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沒有規定,我們一般都要帶帽子,不然有糾察的
2. 軍人外出戴帽問題。
第六章 軍容風紀
第一節 著裝
第六十九條 軍人必須按規定著裝,並保持軍容嚴整。著制式軍服時,要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佩帶帽徽、肩章、軍種(專業技術)符號、領花(見附錄七)。
(二)男軍人大檐帽、作訓帽帽檐前緣與眉同高,女軍人大檐帽作訓帽稍向後傾。絨(皮)帽護腦下緣距眉男軍人一指(約一點五厘米),女軍人三指(約四點五厘米)。無檐軟帽稍向後傾。水兵帽稍向右傾,帽牆下緣距右眉一指,距左眉兩指。大檐帽飾帶應並攏,並保持水平。士兵大檐帽風帶不用時應拉緊並保持水平。大檐帽、水兵帽松緊帶不使用時,不得露於帽外。不準戴便帽。
(三)扣好領鉤、衣扣、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冬夏季服裝和毛、布料服裝不得混穿。內衣下擺不得外露。軍官著禮服、夏常服時,必須內著制式襯衫,系制式領帶。士兵著夏常服時,必須內著制式襯衫。作訓服(工作服)只限於作戰、訓紅、施工、體力勞動時穿。
(四)不得在軍服外罩便服,不準圍圍巾。
(五)通常應著制式軍鞋。著便鞋(含涼鞋)時,只准穿黑、灰棕色鞋(女軍人還可著淺涼鞋),鞋跟高度男軍人不超過三厘米,女軍人不超過四厘米。除工作需要,不準著拖鞋。
(六)季節換裝的時間和著裝要求,城市駐軍由衛戍(警備)勤務工作領導機構或軍區指定負責維護軍容風紀的單位統一規定,其他的由師以上單位首長規定。
(七)參加集會、檢(校)閱和外事活動時的著裝,按主管(主辦)單位規定執行。
(八)參加值勤、操課、檢(校)閱或攜帶武器、戰斗裝具時,要扎腰帶,其他場合和時機可不扎腰帶。特殊情況需扎腰帶時,由團以上單位首長規定。
第七十條 擔負施工、生產、營建等任務的部隊(分隊),和在企事業單位工作的軍人,工作時間應著工作服或便服。
第七十一條 軍官、士官和學員非因公外出,女軍人懷孕期間和給養員外出采購時,應著便服。士兵探家期間可著便服。乘公共車輛或騎自行車上下班的軍官,往返途中可著便服。
第七十二條 軍服、服飾不準變賣,不得擅自拆改或借給非軍人。軍人轉業退伍時,帽徽、肩章和軍種(專業技術)符號、領花一律上交。
第二節 儀容
第七十三條 頭發要整潔。男軍人不準留大包頭、大鬢角和胡須,蓄發不得露於帽外,帽牆下發長不得超過一點五厘米。女軍人發辮不得過肩,女士兵不準燙發。師以上首長可在規定的發型(男女軍人參照發型見附錄十)內決定所屬人員蓄一種或幾種發型。
第七十四條 著軍服時,不準戴耳環、項鏈、領飾、戒指等飾物,不得描眉、塗口紅、擦胭脂、染指甲;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準戴有色眼鏡。軍人不準紋身。
第七十五條 只准佩帶國家和軍隊統一頒發的勛章、獎章、證章、紀念章和院校徽章,不準佩帶其他徽章。
3. 退役軍人穿不帶任何標示的常服軍裝出門違法嗎
退役軍人出門只要不佩戴軍人標志,穿軍人的任何服裝都沒問題,穿常服軍裝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