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甲顏色並沒有含義,只是為了方便管理統一顏色樣式。
罪犯在監獄里不穿馬甲,有統一的囚服。而穿鮮艷顏色的馬甲,如橘紅色,的人,一般為看守所關押人員或嫌犯,為了顯眼醒目。
且經過司法改革後,只有罪犯才會穿著囚服,現在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上訴人等脫掉「馬甲」受審已在廈門、深圳、河南等多地法院率先實踐。
囚服的色澤和式樣,由各省、市、自治區勞改局按照文明管理的原則,自行制定,並在囚服,上.表左胸前印製小型符號,以便識別,但禁止在囚服上印製「勞改」或「犯人」,字樣。
(1)為什麼看守所有的穿的黃馬甲擴展閱讀:
藍色「斑馬線」囚服的含義:
如今我們熟悉的囚服,是1997年由司法部監獄管理局在廣泛聽取各級領導和業務部門意見後,組織人員進行設計後統一在全國推行的。
設計者張衛解釋說:「斑紋的表徵意義,正是監房中鐵欄桿的比喻。色相的明、暗對比,也喻示著從黑暗走向光明。」
1997年這次設計是全國范圍內實現了囚服的首次統一,象徵牢房欄桿和規范規矩的斑馬條,從此成為了代表服刑人員的標志。
B. 看守所黃馬甲紅馬甲有區別嗎
重刑犯穿黃馬甲,涉恐是紅馬甲。
到了看守所,先是身體檢查,然返嫌豎後拍照和體檢,確保沒有傳染病和需要治療的重病~之後會發放統一的衣服和生活用品(毛巾、漏大衣服、拖鞋等),還有一件「小馬甲」。馬甲顏色不同,「身份」也不同。藍色是普通嫌疑犯者廳;重刑犯穿黃馬甲,並且帶腳鐐;涉恐是紅馬甲;病號是綠馬甲。
C. 監獄里穿黃馬甲代表什麼
法律分析:庭審中還沒有被判決的犯人穿黃馬甲,黃色的是正在被拘留、監禁等意思最多無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D. 我老婆在拘留所,今天我去看她,為什麼穿著黃色的背心
在看守所著黃顏色的馬甲,表示其正在接受刑事拘留的人員(屬於案犯或犯罪嫌疑人)。
E. 我女朋友在拘留所穿的是黃色馬甲代表什麼
黃馬甲是未決犯,案件還在審理階段,也就是說還沒有判下來。藍馬甲是已決犯,是余刑在三個月以下的,留在看守所服刑的。
F. 看守所黃馬甲代表什麼
黃顏色的馬甲表示此人是未決犯,藍顏色的馬甲表示此人是已決犯。
兩種馬甲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上的不同。 黃色背心是一個懸而未決的罪犯,案件仍在審判階段,這意味著尚未決定。 懸而未決的罪犯是「決定性罪犯」的對稱性。 在判決或裁決作出之前被公安機關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藍色背心是一名被定罪的罪犯。 剩下的刑期不到三個月,並留在拘留中心;
2、權力上的不同。 在立案,調查和起訴階段,在審問未決罪犯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且認定有罪或無罪的無罪認定有權予以處罰。
對消坦於無關的問題,未決的拒絕有權拒絕回答。 待定犯罪分子有權要求撰寫自己的陳述;
在審判階段,未決罪犯有權申請撤回,辯護,訊問申請,新證人通知申請,新材料證據,重新申請或調查申請,最終陳述,上訴,上訴等。
未判決的罪犯通常被拘留中心拘留。 案件中的優秀人員應分開拘留。 同一案件或案件中的未決罪犯應分開,以便與調查和司法機關合作,迅速完成案件。 被定罪的囚犯沒有上述權力。
3、聯繫上的不同。被定罪的囚犯(已決犯)是「未決罪」的反面。 已被判刑或裁定具有法律效力的罪犯。 在判刑之前運老,被定罪的囚犯是未決罪犯。
(6)為什麼看守所有的穿的黃馬甲擴展閱讀:
1990年3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2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為保障刑事訴訟活旁橋升動的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
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G. 罪犯穿黃馬甲和藍馬甲的區別
法律分析:黃顏色的馬甲表示此人是未決犯,藍顏色的馬甲表示此人是已決犯。概念上的不同。 黃色背心是一個懸而未決的罪犯,案件仍在審判階段,這意味著尚未決定。 懸而未決的罪犯是「決定性罪犯」的對稱性。 在判決或裁決作出之前被公安機關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藍色背心是一名被定罪的罪犯。 剩下的刑期不到三個月,並留在拘留中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條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
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第三條 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H. 看守所黃馬甲代表什麼
法律分析:黃馬甲是未決犯。案件還在審理階段,即還沒有判下來。未決犯是「已決犯」的對稱。判決或裁定尚未發生法律效力前凳握被公安機關羈押的犯罪嫌疑分子。未決犯一般由看棗枝慶守所羈押,對案情重大的未決犯,應當單獨羈押,同一案件或案情有關聯的未決犯,應當進行隔離,以便配合偵查、審判機關迅速結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搭激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