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選校服的注意事項
查標識、看面料。
首先要查看其標識上的信息是否完整,各項內容是否清晰明確。在GB/T 31888-2015《中小學生校服》中對標識有明確要求:每個包裝單元應附使用說明,至少包含下列內容——服裝型號及配飾規格,纖維成分及含量,維護方法,產品名稱,本標准編號,安全技術類別,製造商名稱和地址。其中,每件校服上都應有包括前三項內容的耐久性標簽,一般放在側縫處,後幾項內容應採用吊牌、資料或包裝袋等形式提供。
其次要看校服面料。家長可以通過校服面料成分含量來判斷優劣。GB/T 31888-2015中要求,校服直接接觸皮膚的部分(特別是夏季校服),其含棉量需達到35%以上。
提醒:
如果所選購校服的含棉量低於35%,請謹慎選購。
如果校服無標識或標識不全,產品的吊牌、耐久性標簽與外包裝標注的內容不一致,包裝粗糙、印刷模糊不清,這樣的產品可能是不合格產品,請謹慎選購。
查外觀、看做工。
GB/T 31888標准分別從色差、布面疵點、接縫強力、接縫處紗線滑移、繩帶附件等方面對校服外觀質量及縫制質量作出了明確要求。家長可從以下方面觀察:
(1)查看校服表面有無明顯疵點、色差;
(2)查看縫線是否有脫縫、漏縫、歪斜現象;
(3)輕拉側縫處,查看是否存在縫線斷裂現象;
(4)關注繩帶的存在形式和伸出的長度,未固定或伸出長度過長的繩帶存在一定的安全風險。
提醒:
請謹慎選購有繩帶或繩圈的校服產品,以免孩子們玩耍時被勾掛住,造成勒傷、絆倒、窒息等危險。
聞氣味、看質地。
購買的校服開袋後,應撫摸校服質地,輕輕嗅聞產品是否有異味,如有霉味、汽油或煤油味、魚腥味或芳香烴味,則說明產品存在質量問題。
提醒:
建議校服在穿著前先進行洗滌,去除織物在製作加工過程中的殘留物,以防對皮膚造成刺激,引起不良反應。
二
我們為校服質量提供把關服務
一直以來,青島質檢院國家生態紡織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堅持「科學、公正、服務、進取」的質量方針,按照國家相關「雙送檢」制度的要求,承擔著青島市校服的「雙送檢」檢測工作,嚴格依據GB/T 31888-2015《中小學生校服》、GB 18401-2010《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GB 31701-2015《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等標准進行檢驗檢測,嚴把校服質量關,不斷推動校服產品質量安全的提升,為祖國的未來保駕護航。
名詞解釋:
「雙送檢」制度是根據教育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准委四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國家質檢總局發布實施的《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校服應當經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廠檢驗合格後,方可向使用單位供貨。校服使用單位應當驗明並留存校服出廠的檢驗報告,確認產品標識符合國家規定要求。同時,為了防止個別生產企業將送檢之外的校服以次充好,校服使用單位應當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對校服進行二次檢驗。
「雙送檢」制度就像是給校服質量加上了「雙保險」。家長通過查看校服的兩份檢驗報告,能清楚地了解校服的質量情況。採取「雙送檢」制度,是有關部門加強監管,保障校服質量和安全的有力手段,從而進一步減少校服質量安全隱患問題。
Ⅱ 教育部:允許學生按學校款式自行製作校服
繼國家標准委發布中國首個專門針對中小學生校服產品的國家標准後,7月13日,教育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准委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意見》稱,校服的生產和采購均應執行國標,學生可以自願購買校服,也允許學生按照所在學校校服款式、顏色,自行選購、製作校服。
校服生產采購應執行國標
教育部基礎教育一司負責人表示,近期,部分地區出現了「毒校服」、「丑校服」情況,影響孩子身心健康,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成為熱點焦點,中小學校服管理亟待進一步規范。
《意見》指出,校服被形象地稱為中小學生的「第二層皮膚」,其質量關系學生的健康成長,式樣影響學生的形象和氣質養成,但各地工作很不平衡,在部分地區仍存在校服標准較分散、管理部門協調不緊密、學生及家長參與度低等問題,亟待健全和落實各項制度,加快形成有效管理服務體系。
《意見》要求,校服生產和采購均應嚴格執行國家標准,各項指標均應達到標准要求。采購單位在進行校服招標采鬧豎購時,要在合同中標明校服執行標准。生產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標准要求組織生產。工商部門要嚴格依法進行校服生產企業登記注冊,確保主體資格合法有效。質監部門要加強對校服產品質量的監督抽查,及時公布校服質量監督抽查結果。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采購單位指導,不得違反市場原則採取「定點」、「定商標」等方式干涉交易。
驗收實行「明標識」制度
《意見》規定,校服供應和驗收應實行「明標識」制度。各采購單位購買的校服,要具備齊全的「成衣合格標識」,並有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質量檢驗合格報告,鼓勵實行「雙送檢」制度。在供貨企業送檢的基礎上,采購單位可結合實際將校服送法定檢驗機構抽檢。
《意見》還表示,要建立校服生產企業「黑名單」制度,定期內部通報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的校服生產企業名單,明確采購單位不得向「黑名單」液悔大企業采購校服。
《意見》強調,學校應在深入論證和與家長委員會充分溝通的基礎上確定是否選用校服。學生自願購買校服,允許學生按照所在學校校服款式、顏色,自行選購、製作校服。校服進入市場流通的地區,當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市場監管,維護校服市場秩序。採用代收費定向采購的地區,教育行政部門可依法制訂校服采購操作規范程序和統前明一采購合同,全程公開采購過程。
引導學生參與校服式樣設計
各地質監部門要依法查處生產不合格校服的生產企業;各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要根據教育行政部門反映的情況,依法查處在市場上發現的銷售不合格校服的銷售企業;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意見》指出,各地要注重校服面料、功能、式樣的研發,逐步健全校服式樣推薦評議制度。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開展校服遴選,引導專業設計人員或學生參與校服式樣設計。各地要結合實際加大校服發展保障力度,逐步使更多學生能夠穿著校服。對家庭貧困學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兒、殘疾兒童等,要採取多種措施無償提供校服,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
甲醛、pH值、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等含量應達到《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B類要求(紡織品分A、B、C三類,A類針對嬰幼兒,B類針對貼身產品)。
要與現行服裝同類標準的一等品要求相當,特別是色牢度、水洗尺寸變化率、起毛起球、色差等指標要求較高,部分指標要達到優等品水平。
Ⅲ 校服未標明尺碼,市場監管局要對生產企業進行處罰,有什麼規定
根據對服裝行業的要求;成品服裝必須有尺碼、成分含量、洗滌要求等,你沒有標明尺碼是違反規定的。
Ⅳ 廣州市中小學校服管理辦法(全文內容)
