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刑事拘留穿什麼衣服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除個別看守所要求只能在看守內購買外,根據本人長期辦理刑事案件的經驗,大多數看守所都是可以,但是在判刑以前不能見面,衣服只能送到指定的窗口。在看守所期間的犯人可以由外面送卜粗錢和衣服進去,也可以在裡面買食品衣服等。看守所有規定,所有的衣服和褲子上面都不允許有金屬,不準用皮帶,皮鞋也是不允許穿的,不能有鞋帶,只能穿布鞋、拖鞋等型埋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八條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液悄從重處罰。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② 能給看守所里的人送什麼東西
法律分析:1.一般看守所都不讓送鞋,但拖鞋除外。
2.褲子不要有系腰的帶子。
3.短褲一般要四角的,不要三角的。
4.衣服不要有金屬釘扣、裝飾扣、金屬拉鏈和繩帶。
5、不要送食品和香煙(有特殊情況除外)。
6、若被羈押人是外地的,還可以匯款方式一次性匯不超過6個月的現金。當然,若有特殊情況或是有其他關系的,可以超過6個月的限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九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人犯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③ 看守所應該穿哪種褲子
一般來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看守所內羈押的人應該穿自己的褲子。該條例規定了看守所的職責,即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同時,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以下,或者余刑在1年以內,不得知情而被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④ 在看守所 裡面會穿統一的衣服褲子嗎都是什麼款式的
1、不會要求穿統一的衣服、褲子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因涉嫌犯罪而被刑事拘留或逮捕,由看守所負責羈押,在法院判決生效後,有期徒刑的余刑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負責執行余刑。
而當事人被羈押在看守所時,看守所並沒有要求當事人穿統一的衣服、褲子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穿著自己或家屬所送的衣褲,但一般要求所穿的衣褲不能有金屬飾品(包括金屬的紐扣、拉鏈等)。
2、對於當事人所穿著的款式,一般情況下除不允許穿裙子外,對於其他的日常款式一般都是可以穿著的。
另外,在具體管理中,當事人被送看守所羈押時,按現有規定,看守所會發給當事人一件背心或馬甲,上面印有相應的編號,每一個編號對應的就是一個被羈押的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