保暖、禦寒性能好的帽子,如棉帽、皮帽、絨帽等,非常寒冷的季節應選擇能保護臉頰和耳朵的帽子。 春秋季可選用針織帽、毛線編織帽、大蓋帽等。 夏季陽光強烈,對眼睛刺激大,可選用面料輕薄、色澤偏冷、偏淺的大帽檐帽子,如太陽帽、草帽、布料的各種旅遊帽;這幾種帽子,既能反射陽光,降低頭部熱度,又可遮光護眼,通風防暑。

嬰兒戴帽子有什麼用
戴帽子的目的是防風、防沙,防強烈的日光,有時也有防雨的作用。一般人在室內不需戴帽子,外出時根據氣候情況選擇合適的帽子。而給寶寶帶帽子主要起到防曬,遮風,擋雨,抵禦寒冷的作用,外出時最好也帶上。

帽子的品種繁多,根據季節可分冬帽、夏帽、春秋帽,根據孩子的年齡可分為嬰兒帽、男女童帽。很多家長自己在選購帽子的時候,只要有足夠的美觀度就好了,而嬰兒戴的毛線帽子卻不能這樣選購,不僅要美觀,更要舒適。

小時候寶寶皮膚比較嬌嫩,需要的一些用的東西必須要細致一些。因為寶寶戴在身上的東西,一不小心就會劃破寶寶的肌膚。所以要買一些質地柔軟又滑嫩的帽子,這樣寶寶用上的時候,戴著才能更舒服,最主要的是比較安全。但在夏季,氣溫較高,可以不用給嬰兒戴帽子。如果外出活動,就要戴帽子,不過這時就可以選擇薄一點的、透氣性好的帽子,既可以避免陽光照射嬰兒的頭部和眼睛,又能減少出痱子,防中暑。

Ⅸ 寶寶春秋帽子怎麼做

可以自己買毛線鉤織 找個教程學下就可以了

Ⅹ 50尺碼是幾歲孩子戴的帽子

中國帽子的規格從46號開始,46~56號為童帽,55~60號為成人帽,60號以上為特大號帽。號間等差為1cm,組成系列。
一般成年男子的帽號是55—56、童帽是50—55、嬰兒帽是42—46。成年女帽、太陽帽和運動帽只分1—3三種。針織帽不分尺寸,它能伸縮應付,有的用重量—克來計算。

(10)春秋女童的帽子擴展閱讀:
帽子是戴在頭部的服飾,多數可以覆蓋頭的整個頂部。主要用於保護頭部,部分帽子會有突出的邊緣,可以遮蓋陽光。帽子亦可作打扮之用,也可以用來保護發型、遮蓋禿頭,或者是作為制服或宗教服飾的一部分。可不同種類,例如高帽、太陽帽等等。有些帽子會有一塊向外伸延的檐蓬,稱為帽舌。戴帽子在不同的文化有不同的禮儀,這在西洋文化之中尤其重要,因為戴帽子在過去是社會身分的象徵。
參考資料:搜狗網路-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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