廣州市中小學校服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中小學校服管理工作,確保中小學校服的品質,保障廣大中小學學生的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教育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准委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教基一〔2015〕3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州市各市屬、區屬中小學校(包括普通公辦、民辦中小學、中職學校及技工院校)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襲知區的教育、人社、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管轄范圍對各中小學的校服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及管理。
教育部門負責對校服采購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定期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相關檢驗檢測機構通報校服供貨企業名單以及在校服采購過程中發生的質量問題。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生產、銷售環節校服質量監管,及時公布校服質量監督檢查結果。
教育、人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每年定期開展校服質量聯合專項檢查,督促校服生產企業、銷售企業、學校共同做好校服供應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學校負責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組織及實施,對校服的選用、采購、質量等進行管理和監督。
學校設立校務監督委員會的,校務監督委員會應加強對校服選用、采購、質量等的監督。
第五條 校服管理應體現規范性、科學性、公開性以及專業性。
第六條 學校應結合實際深入論證,並與家長委員會充分溝通後確定是否選用校服。
選用校服的學校應建立以學校、家長委員會為主體,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社會代表等多方參與的校服選用組織,並就校服選用、采購及售後服務等制定具體細則。
第七條 本市校服設計應考慮本地氣候、青少年身體特點、學校各類活動的需要等因素,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引導專業設計人員或學生參與校服設計。
第八條 校服設計應逐步健全推薦評議制度,聽取學生、家長、社會各方意見,搭建和營造專業引領、多方參與、機制靈活、鼓勵創新的平台和氛圍,整體提升本市中小學生校服著裝水平。
第九條 校服款式一經選定應保持相對穩定,以減少家長支出。
第十條 學校采購校服可採取自行采購或委託第三方機構代為集中采購的形式。校服招標采購時,學校或第三方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開展招投標的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 采購單位在確定校服生產企業之前,應對有意向參與校服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質量保障能力、售後服務水平、社會信譽度作必要的調查、核實和比較,並選用質量保障體系健全、質優價拍碼消廉、售後服務完善、社會信譽好的服裝生產企業。
第十模帶二條 采購單位應全程公示校服采購工作,包括向學生和家長公示通過招投標等公開方式選定的校服生產企業、校服質量標准、采購流程、采購價格等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采購單位應將采購各環節的相應材料全部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 采購單位在采購校服時,應在招標文件或采購合同中標明校服質量技術標准。校服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合同約定的標准組織生產,保障校服安全與質量。
第十四條 校服實施雙送檢制度,即校服生產企業將其自行采購的校服布料、輔料等原材料及出廠前的校服成品主動送檢,並取得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學校、主管的教育部門或其指派的專門機構應結合實際,將一定數量的校服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檢驗費由送檢單位自行承擔,不得向家長收取。
第十五條 學校應對校服進行認真驗收,查看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產品標識、是否有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並建立質量驗收台帳,及時記錄校服驗收情況。校服檢驗合格後方可發放給學生使用。
采購的校服如出現質量問題,學校應立即與校服生產企業交涉,並按照采購合同約定,要求校服生產企業辦理退賠事宜,同時還應向主管的教育、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校服采購合同格式文本由市教育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訂,供采購單位和校服生產企業參考使用。教育部門應加強校服采購工作的事中事後監管。
第十七條 學生校服費由校服生產企業按規定直接向學生收取或由學校代為收取。
第十八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向家庭貧困學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兒、殘疾學生等捐助校服。捐助人向學校捐助的,學校應對捐助情況(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數量等)建立台賬進行登記,並告知捐助人。
第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將依法查處校服生產、銷售企業的行政處罰信息向社會進行公示。相關部門應暢通學校、群眾反映校服問題的渠道,鼓勵學校、群眾通過12345投訴舉報熱線等方式及時反映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不合格校服的企業。
第二十一條 學校、相關部門和機構工作人員在校服采購過程中,未履行職責、存在違反程序、收取回扣、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Ⅳ 《辦法》規定的學生服使用單位的質量義務有哪些
《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2016年2月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2016年2月2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78號公布,自2016年3月31日起施行)
第三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纖維製品質量監督工作。設有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的地方,由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在其管轄范圍內對纖維製品質量實施監督;沒有設立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的地方,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其管轄范圍內對纖維製品質量實施監督(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統稱纖維質量監督機構)。
第十九條:學生服使用單位應當提供質量合格的學生服。
學生服使用單位應當履行檢查驗收和記錄義務,驗明並留存產品出廠檢驗報告,確認產品標識符合國家規定要求。
