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在麥當勞兼職,忘了休息打沒打卡了,經理發現跟班表時間對不上,會查監控看我有沒有打卡嗎
不會,漏打卡損失從來都是員工的,不算你曠工都求神拜佛了。當然如果可以,那就寫補卡單
❷ 我是學生,在麥當勞兼職一個月後,別的人都得到工資了,可是我卻沒有。我問了經理,說工資已經發了,然後
你好。提供一個參考方法:1.先去當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投訴;2.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會幫助你調查清楚是否打錢到你卡上;3.如果公司已打,銀行未上,可以投訴銀行。
❸ 去麥當勞做兼職注意什麼
服務態度一定要端正。除非你做的是內廚相關的兼職工作,否則大多數麥當勞兼職都是需要面對面直接跟客戶溝通和交流的,如果你的態度不夠端正,你覺得我作為一個大學生,我只是因為我現在經濟條件比較差所以我才來麥當勞做兼職,畢業之後我才完全看不起這樣的兼職工作,所以你會在工作的過程當中心態很不好,甚至可能會給人一種過於囂張的感覺。但相反的,如果你的服務態度端正,你在工作的過程中能夠給人一種很舒服的感覺,最後客戶對你的滿意度級別就會完全不一樣,你在工作過程中就會收獲到一種叫做成就感的東西。
在工作的過程中一定要階段性的展開總結。在階段性總結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循序漸進的落實,比如說你剛開始接觸這個兼職工作的時候可以一天一總結,等到你接觸這個兼職工作時間比較久了之後,你可以一星期一總結,通過這樣慢慢循序漸進的方式去落實,等到有一天你回過頭來看你第一天接觸這一項麥當勞兼職工作時候的狀態你就會發現,自己已經成長到了如同參天大樹一般的程度。
在做對應工作的時候需要去強化對應工作的具體內容。比如說你做服務人員,那麼服務態度一定要特別的好,比如說你做清潔人員,那麼你在工作過程中一定要非常仔細要做到絲毫必究的程度,只有如此才能保證地板呈現出非常光潔的狀態。
❹ 麥當勞兼職可以立即辭職走人嗎我和他沒拖沒欠。
不管在什麼企業兼職,辭職都應該提前申請,經批准以後方可離開。
樓上說的什麼協議,那隻是一個形式,沒有用的,不用那麼麻煩的,你既然跟經理辭職了,一般都會同意的,一個月沒有消息了,可能是已經同意了,只不過是他忘記了吧,因為是兼職的,所以沒有那麼麻煩,你查下你的工資到賬了沒有,如果到賬了就可以了,另外你抽個時間去把衣服退了,帽子,如果經理好的話,一般是不會扣錢的,實在要扣,也就幾十快錢吧,這點我最清楚啦,因為我也是在麥當勞上班哦!
❻ 在麥當勞兼職,昨天試工完之後今天我打電話問結果,沒說試工成功,又讓我准備資料健康證,這算是通過了嗎
很明顯試工是通過了,但沒有後續資料也上不了崗,就是這么回事
❼ 麥當勞面試配送員兼職,現在不想幹了,這幾天零時有事沒有把配送衣服還回去!那邊人事部就催了一個電
遇到這樣的人是也是比較悲哀,
不過你也不用太往心裡去,
在工作當中什麼事兒都會遇到的,
你如果不想把衣服送回去,
你要考慮你的工資是否高於配送衣服,
如果工資高也配送衣服還是把衣服送回去吧,
要不估計工資也甭要了,
你自己權衡利弊選擇,
只要自己不受損失就好,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你。
❽ 昨天去麥當勞兼職試工了2小時 然後他讓我今天繼續去試工 這究竟要試幾天的
一般一次試工就過了,兩次的話你得問問經理了,面試通過後,然後辦健康證啥的。
兼職一開始一般都是收拾盤子、抹抹桌子,打掃衛生啥的。
❾ 在麥當勞兼職會發工作服和鞋子嗎
你去麥當勞吃東西的時候留意一下,你會發現麥當勞的員工都是穿著統一的服裝和帽子,這個完全不用擔心的,他們會給你提供工裝,只是這工裝是要付錢的,權當是押金吧。
❿ 麥當勞兼職辭職問題
勞動者辭職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