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親子關系能否推定
【案情】甲男與乙女戀愛後同居,十個月後乙女生下女孩小雲。後甲男借故推拖、不與乙女結婚,甚至拒絕支付乙女與小雲的生活費。乙女迫於生活,遂以小雲名義起訴要求確認甲男與小雲的親子關系,並要求甲男支付孩子撫養費。庭審中甲男承認其與乙女曾同居生活的事實,但以同居生活短暫且未結婚為由否認小雲系其女兒並拒絕做親子鑒定,那能否適用證據規則的推定原則來推定甲男與小雲存在親子關系呢?【分歧】 對此存在以下幾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親子鑒定應雙方自願,不能強制進行,不能適用證據推定規則,否則便是強迫了另一方進行親子鑒定,違背了自願原則;而且可能侵犯了人權(個人隱私權)。案件中原告小雲系非婚生子女,更是無法確定其與被告甲男的親子關系,應駁回原告小雲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親子鑒定以自願為原則,法院不能強制甲男做親子鑒定,但原告小雲的法定代理人乙女與被告甲男曾同居生活,從同居時間到原告出生這段時間乙女並未和其他異性接觸,從時間上推算,被告系原告生父極大可能性;被告亦未提供足以推翻親子關系存在的證據,在審理中,被告甲男拒絕配合做親子鑒定,在這種情況下,應推定其親子關系成立,判決確認原、被告間的親子關系,被告應承擔原告的部分撫養費。 【管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我國婚姻法對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一律平等保護,使親子鑒定製度與家庭穩定、社會進步關系密切。一般而言,婚生子女可以通過婚姻關系的存在進行推定,並以維護家庭關系穩定、有利於兒童成長為推定的價值基礎。但對非婚生子女,由於缺乏婚姻的存在為基礎,導致親子關系的認定較為復雜。 非婚生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另一方拒絕親子鑒定的,是否可以推定親子關系的成立?筆者認為不能一概而論,非婚生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確認親子關系的,仍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即其生父和生母有同居或受孕可能的基本事實;我們不能要求原告承擔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親子關系的全部證明責任,因為被告若不配合,親子關系無法通過鑒定來確認,便缺乏直接證據,這對原告來說意味著的便是敗訴,不公平。實踐中,非婚生子女一方要求確認親子關系的,只要其提出了明確的訴訟請求,並能夠證明其生父和生母之間有同居和受孕可能的事實,就應認定原告完成了其應負的舉證責任,此時,即可以發生舉證責任的移轉,由否認他們之間存在親子關系的一方即被告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因而,當非婚生子女一方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並申請親子鑒定時,如相對方否認親子關系並且不同意親子鑒定的,應推定不利於相對方的事實成立。即使在生父人格權與非婚生子女被撫養權發生沖突的情況下,我們應當首先保護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