學生服使用單位應當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對學生服進行檢驗。
第三十四條:學生服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未履行檢查驗收和記錄義務或未按規定委託送檢的,責令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責任事項
1.立案階段: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舉爛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簽署意見,並簽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纖檢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督搜蔽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製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追責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在行正漏漏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
9.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泄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10.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復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Ⅵ 《辦法》規定的學生服使用單位的質量義務務有哪些
第一條為加強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管理,提高纖維製品質量,保障人身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調整的纖維製品指絮用纖維製品、學生服、紡織面料。
生產、銷售、在經營性服務或者公益活動中使用纖維製品,以及對纖維製品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主管全國纖維製品的質量監督工作,其所屬的中國纖維檢驗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規定的質量監督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纖維製品質量監督工作。設有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的地方,由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在其管轄范圍內對纖維製品質量實施監督;沒有設立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的地方,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其管轄范圍內對纖維製品質量實施監督(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統稱纖維質量監督機構)。
第四條生產、銷售、在經營性服務或者公益活動中使用纖維製品的,應當對纖維製品質量負責,並履行本辦法關於原輔材料質量、標注標識、檢查驗收記錄等質量義務。
第五條纖維製品質量監督工作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引導企業誠信經營。
第二章質量義務
第六條纖維製品質量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准;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准,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七條禁止生產、銷售以及在經營性服務或者公益活動中使用下列纖維製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
(二)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三)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四)偽造、冒用質量標志或者其他質量證明文件的;
(五)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
第八條禁止將下列物質用於加工製作絮用纖維製品:
(一)醫用纖維性廢棄物;
(二)使用過的殯葬用纖維製品;
(三)來自傳染病疫區無法證實其未被污染的纖維製品;
(四)國家禁止進口的廢舊纖維製品以及其他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纖維和纖維製品等物質;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物質。
第九條不得將下列物質作為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的填充物:
(一)被污染的纖維及纖維下腳;
(二)廢舊纖維製品或其再加工纖維;
(三)二、三類棉短絨;
(四)經脫色漂白處理的纖維下腳、纖維製品下腳、再加工纖維;
(五)未洗凈的動物纖維;
(六)發霉變質的絮用纖維;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物質。
第十條不得將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原輔材料用於生產紡織面料;織造、印染、整理等過程,不得使用對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存在不合理危險的染料、整理劑。
第十一條纖維製品生產者應當對用於生產的原輔材料進行進貨檢查驗收和記錄,保證符合相關質量要求。記錄保存時限不少於2年。
第十二條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生產者應當對天然纖維、化學纖維及其加工成的絮片、墊氈等原輔材料進貨檢查驗收和記錄,驗明原輔材料符合相關質量要求以及包裝、標識等要求。
第十三條學生服原輔材料驗收記錄內容應當包括:
(一)原輔材料名稱、規格、數量、購進日期等;
(二)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
第十四條纖維製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標注標識,包括:
(一)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生產者名稱和地址;
(三)產品名稱、規格、等級、產品標准編號;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應當標注有符合國家標准規定要求的標識;其中以纖維製品下腳或其再加工纖維作為鋪墊物或填充物原料的,應當按照規定在標識中對所用原料予以明示說明。
非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除依法標注標識外,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顯著位置加註「非生活用品」警示。
第十六條學生服、紡織面料標識還應當包括:纖維成分、含量;安全類別。
紡織面料不能確定安全類別的,應當標注國家標准要求的甲醛含量、pH值、色牢度、異味、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重金屬含量等理化檢驗指標。
第十七條學生服應當經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廠檢驗合格後,方可向使用單位供貨。
第十八條銷售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健全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和記錄制度,驗明質量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二)採取措施,保持銷售纖維製品的質量。
第十九條學生服使用單位應當提供質量合格的學生服。
學生服使用單位應當履行檢查驗收和記錄義務,驗明並留存產品出廠檢驗報告,確認產品標識符合國家規定要求。
學生服使用單位應當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對學生服進行檢驗。
第二十條將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用於經營性服務或者公益活動的,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和記錄制度,並保證產品合格。
將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用於經營性服務的,還應當定期進行質量檢查,對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不合理危險的或者已經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標準的製品,應當及時更換。
第三章質量監督
第二十一條纖維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對纖維製品質量實施監督檢查。
對生產企業生產學生服、用於經營性服務或者公益活動的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的原輔材料、設備、加工過程等加強監督檢查。
對公益活動中使用纖維製品,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向有關主管部門進行通報。
第二十二條纖維質量監督機構在纖維製品生產銷售相對集中地區,根據業戶數量、產品種類、生產規模和質量狀況,確定重點區域場所名單,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和檢查項目,加強重點區域產品的質量監督。
第二十三條質檢總局可以根據纖維製品的整體質量狀況,發布質量安全風險警示。
第二十四條中國纖維檢驗局統一組織建立纖維製品生產企業的質量檔案。
第二十五條纖維質量監督機構可以根據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質量信用評價並依法公開。
纖維質量監督機構根據質量信用評價結果,通過調整對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頻次,實行分級動態管理。
第二十六條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纖維質量監督機構對涉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現場檢查時,依法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七條對纖維製品質量進行檢驗時,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執行相關標准、技術規范和有關規定,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結果,保證檢驗結果合法、有效。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包庇、縱容纖維製品質量違法行為,或者拒絕、阻撓、干預纖維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查處。
第二十九條纖維質量監督機構對纖維製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在生產、銷售活動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進行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進行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進行處罰。
在經營性服務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罰。
在公益活動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或改正後仍不符合要求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原輔材料生產纖維製品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未對原輔材料進行進貨檢查驗收記錄,或者未驗明原輔材料符合相關質量要求以及包裝、標識等要求進行生產的,責令改正,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未按有關規定標注標識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學生服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未履行檢查驗收和記錄義務或未按規定委託送檢的,責令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纖維質量監督機構、檢驗檢測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構成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所稱纖維製品是指以天然纖維和化學纖維為主要原料,經一定工藝加工而成的製品。
絮用纖維製品是指以天然纖維、化學纖維及其加工成的絮片、墊氈等作為填充物、鋪墊物的製品;包括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和非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
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是指日常生活中與人體密切接觸的絮用纖維製品。
非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是指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以外的絮用纖維製品。如建築用保溫材料、農用保溫材料、運輸用包裝材料、建築隔音材料等。
再加工纖維是指纖維製品或纖維製品下腳經開松等方式再加工而形成的纖維。
纖維下腳是指纖維或纖維製品生產加工過程中掉落的、排除的、剝離的單纖維或束狀纖維。
纖維製品下腳是指纖維製品生產加工過程中產生的纖維下腳以外的線頭及織物、絮片、墊氈等的邊角碎料。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所稱學生服是指托幼機構和各級各類學校組織購置統一要求穿著的服裝。
上款中的托幼機構和各級各類學校統稱為學生服使用單位。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所稱的紡織面料是指可用來製作紡織品、服裝的織物。
第三十九條纖維製品的監督抽查由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16年3月31日起實施。2006年6月14日國家質檢總局令第89號發布的《絮用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Ⅶ 校服檢測該怎麼檢測
按照質監局、教育廳實施的《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規范校園纖維製品采購程序,嚴格執行「雙送檢」制度。即校服出廠時生產企業必須報檢,合格後交付學校,學校須驗收、登記,進行驗收檢驗,「雙送檢」合格後方可發放到學生手中。
一旦檢測出校服存在質量問題,各級纖維質量監督機構可依據《產品質量法》《辦法》等規定,查處校服生產企業,將處理結果通告教育部門,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而校服使用單位未履行檢查驗收和記錄義務或未按規定委託送檢的,應當按照《辦法》規定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